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的风险与应对
吴茜
201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宣布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并公布针对同业负债的兑付方案: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全额保障;5000万元至1亿元的仅兑付本金;1亿元至20亿元的仅兑付90%本金;20亿元至50亿元的兑付80%本金;超过50亿元的兑付70%本金。此举打破了同业存单“刚性兑付”的局面,再次引发市场对同业存单风险的关注。
同业存单的发展现状
同业存单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20世纪80年代我国曾经发行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大额存单市场并没有发展起来。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实施《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开启同业存单业务。
在一级市场,同业存单采用市场化发行。最初《办法》规定,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从2017年9月1日起,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的发行实行额度管理。发行机构在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內,发行人可以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同业存单的发行人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比最高,其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农商行,其他几类占比不高。
同业存单自2013年底重启后,发行量迅速增长,到2017年年超过20万亿元。201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拟于2018年一季度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的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受此消息影响,同业存单发行速度开始减缓。2018年5月,央行表示拟在2019年第一季度评估时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下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2019年,受包商银行事件影响,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大幅减少(见图1)。
同业存单相较于其他同业业务的一大优势是可转让性,目前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标的,而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可在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从3个月期限的同业存单收益率、同期限国债收益率及SHIBOR的走势可以看出,同业存单利率与同期限SHIBOR利率接近,要高于同期限的国债利率。
同业存单的风险
同业存单作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推出的品种,迅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但由于缺乏对其系统性风险特征的认识,同业存单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偏差和问题,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
风险具有隐匿性
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设科目,计入应付债券。我国的同业存单不纳入存款统计,不属于存款保险范围,也不交存款准备金。1年期以内的同业存单类似于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债券。同业存单占比就是短期债券占比,比例过高则存在很大风险。除了典型的短借长投风险以外,同业存单还会因为是同业业务而忽略掉它的债务违约风险,事实上并不是零风险。但在包商银行事件之前,市场机构普遍认为是刚性兑付。
风险具有聚类同质性
根据同业存单的存量余额占银行总负债的比重变化趋势可以看到,从2013年12月开始,同业存单的占比一直呈上升趋势,2017年下半年政策上及时踩了刹车,增速趋缓。目前稳定在4%之上(见图2)。
从总量上看,同业存单占总负债的比重(以下简称“同业存单占比”)并不高。但从结构上看,不同类型的银行同业存单占比差距很大。一般而言,大型商业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的渠道多,因此发行同业存单的占比并不大,而中小型银行则较依赖同业存单筹资。例如,国有商业银行的同业存单占比只有1.6%,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却达到8.8%,城市商业银行的占比则超过11%。从银行的个体数据来看,根据2018年财报,同业存单占比超过10%的发行人有102家,包括城商行72家、农商行21家、股份制银行6家,以及农信社、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各1家。其中,有20家发行人占比超过20%,包括1家外资银行、5家农商行及14家城市商业银行,最高的同业存单占比已接近30%,而该行同业负债总占比为31%,相当于95%以上的同业负债都来自同业存单。在同业存单占比高的同时,部分发行银行的同业负债总占比已接近甚至超过监管红线。在上述的102家发行人中,同业负债占比在30%以上的银行有11家,其中浙江民泰银行、锦州银行、新疆银行、营口沿海银行已经超过33%;而作为目前市场上同业存单存量最大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占比已达到30%;排名第二位的兴业银行占比则有32.3%,距离33%的比例只有一步之遥(见表1)。
