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实务中价值中立的伦理困境研究
关键词 价值中立 伦理困境 社会工作实务
作者简介:徐冉,黑龙江大学社会工作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D66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42一、价值中立的内涵
(一) 价值相关
价值相关是与价值中立相反的一种理念。价值相关是指在社会工作者为服务对象提供帮助时,把自己个人的情感、认知、价值观输出给案主,并且影响到了整个服务过程,对服务结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守则要求社会工作者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守则的内容不能出现越轨行为。但是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身为社会工作者却也会出现价值相关的行为。
(二)实证主义的价值中立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经在慕尼黑大学演讲,他认为价值中立应被视为社会学研究中应遵循的方法标准。根据韦伯的理论观点可以总结三点:一是“价值中立”必须尊重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如果研究人员根据自己的价值观选择研究课题,那么在下一个研究中,他就得排斥自我与他人的价值观,不管研究结果与哪一方存在利益冲突,研究者都不能把自己的主观愿望强加在材料解释上,必须科学按照研究材料进行研究。二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它们不能从“真实”中推断出“应该是”。事实的世界与价值判断的世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是两个完全不对等的世界,如果研究者跳过鸿沟进行科学评判,科学将丧失尊严。三是价值关联。就像吉登斯所说,价值关联就是选择与无限科学知识研究对象相关的课题。而这一点与价值中立是并不矛盾的。一般来说,研究者根据公民在社会中的一般文化价值来选择一定的经验作为研究对象。
(三)社会工作的价值中立
社会工作的发展也是社会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工作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无疑也具有西方价值中立观的实证主义色彩。并且社会工作的价值观是建立在西方价值观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因此,社会的价值中立与社会研究中的价值中立似乎已经达到了不间断的契合。一般来说,我们所理解的社会工作价值中立,是指在与服务案主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不会强加个人的价值判断。但是,随着社会工作实务的发展,我们注意到,仍有一些关于价值中立的重要问题需要思考。二、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的价值相关
社会工作者在进行对案主的服务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利他主义,但是在利他主义的应用中可能会出现价值相关的情况。例如:刘某,女,18周岁,职高学生,与同班同学男友处对象,体育課考试出现头晕,呕吐,肚子疼等现象自行前往医院,经过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三个月,不敢告知父母与男友,自己寻求社工的帮助。社会工作者觉得小刘虽然年满18周岁,但是还是一个学生,她没有独自抚养孩子的能力并且18周岁就生孩子对身体不好,本着为小刘着想,她让小刘给自己的父母打电话告知情况并让父母尽快联系医院打掉孩子。在这个案例中,社会工作者过度的使用了利他主义,认为自己是为了案主好就擅自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案主,并希望此时按照自己所预想的发展。
社会工作者在进行对案主的服务过程中,可能会用到同感,同理心,自我暴露等方法,但是在同感,同理心。自我暴露的应用中可能会出现价值相关的情况。
例如:小赵,女,30岁,小学老师,由于平时自己比较忙,丈夫工作总需要聚餐陪客户等早出晚归经常加班,小赵也没与理会,因为他与丈夫是初恋,相处10年结婚,所以小赵对丈夫很是信任,现结婚两年发现丈夫出轨觉得自己难以接受找到社会工作者求助。社会工作者通过自我暴露讲述自己的婚姻,她告诉小赵男人出轨一次就会有无数次,你应该和他离婚,他的丈夫就是一个例子,在他原谅丈夫出轨后的一段时间后,再次发现丈夫出轨,便当机立断与他离婚,后悔当时听信了丈夫的种种保证。在这个案例中,社会工作者过度的使用了自我暴露,给小刘灌输男人都是骗子,出轨一次还有下一次,永远也改不了的此类信息,并告诉小刘应该与丈夫离婚。社会工作者认为自己遭受了的婚姻痛苦与案主的一致,把自己的处理方法强加给案主,并希望案主按照自己的处理方式进行问题的解决。三、价值中立的困境与实践选择
(一)价值介入
社会工作有属于自己的一套价值理念,也有属于自己的一套助人方法,这些方法技巧、价值理念都是一名专业社会工作者所具备的,而这些恰恰都体现了社会工作的价值取向。所以,在社会工作的实务过程中,价值的介入是必然的,是正确认识服务对象的前提。人都是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都是独特的个体,他们的价值观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他们对事物的看法也就不同。但如果社会工作者在助人过程中没有察觉到自己的价值介入,这样就会使服务对象的思维变得更混乱。例如,陈某,女,35岁,早年陪丈夫进城务工,育有一女,因孩子上学问题求助于社会工作者,而社会工作者通过与其沟通交流,发现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并且她的丈夫有酗酒的习惯,在社会工作者问其为什么不离婚时,她先是表示惊讶,后与社会工作者说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又有孩子,离不开丈夫,说完就走了,之后她再也没有来找过社会工作者。这个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就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服务对象,没有思考服务对象的处境,引起服务对象心里不适而结束了工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就算服务对象的问题需要改变他自身的价值观才能得到解决,然而服务对象并不认同这一价值观的话,社会工作者也不可以用服务对象不接受的方式。
(二)投入理解与双向理解
