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宏“秦至清皇权专制社会说”的方法论意义
提 要:新时期以来围绕秦至清的社会属性问题,学者提出了不同主张。近年来,李振宏教授发表了系列论文,认为秦至清的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皇权专制社会”。他的论证是从国家政体角度考察秦至清的社会性质的,是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的结合。在重建中国历史体系和话语体系的讨论沉寂多年的情况下,这一观点值得重视,尤其是他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鉴,即研究重大历史问题,首先应当谋求在方法论上实现突破;社会性质的宏观研究必须回归到历史层面的实证研究;历史研究要有整体性思维。
关键词:李振宏;皇权专制社会;实证;整体思维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7.04.002
中国历史有着独特的发展模式和轨迹,这是新时期广大史学工作者的共识。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反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过程中,学界普遍认识到对中国历史的叙述应当摈弃传统的社会形态模式,根据中国历史的自身特质重建中国的古史体系。但社会形态理论长期以来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不可动摇的地位,已经使之定型为一种固化的思维模式。所以,不能真正摆脱社会形态思维的羁绊,建立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历史观,仅仅给秦至清的中国社会一个新的命名恐怕是不够的。近年来,李振宏教授发表了系列論文,认为秦至清的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皇权专制社会”。1他的论证是从国家政体角度考察秦至清的社会性质的,是用“中国史观”进行整体论证的。不论他的观点是否成立,这个话题重新提出以及他对中国帝制时代的认识方法,都有利于引起学界的进一步思考和讨论。
一、认识中国历史,首先要从方法论上突破
维,从国家政体角度看秦至清社会性质”。众所周知,作为理论先导,史学理论界已经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进行了充分地讨论和反思,即五种社会形态不能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中国历史上不仅没有经历希腊、罗马式的奴隶社会,也不存在与西欧中世纪平行的封建社会。理论禁区一旦解除,思想的放飞就成为一种自觉而势不可挡。围绕秦至清的中国社会属性,学者先后提出了“宗法地主专制社会”、1“皇权官僚专制社会”、2“郡县制社会”、3明清“帝制农商社会”4等观点。很显然,这些用来概括秦至清社会性质的概念体系和论证模式已经摆脱了社会形态发展模式的束缚和“封建”概念的纠缠,开始用中国固有的历史词汇来揭示秦至清的社会本质,是一个可喜的开端。然而,摈弃一种历史解释体系,建立符合中国独特的历史演进路径的叙述体系并逐渐达成共识,是需要经过漫长的学术争鸣才能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打开一扇认识窗口,凝练一个新的命名固然重要,但这扇窗的朝向和命名的属性或许各有千秋。即它揭示的是历史的表象还是历史的本质是需要经过历史验证的,如果仅仅摆脱了一种历史观而不能重塑一种新的历史观,刚刚燃起的热情就有熄灭的危险,最近几年除了“宋明富民社会”、“农商社会”的讨论之外已经听不到更多的声音就是一个明证。这种局面恐怕不能仅仅用“后现代主义”的影响来解释,或许是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遇到了思维的瓶颈造成的,这个思维瓶颈就是没有从历史观和方法论上实现转向。
