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民族村庄村民自治:影响因素与村委会选举
陈代吉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理论与实证资料的研究来阐述影响贫困民族村庄村民自治的因素和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影响贫困民族村庄村民自治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贫困;二是民族因素。在理论上一个贫瘠的社会、一个民族性较强的社会要实现村民自治必须要注重贫困和民族性的作用和影响。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中最重要的部分,要着重纳入贫困民族村庄村民自治的上层建筑上来。在实际研究中应用资料来分析和说明村民自治的影响因素;分析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方案。
【关键词】贫困;民族村庄;村民自治;直选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11-0071-02
一、前言
自治本是一个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由于经济上的封闭或相对的独立性而产生的对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性。[1]村民自治主要体现在中央和农村的相对独立性上,是乡村的一项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变迁中产生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民主制度;是乡村新型政治的一种尝试,构建了农村新的和谐秩序。[1]村民自治自实施以来就是在不断地探索前进,但在不同的地区所遇到的问题是各不相同的,在此分析村民自治受其影响的因素应结合当地的实际,“因地制宜”,客观分析受哪些因素的影响,找到其主要的因素。
二、贫困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村民自治的关键就是要实现广大农民的“草根”民主,使农村村民的权利得以实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从法律上确定下来,这属于农村村庄“草根”社会里的上层建筑的范畴。
(一)贫困导致村民的流动,影响村民自治
任何情况下的政治参与都是以一定的物质作为基础的,作為村民自治的政治参与也不例外。笔者对A村的调查数据显示外出务工人员的比例站了55.4%,是公共参与的主体和村民自治的行动者。贫困是流动主要原因,也导致村民自治中的公共参与不高的原因。
(二)贫困导致农村教育落后,影响村民自治
在一个教育比较落后的民族村庄要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使村民们享受基层民主,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以此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乡村政治行动。
一个村庄的教育落后,基础教育的普及较低,适龄人口的入学率较低,村民自治在贫困民族村庄的建设与发展就缺少了文化基础。调查资料的统计显示,在A村村民中,文盲、完小的人口比例占整个村人口比例的一大半以上。 调查中数据显示59%的人不知道村民自治和选举、21%的人不是很清楚、只有少部分人清楚。贫困导致A村教育落后,村民文化程度不高,导致村民自治建设艰难。
三、民族因素与村民自治建设
村民自治是乡村政治的集中体现,是乡村社会的最高上层建筑。但村民自治在实施的过程中要灵活多变,不能只是按照中央的指示,还要根据地方的实际来施行,做到真正的“因地制宜”。A村是一个彝族、苗族、汉族为主的行政村,彝族占大部分,人数最多;苗族次之;汉族最少。在村民自治建设中,要考虑民族的聚居情况,重视民族因素与村民自治的影响。
(一)彝族的风俗、习惯、文化与村民自治
彝族的传统社会中,政治制度主要为家支制度、苴摩宗法制度和封建王朝建立的土司制度。这三种制度的存在有其社会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发展,不同的政治制度都将逐渐消亡。作为受过传统制度统治过的彝族后代中,或多或少地继承(保留)了传统制度的思想,并遗传到今天。
在A村已经看不见“家支制度”“苴摩宗法制度”和“土司制度”,但从社会学的视角来观察彝族乡村社会,并用政治社会学中对政治文化的演变及发展的研究方法分析,就能从本质上看到他们灵魂里存在着这些政治的“遗传”基因,特别是“家支制度”和“苴摩宗法制”。路辛·派伊在《政治文化与政治发展》一书中说:政治文化由界定政治行为所发生的环境的经验、信仰、表征符号与价值所组成,同时又为政治领域提供结构和意义。[3]实地调查发现:彝族自然村都非常注重个体家庭与家族的关系,对自己所属的宗与支都非常关心,宗族有很大的向心力,“家支制度”和“苴摩宗法制度”还遗留在他们的灵魂里。这种政治文化的遗传因子至今都还影响他们的乡村政治生活,所以在村民自治实施和建设中要注意这些政治文化因素。
