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需分配:从“不劳而获”向“人性范畴”的转化
郝晓光?A张海燕
摘要:长期以来,有人习惯于将占有“剩余价值”等同于“剥削”,这是一种误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资本生产的内容、形式和性质都发生了本质变化,生产工具已不再仅仅是可变资本,而是劳动者创造价值和财富的重要手段;劳动力已由“特殊商品”转化为“一般商品”,其价值已不能直接与劳动者的生活消耗品相等同;剩余价值的性质不能再完全诉诸生产力的性质,而必须考虑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关系,因而就不能未经反思地将资本生产等同为剥削。跟“剩余价值”要领对立互逆的“按需分配”概念,如果仅从经济学角度理解是一个相对消极的概念:“按需分配”之“需”无法确切界定,“按需分配”容易跟“不劳而获”相伴随;“按需分配”易与“按劳分配”发生概念冲实;“按需分配”易产生不思进取思想,“按需分配”易产生社会食利阶层。其实,按需分配绝非一个消极范畴,而是充满积极色彩;它并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而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奠立于更高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按需分配,将会扬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矛盾和对立,真正实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按需分配;按劳分配;社会共性
众所周知,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的“两大发现”之一,它辩证地区分了劳动与劳动力,并透过颠倒的资本现实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源泉,从而赋予无产阶级反抗资本剥削的革命运动以正当性和思想武器。剩余价值学说的创立已经过去了一个多世纪。那么,这一学说是否在今天仍然适用?其科学性亦即马克思对早期资本生产方式的剖析,是否仍然适用于今天的市场经济和现代资本生产?尤其还需要辨析和追问的一个问题是:在今天,我们能否直接地、未经反思地将占有“剩余价值”与“剥削”相等同?只有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出发,对“按需分配”的经济学和哲学含义进行辨析,我们才能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回答。
一、“剩余价值等同于剥削”是一种理论误区
长期以来,有人习惯于把“剩余价值”与“剥削”相等同。他们认为,这一看法正是遵照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生产工具是不变资本,不产生剩余价值;劳动力是可变资本,产生剩余价值;而劳动力创造的价值高于劳动力自身的价值,二者之差就是剩余价值。那么,为什么劳动力创造的价值高于劳动力自身的价值呢?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是这样解释的:劳动本身没有价值,资本家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力而非劳动;工人的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创造工资,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于是,人们就得出了这样一个公式:剩余价值=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劳动力生活资料的价值=剥削。这一认识显然有其自身的逻辑,也确实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理论根据的。但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的,马克思主义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1]526,马克思主义绝不是抽象的理论体系,而是开放的科学方法。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一切思想和命题包括其剩余价值学说在内都有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即19世纪机器大工业时代,就当时的社会生产方式而言,其剩余价值学说无疑是真理。而人们由此推导出的上述公式是适用于当时那个时代。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随着资本生产方式的日益现代化,我们在坚持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基本原理的同时,还须根据时代的变化,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我们尤其需要对如下三个问题进行追问和考究:(1)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还是不变资本吗?(2)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力价值还等同于劳动力生活资料价值吗?(3)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价值还等同于剥削吗?此等追问绝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性和真理性的诘难和否定,恰恰相反,真实的问题指向是在条件变化了的当今时代我们如何坚持和贯彻马克思主义。
关于第一个问题,拙文《论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已经给予了详细的解答[2]。生产工具绝不是抽象的自然客体而是具体的社会产物,它不但有着与当下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内容,而且其形式也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历史地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的关系,经历了从手工劳动的独立关系到机器劳动的对立关系、再到专业劳动的统一关系的发展过程。在专业劳动的今天,生产工具已不再完全是与劳动者分离的不变资本,而是愈发成为与劳动者统一在一起的可变资本。如果劳动手段永远是不能创造价值的“不变资本”,那么科学技术作为劳动手段就永远不可能成为社会生产力的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观念也就永远不会在人们的头脑里形成。这一点,随着今天“工业制造40”等理念的提出,表现得尤其突出。
