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

    张常红++聂庆彬

    [摘要]作为我国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源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即秉持科学与价值相统一的原则。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中的指导地位,一是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贯彻到政法工作中去,将之作为行动指南和最为根本的工作方法;二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上层建筑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将之作为协调利益分歧、处理现实难题的思想导向;三是积极探索并充分借鉴马克思主义中与法学相关的其他思想资源,借此拓展政法工作的新思路和新理论。强调马克思主义对政法工作的指导在当今时代显得格外重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境外敌对势力不但没有放弃对我国意识形态颠覆的企图,反而将政法领域作为其实施“西化”的重要突破口,只有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中的指导地位,我们才能有力地回击并挫败境外敌对势力的这一图谋,并确保我国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真理原则;价值原则;政法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A8[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6.012

    《中国共产党章程》开篇提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我们党也正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并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领导人民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我们才能取得这些伟大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政法事业,它涵盖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安、武警等多条战线,涉及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多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指出,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法工作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一、当前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指导地位受到的挑战在现实中,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断受到方方面面的挑战,这些挑战既有理论层面的,也有实践层面的。在理论层面,首先,由于受到传统法学教科书体系的影响,我们的理论研究在某些方面比较滞后,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社会变革加速,理论与现实之间产生了矛盾,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量削弱,不能真正地解释、解决现实问题,这就给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带来了挑战;其次,西方各式各样的社会学理论、法学理论、经济学理论不断传入我国,冲击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据学者对北京一所著名高校法学专业法学理论研究方向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的统计,该校1982—1984年毕业的168名硕士中的113篇论文,1986—2005年毕业的65名博士中的51篇论文,全部注释19 339个,加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仅163个,只占0.84%,主要参考资料10 678本,其中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仅159本,占1.49%。[1]在实践层面,我们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我们的政法工作在某些部门、某些领域、某些环节还存在问题,如强拆事件频发,“喝水死”“躲猫猫”等事件层出不穷,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政法工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冲击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2011年9~10月,青海省统计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11年度群众安全感和对政法队伍满意度,以及平安建设情况的调查,结果认为政法队伍中主要存在着效率不高、态度生硬、纪律作风不严、工作推诿、执法不公等问题,其比例分别为41.78%、24.89%、1923%、18.13%、15.72%。[2]调查结果尽管是个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尽管近年来群众的安全感和对政法队伍的满意度有所提高,但还是有一些被调查者对政法队伍不满意,这表明我们的政法工作还存在着亟待改进的地方。

    一个更加突出的现象在于,当前政法领域已经日益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实施“西化”战略的重要突破口。西方国家不断借口人权干涉我国内政,不断对我国司法制度进行攻击,并试图借推动司法改革之机动摇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地位。他们紧紧抓住司法个案,大肆炒作,无限放大,要求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国内有的人也认为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最完善的,可以照抄照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政治思想、价值判断等领域的指导,认清资本主义政法理论的实质,坚定走中国特色的政法工作道路。

    面对上述挑战,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才能保证政法事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国家安全、政权稳定,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和人民利益切实得到维护。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2015年第6期张常红,等: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二、为何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我们之所以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是坚持科学原则与价值原则相统一的科学理论。

    1.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辩证关系

    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是人类两项基本活动,而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人类活动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到:“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3]这里所谓的 “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指的是任何客体或对象的规律,即客观规律;而“内在的尺度”指的是主体的目的、需要。

    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所谓真理原则,也叫科学原则,指的就是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来认识世界,并按照客观规律来改造世界。真理原则体现了人们实践活动的客体性原则、条件性原则、统一性原则(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目的出发从事的不同活动,都要遵循同一客观规律)。价值是事物(既包括物质现象也包括精神现象)对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亦即对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和活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所谓价值原则,指的就是人类总是按照自己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和改造世界,使世界适合人的生存和发展。价值原则体现了人们实践活动的主体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多样性原则(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需要和同客体的价值关系)。

    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作为贯穿于同一人类活动的两个尺度和准则,是相互补充的。价值原则若失去真理原则的指导,就等于脱离了正确的轨道;而真理原则若失去了价值原则的规范,则就会成为没有意义的原则。其次,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相互贯通、相互引导。价值原则离不开真理原则的指导,真理原则也离不开价值原则的推动。在实践中,人们总是不断从真理走向价值,从价值走向真理,对真理的认识总是有助于人的价值的实现,同时也会提出新的价值要求;反过来,人们对价值的追求又总是推动着人们对真理的追求。最后,真理与价值的检验标准也是共同的,这二者都将实践作为自身合理与否的检验标准。

    2.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具体表现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给出的必然结果,是中国人民作出的历史选择。我们之所以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在革命和建设的道路上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指导我们取得这些成就,从根本上来看,就在于其坚持了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统一。而真理与科学同义,是一枚钱币的两面。

