案例教学法在宪法课程中的运用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宪法 运用 效果
基金项目:该文系杭州师范大学2018年高等教育课堂教学改革项目“案例分析法在《宪法学》课堂教学中的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雅丽,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335
宪法是法学专业的核心必修课程之一,一般由宪法学原理、基本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与义务、宪法监督实施几个部分构成。与其它部门法相比较,宪法的司法适用性较弱,抽象性、理论性较强。而宪法是大一学生就开始学习的课程,这一抽象性、理论性的特点往往使得学生产生畏难情绪。在宪法教学中,运用合适的方法则有利于化解这一尴尬境地,其中,案例教学法则是有效的方法之一。一、案例与案例教学法
案例,英文为“case”,又为实例、事例,一般来说,案例具备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真实性。案例有别于例子,是实践中真实发生的行为事件,不同学科有不同的称谓,医学上称为“病例”;管理学上称为“案例”,法学上称为“案例”或“判例”。而“例子”一词更倾向于“举例”,为了帮助受众理解某个结论或观点,而进行的假设性的演绎,真实性并非其必备要素。案例不同于例子,因具有真实性,而更具说服和可信价值。法学上的“案例”,表现形式较丰富,可以是法院的既定成案,即“判例”;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案例;也可以是新闻事件、社会事件。但案例并不是对真实事件的平铺直叙,或对事件的全部呈现,而是依据问题导向,对事件进行重点突出的选择性叙述。第二,描述性。案例是对事实的描述,因此,案例的展示应是叙述性的、描述性的,而不是价值评价,包括描述案例的人物、情节、情境等要素。作为案例的选取者,并不需要对案例进行完整全面的展示,一来完整的展示将花费较多精力,二来太多的事实陈述反而弱化其中有意义的成分,不利于抽象出问题予以分析和解决。这种选择性的描述并不违背案例事实性的特点,只是对事实进行截取和机械整合,不能加入价值评价的成分,虽然当你选取时就意味着价值的渗入了。描述的形式可以多样化,除了传统的书面文字形式,还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平台以视频、音频等形式呈现。第三,问题性。案例学习并不是为了获知案例的人物、背景或情节等事实信息,而是从事实情景中抽象出其蕴含的困境或问题,而且问题具有典型代表性,可以适用一般原理或结论,质言之,该理论原理或结论在这一案例中可以完成演绎的推理活动,或通过相类似案例归纳出一般结论,这些都是理论的证明活动。如果没有问题或困境,只是纯粹的事实陈述,则并非课程教学中所需要的“案例”,诚如学者所言,“案例最大的价值就在于藉着內容所包含的困境或问题,一方面激发学习者接受一连串的刺激,造成认知失调,引起学习动机;另一方面经由对困境或问题的分析、思考、问答、讨论等互动,得到经验与理论的学习。”[1]
案例教学法,有的人认为这是一种“方法”“手段”,有的人认为这是一种“模式”,于20世纪初期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正式应用,“是教师利用案例去形象地说明理论知识,使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研究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教学方法。”[2]案例教学法具有如下典型特征。
首先,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轴线。以案例导入为起点,又回归到案例的解决,在这过程中,通过案例引发学生学习兴趣,通过最终回到案例解决加深对一般原理的认知,进而能推而广之,将一般理论延伸运用到相类似的案例或问题中,完成知识掌握的教学目的。因此,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成为了此方法应用的首要任务。
其次,案例教学法强调启示性。案例教学法有别于单向灌输式的讲授法,强调对学生的启示。要实现对学生的启示,应该以问题为导向,并注重学生的高度参与,只有当学生参与到案例分析活动中,才会激发学生的主体性意识,以“剧中人”的角色、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到课程中来,当学生成为知识的主体时,才会去追求和爱护知识本身,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案例教学法不是一味的灌输,而是让学生参与到案例中来,并以案例的解决为目标,从而在这种过程中不断的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对学生提供启示,其中,参与案例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比如学习小组的案例准备和讨论方式、案例角色扮演、情景模拟等。
最后,案例教学法注重能力培养。教学不仅仅传授知识,更应培养学生的能力,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案例教学法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比如,总结案例的争议焦点,围绕焦点寻找解决问题需要的法律要素,通过法律关系理论,寻找发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直至确定案例解决的依据,最终生成案例结论。这一思维过程,通过训练学生对演绎、归纳、类比或辩证的逻辑推理方法的运用,从而极大程度的训练学生分析案例、解决案例的能力,进而通过个案的训练,进一步加深对抽象理论知识的理解,并能将相关理论适用于未来的实践活动。二、案例教学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困境与化解