风险具有相当大的传染性
由于一些银行的信贷需求和资产管理能力不足,通过同业存单筹集的资金大量用于购买同业理财或进行委外投资,以赚取利差收益,导致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更因为层层嵌套进一步增大了监管难度,加剧了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被接管的包商银行就是利用同业存单进行资产扩张最终导致严重信用风险的例子。包商银行最新披露的财务报告停止在2017年第三季度,但根据网上流出的审计报告可以发现,包商银行自2017年第四季度起资产规模开始下降,而之前几年的年资产增速都在20%以上,2017年第三季度较2016年底的资产规模增长了33.5%。城商行的吸储能力有限,如此大规模的扩张依赖的必然是彼时未纳入监管指标的同业存单。根据包商银行的数据显示,2015年底同业存单余额占总负债的比重为9%,2016年快速升到15%,2017年第一季度超过20%,第三季度略降至17%,但此时的同业负债总占比已达53%。
为了防止信用风险蔓延和引起恐慌,2019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宣布接管包商银行。截至接管前,包商银行同业存单存量近600亿元,涉及300余家金融机构,持有机构以农商行、农联社为主。消息爆出后,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同业拆借交易量大幅下滑,同业存单发行规模也断崖式下跌。分类型来看,股份制降幅最大,下降了85.2%;农商行次之,降幅达到81.3%;城商行也下降了73.2%;国有行发行规模下降幅度最小,但是也有64.5%(见图3)。
2019年7月3日,包商银行接管组托管组发布《关于开展包商银行同业存单置换的通知》,对于2019年5月25日(含)至2019年7月15日(含)期间到期的包商银行同业存单按照保障政策开展兑付,涉及金额约120亿元。对于未到期的包商银行同业存单,包商银行将存量同业存单置换为新同业存单,新同业存单本息受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全额保障。存量同业存单持有者可秉着自愿原则与托管组达成协议。若其愿意置换,则持有的存量同业存单可按保障比例转换成新同业存单;若其不同意置换,则可持有到期后依法参与受偿。2019年7月9日,包商银行存量同业存单置换工作完成,已置换的持有人共249家,占纳入置换范围持有人的96.5%;置换涉及的存量同业存单面额达435.9亿元,占纳入置换范围同业存单的96.4%。
由于监管部门的有效干预,包商银行事件对市场流动性的冲击有限,在各方调整中,金融市场在逐步适应和调整中,各项市场指标正在趋于平稳。但包商银行事件打破了同业刚兑信仰,重新调整风险定价后的信用分层已是大势所趋(见图4)。
同业存单的国际经验
我国的同业存单可以看作是NCD的变种,国外通称的大额可转让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NCD),是银行发行的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的定期存款凭证(Certificate of Deposit, CD)的一种,这种凭证上标明票面金额、存入日期和到期日、利率,到期时可以提取全部本息。NCD与其他类型的CD一样,只要存单没有到期,即使资产已经出售,也无法兑换现金。不同的是,NCD允许证券的持有人将其出售给第三方。
NCD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为了改善资金流失的状况,纽约第一国民城市银行推出了NCD。由于这类存单利率既高于同期普通存款利率,又可以在市场上流动,迅速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两个月以后,纽约市发行的NCD就达到了4亿美元,一年后,这一数字上升到近11亿美元。在监管政策方面,美联储的D条例对NCD设定了存款准备金要求,并要求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同时,条例禁止商业银行购买自己发行的NCD。
由于NCD到期前不能提前支取,资金稳定程度较高,因此是银行进行负债管理重要的资金来源。而对于许多投资者来说,它也是投资组合中最主要的流动资产类型之一。发行此类投资产品的银行通常会保证证券的安全性,并可能安排其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大型机构是最常见的购买者,既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又不用绑定资金到期,通常的投资策略是在NCD临近一年到期时购买,从而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可观的回报。由于NCD可以重复出售,因此持有人可以选择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资产,快速变现。在面临与资产相关的预期收益损失的时候,有的公司可能会把出售NCD当作是恢复运营和保护企业利润率的最经济、有效的方法。尤其是,如果需要举借利息高于NCD利率的债务时,出售NCD的优势就更加明显。