村民自治虽然是当今乡村社会的政治制度,但其实施与发展必须与其当地的实际相结合。在A村,彝族信仰“白虎天子神”、传统文化“彝族跳脚舞”和彝族服饰等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文化,对A村的团结有强大的凝聚力,应充分发挥彝族的民族特色,注重彝族民族因素的正反两个方面的效应。例如,用彝族传统文化“彝族跳脚舞”“妇女服饰”等来团结彝族人民,使彝族人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家支制度,从家出发,对家支内有积极的作用表现在支,族内的济贫扶弱,即族内无住房,生活困难,劳动力弱等无力自我振兴者,族人合力扶之,不致使其破落流浪。[4]充分运用彝族人民体内的政治遗传。使其村民自治在建设中少走弯路,更好地发挥自治的优势。
(二)苗族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与村民自治
苗族是中华民族中的一支历史悠久的民族。封建社会中汉苗矛盾突出,今天党的民族政策使汉苗和谐相处。笔者实地调查发现,苗族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家中无“家神”(家神是农村家庭中必不可少的,供奉天地和祖宗的神位);酒是苗族的文化之一,在吃饭时,酒是不可少的;苗族妇女不陪客人一起吃饭,地位底下、文化落后。苗族妇女是村民自治中的力量,村民自治的建设成功与否,苗族妇女的参与是很关键的。传统的苗族村庄里,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几乎没有。村民自治是需要农村广大村民公共参与,充分发挥村民的长处,对其本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但是在苗族的村庄,妇女的公共参与的权利大多被剥夺了,这使村民自治实施和建设非常的艰难。
苗族社会的村民自治要更好地实施和建设,首先必须要改变苗族妇女的社会地位,使他们也参与到村民自治建设中来,行使她们的权利;其次,在苗族村庄进行大量的文化普及,进行法治、民族、女权的宣传;再次,就是要促使苗族妇女为争取自身的权利和社会地位而斗争。
四、贫困民族村庄中的村委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2]在A村的村委会的选举中并没有从本质上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进行,而是由政府主导。这种明箱操作和暗中操作同步的进行,正如社会学中“前台”与“后台”的理论,做到了村委会选举表面上的公平性,保持了选举“后台”的神秘性。由于A村大部分村民的文化程度低,对乡村政治参与程度不高,部分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提出“好干部”的人选,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进行选举,表面上看来这是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选举规定,但实际的操作比较黑暗,这就做到了选举“后台”的保密性和不可知性。这种政府主导下的村干部的选拔模式可称作:“乡镇政府或派出機构-管理区(办事处)的领导指派”。[5]
选举中,贿选和拉票也是常见的。调查数据显示有24.6%的贿选和拉票行为,表现在:承诺当选后给村民好处;直接给选民好处;请选民吃饭。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无效”。[2]A村的村民自治基本还停留在口号上,选举只是一种形式。
五、结论
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的乡村政治,基层民主制度。通过对A村的贫困、民族因素、村委会直选的分析得出:一、村民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安排,在A村还停留在“口号”上;二、村民自治在实施中结合贫困因素、民族因素,出现“一刀切”的现象;三、村民自治的关键部分村委员直接选举基本由政府掌控。
笔者对贫困民族村庄的村民自治提出几个建议:一、利用村庄的“经济精英”的带头作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二、加强党的民族政策在少数民族村庄的实施,加强村民自治的宣传工作。三、政府应“放手”农村的村委员会选举,让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真正做到自治,乡镇政府只发挥自己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谢红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中的村民自治[J].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S].(1998年11 月4日主席令第9号公布)第2条、第11条、第15条.
[3]夏玉珍,江立华.政治社会学[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 社,2005,(11).
[4]陈英奉.清镇彝族[M].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9).
[5]孙秋云.少数民族山村村民自治的民间基础分 析———对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8 个村庄问卷调查结果的解读和阐释[J].民族研究, 2004,(1).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