案例教学法作为最早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运用的教学方法,备受法学课堂的青睐,但相比较而言,在宪法课程中的运用则显得弱化、边缘化,绝大多数的宪法课堂依然以讲授教学法为主,质言之,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情况,讲授法仍然是当前法学教学,尤其是法理学、宪法学等理论法学教学中的主要方法,案例教学法并未成为主要教学方法之一。究其原因,一是宪法规范在我国不直接适用于个案的司法裁判,作为案例主要形式的“法院判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难以寻得。因此,宪法不同于民法、刑法等其它部门法,没有我国的司法判决作为教学素材,教师和学生没有养成在宪法课程中寻求案例的习惯。二是宪法本身的原因。宪法本身的政治性品格使其与公民实践生活的直接关联性较弱,宪法的直接意义在于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原则性、宏观性、一般性的特征。因此,在教学惯例中,案例法未成为宪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但案例教学法具有趣味性强、能有效吸引和启发学生的“天然”优势,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直接的作用,因而,应在宪法课程教学中积极探索和运用这一教学方法。
如何化解这种矛盾现象?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理念上摈弃案例教学法与宪法课程无关的错误意识。案例教学法不是其它民刑等部门法学的“专利”,在宪法这一理论法学中,同样可以引入案例教学法。其次,案例并不完全等同于判例,在这一认知下,在教学实践中可积极寻求判例之外的案例形式,包括社会事件、政治事件、新闻材料等等。同时,注重有选择性的选取国外的部分司法判例,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判例。质言之,扩大“案例”的范围,不局限于“法院判决”,对“案例”一词作广义理解;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于西方国家,对案例的选择不应仅局限于国内视野,还应放眼于世界的范畴,当然,在运用国外案例素材时,绝非“照单全收”,应根据我国宪法活动的实践,进行批判性的借鉴。最后,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与公民生活之间紧密相连,亦是宪法教学的重点,“宪法学课程的教学应当有重点,而且应当重点讲授基本权利的内容。因为,人类社会是人的社会,人类社会的一切理应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都应当为了人。从终极意义上说,任何真正的科学都应当是人学。宪法学也不例外,它是一门人学。”[3]“宪法之所以成为最高法规范,乃因为其内容是以保障人类的自由权利不受任何国家权力之侵犯的规范为中心而构成的。”[4]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传授中应该、也能够予以重点运用。除此之外,在宪法原则、宪法的实施监督中也应挑选相关典型案例供采用。
综上,化解这一困境,除了授课教师理念改变,当务之急是形成系统的案例集。在目前宪法学界,尚未形成宪法案例“蓝本”,有赖于任课教师博采众长,形成适合于自身课堂安排的案例库。目前,能“为我所用”的专门性宪法案例集,中国案例集主要有《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韩大元、王建学编著)、《宪法案例》(董和平、秦前红编著)、《宪法案例教程》(伊士国、黄振编著)、《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胡锦光编著)等;西方案例集主要有《德国宪法案例选释》(张翔主编)、《美国宪法修正案经典判例选》(汪庆华编著)、《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库特勒著,朱曾汶、林铮译)等。除此之外,任课教师应关注时事热点,不断补充最新新闻事件材料,以丰富宪法案例库。三、案例教学法在宪法课程中运用的阶段与效果
(一)阶段
案例教学法在宪法课程中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
阶段一:前期准备。此种教学法首先需要准备用于宪法课程的案例。案例的准备主要完成如下任务:第一,明确案例教学法运用的宪法章节。宪法课程教学的重点是宪法原理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众所周知,宪法课程的课时各个高校大多是每周2-3个学时,课时的有限使得宪法课程的教学不能面面俱到,需要重点突出。宪法教学的重点内容应是宪法的一般原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宪法的实施监督三大部分,前期准备中,应重点挖掘这三部分的相关案例。第二,选择确定宪法重点内容所关联的案例。选择的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可探讨行,有问题意识,不仅限于中国的案例,也包括国外的案例;不仅可以选择历史中的经典案例,而且应选择现当代的案例;不仅是文字的形式,还可以是视频等形式。比如,将“平等权”与“华人洗衣店案”相关联;将“宪法实施监督”与“孙志刚事件”相关联等;将抗击“新型冠狀肺炎”疫情中的“公主号”邮轮事件与公民人身权相关联等。第三,让学生课前熟悉案情。为了使课堂教学更为有效,应让学生在课前熟悉案例案情。这一步骤开展的形式可多样化,既可以由教师事前下发案例材料;也可以让学生收集案例材料;既可以是学生个人的独立模式,也可以是学习小组的协同模式。变化多样的形式,不容易产生厌倦感,从而增加课前准备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更好的调动学生课外学习的自主性。