不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美国NCD的大部分投资者是企业。其他投资者还包括商业银行、外国官方机构、保险公司、储蓄银行、储蓄和贷款联合会、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在一些区域市场,州和市政府部门也是重要的投资者。美国CD市场还有一类特殊的投资者,称为交易商(dealers)。他们有两个主要功能:一个是在零售阶段分销CD,或者是自身参与首发购买,或者是担任经纪人;另一个是为NCD的二级市场提供支持。
在美国银行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由于发行的NCD计入银行负债的“存款”科目项下,因此同其他存款一样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规定最多只能保障每个存款人25万美元),同时也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不过通常低于一般存款的准备金要求。一般来说,银行发行NCD比较灵活,当出现较好的投资机会或者存单前景较好时,银行会更倾向于发行,但会避免以活期存款减少为代价。许多银行担心财务报表上过高的存单会影响投资者对银行状况的评价,因此会设定存单发行的上限,有些银行会以发行金额表示,有些则以占存款比例表示。美国银行存单占总存款的比例一直比较稳定,并且和银行规模紧密相关,大银行比例较高,中小银行比例相对较低。
根据美联储统计,NCD大约占所有大额存单的70%,据此估算,NCD占存款的比例和占总负债的比例趋势相同,2007年达到最高点,NCD占存款比例超过20%,占负债比例接近15%,此后比重逐渐下降,近年来比较稳定,占存款的10%,占负债的8%左右,是自1996年以来的最低区间(见图5)。
与美国不同,在日本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有专门的“NCD”科目,与“存款”科目并列,因此日本的NCD不计入存款统计,不是存款保险保障的范围,也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日本国内银行的NCD余额占总负债的比重在1993年时不足3%,自1995年开始上升,2001年达到顶峰,比重超过7%,随后则开始下降,之后的十几年一直稳定在4%~5%,2016年开始迅速下降,近几年一直在3%左右,回到了1993年的水平(见图6)。
同业存单风险问题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总体上我国同业存单占负债比例不宜进一步提高,需要逐步缓释。发达国家将CD占比过高视为经营风险的信号,市场可能会因此对银行的经营能力产生担忧或者给出负面评价。美国自次贷危机之后,大额可转让存单占总负债的比重一直在下降,目前在8%左右,并且这个比例还是在NCD纳入存款保险的前提下得出的;而日本国内银行NCD的占比近年来也在下降,目前仅有3%,同时期的存款总额占负债比重则在70%以上。从定位上看,我国同业存单的设置更类似于日本:不纳入存款统计,不缴纳存款准备金,也不受存款保险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同业存单占总负债的比例不应继续提高,现行同业存单有进一步压降的空间,需要有序引导推进。
针对我国同业存单占比在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分布不均的问题,应重点关注股份制、城商行和农商行等同业存单占比较高的银行。经包商银行事件以后,市场机制的作用已显现,不同类型、不同信用等级的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利差已经拉开,负债率过高的银行发行成功率和发行量都受到影响,最终回归至正常水平。
在关注同业存单单项指标的同时,还应结合同业资产负债指标共同考核。目前对商业银行同业负债的规定已比较明确。根据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1/3。同时,MPA考核已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指标,考核范围覆盖所有银行,考核标准为资产负债情况,满分为100分,其中同业负债25分,评分标准中如果同业负债占总负债不超过33%,打15~25分;超过33%,打零分。另外,还要在资产方发力,探索抑制银行过度投资同业存单以及更广范围同业理财的内在机制。从国际上看,银行投资NCD绝非主力,存在抑制过度投资同业存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内部机制。比如在美国,银行购买的NCD记入“现金及存放同业”科目,美联储F条例规定属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范围的银行对单个同业的信用敞口不得超过銀行总资本的25%。从现实看,理财新规中同业存单被纳入标准化资产范围,对同业存单投资的约束性不强,而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上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仅计提20%或25%的风险权重,在流动性匹配率上投资同业存单也具有较低的折算率,这些均存在一定的正向激励性。
有序推进投资者基础建设。我国的同业存单目前仍然与国际上的NCD存在一定差异,最明显的表现就在投资者结构上。美国和日本的CD投资者以企业占多数,但是我国的投资者范围则限定于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和基金。仅针对同业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说是NCD的“中间产品”,按照先同业后普通的顺序,我国应双管齐下,一是通过同业存单市场的建设、调整、完善不断积累经验,扎牢风险篱笆;二是打牢固定收益市场基础,重新考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引入企业直接投资者,以向NCD深化阶段顺利过渡。
(作者单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