李振宏总结学界对中国社会性质的研究时指出,这道靓丽的风景“大多是提出一种看法,而没有去思考自己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没有思考虽然自己提出了新的观点,而其思想方法大概还被囿于传统的思维习惯之中;且不说坚持封建社会说的人是坚持传统的社会形态思维,就是诸多开拓新说的学者,也还是在旧有的思维定势中打转。而如果不在思维方式上有一个根本的改变,所提出的观点,就很难在学理上获得合法性支持,问题的解决也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基于这样的认识,他所从事的研究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观察秦至清的社会属性问题,即“跳出传统的社会形态思维,从国家政体的角度研究社会性质问题”。5所谓传统的社会形态思维,就是我们思考所有社会问题总是习惯于把经济关系作为出发点,尤其是对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研究,始终摆脱不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维定式。实质上正是这种经济决定论遮蔽了我们对不同社会类型、以及同一民族不同历史阶段国家政体与经济基础之间对应关系的观察和思考。李振宏通过比较中外历史上国家政体与经济的关系,概括指出: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无非有两种:民主政体或专制政体……揆之于世界历史,这两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都有表现,即同样的政体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经济形态中都有过存在的,国家政体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并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历史上各个民族对国家政体的选择和所谓的经济形态没有关系。6
也就是说,“在整个人类历史上,除了资本主义社会,我们基本上还找不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政权组织形式或曰国家政体的例子。”那么,大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奉为金科玉律的经济决定论究竟是一个哲学命题,还是一个历史的结论呢?众所周知,马克思毕其一生研究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及其固有的矛盾,为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暂时性,也对前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研究,但他对经济的发展推动政体变革的表述仅仅局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即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要求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与之相对应,并没有对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关系与政体形式的对应关系进行历史的论证。所以,“这个理论就目前而言,仍然是个哲学层面的结论,如果回到历史学的层面上来关照具体的历史进程,则仍是一个需要被证实的东西。”1既然是一个需要被证实的哲学命题,而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人类历史又基本上不存在这种对应关系,甚至于西方历史上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转变都不能从经济基础上获得说明,我们在研究中国历史的过程中还有什么理由继续坚持这个命题呢?因此,在考察秦至清的社会性质问题时,唯有跳出传统的社会形态思维才能得出符合中国独特历史经验的结论。
跳出传统的思维习惯,意味着思维起点的转换。如果我们的思维找不到一个正确的起点,不能从中国历史经验中总结出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历史观和方法论,跳出之后的工作可能就会缺失归属感而如盲人摸象。所以,这种思维转换也就不是一般的方式方法问题,而是哲学意义上的历史观问题。李振宏对秦至清为皇权专制社会的论证,正是从一个新的历史观出发的,这个历史观就是“国家权力支配社会”,他称之为“中国史观”。当然,“国家权力支配社会”的历史认识方法并不是李振宏个人的发明,而是新时期以来走在学术前沿的历史学者独立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的一种群体意识。比如王毓铨先生认为“在中国家长制专制封建社会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政治权力,不是经济权力”;2张金光把“国家权力”引入社会形态讨论,提出“国家权力塑造社会”的思想;3王家范认为中国历史中的一切内容都以政治为转移,整个社会是一个“政治一体化”的特殊类型。