    首先,马克思主义是完整开放的科学体系。列宁曾经指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4]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也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真理,它是不怕批评的。”[5]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曾经说过:“我坚信,世界上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人会多起来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6]马克思和恩格斯吸收了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并吸收了当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思想精华,尤其是在批判地继承、吸收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英国和法国空想社会主义的合理成分,以及在深刻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科学总结工人阶级斗争实践经验基础之上,对资本主义时代发展提出的理论课题作出了科学回答,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秘密和它必将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替代的客观规律,阐明了无产阶级获得彻底解放的历史条件和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这些努力和贡献不但使社会主义由“空想”变为“科学”,而且使得马克思主义成为一门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体系。

    其次,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原则充分体现在其致力于实现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马克思在少年时期就立志献身于为人类服务的伟大事业,他在中学毕业作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写道:“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而工作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会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作出的牺牲;那时我们所享受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7]青年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就从法学角度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一无所有的贫苦群众进行了辩护。

    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原则首先体现在其阶级性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毕生致力于无产阶级的解放运动,马克思主义既诞生于工人阶级运动的实践中,也为工人阶级运动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共产党宣言》最集中地体现了这一点。在《宣言》结尾,马克思和恩格斯直接呼吁“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8],以争取自身的解放。列宁在《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中说道:“马克思的哲学是完备的哲学唯物主义,它把伟大的认识工具给了人类,特别是给了工人阶级”[9]311,“只有马克思的哲学唯物主义,才给无产阶级指明了如何摆脱一切被压迫阶级至今深受其害的精神奴役的出路,只有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才阐明了无产阶级在整个资本主义制度中的真正地位”[9]314。这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阶级性的强调和凸显。

    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原则还充分体现在无产阶级政党的群众路线上。人民群众是一个不同于劳动阶级的概念,在质的规定性上,它是指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在量的规定性上,它是指社会人口的绝大多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有不同的内容,包含着不同的阶级、阶层和集团,甚至包括剥削阶级。但是人民群众最稳定的部分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群众及其知识分子。群众观点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观点,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基本工作路线。在近代西方,除了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等极少数学者赋予“人民”以主权者的地位外,大多数资产阶级思想家都认为“人民”或“群众”虽然天生具有平等权利,但是由于其缺乏理性,不能正确行使权利。例如,青年黑格尔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布·鲍威尔就认为,历史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英雄”,而人民群众不过是历史中的惰性因素。这种思想影响深远,其当代的典型表现就是“精英治国论”。只有马克思主义才真正地认识到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马克思曾经说过:“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10]列宁也曾经说:“谁的后备多,谁的兵源足,谁的群众基础厚,谁更能持久,谁就能在战争中取得胜利。”[11]毛泽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多次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2],“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13]。邓小平也曾指出,“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1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继承并发扬了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将党一贯坚持的群众路线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并在全党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坚持了科学原则与价值原则的辩证统一。这种统一的基础就在于实践,只有从实践出发,才能科学认识社会发展的进程,而人民群众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主体。因此,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切理论和奋斗,都应当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重要体现。有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性和阶级性是不相容的,任何一种社会理论,只要它代表某个阶级的利益和愿望,那么必然导致其不能科学客观地来认识社会。例如,西方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凯尔逊就主张:法学作为科学“必须陈述它的对象实际上是这样的,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出发来规定它应当或不应当这样”[15]。而关于这个问题,列宁曾经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中就曾对科学性与革命性的关系给出了一个经典的回答:“这一理论对世界各国社会主义者所具有的不可遏止的吸引力,就在于它把严格的和高度的科学性(它是社会科学的最新成就)同革命性结合起来,并且不仅仅是因为学说的创始人兼有学者和革命家的品质而偶然地结合起来,而是把二者内在地和不可分割地结合在这个理论本身中。实际上,这里直接地提出理论的任务、科学的目的就是帮助被压迫阶级去进行他们已在实际进行的经济斗争。”[16]83列宁的这一论述揭示了马克思主义融科学性与革命性为一体、将二者有机结合的根本特质。

    三、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1.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而不能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奉为圭臬。1916年列宁在致伊·费·阿尔曼德的信中谈到应如何正确地理解、对待马克思主义时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精神,它的整个体系,要求人们对每一个原理都要历史地、都要同其他原理联系起来、都要同具体的历史经验联系起来加以考察[9]785。这句话至今对我们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来对待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着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虽是指导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唯一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但是,由于时代是在不停地向前发展,马克思主义在其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代条件的制约,而其个别结论难免或多或少带有时代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马克思主义,始终立于时代前列,吸收时代发展的最新成果,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这一点,1887年恩格斯在致弗·凯利-威士涅威茨基夫人的信中指出,“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17]681。列宁在《我们的纲领》中强调指出,“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作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党人如果不愿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方面把这门科学推向前进”[16]274。

