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知识产权认知维权现状及解决
陈彦旭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知识产权在我们生活中的需求程度也随之变得越来越高,要想保护知识产权从而鼓励创作和发明,则务必需要以公众对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了解作为基础,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来规范公众的行为,从而推动形成知识产权繁荣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任何制度没有法律的保障就只会是空中楼阁。知识产权也一样。知识产权比较特殊,它不是一项赋权性权利,而是作为一项禁止性权利而存在,因此更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作者和发明人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特定智力成果(作品、发明等)、其他特定成果和商业信誉享有的专有权利(排他权利),传统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问卷设计概述
本问卷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入手,通过概念选择等方式获得学生的认知信息,并从申请意愿、维权意愿等方面了解学生的想法,最后通过学生的知识产权构想,为知识产权提供发展建议。
本问卷一共有十二道题目,分别从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侵权认知、知识产权维权意愿、申请专利意愿、知识产权设立认知、知识产权维权途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知识产权保护难点、知识产权未来展望这九大方面进行调研,参与问卷的人群类别为大学生,一共有一千六百二十人完成问卷,完成率百分之百。
问卷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学生做出的选择较为统一,在具有标准答案的题目上正确率很高,说明学生对知识产权有着较为正确的认知。在具备标准答案的题目上,以单选题为主,方便学生直接做出选择,在具有思考性、判断性的问题上,以多选题为主,以多角度预判学生想法,从而便于其选择。
三、大学生对知识产权认知和维权现状分析
在与知识产权概念有关的问题上,有百分之九十的学生选择了作品、专利和商标,说明大部分学生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有一定的了解,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但在第二个问题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何种权利上,有一部分学生认为是禁止传播权,这就说明,部分学生存在对知识产权认知的误区,认为知识产权是一项垄断在作者或者发明人手中的权利,并且从第三题中知识产权的设立目的上来看,有百分之十七的学生选择了禁止传播,进一步印证了部分学生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到位的情况。其实知识产权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是一项鼓励通过创作和发明来推动社会发展的权利,让权利仅仅停留在作者和发明人的手中,并不能推动社会的创新。
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中,有百分之七十的学生认为看盗版影视和书籍是侵权行为,其实不然,上文说过知识产权是禁止性(排他性)的权利,是否构成侵权,必须考虑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内容,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中并没有关于观看盗版影视和书籍的相关规定,因此,观看盗版影视和书籍不构成侵权。在不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单选题中,大多数学生选择了“老师制作课件使用他人观点,标明出处”不构成侵权,这是正确的。但仍然有少部分学生选择了“在朋友圈以自己名义发布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这说明少部分学生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具有正确的认识,“在朋友圈以自己名义发布他人作品”这一情况在生活中比较常见,因为发微信朋友圈是我们在社交软件中经常会实施的一种行为,而在我们的朋友圈中,以自己名义发布他人作品这一现象屡见不鲜,大多数人也不以为意,实际上,以自身名义在朋友圈发布他人作品是侵权行为。其实本题根据“以自己名义”、“发布他人作品”等字词,在仔细思考后,很容易得出正确的结论,然而本题在有了“朋友圈”这一通用社交软件的限定条件下,学生就容易把自己带入到情景之中,从而得出不属于侵权的结论,实际上,“在朋友圈以自己名义发布他人作品”这一行为肯定是侵犯著作权的。
在知识产权的维权意愿上,第六题以微博这一软件的使用为背景,提出了“如果你在微博发布了一篇文章,而这篇文章被其他博主以自己名义使用并获取了大量利润,你会怎么做?”这一现实中会涉及到自身的知识产权法问题。百分之八十一的学生认为“先与博主协商,协商不一致后选择司法手段”,说明他们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有百分之十五的学生选择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此可以看出学生们具有较高的维权意识。然而,仍然有小部分同学放弃维权,也可以理解其考量的因素:维权的高成本,会令相当一大部分人望而却步,毕竟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金钱上都要付出比较高的代价,虽然放弃维权会导致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权益,并且不利于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传播和发展,然而这却是对于个人而言在利益上某种程度的取舍。因此我们需要思考:有什么方式可以通过较小的成本维权,从而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呢?