4尤其是刘泽华在政治权力支配社会这一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方法论基础上,在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研究领域提出了“王权主义”思想,5并在这一历史认识的前提下形成了“王权主义学派”。6这些观点都是史家从中国历史中体悟和提炼出来的思想结晶。多少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思想火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仅仅照亮了思想者各自的研究领域,还没有达成学术界的思想共鸣。即使最早提出“国家权力支配社会”的刘泽华先生,也仅仅把自己的“王权主义”理论说成是关于中国历史社会控制和运行机制的认识,而不以新的历史观称之。7正是在星星之火若明若暗的理论准备阶段,李振宏以其思想的敏锐,通过对建国60年来中国古代史研究的思想进程的整体评论,对中国政治思想史领域刘泽华“王权主义学派”的具体剖析和评说,把自己对中国历史特质的认识和理论思考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的群体思潮有机结合起来,选取“国家权力支配社会”这一概念并综合诸家提法,进而把刘泽华谦称的“关于中国历史社会控制和运行机制的认识”上升为关于中国历史研究的历史观和方法论。也就是说,李振宏的历史观与刘泽华的“王权主义”是暗合的,长期以来,他对中国历史的认识就是从皇权专制的属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正如他自己表述的那样:
中国历史的要害在政治,政治的核心是权力,权力的属性是专制,专制主义的幽灵弥漫于几千年文明史的一切领域。从官场到社会,从政治到经济,从制度到文化,从思想到精神,直至人们最隐秘的心灵领域,无一不被专制权力所控制。这就是我所理解的中国。8也就是说,李振宏是通过评析王权主义学派来阐明和概括自己的历史观的。刘泽华在《王权主义概论》一文归纳自己对中国历史的根本看法是:
王权是基于社会经济又超乎社会经济的一种特殊存在……这种靠武力为基础形成的王权统治的社会,就总体而言,不是经济力量决定着权力分配,而是权力分配决定着社会经济分配,社会经济关系的主体是权力分配的产物;在社会结构诸多因素中,王权体系同时又是一种社会结构,并在社会的诸种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1
对此,李振宏评论说:“当这种理论可以用来解释社会历史的权力系统、社会结构、观念系统等各个方面,几乎可以用来解释社会历史的一切重大问题的时候,它不是历史观又是什么呢?它是关于中国历史最本质的看法,是地地道道的中国史观。”而且,也是一种强大的方法论思想。2由此可见,两位思想者的历史感悟和思想意识是如此的默契和心有灵犀,因此,李振宏才不遗余力地张扬“王权主义学派”。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当他把一个时期不同学者大体相同的有关中国历史的认识和方法用“国家权力支配社会”这一核心概念统合起来,并将之升华为一种历史观,这本身就是一种理论上的担当和贡献呢?就已经从学理上为他的“国家政体角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呢?而当用“国家权力支配社会”这一中国史观来考察中国历史的时候,秦至清的中国社会就只能是“皇权专制社会”。
二、解剖社会结构,要抓住历史最本质的特征
平心而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关于中国社会形态特殊性的讨论,试图重建中国历史体系的各种命名,还处在一个非常初始的阶段,不仅缺少学理上的论证,更缺少理论上的准备。当挣脱一种强势理论体系的束缚所带来的思想冲动沉寂下来以后,学者才开始从各自擅长的断代史领域思考某一时段的社会属性及命名。比如林文勋的“富民社会说”,葛金芳的“农商社会说”,赵轶峰的“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等等。我们无意评说这些命名的學理问题和对中国历史的适用性问题,中国历史的连续性特别是秦至清社会的阶段性特征及其本质属性,或许不能用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面貌做出贯通性解释。刘泽华的“王权主义”是在历史研究中获得的灵感,是从政治思想中抽象出来的体现国家权力本质的一个核心概念,并在《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分层研究社会形态兼论王权支配社会》等论著中对“王权主义”的层次和表现做出了理论概括,但他明确表述的这一思想还没有对“国家权力支配社会”做出全面的实证性的历史验证。正因如此,李振宏所从事的研究才显示出理论的和实践的意义。也就是说,刘泽华的“王权主义学派”经李振宏的评说而大放异彩,刘泽华关于中国历史社会控制和运行机制的认识方法,经李振宏的论证而升华到“中国史观”的理论高度。不唯如此,李振宏还以“秦至清皇权专制社会说”为题将这一历史观贯彻到底,从理论、思想、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做出了实证性的历史验证。
