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教”文书与东汉县廷治狱制度考论
汪蓉蓉
提要: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包括大量的狱治文书。缀合之后,简2010CWJ1③:201-2+2010CWJ1③:261-18为“君教”类文书,记载了临湘县阳马亭长种杀官一事,简2010CWJ1①:110为一枚木两行,内容同样事涉该案。两处释文呈现了阳马亭长种杀官一事的前后案情。从文书行政过程来看,两份文书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环节。在这一治狱过程中,临湘县贼曹、狱的职能既有相通之处,亦有所差异。东汉时期,县廷诸曹功能逐渐突显,在这一趋势下,贼曹部分分割狱的治狱功能,在县廷诉讼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狱逐渐以议罪、收监为主要职能,且只有在临时派遣时参与案件的调查活动。临湘县这一治狱制度的变化是地方诉讼制度变化的一个方面,与汉魏时期地方制度的变革也有密切联系。
关键词:东汉;治狱制度;贼曹;五一广场东汉简牍
DOI:10.16758/j.cnki.1004-9371-2020.04.006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包括较多的“君教”类文书简牍,其上端多以大字墨书“君教诺”,下端记载文书内容,简牍形制、书式迥然有别,在刊布之初备受关注与讨论。“君教”文书是县廷内部决议的文本,从中可见临湘县收到辖乡、亭等文书之后,县令、丞、主管曹史及其他佐吏在地方行政中各负不同权责。决议之后,“君教”类文书需被付诸执行,目前学界对这一执行过程的讨论,主要附着于对若干“君教”文书的分析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君教”类文书需要责任官吏逐层施行,批复文书的内容涉及不同的分工与部署,但因涉事吏员熟谙惯例,“君教”文书往往言辞简赅,无需明文具体流程,拟近于程式,其具体施行过程远比批复意见复杂,仅仅依据“君教”文书内容或不足以窥探执行程序的全貌。故考察其实际执行过程,不应仅限于对“君教”文书本身的解读。
同时,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多属于临湘县贼曹的付受文书,形式较单一。贼曹已付文书理应不在其中,这对完整揭橥临湘县行政过程难免有所窒碍。学界讨论东汉县廷行政机制,往往参见西北汉简、走马楼吴简所见西汉、东吴县制,借以补充阐释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君教”类文书的具体行政过程,阐述视野宏观。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2010CWJ1③:261-18简牍是一枚“君教”文书,缀合之后,释文呈现了“亭长种杀官”一案的狱治内容。2010CWJ1①:110同样事涉该案。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以个案研究切入,勾连两简的关联性,可以揭橥“君教”文书的下行环节,并可比较东汉地方治狱过程中贼曹、狱的具体功能,增进对东汉地方诉讼制度的认识。同时,这也能为反思汉魏时期地方诉讼制度的变化提供一个视角。文辞草创,望就教于方家。一、简2010GWJ1③:261-18缀合及释文疏证
2010年6月至8月,湖南省长沙市考古研究所发掘了编号为1号的窖址。经长沙市考古研究所、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与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合作整理,简牍总数约为六千八百六十二枚。其中简2010CWJ1③:261-18是一枚“君教”类文书简牍,虽有残损,但经缀合之后,可复原其全貌。
从已公布《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第1、2卷看,简2010CWJl③:201-2、2010CWJ1③:261-18内容互相关联,应可左右缀合。
2010CWJ1③:201-2为木牍,右边残去,其残留释文如下:
附图:2010CWJ1③:20l-2+2010CWJ1③:261-18简(扫描图版、彩色图版)
君教若
刺遣当言府复白
延平元年九月甘八日壬寅白木牍长22.9厘米,宽2.4厘米。从图版看,第一栏“君教若”三字右边残去,但是根据已有书式,此处已直接补释出相应文字,“君教若”三字为重墨书写,属于变形画押。“刺”,用于对上级汇报备查的实录文书。“刺遣当言府复白”,疑指临湘县核实案情之后,还需上报长沙郡。木牍左下角记“延平元年九月廿八日壬寅白”,为该木牍的书写日期,延平元年为公元106年。
简2010CWJ1③:261-18释文如下:
兼左贼史英助史寿白阳马 亭长种言掩捕小盗男
君教若 子刘郎所有奴吉官=以予刺 种=以所持刀斫官创三所官
以格辜物故吉捕得系亭丞 优兼掾重议属功曹辟(?)