    其次,必须将马克思主义视为行动的指南而非教义。马克思主义不是教义,它对我们最有价值的不是说出了一句句颠扑不破的真理,而是给我们提供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科学方法和行动指南。恩格斯晚年在多个场合曾批评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绝对化的错误倾向。1895年,恩格斯在给威·桑巴特的信中明确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17]742-743。列宁后来也在多个场合提醒马克思主义者一定要注意这一点。1918年,列宁在莫斯科党工作人员大会上关于无产阶级对小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态度的报告中说道:“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学说不是我们死背硬记的教条。应该把它当作行动的指南。我们一直这样说……我以前说过,现在还要再三地说,这个学说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18]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这句话后来在我国的重要文件及毛泽东、邓小平、任弼时、彭真、万里、邓颖超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章、讲话中也被多次提及,如万里同志就说过:“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不是圣经,而是行动的指南。”[19]因此,真正地坚持马克思主义,不是指能够熟练地背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些经典语录,而是指真正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并用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再次,一定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既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并长期坚持的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哲学上体现了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联结的原理,是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在无产阶级政党作风上的具体表现,也是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方法。马克思早在1842年致达·奥本海姆的信中就说:“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并根据现存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20]在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我们的立足点、出发点是实际情况,而不是原则,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真理性恰恰是因为其正确反映了实际。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应是我们分析、认识问题的方法,而不应该成为我们观察、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指出:“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是对事物的唯一唯物主义的观点。”[21]374恩格斯的这段话仍然是强调必须将理论联系实际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的原则。

    最后,一定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是靠实践的检验而得到证明的,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大革命之前曾经认为“伟大的决战已经开始”,在《共产党宣言》中还提出了一系列革命措施,但革命的发展并没有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预想的方向前进。革命失败后,马克思在总结经验和教训时认识到,“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22],而巴黎公社的经验和教训使他们认识到“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21]52,后来他们在《共产党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中再次重申了这一点并指出《宣言》中已经过时的东西。1892年恩格斯在回顾自己在将近半个世纪前写作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时,也坦承自己曾经犯的错误,如他根据1825—1842年资本主义的发展情况而认为工业危机的周期是5年,但1842—1868年的工业历史则证明,实际周期为10年。[21]423-424再如,恩格斯晚年根据形势变化对暴力革命的反思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从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再到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都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立足于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的指导下,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的。

    2.马克思主义对政法工作指导的不同层次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必须对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有一个清晰的理解,而不能泛泛而谈,说一些空话、套话。马克思主义对政法实际工作的指导是分层次的,既有世界观、方法论层面的指导,也有具体问题、具体工作层面上的指导。

    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的指导。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政法领域也是如此。在政法领域,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的指导。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经讲了很多年,大家耳熟能详,但究竟什么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界尽管在原则上对此有一些普遍一致的意见,但在一些具体认识上还存在着争议。例如,关于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就有“人民群众的基本立场、社会主义的基本立场”[23]、“从根本上说就是无产阶级解放和人类解放的立场”[24]、“从真理性的维度而言,即唯物主义的立场;从价值性的维度而言,即无产阶级、劳动群众的立场,就是最大多数人的立场,就是人类的立场”[25]等不同的观点和表述。2010年3月1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党校春季开学典礼上发表的《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讲话中,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阐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就是要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立场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相信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涵盖面非常广泛,包括关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基本观点,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关于社会形态和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基本观点,关于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基本观点,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观点,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观点,以及关于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观点,等等。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方法,必须学习和掌握唯物辩证的认识方法、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26]这一论述不仅理清了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科学涵义,而且为我们今天坚持马克思主义提供了原则导向。

    其次,由于政法工作在实践和理论上同马克思主义上层建筑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在政法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上层建筑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不同于过去一切法学和当代西方法学的法律思想体系。付子堂[27]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与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法律观相对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其核心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与上层建筑其他部分交互作用的根本原理,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第二个层次是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根本不同的代表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即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法律起源论、法律本质论、法律职能论、法律价值论、法的运动规律论、法制工程论等,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干;第三个层次是马克思主义的部门法思想,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马克思在大学时期学的专业是法律,在早期也写过诸如《评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关于出版自由》《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等文章,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生前并没有写过专门阐述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的系统著作,他们的法律思想散见于大量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常常同他们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思想交织在一起。”[28]因此,这就需要我们深入阅读研究原著,挖掘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最后,政法领域不仅仅与法学相关,还涉及到其他领域和学科,因此在政法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积极探索马克思主义其他方面的思想对政法工作的积极影响,不断开拓政法工作的新理论和新思路,以推进我国政法工作健康发展。例如,经济法学不仅仅是法学,还与经济学关系密切;马克思主义的意识观可以与犯罪构成原理尤其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联系起来;通过马克思主义美学教育可以开拓加强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新视域,使公安干警更加准确地确定人生价值坐标,人民警察将愈益鲜明地表现出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魅力。[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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