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研究

    郑宁

    

    

    摘 要:本文以375份高校管理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从案件分布情况、纠纷类型及案件适用司法困境三个方面剖析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现状。文章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和高校管理法治意识不强分别是导致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产生的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建议从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高校依法规范学生管理权、提高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的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大学生依法维权能力等五个方面着手妥善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

    关键词:高校管理;学生管理纠纷;依法治校;裁判文书

    高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纠纷研究由来已久,但从司法裁判角度对二者之间的纠纷做全面、深度研究的还很匮乏。从已有的司法判例入手,弄清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问题所在,从而对高校管理和制度建设提出针对性的意见,既有助于促进高校和学生之间形成和谐融洽的关系,从根源上避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产生,同时也可以为高校学生管理相关领域的教育立法完善提供新的思路。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裁判文书实证分析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学生维权意识的不断高涨,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也越来越多。为更全面深入的了解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笔者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为关键词,以1999年1月至2019年7月为时间限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375份与本研究契合的文书,组成研究数据库。用上述方式确定研究样本,其优点是样本分布范围全面,能全面客观地分析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情况。其次,将样本时间限定为1999年1月-2019年7月,样本能够较为直观地反应出法官对于该类纠纷的裁判观点的变化,因为该时段内有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高等教育法》,以及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修订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两部直接涉及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法律和部门规章相继出台,有利于看出立法对于该类纠纷的数量以及法官裁判的影响。

    (一)案件基本特征分布情况

    在检索到的375份文书中,刑事案件有1件,涉及诈骗罪,案情为犯罪嫌疑人谎称能为他人办理国家统招大学正式学历、学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该类案件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纠纷”其实没有实质联系。民事案件有85件,占案件总数的28.24%;行政案件的比例最大,共215件,占案件总数的71.43%。本研究主要以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为研究对象,其中以行政案件为研究重点,既覆盖全面又突出关键。

    从案件的审级分布来看,一审案件数目最多,为224件,占案件总数的60.38%;二审数目次之,占比34.50%;再审比例最小,仅为2.16%。

    从受案法院的层级分布来看,基层法院的受案数目最多,为219件,占比58.40%;中级法院次之,受案数目为127,占比33.87%;再次是高级法院,受案数目为27,占比7.20%;最高法受案数目最少,仅有2件,占比0.53%,其余为再审和审判监督案件。

    从案件文书类型分布来看,判决书的数目最多,为285份,占比80.97%;裁定书次之,数量为63份,占比17.90%;决定书和通知书的比例极小,共计占比1.13%。可以判断,法官对于“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案件会进行实体审查,进而以判决书的形式做出审判,而较少仅通过形式审查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这也反应出我国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的一大进步。

    从判决结果来看,在现有的司法审判中,大部分情况下会出现以下几种裁判结果:一是裁定不予受理。在相关司法案例中,人民法院一般会认为“该案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并以“该纠纷不在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之内”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二是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相应的案件,可能会以“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该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三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之后,只会审查高校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是否保障了学生相应的程序性权利。如果高校不存在程序性违法,法院就不会支持学生的诉讼请求。四是判决支持学生的诉讼请求。法官判决支持学生的诉讼请求时,一般会撤销高校对学生做出的相关决定,或者判决高校履行法定职责。 [1]图1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案件时间分布图

    (二)案件法律糾纷类型

    本报告中研究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基本上都是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在高校学生管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中,学位授予纠纷案件数目最多,为71件,占比24.23%;其次是纪律处分纠纷,数目为64件,占比21.84%(见图 2);毕业资格纠纷、学籍管理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入学资格纠纷等类型纠纷紧随其后,依次排列。从上述分析可知,高校生管理中常见法律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招生录取

    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是教育改革的方向,但在司法实践中,因高校招生引起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主要集中在非法不予录取和非法取消入学资格等方面。结合相关裁判文书分析可知,招生录取中产生纠纷的原因类型主要是伤残与疾病、道德品质、分数问题等。从裁判结果来看,因伤残与疾病产生的纠纷,法院一般支持学生的诉讼请求。而关于分数类型的纠纷,法院往往不支持学生的诉求。[2]2.学生处分

    从涉及的权利类型来看,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隐私权、生育权、申诉权等等。从处分依据来看,对学生的处分涉及到学生违反学校考试纪律和管理规定、损坏集体财产、行为违法犯罪等方面的问题。从案件的争议焦点来看,主要表现在主体适格、事实根据、适用法律、程序正当、处分轻重等几个方面。[3]3.人身损害赔偿

    国家对高校的教育教育设施设备都有相应的安全标准,这些设施设备如果因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原因而出现安全隐患,因而导致学生的人身损害,可能引发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人身侵权纠纷,包括高校的建筑设施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校生纠纷;因高校提供的体育器材、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器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比较明显的安全隐患造成学生身体损害而导致的校生纠纷;因校园公共设施出现问题而引起的校生纠纷,等等。此外,高校对学生的教育职责,都是通过教师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而得以体现。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由于过错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引发赔偿纠纷的案例在司法判例中并不鲜见。

    4.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学位授予条件问题。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不少高校在《学位条例》之外,附加了诸如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不合格或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数量不足数、层次不够高不授予学位的规定。[4] 二是学位授予程序问题。不少学校因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程序瑕疵而被学生告上法院,形成的学位争议案件。

    (三)案件适用司法困境类型分析

    首先,是否对高校的管理决定做实质性审查。笔者综合所搜集到的裁判文书,发现在高校学生管理行政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法官只审查学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正当程序,而不会对高校的决定做实质性审查。法官们一般认为高校对学生所做的决定属于高校“自治权”的范畴,司法无权干涉。但是也有一些案件中,法院却认为需要对学校管理进行直接干预,由此带来司法干预程度的困境。

