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贷问题的法律探析
关键词 校园网贷 互联网金融 网贷平台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程琳,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96一、校园网贷基本问题的厘清
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就是指传统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的支付、投资、融通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迅猛的态势伸展到各行各业,校园网贷也就在互联网金融里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大学生作为校园网贷的借贷主体,这一庞大的群体面对这新生事物的产生,更加表现出其旺盛的消费需求,这样就和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一拍即合。同时与之伴随大学生校园网贷诸多问题出现,暴力逼债、裸贷以及负债自杀等社会问题,危害了社会秩序稳定和金融市场。基于此,我们面对校园网贷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对校园网贷概念内涵进行厘清。
(一)校园网贷的概念
2016年教育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以上简称《通知》对校园网贷的解释,“校园网贷是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的借款业务。”学术界也有许多学者校园网贷进行定义,有学者认为“校园网贷是指在校大学生通過互联网平台向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借款申请,然后用于消费的一种借贷方式。”还有学者简单界定“校园网贷市针对大学校园,以大学生借款人为消费群体而开展的互联网金融贷款服务。”更有学者将其定义“在校大学生借助网络贷款平台(主要指p2p网络贷款)或者与网上购物合作的第三方借款公司,凭借个人信用通过线上申请,直接或间接获得现金(并未接触到现金)后直接用于消费的借贷形式。”综上笔者认为,上述对校园网贷的定义突出了大学生这借贷对象,但是没有考虑校园网贷业也属于互联网金融,还应该明确其贷款目的、贷款方式和贷款渠道等,因此本文认为校园网贷是互联网借贷公司或金融消费企业,通过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以满足在校大学生消费或者创业为目的,而进行出借现金或分期偿还的借贷业务。
(二)校园网贷的种类
校园贷是指在校大学生向各种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本文讨论校园贷中的校园网贷,校园网贷严格来说可以分为三类:电商平台(传统电商平台)、消费金融企业(购物分期平台)和网贷平台(P2P贷款平台)。电商平台是指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此平台进入门槛较高且不能存取现金,只能有额度较小的信贷功能。消费金融公司是指分期平台,不仅能够提供分期消费贷款,还能提供金钱借贷业务,同时其平台并不是电商,而是帮助电商销售商品。P2P贷款平台(网贷平台)是指“Peer-to-Peer”翻译为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P2P平台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金融信息的整合,为借贷双方直接提供借贷服务并收取中介费用。目前大学生借贷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助学、创业、旅游和分期购物等借贷服务。二、校园网贷问题的现状及问题
(一)监管真空下的校园网贷野蛮发展
校园网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并迎合消费需求旺盛的大学生,其市场可谓野蛮生长。2013年《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放宽了公司准入门槛,公司采取认缴出资制度,从而一些校园网贷公司从事借贷业务,可能实质资质存在问题,加之行业内部也没有相应标准,更未纳入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面对监管真空的情况,校园网贷平台争先恐后涌入,并提升自身竞争力,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取更多的利益。也催生了校园网贷成为变相高利贷,通过虚假宣传“零首付”“零利息”等广告,不透明公开收费信息,从目前校园网贷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以下:第一,虚假利率。也就是通过虚假宣传低利息,实则为高利贷,通过签署借贷合同时服务费、中介费、资料费、差旅费以及保证金等项目变相提高合同利率。信息的不对称不仅表现出我们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常识和金融知识的欠缺,而且也是校园网贷平台的不规范操作,恣意妄为的不正当竞争;第二,“砍头息”。借贷合同约定借贷数额和实际借贷款额不一致,所谓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利息,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减去预先扣除的金额。此时网贷平台严重侵犯了在校大学生的公平交易权,在校大学生完全是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决定。同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返还本金并计算利息。
(二)信用缺失下的风险控制松散失范