阶段二:课堂实施。以平等权相关联的“华人洗衣店案”为例,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具体分为如下几个环节进行:一是案例导读。通过案例导读的形式,引发学生对理论知识学习的兴趣,即带着问题去学习。孔子云“不愤不启,不悱不发”,苏格拉底将教师比喻为“知识的产婆”,通过问题启发学生,从而把知识转化为学生的具体知识,再进一步把学生的具体知识转化为能力。带领学生了解华人洗衣店的案情、初审和上诉审的过程、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可以是老师单方介绍案情的形式,也可以是学生通过事先了解的资料来展示案情。让学生对案件的解决产生浓厚的兴趣,带着“侵犯平等权有哪些表现?”这一疑问开始关于“平等权”的学习。二是理论讲授。带领学生层层了解宪法理论知识,界分相关概念,理解相关原理和思想。宪法的平等权的理论知识点较多,包括各个学派对平等权的思想学说、平等权的性质、平等权的类型及各种类型的含义和表现、平等权宪法审查的思维过程等等。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可以采取老师主讲和课堂提问二者相结合的形式不断向前深入推进,并让学生边习得理论知识边回顾“华人洗衣店案”的事实构成,尝试用理论去涵摄或解释案中的行为表现。三是案例分析讨论。讲授完毕理论知识之后,开始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首当其冲,就“华人洗衣店”的案情,引导学生抽象出争议焦点问题“旧金山市政当局对华人洗衣店拒绝颁发新的许可证书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平等权保护原则?”要回答这一问题,应该综合运用平等权的概念、类型、审查的思维过程等一系列课堂中所习得的理论知识。通过课堂讨论,确定解决这一案例的逻辑起点,即按照审查的思维过程导图完成对这一行为是否违反平等权的宪法评价。四是总结。在课堂的最后阶段,以教师主讲的方式回顾和总结宪法理论知识,形成对宪法知识的总括性认知,进一步加深印象和理解,并激励学生举一反三通过宪法理论知识分析相关社会现象和事实。
阶段三:课后评价。将案例分析讨论的环节纳入评价机制中,通过反馈机制进一步促使教学效果提升。将这种评价纳入学生的课程期末综合成绩中,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课后评价包括对学生参与频率和参与深度的考量。参与频率,即学生参与展示和分析案例、讨论案例等环节的频次,频次越高,反馈的评价分数相应越高;参与深度,即对学生参与效果的评价,包括案例展示的条理性、对案例争议焦点的归纳、分析和讨论案例的理论依据陈述等,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反映学生对宪法理论知识的理解、把握和运用程度。理解和运用的准确程度越高,评价反馈的分数或等级越高,反之则较低。通过每次案例分析讨论完毕之后的反馈机制,可以有效促进学生进一步加深对宪法知识的理解,逐渐改进案例分析解决的思维方法,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不断提升课堂教学和学习效果,助力宪法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效果
案例教学法可有效提升宪法课程的教学效果。通过问卷调查、以及期末试卷成绩分布等形式可获知案例教学法对宪法课程效果的提升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1.课堂趣味性得到增强。案例或事例具有真实性、实践性、故事性、生活性等特点,与宪法基础理论相比,更具有趣味性,从而使得课堂生动有趣。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的宪法课,笔者共授课法学19级三个班,共计128人。对此128人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答卷115份,有效率90%。从调查结果看,关于“你是否喜欢老师在宪法课堂中加入一些事例或案例的教学方式?”这一问题,98.26%的学生选择“喜欢”,1.74%的学生选择“无所谓”,选择“不喜欢”的为0。在“总体上看,你认为宪法课堂是否有趣?”这一问题中,76.52%的学生认为有趣。可见,在宪法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是非常受学生欢迎的,并且,這一方法的运用与宪法课堂趣味性的增加有着直接的关系。
2.学习主动性被激发。通过“课前准备”“课堂讨论”“课后作业”等环节安排,以及“学习小组”形式,有效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变“被动式学习”为“主动式学习”。“你是否愿意自己主动了解宪法学的知识或主动阅读相关书籍?”一题的调查结果显示,90.43%的学生认为“愿意”,从而表明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过程对促进学生从外化的被动转化为内化的主动学习具有积极作用。
3.学习成就感得到提升。通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学生普遍感觉宪法课学有所获,学习成就感有所提升。“你上完宪法课,感觉如何”一题的调查结果显示,115名受访者中,93人认为有一些收获,占比81%;13人认为有很大收获,占比11%;只有9人认为没有什么收获,占比8%的学生。并且,在期末考试中,难度相当的试卷,学生平均分较之于往年有所提高,尤其是案例分析题的得分率较高,从而说明学生学有所获,具备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我们应该注重案例教学法在宪法课程中的运用,化解案例教学法在宪法课程中边缘化的困境。通过“前期准备——课堂实施——课后评价”三个阶段运用案例教学法,并可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民杰.案例教学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5.
[2]张桂琳.中国法学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74-75.
[3]上官丕亮.宪法学课程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4]芦部信喜.宪法[M].林来梵,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