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小微金融支持政策对我国征信业的启示
刘鹏鹏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小微金融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持续缩小,党中央明确要求“十四五”期间要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后疫情时代,如何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紧张程度、促进民营经济平稳过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作为发达国家扶持小微金融的典型代表,英国政府近年来持续完善法律环境,推进产业孵化和技术创新,推出了税务减免、资金融通和征信支持、开放银行、金融支付、监管沙箱等方面的系列政策,明显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和生存质量。其中,征信体系建设方面,《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条例》)和《中小企业(金融平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金融平台条例》)两项金融政策在打破信息孤岛、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等方面取得了切实成效,对我国小微金融政策体系完善和征信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英国两项小微金融政策: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征信体系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全部市场主体中的占比超过90%,民营经济的稳定和健康程度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长期以来,我国持续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其中发挥着“排头兵”作用,其在中小微企业融资信息占有量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优势。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超过15万亿元,其中六大行约占30%。
这一情况与2015年前后的英国存在相似之处。当时英国中小微企业融资获取途径较为集中,80%的中小微企业仅与最大的四家银行保持业务关系,中小微企业“信息孤岛”问题严重。在缺少强制性信息共享机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自愿向征信机构共享客户信用信息的比例较低,限制了金融行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客观上加重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有效竞争及信贷需求的有效对接,英国先后出台了《信用信息条例》和《金融平台条例》两项政策,强制信用信息和拒贷信息共享,促进不同金融机构平等获得和使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有效助力了金融机构识别和管理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个性化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政策一: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
2015年,英国政府发布《信用信息条例》,并在此基础上发起了中小微企业信息共享计划(Commercial Credit Data Sharing,CCDS,CCDS),该计划主要涉及指定银行、指定征信机构、非指定金融机构(其他中小型放贷机构等)三方。
《信用信息条例》规定,英国财政部指定参与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的银行和征信机构,并须征求英格兰银行及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指定银行在获取中小微企业的同意后,向指定征信机构报送企业基本信息、贷款和信用卡信息、结算账户等信息(见表1)。征信机构根据规定向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平等地提供服
务,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查询全面的企业信贷和结算账户信息,把握企业资金流动性和还款能力,深入了解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2019年3月信息显示,目前的四家指定征信机构包括Equifax、Experian、Dun & Bradstreet、Creditsafe Business Solutions。九家指定银行分别为联合爱尔兰银行(Allied Irish Bank)、爱尔兰银行(Bank of Ireland)、巴克莱银行(Barclays Bank)、克莱德斯戴尔银行(Clydesdale Bank)、北方银行(Northern Bank)、汇丰银行(HSBC)、劳埃德银行集团(Lloyds Banking Group)、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Royal Bank of Scotland Group)、英国桑坦德银行(Santander UK),上述银行集团的某些成员企业不适用本条例。
同时,《信用信息条例》加强了对中小微企业作为信息主体的权利保障,要求中小微企业信息采集、处理、共享等需要以“同意”为基础,征信机构需要保护中小微企业的知情权、同意权、修改权、异议权、诉讼权等权利,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渠道,保护标准等同于个人信息主体。关于信息使用目的,《信用信息条例》要求,共享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仅限于在贷前、贷中、贷后的信用风险评估、债务管理、反欺诈、身份识别或反洗钱等场景中使用,不允许用于营销目的。
政策二:打造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接平台
《金融平台条例》规定九家指定银行须定期将其拒贷的中小微企业信息推送给Alternative Business Funding、Funding Options、Funding Xchange三家指定融资平台,该计划主要涉及指定银行、指定融资平台、非指定金融机构三方主体。《金融平台条例》要求指定银行按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的要求,在获得企业同意的次一工作日将企业基本信息和融资需求信息等拒贷相关信息报送指定融资平台。同时,金融机构与平台签署接入协议后,融资平台向其开放不含信贷主体标识信息的融资需求信息。获得同意后,非指定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平台提供某项融资需求的具体企业信息,平台收到申请后将在获得企业同意的次一工作日向非指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申请主体的基本信息(见表2)。
同时,根据《金融平台条例》要求融资平台不得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收取费用。如申请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已无融资需求(包括需求已满足)或者提出融资申请已达30天,平台须删除有关申请信息。为落实监管审查要求,平臺需将去标识的融资申请信息和查询信息保存5年,并向财政部提供统计数据。
我国小微金融新变化及征信服务新需求
作为一个世界性、长期性的难题,小微金融是各国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之一。新冠疫情进一步冲击包含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使因信贷金额小、频率高、风险大而落地难的小微金融面临更大挑战。一方面,疫情加速了行业洗牌,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和融资需求,倒逼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敢贷、不愿贷、不会贷等现象仍存在,迫切需要有效的反欺诈和信用评估工具赋能金融机构,打通普惠小微信贷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对风控数据的有效性提出新要求