在申请专利问題的选择上,基本选择了“会,因为怕其他人发明出相同或近似的发明,从而导致我在未来生产销售或授权时有不必要的麻烦”,说明大部分学生对专利保护申请的意愿比较强烈。其实在实际生活中,从成本上进行比较,专利申请所需要的成本低于司法诉讼成本,并且通常而言,专利许可费用较高、获利空间大,因此几乎全部学生选择了申请专利。所以降低维权成本势在必行。
在知识产权法设立的认知上,基本一致选择了需要设置知识产权法,一方面是出于有利于自身的创作和发明保护的需要,一方面是可以鼓励著作权人及发明人进行创作和发明使自身间接受益。在我国,知识产权相较于其他民事权利,还属于一个初步设立的领域。知识产权法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的法律,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它在信息时代的运用会更加广泛和深入,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权益与生活更加密切,并且可以通过生活经验去理解和了解民事法律,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有时会与生活中的理解有所出入甚至是大相径庭,因此,要想对知识产权有一个准确的认知,势必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了解。在信息技术日益精益的社会发展趋势下,知识产权这一权利的设置和不断完善是必不可少的。
在知识产权维权的途径上,大部分人选择了“向专利或商标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处理”,这说明大部分学生对专利权维权的途径有一定的了解,但是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通常需要通过申请来保障权利,著作权具有自动取得的权能,公民可以直接通过创作取得权利,并且在《伯尔尼公约》这一国际条约的签署下,该条约的成员国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取得了国际条约成员国的著作权。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改进问题上,大部分学生选择了“甚至都不太了解知识产权,希望加大普法力度”,这说明有关知识产权的普法宣传还不够到位、普法力度仍有待加强,有少部分学生选择了“可以增加保护途径”这一选项。因此我认为,知识产权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同时推进普法和保护途径这两个重要方面。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难点问题上,“公众了解程度低”、“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成本高”、“没有保护观念,希望免费获得他人创作成果”这四个选项都有很多学生选择,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以上四个方面也是需要改进的地方。
在知识产权的未来展望问题中,大部分学生选择了“知识产权未来的需求量将会增加,因为需要法律的规范”,少部分学生选择了“需求量减少,因为大家素质会提高,会有高度的自觉”,其实为了更好的规范公民的行为,采用完善法律的方式去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是很有必要的,至于公民素质的提高以及高度的自觉性我认为这是两个都属于非常不确定的因素,因此,采用法律来规范侵权行为,从而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会更加科学和有效。
四、大学生对知识产权认知与维权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基于上文对大学生知识产权的认知和维权意愿调查,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学生对知识产权具有一定认知,但是这种认识还不到位,并且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建立在平常生活时的了解中,他们希望通过普法以及拓宽保护途径等方式来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
要想解决存在的问题,势必要从以下两大方面着手。
(一)通过普法提高大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认知
首先,大学生作为时代发展的主力军,在时代的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要想大学生普遍树立对知识产权的正确认知,必须加大普法的力度。普法宣传,从主体上而言主要分为:学校和社会。从学校角度而言,主要是从学习教育方面加大学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作为一名大学生,一天中大多数时间就是在学校学习和上课,学校对一名学生的影响是深刻和长远的,学校可以通过开设讲座或者开设相关学习课程以便学生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从社会角度而言,利用公众号和网页进行普法宣传无疑是一种良好的知识产权知识传播途径。随着数字媒体的发展,手机和电脑俨然成为大学生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实用工具,通过数字媒体来传播知识产权法知识,不仅可以节省纸质宣传所带来的纸张费用,而且可以使学生们高效率地获取知识。因此,通过媒体来传播知识产权知识,一定会起到很好的效用。
其次,普法这一行动除了需要外界力量去推动学生们了解,更要鼓励学生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获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并在客观社会条件的促进下,才能使学生们真正了解知识产权法,从而具备利用法律维护权利的可能性。