近年来,在思想深处摆脱了社会形态理论的学者习惯上称秦至清的中国社会为帝制社会,李振宏为什么将之命名为“皇权专制社会”,其学理根据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可能还是要从他的历史认识和思维逻辑上寻找答案。笔者以为,他的思维逻辑就是用中外历史经验否定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决定论,并将自己的历史认识归纳如下:
政治体制,或曰国家政体,并不直接地被经济所决定,甚至不能从经济中得到解释和说明。相反,政治却决定着、支配着、选择着经济的发展方式,选择或规定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国家政体,国家组织形式,是一切社会运转的核心机制,创造着千差万别的社会生活形态,正是这个国家政体,一定时期的国家政治,给一定时期的社会打上最鲜明的烙印,最顽强的特征。1
简言之,政治,只有政治,才是支配社会的灵魂。这一旗帜鲜明的论述摆脱了社会形态理论,符合在大致相同的经济水平上由于人的不同选择而呈现出千姿百态社会景观的历史群像。既然国家政体不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那么考察秦至清的社会性质就应当首先把社会形态思维转换到中国史观上来,从绵延两千年的专制政治中寻找答案。如果说,“国家权力支配社会”是一种史观,用这种史观认识中国历史,用一个什么概念才能准确地反映那个时代的社会本质呢?以“帝制”称之固然给人以中性、平和的感觉,但“帝制”这个概念并不是反映社会属性的概念,还不足以凸显中国帝制时代的历史独特性。因为“中国历史的要害在政治,政治的核心是权力,权力的属性是专制”,2而且这种皇权专制无论从深度和广度上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不以皇权专制名之,不足以揭示这一漫长历史时期的社会本质,故名之曰“皇权专制社会”。
荀子曰:“制名以指实”,给秦至清的中国社会命一个准确的能够指实的“名”固然重要,但形式逻辑必须符合历史逻辑,还需要经过历史论证的“实”来证成这个“名”。中国帝制因历史悠久而多姿,且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多样的面貌。明清社会史领域有中国古代“皇权不下县”、“国权不下乡”等提法,而秦汉时期广大乡村实行的却是多重监管的体制;唐末五代门阀制度最后解体,平民出身的士大夫群体崛起,故有“唐宋变革”、“宋代近世”说,但官僚成分的变化是否改变了皇权专制的本质,这是需要进一步追问的。“唐宋变革说”所谓从贵族政治走上“君主独裁”的标识之一在于封驳制度的存废,殊不知封驳制度本身也是皇权的产物,这种制度设计的主旨本来就是为了保障皇权的正常运转,而不是为了限制皇权。诸如此类,在复杂多变、样态各异的历史表象中是什么力量在决定着这个社会的运转,这个权力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又是如何体现的,仅仅用“皇权专制”这个“名”笼而统之是远远不够的,是需要通过实证研究来证明的。
三、要把社会性质讨论落实到实证研究
国家政体并不直接被经济所决定,而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根据现实与历史提供的可能性主观选择的结果。秦统一六国后,在实现政治“大一统”的条件下也面临着选择国家政体的历史拐点,可中国传统的国家类型无一不是君主专制政体,所谓轴心时代的先哲们也没有设计出别样的权力模式,儒、法之争不过是明君贤臣前提下德治与法治的施政理念之别,他们并没有对君主专制的合理性提出怀疑,从而使君主专制政体在传统上和理论上成为名正言顺的不二选择。国家政体好比一座精致壮美的大厦,需要有理想的设计灵感,坚固的基础,钢筋水泥的支撑和常态化的维护。李振宏对“皇权专制社会说”的论证,就是在中国历史观的视角下把社会性质的理论探讨落实到历史经验中的实证研究,进而对“中国史观”进行了历史的验证。