关于第二个问题,拙文《论剩余价值范畴从哲学含义到经济学含义的推进》也已详细地作了论证[3]。劳动力本身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获得自身新的丰富内涵。马克思所处的大工业时代,生产力发展水平虽然已经达到了较高的程度,然而,资本生产的社会化和现代化的水平还远远没有达到顶峰。在这个时期,不同劳动力价值之间的差别并不大,维持不同劳动力生活资料价值的差别也不大;这时,把劳动力价值与劳动力生活资料价值相等同,在理论上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偏差。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进入现代化的今天,作为“特殊商品”的劳动力开始向作为“一般商品”的劳动力转化,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也使得不同劳动力价值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而维持不同劳动力生活资料价值的差别却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这时,如果再把劳动力价值与劳动力生活资料价值完全等同,就难免会在理论上产生偏差。
关于第三个问题,拙文《研究建立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哲学是回答剩余价值学说过时论的最好方法——试论剩余价值范畴的二重性》也已作了相关剖析[4]。同马克思主义的其他范畴一样,“剩余价值”也是一个充满辩证特性的科学概念,其科学性充分地表现为一种“二重性”,即相对于生产关系的剩余价值和相对于生产力的剩余价值。不可否认,在马克思所处的大工业时代,劳动力作为商品本质上是资本的附属物,由于它受到了生产关系的较大束缚而不能参与商品的一般交换,所以在这个历史阶段,剩余价值的性质主要是由雇佣劳动这个生产关系所决定,谓之“相对于生产关系的剩余价值”。然而,这种性质的剩余价值本质上只是早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经典马克思主义由此将之界定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时代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本身也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生产力高速发展的今天,在新技术革命已然持续了近乎半个世纪、人类即将迎来又一次技术革命的今天,劳动力商品已经逐步冲破原有的束缚而走向世界市场,它自身已成为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的“一般商品”。与之相应,在这样的社会发展新阶段,剩余价值的性质就主要由生产力来决定,在时代发展的推动下它就变成了“相对于生产力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自身性质的这一变化直接导致其作用的改变。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商品生产及其所创造出的剩余价值不能再等同为剥削,而是成了促进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生产方式和物质财富。就我国经济基础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就特在它与时俱进地将商品生产、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从而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制度的统摄和驾驭下,市场经济已褪去了其旧的剥削色彩和本性,而成了党所领导下的发展经济、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的手段。与之相应,非公有制经济及其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就不再是纯粹隶属于资本家的产物,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它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昌盛,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这些基本事实有力地驳斥了那些固守于“本本主义”、无批判地将剩余价值等同于剥削的人们的谬误。持这些谬误观点的人虽然主观上试图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然而他们阉割和消解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基础,从而将马克思主义原理抽象化乃至非现实化,以至于成了错误的教条。这一点,无论是在理论还是现实层面,任何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都必须对此高度警惕和大力拒斥。
二、“按需分配”与“剩余价值”的哲学关系
在我国理论界,“按需分配”这一概念的境遇与“剩余价值”概念的境遇十分相似,只不过其内涵和意义是相反的。“剩余价值”被理解成社会对个人的剥削,而“按需分配”也被理解成个人对社会的剥削。所以,就其负载的内容而言,“剩余价值”概念和“按需分配”概念是一样的,所表达的都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只不过它们各自所表达的那种社会关系是互逆的。这种诠释是有其合理性的。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人的社会性”十分看重,强调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但是对个人和“人与社会的关系”似乎关注不够,把“剩余价值”概念按照“社会与人的关系”来理解,而把“按需分配”概念按照“人与社会的关系”来理解,用这种“互逆的关系”来弥补传统理论的不足。
实际上,人的社会性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存在于“社会与人的关系”之中的,而“剩余价值”概念正是表达“社会与人的关系”的一个基本概念。在早期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社会的财富往往集中在几十个甚至几个资本家的手里,资本家是人格化的资本,而国家也只是这些资本家的代言人。这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就等同于社会对个人的剥削,而这种“社会对人的剥削”就是通过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来实现的。这就是那个时代的“社会与人的关系”。
人的社会性不仅可以通过“社会与人的关系”来表达,同样也可以反过来即通过“人与社会的关系”来表达。“按需分配”概念就集中表达了“人与社会的关系”。既然社会可以对人进行剥削,那么,从哲学层面而言,人也可以对社会进行剥削。这种人对社会的“剥削”就是“不劳而获”。虽然“按需分配”与“不劳而获”不能直接画等号,但是,不得不承认,在现实中,按需分配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可以不劳而获的错觉。