    其次,同案不同判。在“王奋凯不服宿迁学院开除学籍处分案(2007年)”中,宿迁市中院却没有因 “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其违法,而是从“程序瑕疵未严重影响行为结果”的角度论证,认为应当维持学校的处分决定。而在“李莉亚不服许昌学院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纠纷案(2009年)”中,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高校的开除学籍处分却被撤销 [5] 二、裁判文书折射出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成因

    (一)外部原因: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与高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的前提和依据,也是对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的规范和监督,对于维持高校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高校学生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第一,立法层面的空白。教育法律法规形式不齐备,内容不完整,致使有的法律纠纷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甚至出现法院判决难以落实的尴尬境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仅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授予学位做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未授予的负面清单,实践中就出现了高校在制定不授予大学生学位的相关细则规定时产生一定的随意性,[6]由此导致高校和学生之间引起法律纠纷。

    第二,正当程序缺失与不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未对高校管理的法定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时,法院一般不认为高校管理行为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程序。[7]如在“杨亚人不服天津科技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2005年)中认为:“关于学士学位授予与否的送达问题,因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必须送达的法定程序,因此,上诉人杨亚人坚持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法律文书必须送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规范性文件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新《普通高校学位管理规定》中明确做出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高校可以给予大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但配套制度并没有对“怎样才算抄袭、剽窃”做出严格而又清晰的概念界定,很多高校也缺乏相应的学生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一旦在现实管理中遇到此种情况就很容易造成无章可循的局面。[8]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从较为轻微的“批评教育”到最为严重的“开除学籍”,这样较大弹性空间的规定给高校对旷课大学生的处分制度制定留下了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由此,实践中各所高校的处分规定差异很大。[9](二)内部原因:高校管理法治意识不强充分尊重学生权利,既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必然要求。高校教育管理者仍然存在着习惯于依靠权力、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缺乏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法治意识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学校规章制度适法性不足。高校有权根据上级法律法规,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实施细则。但从学生管理纠纷的根源来看,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依然是引起学校和学生之间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自主管理权”运用不当。現实情况中,高校可能会滥用“自主管理权”,导致学生管理制度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方面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现象。例如,对于大学生的学位授予,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明确规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条件是掌握学科基础理论和从事研究的初步能力。但从司法案例中可见,部分高校在法律规定的这两个条件之外,自行增加了一些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如 “无挂课现象”、“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等,这些规定是否属于《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条件并非没有争议。

    第三,学生合法权益维护不够。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修订后的《规定》的一大特点是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要求更为严格,并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等等。

    三、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解决的法治路径

    预防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做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必须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10]具体来说:

    第一,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及时修订并更新高校学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尤其是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一系列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应当严格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依据来进行废改立。对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授予、具体实施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应当进行清晰规范,明确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边界。高校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高校依法规范学生管理权。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不仅要受到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对其合法性的制约,同时还应坚持合理性原则,不同情节不同处理,妥善行使管理权。从(2014)衡桃行初字第24号判决可以看出,法官在审理高校管理纠纷案件时,不仅考虑高校的处分决定是否合法,还考虑其是否合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同时,高校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文件,以适应学校学生管理的需要。但是,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赋予高校相应权力,高校就不能擅自规定或者扩大规定开除、退学等最严厉的处分权的条件和类型。

    第三,提高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的法治化水平。在制定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的时候,必须坚决摒弃从便于管理和管控角度出发的学生义务本位思想,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要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包括:(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制定程序要满足民主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不能任意变更程序和增减程序。尤其是涉及到大学生切身利益的相关学生管理制度时,更应该普遍听取学生的看法和意见,从而增强学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可行性。(2)比例原则。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最小侵害原则。即高校在制定相关学生管理制度时,应该强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调整好育人和管理手段之间的恰当比例。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 51、52、54条都贯彻了这一精神。高校不能因为大学生犯了小过失就对其大加惩罚,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凸显教育理念和教育精神,彰显出制度育人要求。

    第四,要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加强学生维权的组织建设。当前,大学生维权组织不够积极,维权活动开展不够普遍,活动方式不够规范,维权组织的职能没能很好发挥。 [11]高校应该重视大学生维权的组织建设,要为该组织或机构配备专门的法律教師,指导学生的维权行为。其次,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机制。申诉制度的建立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也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的规定。如“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等规定。建议高校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申诉制度,设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来受理大学生提出的申诉请求,为学生提供有效的权益救济程序。[12]第五,要提升大学生依法维权能力。大学生依法维权必然要求大学生具有相应的法律素养。对于正处在法律素养培养阶段的大学生来讲,应重点从推动学生积极参在校团委、学生会中设立的以法律专业人士为指导、由大学生参加的维权组织。[13]这类组织主要职能是受理并支持学生的维权活动,与校内各部门衔接,开展校内学生维权宣传、处理学生维权事宜。相关维权实践与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密切相关,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而学生通过参加这些组织,能够充分了解学校各方面的真实状况,及时向教育和管理决策部门反映学校教育和管理中的问题及意见,在保障自己作为教育消费者各项权利的过程中,逐步提升自己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参考文献:

    [1][5][7] 张步峰.行政判例中的高校管理行为[A]//湛中乐.教育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 曾瑜等.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第131页

    [3][4][10] 郝翠荣.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的理性分析与处理防范[D].东北师范大学,2007.

    [6][8][12] 张燕青.基于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4.

    [9] 金林南.《高等教育法》的立法缺失及完善思考[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44-45

    [11] 曾贤贵等.大学生维权与依法治校[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0):244-248

    [13] 季连帅.试论大学生维权教育的障碍与解决路径[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11):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