(一)李振宏指出,在秦至清的帝制时代,思想专制是实现皇权专制的内核与灵魂。实现思想专制的途径是控制人心,统一思想,亦即先秦诸子鼓噪的“定于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先秦时代的思想家们无论秉持何种学说,当他们讨论国家的治理问题时,无不把治理的根本点对准了人的心灵,把统一思想作为统治者实现社会控制的终极追求目标,这就是秦以后在思想领域实行皇权专制的思想源泉和灵感。如果说秦的“焚书坑儒”未免太过血腥,董仲舒的独尊儒术则通过杜绝百家仕进之路的柔性手段实现了“定于一”的目标。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在把仕进的机会向平民开放的同时,也使儒家思想在最大程度上变成了全社会的思想,更为有效地推动了全社会的思想统一。进一步说,儒学独尊以后,历代思想家都是在孔子开辟的征服人心的思想路径上,在经学注疏的传统下去思想的,而“六艺”经典强调的就是王权的绝对性,从而也就为皇权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依据。经学的神圣性不仅规制了思想的方向,而且也设定了思想的界域,这就是中国政治思想提供的治国理念,也是几千年精神领域的思想高度。皇权专制与儒家思想结合的奥秘,还在于“帝王们把先秦思想家们对‘圣者为王的理想追求,强制性地改变为‘王者即圣的现实,将独断性权力与心智之圣明联系起来,制造了‘天子圣明的思想骗局,诱使天下臣民以帝王的思想为思想而交出自己独立思考的权力。”1从秦开始推行的“以吏为师”就是以圣王为师,统一思想就是要统一到皇权意志上来,而对那些有违于皇权意志的声音,是不惜以暴力斩草除根的。一句话,思想专制就是“对思想者的专制”。在二千多年的帝制时代,“全体国民的思想统一,消灭了思想的个体性,不是思想专制是什么呢?”所以,李振宏指出:“在失去了思想个性的思想海洋里,没有浪花,也没有涟漪,而正是这片辽阔却沉寂的死海,保障了皇权那艘不沉的巨舟……从这样的思想史事实出发,判断秦至清两千多年的帝制时代是皇权专制社会,至为确当。”2
(二)思想是制度的支撑和灵魂,制度是外化的思想。在君权至上、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支配下,中国帝制时代的官僚制度从其建立伊始就是君主专制的产物。如果说西周的封建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上体现的是一种类似于欧洲封建主义的分权机制,这种权力结构的属性还只是一种有限的王权支配。那么,在从封建走向皇权专制的过程中,无论是以皇权为中枢的三公九卿制度还是皇权的派出机构郡县制度,都是伴随着诸侯称王、称帝、称圣的进程发展起来的,都是为皇权专制服务的。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等西方学者曾高度赞美中国古代在人类历史上建立了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官僚制度,却没有发现这一制度背后隐藏的秘密,这个秘密就在于官僚制度原本就是皇权专制的衍生物。
中国帝制时代的官僚制度体大驳杂,各种机构、职能在二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变幻无常,如何才能抓住其大体恒定的设计理念进而揭示其属性呢?李振宏是从中央官制和地方郡县制度入手的。一般而言,事物的发展越是到了后期就越显露出本质的内涵,所以他对中央官制的分析是从司马光《上神宗之体要》的奏折剥丝破茧的,即“官僚制度的本质,是在帝王独断的情况下,解决主体有限性与社会事务无限性的矛盾的必然选择”,这才是官僚制度设置的本质和使命,“是为着延伸皇权控制社会的能力”而设计的。当然,官僚制度一旦成型,就会与皇权产生某种背离或异化,但这种异化“却无力改变皇权专制的绝对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官僚制度源于皇权,服务于皇权,这在《白虎通义》中就已经通过礼典也就是法典确定下来,“天子、帝王、皇权,其控制天下的权力的神圣性,唯一性和独一性,是不容怀疑和动摇的。”
地方行政单元的设置在帝制时代经历了郡县、州、府、道、行省等演变,而其基本构架即郡县制的精神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故谭嗣同才说“二千年之政秦政也。”原因何在?李振宏揭露了其中的奥秘,即郡县制度“最能保障皇权的绝对权威,这才是后世帝王百代都行秦政法的真正秘密。”从历史表象上看问题,秦至清的社会结构在所谓公权的层面上体现为官与民的关系,亦可称之为官民对立,故有“官僚社会”一说。如果进一步追问,官僚的权力从何而来,是民众的付托还是皇权的延伸?李振宏从权力的源头棒喝:“在郡县制体制下,郡守和县令都是皇权意志的代表和化身,他们是作为皇帝的代表出现在社会公众的面前。”地方长官的意志就是皇帝的意志,皇权正是通过他所直接任命的地方长官实现其对天下的直接控制的。一句话,“两千年帝制时代,皇帝一人之作为,即是国家兴衰治乱的缘由和根据。这是一个完全由独夫所控制的国家体制。”1