校园网贷平台盲目授信,网贷平台为了扩大企业业务量,同时也是抢占市场份额,不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对大学生的信息不进行实质性审查,降低在校大学生消费信贷门槛,引发经济泡沫,更易使社会陷入消费金融危机。此时就会出现一人多贷和多人一贷的现象。一人多贷是指一名在校大学生在同一时段向多个校园网贷平台借款。多人一贷是指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室友、同学以及朋友等第三方名义在校园网贷平台进行借贷。一人多贷现象的存在也是信息不共享的闭塞表现,这样就会使大学生重复借贷,从而多增加一份还款的本金、利息以及手续费等,也就容易导致大学生陷入负债累累的困境。多人一贷反映出网贷平台审核个人信息的不严,可能还存在故意放松为自己拉拢业务,以达到占取更大市场份额。同时也存在大学生碍于情面放松对个人信息保护,以至于发生冒名借贷,冒名顶替等情况。校园网贷以其贷款额度较小,客户分散以及责任财产缺乏的特性,这样就决定校园网贷平台在风险控制松散,审查放水,迎合了消费需求旺盛的在校大学生。与此同时,目前国家没有配套建立与在校大学生相应的个人征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个人征信系统并没有完全覆盖到在校大学生群体,其他的三方征信系统又各自有的规则,这样大学生征信数据收集的困难,就让在校大学生群体心存投机,认为失信惩罚成本低。久而久之在校大学生活跃在校园网贷业务中,也深陷债务危机中,社会失信也会大量出现,这不仅对消费金融领域是一种冲击,也是对社会信用秩序的破坏。
三、校园网贷问题的法律规制
(一)源头规制:校园网贷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准入门槛的法律规制
校园网贷平台的野蛮生长,究其原因是缺乏相应法律规定,使其校园网贷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助长了校园网贷平台的恣意妄为。前文所述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以及工信部对网贷平台进行备案登记,不进行实质审查,这都是降低网贷平台准入门槛,也反映相关部门监管缺失。为了从源头规制校园网贷的风险,笔者认为对校园网贷公司进行准入规制势在必行,在这个问题上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网贷平台需要取得特许经营许可准入。具体而言就是设置前置程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颁发许可证书之后才能到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登记明确自身为借贷业务公司,而不是服务管理类公司,最后到工信部门进行备案。当面对负债自杀、裸贷、暴力催债、冒名借贷的多贷一人等现象,都表明特许经营许可出现的必要性。无论其资质、管理以及品牌都是互联网企业中的佼佼者,都有完善的风险控制能力,很大程度上能减少在校大学生信贷风险,避免陷入负债的困境。因此对于加强准入门槛,提升网贷平台质量,能有效控制风险,引导规范的金融秩序。另一方面,由于校园网贷的借贷对象较为特殊,在校大学生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就相提并论传统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更高风险,但是校园网贷有属于新生行业,避免打击新生行业的积极性,采取严于传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條件,应更注重对校园网贷平台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以及从业工作人员资质作出严格要求,鼓励品质成熟的互联网金融借贷企业进入校园网贷市场,以做好带头示范作用。
(二)平台控制:校园网贷平台行为的法律约束
首先,校园网贷公司应当对在校大学生履行信息审查,确保信息真实性才能严格要求责任的承担。校园网贷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对在校大学生放松申请贷款审核,所谓快捷便利提供借贷手续,不进行实质审核,最终导致陷入负债而走向了极端。因此法律应规定加强风险控制审核,严格履行信息审查义务。校园网贷公司在审核学生借贷时应注意: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学生借款用途、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学生偿债能力等。这一些列审查注意实质性审查学生信息,防止学生冒名借贷,此时出现名义借贷人和实际接待人不一致情况,不仅仅使名义和实际借贷人苦不堪言,也会使网贷平台自身陷入风险,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在校园网贷公司履行审查义务时,还应注意借贷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在校大学生一人多贷现象,也是防止其拆东墙补西墙。因为在校大学生这个消费群体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在校大学生信息,各个网贷平台为了避免上述情形可以采取相互合作,建立黑名单信息,限制在校大学生的一人多贷现象。建立黑名单来应对重复授信,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然后,校园网贷应当对利率进行规制,同时制定业务规程,严格规范和公示收费信息。前文所述,校园网贷存在的问题虚假利率和“砍头息”,也就是信息不对称的表现,此时为了避免此现象,校园网贷平台应该严格按照《民间借贷规定》年利率在24%受法律保护,并且鉴于在校大学生偿债能力有限,网贷平台自身制定业务规程,保持大学生网贷年利率尽量在24% 以下,甚至更低才能称之为适合大学生的校园网贷产品。同时还需注意在“驴打滚、利滚利”的计算方式,在整个债务借贷期间,校园网贷平台取得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本金的基数。并且业务规程必须明文禁止“砍头息”,这样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在校园网贷平台网站或APP醒目位置提示贷款利率,收费项目以及标准等,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引导在校大学生合理规划自己的消费,同时也是禁止网贷平台以各种名义乱收费,达到信息对称。
最后,校园网贷应当禁止其不当宣传。前文所述校园网贷存在宣传广告夸大“零首付”,“零利息”,诱导我们在校大学生不理性消费,超前消费,面对此类不当宣传,监管机关应该加以规制。特别是新《广告法》规定禁止性虚假信息类,不能故意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类型混淆,因此网贷平台应规范自己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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