数据显示,2020年疫情最为严重的2~4月,企业月均注销数量达12.62万户,疫情对全地域、全行业、全环节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了无差别打击。后疫情时代,中小微企业数据化转型加快,加速探索无接触、线上化的业务新模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拥有世界最大的线上融资市场,占全球线上融资交易量的62.5%。这一方面丰富了可用于信用评估的数据要素,另一方面也对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筛选和挖掘有效数据、加强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等能力提出了挑战。
中小微企业多为“轻资产”,普遍缺乏土地、房产、票据等担保品,也较难成为大企业供应链上的一环,其最主要的融资方式是信用贷款。同时,中小微企业普遍缺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管理能力、经营数据准确性和业务经营连续性有待提高,本质上以个人经营为主,因此,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风控主要是取决于对企业主动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评估。
此外,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和企业主属于“薄信用”客群,截至2019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征信系统共纳入1571.3万户小微企业,约占小微企业总数的40%。因此,部分金融机构尝试使用支付、交易、消费、社交、网络习惯、公共事业、司法、工商、环保、税务等替代数据评估中小微企业及企业主的信用状况(见图1)。
实践中,各类替代数据在预测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准确性及稳定性等方面差异较大,甚至可能侵犯信息主体的隐私权益。例如,社交、网络习惯等替代数据的采集可能存在合规和隐私保护风险。又如,公共事业信息,如电力数据,一般适用于评估大型制造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在评估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有效性等方面不足,实践中甚至出现与中小微企业信用负相关的现象。
近期,监管部门对于征信行业及替代数据的监管力度逐渐增强。2020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强调指出,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征信活动,在积极开发替代数据应用场景,切实服务好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同时,要时刻拉紧信息安全这根“弦”。因此,在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加速的背景下,金融机构更需要从信息的信用性质、覆盖度、集中度、合规性等方面充分评估替代数据源,在海量数据中优先将信用相关性强、采集成本低的替代数据源(如支付流水等)纳入中小微企业和企业主信用评估风控体系。
后疫情时代金融机构对精准化征信服务产生新需要
2020年,疫情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信托贷款、供应商货款等债务逾期甚至违约风险增多,直接或间接造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和不良率有所上升,金融风险增加。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银行业共处置不良资产3.02万亿元;截至2020年末,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为3.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816亿元。央行数据显示,2020年银行贷款核销金额达1.22万亿元,同比增长15%,创近年新高。后疫情时代,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风控压力,对征信服务的精准性和定制化产生了更大要求。
调研显示,存在融资需求但没有银行信贷历史的中小微企业,主要通过与家人、朋友、关联方等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等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这种现象,既与金融机构对扶持政策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有关,也与金融机构获知企业融资需求的途径有待进一步丰富有关。此外,由于仍然缺少低成本、快捷高效的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评估手段,金融机构也面临较严重的“不会贷”问题。
因此,我国小微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仍需监管部门加强政策创新和科技赋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促进银企精准对接,为金融机构提供个性化、多元化、高效化的风险防控手段,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毛细血管”。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及小微金融征信服务新进展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之所以较难在短时间内解决,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小微企业及企业主、农户等信用长尾人群的征信难问题。为打破机构间、行业间的数据孤岛,我国持续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后,自1992年深圳试点贷款证制度,我国现代征信体系以“征信为民”的理念为指导,经过探索起步、推动完善以及发展提高三个发展阶段,2010年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对外提供服务,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截至2020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共收录超过11亿自然人,6092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近年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加快构建“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征信发展模式,形成“全国+地方”双重发展战略布局。企业征信方面,截至2020年末,全国共有131家企业征信机构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完成备案。个人征信方面,在2015年推出8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后,百行征信于2018年5月在深圳注册成立,目前是国内唯一拥有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双业务资质的市场化征信机构,截至2020年末,个人征信系统收录个人信息主体超1.63亿人。在助力小微金融、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百行征信陆续接入工商、司法、税票、电力及专利等数据,研发推出数据共享类、风险识别类、经营分析类、解决方案类等四大类企业征信产品和服务。2020年末,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百行征信“白户”征信服务平台正式上线测试,平台充分利用征信数据资源,深入挖掘替代类数据价值,为机构提供身份核验、反欺诈、信用评估及贷后管理等覆盖“白户”信贷全生命周期的征信服务。