行丞事兼贼曹掾史各一人 迎取吉并诊官死得吏便
木牍长22.9厘米,宽3.4厘米。从图版看,該木牍左边残去。牍面分上、中、下三栏书写,第一栏文字左半部分残去,与简2010CWJ1③:201-2同理,整理者根据书式补释为“君教诺”。第二、三栏记载了种在逮捕过程中,杀死刘郎奴官一事,中问留有编绳位置。
兼左贼史,即兼左贼曹史;助史,此处指兼左部贼史之佐助小史,“兼”,或“助”,有临时变动的性质,属兼官。英、寿皆为人名。阳马亭,亭名,同名还可参见简2010CWJ1③:202-7、2010CWJ1③:232、2010CWJl③:263-108等。此处阳马亭长名为种。掩捕,指乘其不备而抓捕,《汉书·韩信传》载:“于是上使使掩捕梁王,囚之洛阳。”《后汉书·孔融列传》:“后事泄,国相以下,密就掩捕,俭得脱走,遂并收襃、融送狱。”小盗,疑指危害程度较小的盗窃活动。《后汉书·光武帝纪》:“莽末,天下连岁灾蝗,寇盗锋起。地皇三年,南阳荒饥,诸家宾客多为小盗。”。简2010CWJ1③:263-4、2010CWJ1③:263-5所载由氏兄弟杀人、盗窃案中,“小盗”指由肉,释文载其“复盗充丘男子唐为舍”,与“杀人贼”由并并书,知为犯罪行为之一。吉、官皆为男子刘郎的私人奴仆名。所,量词,此处用以计算创伤数量,以描述受伤的程度。《封诊式·贼死》简56、57:“某头左角刃疳一所,北(背)二所,皆从(纵)头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广各一寸。”简58:“其襦北(背)直痏者,以刃央(决)二所,痣(应)痏。”“所”均指身体所受创伤的数量。“辜”,古代法律用语,也用作为“保辜”或“辜限”的省写,是对伤害罪适用的在伤害行为实施以后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再确定伤害后果的规定。秦汉时期辜限一般为20天。《二年律令·贼律》简24:“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优,临湘县丞名。重,为代行掾职务的人员。“议”指提出方案、意见。“属”通假“嘱”,嘱托。“诊”指调查。
从整体看,简2010CWJ1③:201-2与简2010CWJ1③:261-18长度差异微小,材质、书式均十分相近。缀合之后,释文部分“君教若”为大字体书写,笔势衔接明显;第二栏内容亦可左右连读,茬口契合(参见附图),将二者缀合在一起应是无误的。
缀合之后,可将全部释文全重新句读如下:
兼左贼史英、助史寿白:阳马亭长种言:掩捕小盗男
子刘郎所有奴吉、官,官以矛刺種,种以所持刀斫官,创三所,官
君教若 以格辜物故,吉捕得系亭。丞优、兼掾重议,属功曹辟
行丞事,兼贼曹掾、史各一人迎取吉,并诊官死,得,吏便
刺遣当言府,复白。
延平元年九月廿八日壬寅白二、“君教”文书治狱过程试析
缀合之后,上举“君教”文书展现出临湘县贼曹接收并递交文书的基本流程:阳马亭长种上书贼曹,随后由兼左贼史英、助史寿转交县令,以请示处理意见;也交代了基本案情:阳马亭长种在追捕吉、官时,与二人发生打斗,致使官被砍伤,因伤情较重,官于辜期内死亡。因对案情认识尚未明晰,县丞另派遣吏员前往诊查吉、官具体情况。结合以上两点可推测,这一文书目的或旨在论定阳马亭长种的行为是否应受到相应处罚。