最后,学生们对知识产权法了解较少,其根本原因在于学生自身与知识产权法法律的需求联系较低。在当今社会,大学生作为新时代发展的主力军,在创作创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大学生应当树立创作创新意识,通过创作创新来推动社会发展,并积极运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当知识产权法在学生间引起充分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充分的运用,学生们能够根据知识产权法法律知识进行维权,那么知识产权将会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价值。
(二)通过拓宽保护途径来推进维权
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为协商、向专利或商标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处理、仲裁和诉讼。然而,这些途径都具有一定的缺陷。
首先,协商是在发生侵权事件时,双方为了高效地解决问题而进行商讨的过程。然而在协商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退让,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因此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浪费时间和金钱的方式进行解决。
其次,向专利或商标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处理相对而言也是较为节约时间的做法,然而该申请不包括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只能采取另外四种方式,并且在不服从调解或处理时,只能选择仲裁和诉讼。
再次,如果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采取仲裁或者诉讼。但仲裁有一定的弊端:虽然仲裁时效比诉讼时效短,但仲裁为一次裁定,必须服从裁定,而诉讼可以上诉,但相较仲裁而言,耗费时间长、成本高。在实际中,律师费用的支付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甚至有时会因为律师水平的不足而具有较高败诉的可能性,高昂的费用会使许多人在知识产权的维权问题上望而却步。
最后,著作权作为一项自动取得权利的权项,在举证方面具有较大困难,因此我认为可以通过拓宽著作权的权利保护途径,采用类似专利权或商标权的申请保护方式来保护著作权。
五、著作权保护申请软件的构想
在我国,著作权权利的取得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原则。因为创作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并成为具有一定长度的表达即可获权。然而,如何进行侵权认定值得思考。尤其是在侵权一方以某种手段在作品还未公开出版时获取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并且无明显证据可以证明作品属于作者原创时,著作权人具有很高的败诉可能性。
因此,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有必要通过一款可以及时上传作品相关资料的著作权申请保护软件来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当然,这一著作权保护软件只是一个由国家设置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確认著作权的程序,并不改变国家原有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并且在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有争议时,仍然可以采用原先的著作权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著作权人可以在作品完成或者完成到一定程度时,上传作品的有关资料、从而进行著作权的初步确认,对于尚未完成的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初步上传资料,并在作品完成后进行资料的修改和补充,对于后续进行了修改的作品,著作权人也可以在作品修改后进行资料的完善。当然,著作权保护申请软件只是一个以记录性为主要功能的软件,软件以著作权所称作品的八类主要作品进行划分,根据每类作品的特点来要求著作权人上传不同的资料,从而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初步的保障。
著作权保护申请软件的研发是为了著作权人可以在作品传播到除著作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前,有一项提前保护的措施。该款软件基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而产生,为保障自身的权益,著作权人可以利用数字媒体快捷方便地及时上传作品资料,著作权人只需要缴纳一定基础费用作为资料保管的手续费即可。当然利用著作权保护申请软件进行作品资料的确权也会出现非法上传的情况,但实际上递交作品只是通过递交文件使一方增大胜诉的可能性,但并不会因此完全认定该作品属于上传资料人所有。
综上所述,我认为著作权保护申请软件的研发不仅可以初步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能够提高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从而鼓励著作权人进行创作。
六、结语
基于大学生对知识产权认知与维权的现状,我们既可以发现现有法律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要认识到知识产权法需要更多地被了解,更需要不断地去完善。法律是维权的利剑,而知识产权法是维护智力成果权的利剑,只有不断地完善知识产权法,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让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在公众心里涌动,才能使社会发展地更加美好。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