同时,征信行业规范发展的监管方向也逐渐明确。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进一步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推进我国征信业市场化发展。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包括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也将纳入征信监管。信用信息内涵和范围的进一步明确,将有助于进一步净化信用信息服务行业,促进征信机构在充分发挥信贷数据价值的基础上,采集信用相关性、集中度和覆盖面均较高的替代信息,丰富多元化、个性化、定制化的征信服务供给,帮助金融机构识别、预警、防范“白户”信用风险,帮助“白户”有效解决合理信贷需求,探索解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难题,促进征信全覆盖战略目标的实现。
对我国完善征信系统、精准服务小微金融的启示
疫情影响使得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大变局中加速转型,数字经济进一步提速,也对政策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提出更多要求。2020年末,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要通过新技术实现金融部门、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部门这三个领域有关征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后疫情时代,为有效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的要求,积极构建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促进金融服务精准支持中小微企业、实体经济,一方面要发挥我国的体制机制优势,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带头作用;另一方面要借鉴英国经验,探索创新小微金融支持政策,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企业主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打通货币政策传导的“最后一公里”,让金融活水精准滴灌实体经济。
完善中小微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英国作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完善征信体系扶持小微企业方面的政策力度非常大。《信用信息条例》具有两个亮点:一是建立强制共享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指定银行需在征信机构提出信息报送请求的30日内向其报送近6个月内有业务往来的全部中小微企业客户的信用信息并按月更新,非指定金融机构则需要在初次获得征信机构提供的中小微企业信息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其全部中小微企业客户的信用信息,此举实现了各类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互惠,有效缓解小微信贷市场“信息孤岛”现象。二是要求报送中小微企业结算账户信息,对于缺少传统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而言,该类信息是评估信用风险的重要数据源之一,能够助力金融机构了解借款企业每月平均收支情况,全面把握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行为,综合评估中小微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意愿。
为进一步提高征信体系对中小微企业的覆盖程度和信贷市场竞争力,我国可以借鉴英国政策经验,制定相关政策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向征信机构共享中小微企业及企业主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账户结算信息等。征信机构将上述信息与自有数据库相结合,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向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促进其他金融机构报送中小微企业和企业主信息,从而提高信贷市场信息共享水平,满足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需求,缓解中小微企业等“薄信用”客群融资貴、融资难问题。同时,应当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自征信”向征信机构报送和共享能证明其自身信用状况的信息,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价值。此外,随着《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监管部门及征信机构可以进一步考虑依托中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支付、财产、生产经营等信息的信用价值(见图2)。
此间,征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均需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要求,在获得中小微企业明确同意后进行信息的共享和使用,保障中小微企业的知情权、异议权、更正权等权利,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的每个环节均注重和加强中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的信息权益保护。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接
目前,为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北京、四川、江苏、广东等省市的政府部门和市场机构积极搭建地方性小微企业融资对接平台,推进融资需求和供给的信息对接。例如,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指导下,四川省“天府信用通”平台已初步实现了区域性数据汇集、融资产品对接、征信产品开发、信用体系建设等功能,开发了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培育辅导模块。
为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对接闭环,可以借鉴英国《金融平台条例》的模式,探索构建全国性的中小微企业及企业主被拒贷信息共享平台。我国可以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按照“轻采集、广覆盖”的思路向征信机构报送中小微企业及企业主的基本信息和信贷申请(拒贷)信息,征信机构按照接入、申请、共享、报送的流程与各类金融机构共享中小微企业信息,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首贷率”,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调研,设计合理机制调动金融机构拒贷信息共享意愿,丰富市场上服务于小微金融的信贷产品供给;同时,持续完善平台功能,探索推出被拒申请客户推介、信用报告查询、整体信用评价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建立获客、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服务体系,充分解决中小微企业等信用“白户”与信贷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规范和促进新金融、小微金融、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见图3)。
(作者系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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