(三)经济在人类社会的基础性地位是不言自明的,任何国家政体,任何权力的运行都离不开经济的依托和保障,或者权力控制经济,或者经济左右权力。经济在社会生活中也是最活跃的因素,经济力既可以支撑一种权力结构,也可以动摇和瓦解一种权力体系。因此,实现对社会的皇权专制必然要求在经济领域实行专制。对社会经济与国家政体关系的分析,可以从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范畴切入,也可以从法学的所有权关系展开,而对中国帝制时代经济支配方式的讨论,从财产所有权问题进行解剖应当是最为贴切也最为捷径的入口。李振宏认为,中国帝制时代经济领域的皇权专制,主要表现为皇权统治下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无论这句出自《诗经》的这句诗化语言最初的诉求是什么,它已经成为古代中国人的一种普遍观念。那么,它仅仅是一种观念形态的表述,还是一种事实存在呢?他的结论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仅是一个极为普世化的观念,而且也是一种客观上的事实,“这一观念所包含的真实含义,是天下财富归皇帝一人所有,为其独占,皇帝对天下财富具有任意支配的绝对权力。”这种绝对的财产支配权力不仅表现在“经济制度与经济法令一出于皇帝之口”,而且表现在“皇权对主要经济资源的刻意控制”,诸如先秦法家的“利出一孔”论、秦之后的土地皇权国家所有、秦至清持续不断的盐铁专卖等等。一言以蔽之,“秦至清皇权专制在经济领域的主要表现是皇权对国土上的一切物产具有不容质疑的绝对支配权力”。2即便是以土地这种主要生产资料论之,在传统观念中,中国自中唐以后基本上进入了土地私有制的时代,表面上看地主或自耕农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但由于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制定宪法,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所以私人对土地的权力只能是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占有权和使用權,一旦涉及到政治领域和法权领域,皇权就可以随意侵犯和剥夺。所以,这种私有权“是有条件的所有权”,还远没有发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确立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程度。
(四)历史上的国家政权组织从类型上可以归纳为民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从统治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法治和人治,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君出,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在法权关系中的地位是衡量政体类型的标准。中国帝制时代的法权关系不仅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而且立法权牢牢地掌控在帝王一人之手,故李振宏对秦至清为皇权专制社会的法制史论证首先就是从立法权切入的,那就是“‘口含天宪,朕即法律”。所谓“口含天宪”,就是一切政策法令一出于天子之口,“天子是唯一的立法主体”。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帝制时代既没有立法机构,也没有立法的概念,法律的制定无非经由诏敕编修、“定著令”、“具为令”等程序来完成,如果这些律令是百代不易之法,多少还有点有法可依的味道。事实上,皇帝在立法权上的专断性还体现在汉代的“后主所是疏为令”,唐代的“以制敕断狱”,更体现在宋代的“以敕代律”和“御笔手诏”,这就充分表達了皇权在法律面前的随意性和
绝对性,也暴露出皇帝的意志才是法律的最高准绳。专制帝王不仅是唯一的立法主体,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涉入司法,控制司法的最终审判权”;至于地方的司法审判,由于在制度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一,同样也是行政长官代表皇权专制司法。古人云,法律禁于已然之后,即根据人的行为后果量刑定罪,但在中国皇权专制时代,为了保障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还发明了“原心定罪”的罪名,并被《唐律疏议》列为“十恶”重罪之中,故曰:“谋反的核心是‘谋,是心动而非行动,但也要科以重罪”。