其中,兼左贼史英、助史寿亦采用“白”的形式,上报临湘县丞优,延平元年九月廿八日壬寅为上报时间,而临湘县丞责令调查人员及时汇报调查结果,同样要求“复白”。这里“白”作为文书的一种,是县内长官和在空间上与其相邻的直属官吏沟通意见的常用方式,对此已有相关研究。决策之后,“君教”文书将如何被付诸行动?探讨这一问题,从行政力而言,意味着明确负责吏员的权责;从文书角度而言,则包括厘析“君教”文书形式的演变以及流转过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下文将逐一试作阐述。
(一)20IOCWJ1①:110释文疏证
根据简2010CWJ1③:201-2+2010CWJ1③:261-18释文可知,临湘县丞优收到由兼左贼史英、助史寿所转递的文书,随即决定重新审议,并派遣指定吏员前往调查涉案人吉、官的具体情况。而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出自于井窖,堆积盛放,大多散乱无序,两简虽可缀合,但对具体涉事环节叙述简略,仍难以完整复原实际执行过程。所幸简牍2010CWJ1①:110所载与“亭长种杀官”一案相关,因此可作为下文的切入点。首先迻录该简释文如下:
延平元年十月乙巳朔八日 壬子兼狱史封行丞事 永叩头死罪敢言之
谨移案诊男子刘郎大奴 官为亭长董种所格杀 爰书象人一读
本简为爰书呈文,居文件之首,其后当有爰书的具体内容与之编连。“延平元年十月八日”为汇报时间,简2010CWJ1③:201-2+2010CWJ1③:261-18载批复日期在同年九月二十八日,该年九月为大月,调查过程历时十天。兼狱史,指兼任狱史之职,封为人名,其姓不可考。翻检其相关记载,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与“封”相关的简牍还见有:
1.1永元十四年六月庚午朔廿四日癸巳 长赖乡啬夫竞助佐封 昌叩头死罪敢言之
1.3复言绥并厚戎封阳 职事无状惶恐叩头 死罪死罪敢言之 2010CWJ1③:162例1.1中,封身份为长赖乡啬夫助佐,事在永元十四年(102年)六月。例1.2无纪年,其中存载“助史豫”,简2010CWJQ③:174载永初二年(108年)兼右仓曹史名为谢豫,两简记事相差6年,有可能为同一人。若此,结合吏员升迁经历,谢豫担任某曹史封助史一职,经一段时间后右转为史,知本简纪年应在永初二年之前。根据文书书写习惯,某史与本曹佐史多前后连写,疑此处封可能为仓曹史。例1.3亦无纪年,具体情况待考,而阳马亭长种一案事发在延平元年,与例1.2年代相近,疑本案中封尚守临湘县仓曹史一职。
行丞事,代行县丞职事,永为人名,其姓亦不可考,亦无相关事例以佐证其本职。简2010CWJ1③:201-2+2010CWJ1③:261-18载“属功曹辟行丞事”,“辟”本有征用之意。简文中永本职应署临湘县功曹,因受临湘县丞优指派代行其事。
谨移,呈文习语。案诊,即调查案件,调查结果往往以爰书形式上报临湘县。象人,木俑,因其用木牍削制而成,故可称“一牍”。简2010CWJ1①:110为临湘县仓曹史封、功曹永分别代行狱史、丞事,受县丞优派遣,前往调查后的汇报文书的标题用简。
(二)“与旨教”文书所见治狱过程
临湘县仓曹、功曹受县丞派遣,参与调查阳马亭长种杀官案件,并写成爰书,上报调查结果。经合议之后,县丞优“属功曹辟行丞事,兼贼曹掾、史各一人”,兼贼曹掾、史也在备遣之列,以协助调查官的伤情,已如上文所及。但应注意到,简2010CWJ1①:110记载调查结果汇报人员为“兼狱史封、行丞事永”,不再包括兼贼曹掾、史二人,额外增加狱史一人。对此需要做进一步解释。
常制,两汉时期各郡、县置贼曹,主盗贼之事,此处指临湘县贼曹。在已公布的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有较多发往贼曹的文书,如:
2.1外部贼曹掾良叩头死罪
外部贼曹掾,典籍无相关记载,县诸曹一般均设掾、史,根据名称,疑外部贼曹掾为贼曹外派之吏,属贼曹。结合东汉时期廷掾外派化的趋势,这一推测不为孤立。此处外部贼曹掾应受贼曹遣派,外出调查案情。且例2.1为外部贼曹掾上传贼曹的文书,这也与“白”的文书为机构内部文书的性质暗合。“假期”即延期,“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其余记载如:
2.2.1亭部皆不问旦不敢上爰 书董付良钱时无证左请 且適董狱牢监愿假期
例2.2.1所见,因尚未逐捕柊,无法拷问,负责官吏请求延长办案期限。例2.2.2简牍残断,内容与失火相关,或与例2.2属于同一册书用简。例2.2.3为兼左部贼捕掾冯因无法按期抓捕杀人贼,故请求延长期限的册书标题,应属于“假期解书”。同理,例2.2是兼左部贼捕掾则因尚未结束负责案件的调查,请求延期的册书标题用简,其中“八月廿七日”笔迹与其他内容有别,为文书签收日期。
例2.3为桑乡贼捕掾珍拷问境内女子讼事的上报文书,结合标题结尾处标注,知五月廿一日由临湘县丞签收该文书;例2.3涉及调查结果,同样应上报县廷。两例皆反映出两份文书最终并非发往贼曹,因事关盗贼之事,需经贼曹转交临湘县廷,这也与“君教”文书皆由贼曹吏员转述的书写格式相合。反之,经县廷合议之后,文书亦需贼曹下行至负责官吏。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根据简2010CWJ1③:201-2+2010CWJ1③:261-18批复内容,兼贼曹史、掾均需赴“诊”阳马亭长一事,但“复白”文书却无二人署名。联系到贼曹负责司法文书的转交,事后调查爰书还需经贼曹,由贼曹史、掾制作为“君教”文书,一并转交县廷这一文书运行过程,兼行贼曹史、掾的参与事实应得到了县廷默认,所以应无特别署名的必要。
如上,梳理之后,可将简2010CWJ1③:201-2+2010CWJ1③:261-18批复意见的施行过程总结为:向县令请示之后,县丞优与掾某指派功曹永代行丞事,前往阳马亭核查官、吉伤情及其他案件细节。贼曹人员亦参与其中,狱史也因受命而同行前往调查。经调查之后,封、永向贼曹递交调查爰书,后被转交至临湘县令、丞处。
相应地,从文书型态而言,贼曹史根据“君教”文书,制作下行文书,即“廷书”,他如官告、府告、记等。负责官吏在收到下传文书后便可付诸执行。三、东汉县廷治狱制度与贼曹的功能
阳马亭长种格杀官一案反映出,临湘县贼曹负责接收乡、亭及部贼捕掾上呈的诉讼文书、核查结果及延期申请等,以“君教”文书上奏县廷,并且负责下传县廷批复意见及治狱结果。同时也突显了贼曹的特殊性:可参与刑狱案件的前期调查工作。
本案中,与贼曹一并参与调查的还有县丞、狱史。两汉时期县置县丞,以佐县令,与尉同称长吏。县廷接受诉讼,如认为需要拘捕与勘验现场,则派遣县丞或令史前往执行。本案中功曹永代行丞事参与调查,或即与此同理。其中丞优尚可亲自签名,据此知优尚在署,功曹永代行丞事,应是处于外出赴“诊”的考虑。
狱史参与调查案件的记载多见于秦及汉初文献。狱是监收嫌疑人和证人进行取证调查的地方。在具体流程中,令史可给事狱史事,最先听取诉讼人供述,县令则在判决阶段才缓缓出现。根据《奏谳书》诸案例,秦及汉初县丞与县令并治狱事,也可上奏请谳。此外,狱史还涉及收人之事,如《二年律令·收律》简179:“当收者,令狱史与官啬夫、吏杂封之,上其物数县廷,以临计。”
秦及西汉初期县丞、狱史一并治理狱事,皆为常制。东汉时期,县丞、狱史并治的用例可参见五一广场东汉简牍2010CWJ1③:261-60:
3.1行丞事朗兼狱史尉
言男子龙孟杀邓石爰书 九月廿日
2010CWJ1③:261-60
本简记载郎行县丞事、尉行狱史事,共同调查男子龙孟杀邓石一案详情,后制作爰书上报县廷,疑此处郎、尉本职署县某曹,因受县丞派遣而外出调查。该简形制与简2010CWJ1①:110、2010CWJ1③:261-60相同,皆为爰书标题。同例还可参见“直符户曹史盛举劾文书”,加户曹史盛在值班期问控诉,守丞皓、掾商、狱助史护共议定罪行:“以劾律爵咸(减)论,雄、俊、循、竟、赵耐为司寇,衣服如法,司空作,计其年。”
以临湘县为例,县狱史可参与追捕、拷问、核实等,他而在阳马亭长种杀官一案,贼曹也可参与调查案情。显然,这一时期县贼曹的职能已与狱史十分相近,若仅从治狱功能笼统比较,并不能明确区分彼此。下文结合临湘县廷诉讼制度的运行机制,试区别贼曹、狱史二者异同。
(一)贼曹的渊源与设置
贼曹,尚不见于秦,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初设于丞相府,掌治盗贼之事。郡置贼曹,最早见于汉成帝时期,《汉书·薛宣传》:“及日至休吏,贼曹掾张扶独不肯休,坐曹治事。”时薛宣守左冯翊;同书《朱博传》:“长吏自系书言府,贼曹掾史自白请至姑幕。事留不出。功曹诸掾即皆自白,复不出。”时朱博出任齐郡太守,两处贼曹应为郡吏。县置贼曹最早见于光武时期,《后汉书·舆服志》:“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导从,置门下五吏、贼曹、督盗贼、功曹,皆带剑,三车导;主簿、主记,两车为从。”同书《百官志》:“尉曹主卒徒转运事。贼曹主盗贼事。决曹主罪法事。兵曹主兵事。金曹主货币、盐、铁事。仓曹主仓谷事。黄阁主簿录省众事。”贼曹执掌县内盗贼之事,这与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情况一致。同时,东汉石刻资料亦存载贼曹内容,如《张景碑》载“贼曹”、《苍颉庙碑》“门下贼曹”、《曹全碑》“门下贼曹”等,武氏前石室画像题字亦有“门下贼曹”“贼曹车”。上述材料出土于各地,推测东汉时期贼曹应已逐渐普遍设于郡县之中。
贼曹处县廷诸曹之一,结合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临湘县贼曹分左、右二曹,属吏如贼曹掾、史、兼史、助史等。另外,简2010CWJ1①:77载:
外部贼曹掾应为贼曹外派之吏,属贼曹。与上举例2.1同理,例3.2为外部贼曹掾上奏贼曹的文书封检,具体内容理应也与狱事相关。
三国时期,走马楼吴简狱事调查文书多载“被某机构书”之说,指接受到上级某机构的命令。其中“许迪割米案”载中贼曹掾陈旷核查许迪一案,“被曹敕,考实大男许迪,知断用所卖官盐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被曹敕”指接到(上级)曹署的命令。呈文载“请以辞付本曹,据科治罪”,结合诸曹设置情沉可推知,经中贼曹掾陈旷上报后,此处“本曹”指贼曹,m中贼曹掾通过文书与贼曹沟通案情。
东汉时期公府同样保留有贼曹。汉和帝时期何敞时署太尉府贼曹,史载“敞备数股肱,职典贼曹,故欲亲至发所,以纠其变,而二府以为故事三公不与贼盗”。齐殇王子都乡侯畅奔吊国丧,值窦宪执政,刘畅被刺死。何敞因备位贼曹,因此试图上言考治案情。至三国、魏、晋、南北朝相国、诸大将军亦置。西晋末,镇东大将军府贼曹长官为参军。东晋末,分贼曹为长流贼曹、刑狱贼曹、城局贼曹,各置参军。贼曹官员如掾属、参军亦省称贼曹。