所以,从哲学上说,“剩余价值”和“按需分配”是一对对立的和互逆的概念范畴,前者表达“社会与人的关系”,后者表达“人与社会的关系”,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冲突,形成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统一体,从不同方面、以不同的方式给予社会发展以重要影响。
三、“按需分配”的经济学含义及其局限性
从经济学层面而言,“按需分配”是一个相对消极的概念,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按需分配”的“需”无法确切界定
如前所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力的价值将不再完全等同于劳动力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是由劳动者的“需要”决定的,即人们的个体“需要”已经无法作为一种衡量劳动力价值的标准和社会尺度。
2.“按需分配”容易跟“不劳而获”相伴随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按需分配”的本意并不是提倡人们不劳而获,而是从哲学上给出一个与“剩余价值”概念相对立的“逆概念”。但是,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按需分配”很容易跟“不劳而获”相伴随。“需要”是人的一种先天“本能”(这跟动物没有区别),但“劳动”则是后天“被迫”所为(这是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所以,当后天的“被迫”遭遇先天的“本能”时,“本能”往往在某种程度上会取代“被迫”。因此,“按需分配”容易滑向“不劳而获”。
3.“按需分配”易与“按劳分配”发生概念冲突
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是“按资分配”,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而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是“按需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按资分配是现实,按劳分配只是一种理想;同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按劳分配是现实,按需分配只是一种理想。如此说来,好像“按需分配”这个概念是很合理的,只是有待实现而已。其实不然,因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跟生产资料公有制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就不可能有按劳分配。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实现与之相匹配的按劳分配原则。相比之下,“按需分配”这个概念则显得比较单薄,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并没有系统阐述与之对应的完整的生产关系体系,而后人就只能沿用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体系,只是在分配原则上稍加修改。如此以来,在相同的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下,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分配原则,这样,“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就必然发生概念上的冲突。
4.“按需分配”易产生不思进取思想
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是按资分配,如果在这种社会制度里谈论“按劳分配”,就会显得有点“为时尚早”。同理,社会主义社会采取的是“按劳分配”,如果在社会主义社会谈论“按需分配”,也会显得有点“为时尚早”。特别不幸的是,一些人不把“按需分配”当成社会高度发达的象征,需要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实现共产主义,反而是把“按需分配”当成有机可乘的制度,而产生投机心理和不思进取的消极思想。
5.“按需分配”易产生社会的食利阶层
在当下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如果按需分配不是一种救济政策,而是成为一种分配原则,就会产生一批投机者。他们因为有所谓来源稳定的“收入”,必将成为不劳而获的社会剥削者(个人对社会的剥削)、社会的食利阶层、社会的寄生虫。不难理解,如果社会存在着这样一个食利阶层,对于大多数努力工作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和打击。不仅如此,它还将对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极为消极影响。
四、“按需分配”的哲学含义及其科学性
如上所述,从经济学上说,“按需分配”是一个相对消极的概念;但是,在哲学上讲,“按需分配”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概念。
针对这个问题,拙文《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人性范畴应廓清的几个关键问题——兼谈对分工与分配的否定之否定》详细论证了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两种矛盾观点的辩证关系,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人性范畴”就是“分工与分配的否定之否定”这一极为关键的哲学命题,为剩余价值哲学的建立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5]。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人性范畴——分工与分配的否定之否定中,“按需分配”概念起着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体现人的社会个性的是劳动的分工,体现人的社会共性的是劳动的分配。那么,劳动分工是怎样体现人的社会个性、而劳动分配又是怎样体现人的社会共性的呢?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人人都要参加社会劳动,工人做工、农民种地,这就是分工不同,体现工人和农民的社会个性不同。然而,工人生产机器、农民生产粮食,但工人的分配所得并不是机器,农民的分配所得也并不就是粮食,工人和农民的分配所得都是一种叫做“货币”的东西,这样就体现了工人和农民相同的社会共性。而按需分配,就是对上述“货币”分配的一种否定,对这种否定的再否定,就是人的社会共性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