这就是皇权专制的司法逻辑,这样的法律体现的不是皇权专制又会是什么呢?相反,从现存的和出土的法律文献来看,“所有的法律,都不是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人们没有任何权利被写入法律,这是一个没有公民只有臣民的社会”。由此可见,这样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保障和维护皇权专制的基石和手段,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确保皇权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强化帝王的绝对权力。”1
总之,李振宏跳出传统社会形态思维,用中国历史观重新观察中国帝制时代的社会属性,得出秦至清皇权专制社会的历史结论。这个认识是深刻的,揭示了中国帝制时代的社会本质。解析中国帝制社会的本质,思想控制就是支配社会运转的灵魂,官僚制度是贯彻皇权专制的有效机制,经济控制是保障皇权专制的命脉,而法律则是皇权驾驭社会的法宝和工具。从这几个主要方面论证秦至清的社会性质为皇权专制社会,也就抓住了中国历史最本质的结构性特点,故曰“皇权专制”是认识中国历史的有效途径。
笔者无意过誉,但还是想说,这组雄文的确高屋建瓴,浑然一体,不仅成一家之言,而且在历史研究中尽显方法论的意义。
四、“秦至清皇权专制社会说”的方法论启示
李振宏以中国历史观为引领,运用宏观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自新时期以来,第一次从整体上对秦至清的中国社会性质做了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无论学界对他的结论持以赞同、怀疑或者是批判的态度,这种把经过提炼的历史观运用于具体研究实践而提出的看法都将引发同仁的思考,都将推动理论界和史学界对中国历史重大问题的进一步争鸣。历史研究的属性是实证,历史认识的灵魂是史观。缺少历史观指引的实证研究是清代考据学的方法,沉迷于名物训诂而迷失方向;缺少历史验证的历史观是哲学意义上的假说,热衷于理论方法的推演而清谈误学。李振宏的研究正是把自己对历史观的思考与实证研究有机结合,才在秦至清中国社会性质的讨论中独树一帜,别开生面。具体言之,他所从事的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具有典范意义的。
第一,研究重大历史问题,首先应当谋求在方法论上实现突破。从认识论上说,认识对象本身的性质和状况决定着认识的方法和途径,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就需要有什么样的方法。正如李振宏指出的那样:“方法的创新和选择最终取决于我们对历史本身的理解和认识。”2历史观就是方法论,从历史上看,每一次历史观的引进和变革,都带动了历史研究的开创性发展,不论是进化史观推动的新史学流派,还是唯物史观开创的马克思主义史学,都推动了中国历史学突飞猛进的发展。李振宏不仅十分注意归纳和提炼自己在历史研究实践中积累的方法论思想,而且多年来更注重对历史研究、思想史研究领域的新思维、新方法进行总结,先后撰写了《20世纪中国的史学方法论研究》、《20世纪中国的史学方法论研究(续)》、《改革开放以来的史学方法论研究》、《关于创新思想史研究方法论的思考》、《“天高皇帝远”:一个重要的中国思想史命题——雷戈 评价》、《中国政治思想史研究中的王权主义学派》等系列评论文章,1他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把学界点燃的思想火花熔铸一炉,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关于研究中国历史的历史观和方法论,第一次明确提出认识和研究秦至清的中国社会,必须“跳出社会形态思维,从国家政体角度看秦至清社会性质”。这是他从事实证研究的思想起点,是从认识中国独特历史对象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解决中国历史问题的中国史观。