综上,公府设贼曹虽已见于西汉中期,郡设贼曹较晚,县贼曹的设立疑迟至东汉时期,或不早于西汉晚期。贼曹设有贼曹掾、史、兼史、助史,外部贼曹掾为外派吏职,因事而设,事毕裁撤。公府贼曹是否与此相同,尚需他文探讨。
(二)临湘县的贼曹与狱
县廷狱与贼曹皆因刑狱事务而设,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似又渊源有别,实际上这与东汉县廷治狱制度的变化存在密切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秦及西汉时期与狱并存的还有司空一职,也与刑狱之事相关。关于县内司空与狱的关系,已有学者指出,西汉末期,县司空掌管刑徒及劳动人员,狱作为附属设置,设有狱司空,为诸官之一,负责囚禁未决囚。东汉时期,随着县诸曹功能的凸显,司空逐渐专管狱囚和刑徒,狱功能性突出,司空转附狱之下。实际上,县廷中的令史正式与各县属机构的“官”合并,使得啬夫成为曹掾,令史成为各曹之史,至东汉初期已逐渐形成县下诸曹之格局。司空与狱的变化属于这一转变的一部分。
循此思路,县内贼曹的出现也应与这一趋势有关,比较贼曹、狱在临湘县治狱过程中所发挥的功能,有助于体现二者的异同。在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与临湘县贼曹相关的职事有:
1、接收并上报临湘县辖乡、亭的诉讼文书(简2010CWJ1③:201-2+2010CWJ1③:261-18):
2、下传临湘县令、丞批复意见(简2010CWJ1③:201-2+2010CWJ1③:261-18);
3、接收并上报案件覆治结果(简2010CWJ1③202-4+202-5、例2.2、2.3);
4、受命参与调查具体案情,并上报调查结果(20IOCWJ1①:110);
5、外派属吏实地调查(例2.1、3.2)。
贼曹处于临湘县与辖乡、亭吏之间,以文书沟通彼此,实际上已可参与临湘县案件的调查过程。且如上文所述,这一时期县贼曹属吏有贼曹掾、史、兼史、助史及外部贼曹掾,吏员设置完备。
东汉时期,临湘县狱的设置情况可参见以下记载:
例4.1简残断,简首书“君教诺”三字,知应属“君教”类文书,为木两行,与其他“君教”类木牍形制有别。“勑”指教勑。狱司空,知此时临湘县狱尚设司空。条,事条。例4.2为册书用简,据上下文知本案中普职为狱掾、董为狱书佐。例4.3中“牢槛”指负责看守犯人的官吏。例4.4简残断,其中“作狱”不见于他处,但里耶秦简载有“守囚”一事,具体指看守囚犯,多名为“牢司寇”,是由隶臣、城旦、舂(或白粲、隶臣)一类的刑徒来担任司寇,并从事守囚的工作。疑此处“作狱”与此相仿,或为一种劳役。据已有释文,元兴元年(105年)正月某日,角承担守囚的工作,后文涉及解械一事也与角为刑徒的身份自洽。综上,临湘县狱已见吏员包括狱史、狱司空、牢槛、狱掾及书佐,狱内刑徒可承担守囚工作。
与临湘县狱事相关的记载还有:
根据册书大意例4.5记载了良因盗窃玉刀而被收監入狱。例4.6内容与逮捕充、福入狱一事相关。例4.7释文笔迹浓淡有别,或许为二次书写所致,其中徒作部分记录了四十七名徒隶的劳作情况。结合里耶秦简所见徒作簿籍书写格式,本简“十二月一日司空臧簿”应为簿籍标题。图版最下方可补“弛刑三人”。徒隶包括弛刑、被临时拘系者、复闭者等类别臧为司空人名,“守丞梁集与守啬夫曼臧坚”同属徒作簿籍。梁集、曼臧坚,均为人名负责监管上述囚徒。显然,本简司空应特指狱司空,掌治收监之地即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