社会工作的理念是助人自助,顾名思义即社会工作者在在助人活动中,帮助服务对象挖掘潜能,提高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在日后服务对象遇到困难可以自己解决。根据这一理念,不难发现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目标就是助人。根据这一主要目标,社会工作者需要在助人活动中,评估服务对象的真正需求,而不是自己认为的服务对象需要什么。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与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的初期就需要有效的理解和沟通,而在如今价值多元化的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也变得困难,在此基础上有效的沟通将会变得更困难。所以,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就必须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巧,即对服务对象投入理解,运用同理心的技巧去体会服务对象的感受,运用人在情境中的技巧站在服务对象的立场思考问题。但是,投入理解并不是认同。例如,吴某,男,40岁,已婚,婚内出轨被其老婆发现,想离婚,但他不想离婚,他满心的愧疚感,前来寻求帮助。对于一般人来说,理所当然大家都会指责他甚至唾弃他的行为,但社会工作者在此案例的服务过程中,对他进行一定的心理疏导是必须的,投入理解也是针对服务对象所面临的困境,帮助他走出困境,但并不是对其婚外恋的行为表示认同。
价值观也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其隐蔽性。有的时候服务对象也会搞不清楚自己的价值观念,他们自己的阅历经过多年的沉淀与积累,潜移默化的会发生一些变化,他们可能还没有察觉到这些变化中是不同价值观的较量。而深入服务对象的价值层面是复杂的、动态的过程,这又使得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沟通的双向理解。仅仅几次的接触能真正了解服务对象是几乎不可能的,所以需要让服务对象在信任社会工作者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沟通。由此可以知道,有效的双向理解才会使得投入理解有意义。一位社会工作者第一次接触同性恋群体,并以同性恋者为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是否可以投入正确的理解,这是未知的。就算双方在建立专业关系的时候很融洽,社会工作者也不可避免的在思考自己的想象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这个时候就得看服务对象是否信任社會工作者,所叙述的情况又是否是真实的,否则就是无效的双向理解。
(三)角色冲突
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扮演着多种角色,但这些角色里不包括旁观者和独裁者。最主要的是挖掘服务对象潜能的使能者,是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困境的协作者。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也需要遵循案主自决这一原则,因为社会工作者不是万能的,但没有社会工作者也是万万不能的,所以,在助人活动中,主体是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只能起到协助的作用,而服务对象的选择应是自己下定决心,才能真正的激发自己解决问题的潜能。然而,案主自决这一原则在面临危机的时候,社会工作者还可以遵循吗?例如,一位服务对象是被刚刚救下来的自杀少女,但被救之后,她仍然还想自杀,这个时候还能让她自决吗?或者一个吸毒的服务对象,再三下定决心要戒毒,可是没几天又没有忍住毒瘾,开始复吸,这个时候也能顺了他的心意吗?再比如,一位还没有成年的花季少女怀孕,不知道孩子的爸爸是谁,毅然想把孩子生下来,这个时候社会工作者可以不考虑她如果生下孩子所要遭受的困境与挫折吗?所以,社会工作者在面临危机的时候,不再是协作者的角色,必须进行危机干预,考虑服务对象的心智成熟度,行为能力以及他们所做决定的危险程度,最大程度保障服务对象的生命和权益。四、总结与反思
社会工作者也是人,人性是人的固有属性,人类不可避免的会一直保持着一系列的价值中立。价值中立有如公平一样只能是相对的,不能是绝对的。一些社会工作者在面对实务中的一些特殊状况,一面拿着伦理守则来要求自己,一面又觉得如果完全按照伦理守则照本宣科违背了良心道德,这就产生了一种有关于价值中立的伦理两难困境。对于现在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大多都是从美国借鉴而来,由于历史久远可能并不符合当代的价值观念,也存在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情况。
对于重新修订的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它也只是大范围的圈出条框,对于在实践中不同的案主,不同类型的状况,诸多方面的困难,守则中并没有给与详细的解答。在面对这种困境时社会工作者往往很难去解决,但是身为一名社会工作者那首先她一定是一位有服务志愿精神的人,完全的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是不存在的,适当的价值介入也是必然的。所以,社会工作者在实务过程中,不能死板的用伦理守则来要求自己,要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去开展助人活动。
社会工作者存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社会工作而存在,而是为了尽可能的去帮助案主解决问题而存在。所以处在价值中立伦理困境中的社会工作者,一定要着眼于为服务对象提供因地制宜的服务,而不是纠结于书本上的死条款。只要在服务过程中尽量的做到价值中立,合乎情理的价值介入,而不是强行的将自己的价值观灌输给服务对象,就是最好的为案主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对于完全的价值中立,我们可以把它当成一种追求,不断的警示自己,以便更好的服务案主。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利他主义的社会互动[J].中国社会工作,1998(4):30-32.
[2]黎小青.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运用[J].社会工作,2009(9):18.
[3]刘学鹏.浅论“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中的实现意义[J].赤子(上中旬),2015:(2):328.
[4]杨竹.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介入及其困境[J].北京大学学报,2002(S1):194-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