第二,社会性质的宏观研究必须回归到历史层面的实证研究。在历史研究实践中,象牙塔式的实证研究只是历史研究的基础性工作。或者说,历史上发生的故事和死去的制度、信仰与习惯需要解释清楚,但却不是历史研究的最终目的。史学研究的根本要求,是要从具体历史经验中揭示历史的本质,发现历史的规律,预测历史的未来。具体到中国古代史研究,就是要从中国历史特别是帝制时代的独特面貌中认识社会的本质属性和发展逻辑,在几千年连绵不断的传统文化中揭示出是什么思想在控制着人们的精神,是什么力量在支配着社会的运动和历史走向,又是什么样的观念还流淌在我们的血液之中,左右着我们的思维和行动。唯此,历史学才是科学,才有存在的理由。而要实现史学研究的本质要求,传统意义上的实证研究是远远不够的,或者说,缺少历史观导向的实证研究是不能完成历史学的根本目的的。反之,缺少实证研究支撑的理论形态的历史观和方法论研究,尽管也具有参考价值,但由于示范作用的缺失,并不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近年来,历史研究领域从西方引入很多史学流派的历史观和方法论,诸如文明史观、新文化史史观、后现代主义史观、全球史观等等,这些历史观和研究方法虽然也是西方学者从实证研究中提炼出来的,可主要是从西方历史经验中总结和概括的,其中一些倡导者尽管也试图打破欧洲中心主义,但思维习惯的顽固性决定他们不可能真正跳出西方本位主义的魔咒。当把这些历史观和方法论介绍到中国学术界的时候,通过学者的历史验证,发现这些舶来的历史观对中国历史并不具有整体性的解释力。这样的方法论“创新”表面上热闹非凡,实际上却不能真正解决中国的历史问题,所以李振宏才评论说,一味地引进,“除了在史学理论界留下了思想的足迹之外,并没有引导中国史学产生一个实质性的改变。”2李振宏关于“秦至清皇权专制社会”的系列论证,正是从中国历史经验中提炼出独特的历史观和方法论,并将之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寓历史观于实证研究,在实证研究中贯彻和体现中国史观,为我们树立了成功的典范。尽管学界可以不赞同他的史观,也可以批判他观点,但这种研究方法是具有示范意义的。
第三,历史研究要有整体性思维。历史本身是一个联系在一起的整体,是在各种复杂因素相互作用、密切交织的有着内在联系的统一运动过程,这就要求历史研究要用整体性的眼光,“把每一种历史现象都放到历史的整体联系中去认识、去考察”,3不能孤立地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回顾新时期以来的史学研究,虽然不乏思想性、学术性兼优的精品问世,但由于体制导向和学术风气的飄忽浮躁,很多研究成果乏善可陈。比如研究制度,不能揭示权力的来源而去讨论公权力和私权力的概念和界限;研究思想文化,不去揭示传统文化的思想内涵和文化精神而热衷于古代礼仪、艺术、信仰的挖掘和复原;研究社会,不去思考社会控制背后隐藏的专制精神而片面讨论乡村自治和公共空间;重建中国历史体系和话语体系,不能从中国历史经验中概括自己的历史观和方法论而去证明西方的哲学假说和命题,等等。这些研究在各自的领域自有其学术价值,但由于历史整体思维的缺失,孤立地看这些研究成果各有各的道理,但对于中国历史的整体面貌和演进规律来说,又是缺少解释力和贯通意义的。这就好比庄子当年对百家之学的评判,所谓诸子之学无非发挥了古之道术之一端,“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犹百家众技也。皆有所长,时有所用,虽然,不该不徧,一曲之士也。”1李振宏的“皇权专制社会说”,是以“国家权力支配社会”的视角对秦至清的中国社会进行整体考察和论证的,无论是他的思想史论证,还是政治史、经济史、法制史论证,都始终贯穿着整体性思维的原则。单篇论文自成体系,核心是皇权专制,“国家权力支配社会”如一条红线将秦至清社会的各个领域连结为一个整体,互相印证又互为倚角。毫不夸张地说,无论读者对他的论说如何评价,他的皇权专制社会说都是关注和思考这一问题的学者需要深思和无法绕过的。
总之,李振宏的论证,对中国历史的揭露入木三分,粲然如春风拂面,凛然如寒风刺骨。其意义在于,新时期以来关于重新建构中国历史体系和话语体系的讨论已经沉寂多年,而秦至清的中国社会又是一个需要重新认识和解释的重大问题,无论给这个社会一个什么命名,也无论这个命名前人是否提过,但把这个话题重新提出并进行历史的论证本身就具有理论导向作用和示范意义。即使李振宏的皇权专制社会这个提法不被学界接受,或者他的论证还带有“以论带史”的迹象,但他提出的观点好比众矢之下的标的,或可引导学界的进一步讨论,这也是笔者撰写此文的初衷。当然,社会现象复杂多变,历史认识永无终点,秦至清绵延二千多年的历史能否用“皇权专制社会”统摄起来,或者说,作者的论证在资料的取材上偏重汉唐,对宋元明清时期的论证是否扎实,也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中国帝制时代的历史自宋以后也确实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士大夫群体的崛起、市民生活空间的扩大、各种社会组织的活跃、商人势力的提升等等,这些新的社会群体、社会力量与皇权专制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这些也是作者需要思考和予以回应的。
[作者王彦辉(1960年—),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7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