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实录》地方采纂考论
纪海龙 时培磊
摘 要 地方采纂是明朝官方纂修实录期间实行的一项史料征集制度,在国史编纂系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围绕该制度引发的史学批评与省思,实为明代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出时人对于编纂理想《明实录》的期待。地方采纂不仅关乎实录成书质量,而且有力助推了方志、家乘的编纂。在地方采纂制度下,官方史学与民间史学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
关键词 《明实录》,地方采纂,省思,互动
中图分类号 K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7-6241(2020)20-0023-07
近代以来,学术界对于《明实录》的整理与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仅出现了可资使用的影印本,而且点校本《明实录》也即将问世。与此同时,关于《明实录》的研究也从版本学、文献学、史学史、编纂学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基本厘清了其编修情况、版本源流和史学价值等问题。①但是就《明实录》的编纂而言,以往研究的焦点多集中于修史人员、编纂程序、直书曲笔、政治斗争等中央层面的编纂问题,②而从明朝地方参与角度的研究甚为少见。③本文试从方志、文集等基层史料视角钩稽《明实录》地方史料采纂问题,并探讨其史学意义,以就教于方家。
一、《明实录》地方采纂制度述要
自地方采纂实录素材的办法首次施行于何时已不可考,文献可考最早出现地方采纂实录素材的办法是在南宋高宗绍兴年间。时人徐康曾记:“会朝廷纂修先帝实录,史官移文郡县诸司,取会题名。于是,网罗阙遗,访问故老,得承议郎王晋明而下,讫于朝请大夫石彦和,凡二十人,皆以月日为次。其未分路,则或治会稽,非今所部,书之以著其始,而阙其所不可考者,裒而刻诸石,以备采择焉。”④元朝纂修《世祖实录》时,也曾在地方上广泛征集材料。⑤明代则是进一步沿袭这种做法,并形成制度性规定。嘉靖时学者黄省曾言,“武宗皇帝晏驾之明年,大兴史事,内则开十馆以作述,外则尽郡县以修纂”。⑥其中,“内则开十馆”是指京师实录馆纂修之际的具体分工,“其后纂修国史,每分为十馆,以均六局之多寡。六局一曰吏,以究人材之进退;二曰户,以量地利之盈缩;三曰礼,以考礼仪之沿革;四曰兵,以载军政之臧否;五曰刑,以书刑罚之详滥;六曰工,以审力役之纠缓,皆本六官职掌,为之十馆,所修不能统一,则总勘”。⑦而“外则尽郡县以修纂”即指与“内开十馆”相对应的地方的实录采纂活动。
现存明代地方实录采纂活动的最早记载出现于纂修《太宗实录》之时。仁宗朱高炽即位后,为给朱棣纂修实录,曾遣太学生韩忠、进士刘谦等赴江南诸郡采纂,“乃奉旨,同进士刘谦等,持节江南诸郡,纂修文庙实录”。①期间又值仁宗驾崩,宣宗遂令他们同时纂辑两朝实录素材,“逾年,嗣奉宣庙特旨,就便采辑仁宗昭皇帝实录,一并进呈。事竣,还朝,史馆嘉之”。②此后,遣进士赴地方采纂实录的做法一直施行到嘉靖初年。自隆庆初年纂修《世宗实录》开始,朝廷不再遣进士赴地方采纂,转而将这项工作交由地方提学负责。③尽管在采纂环节做了微调,但该制度本身并未因之而废弛,而是延续到了明末。以浙江学者何震爖为例,他在崇祯初年就参与了镇海县的《熹宗实录》采纂。“崇祯四年,诏采《熹宗实录》,郡邑大夫延震爖主其事,不匝月而告成,人奇其才。”④总之,明代最迟至《太宗实录》修纂开始,令地方采纂实录素材,作为一项制度长期施行。
嘉靖时人祝廷璇曾详细记述了地方采纂过程:“嘉靖初,今上即位,命儒臣纂修武宗一代实录,颁诏书于郡县……县择诸生有文学者,撰次所闻,传送州府,州府复币聘名士去取。裁成,传送诸道。诸道又复如是,然后荐之朝廷,而藏之太史。”⑤据此,《明实录》地方采纂当以县域为最小行政单位,按行政建制依次上报,逐级编纂,最后进呈京师实录馆,史臣以凭去取。
二、史料采纂的相关规定
现存《苏州府纂修识略》(下文简称《识略》)及《留青日札》两书集中记述了明代官方在地方采纂孝宗、世宗两朝实录史料的详细情形,据之可以梳理出相关采纂规定的基本内容。
(一)采纂时限与辑录史事发生时间之规定。地方采纂任务要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如正德初,为纂修《孝宗实录》,令南直隶苏州府“定限八月内”完成纂辑工作。⑥隆庆初年,浙江等处提刑按察司提督学校佥事林大春为纂修《世宗实录》事,所上奏疏中也提出,浙江“限本年十二月以里纂完”。⑦以上时限要求,当是为了确保京师馆臣在后续纂修时得以参看到丰富的修史材料。
所辑史事的发生时间亦有相应要求。《识略》书前附直隶苏州府为纂修《孝宗实录》事公文一道,于编纂事宜写道:“务委有文学公正官一员,将合取勘事件,自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初六日起,至弘治十八年五月初七日止,逐一编类造册,奏缴。”⑧“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初六日起,至弘治十八年五月初七日止”正是明孝宗享国时段,故而苏州府这道公文要求搜集的事件亦当发生在此时间段内。林大春亦讲道:“开去款目,俱自正德十六年四月起至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止,挨序年月,分别事类,务要考核詳明,收录公当,编类造册,俱限本年十二月以里纂完,径自差官具奏,册送史馆,以备采择。”⑨同理,“正德十六年四月起,至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止”是明世宗的享国时间,故而林氏提出浙江布政司所辑史事要发生在此时段内。以上做法皆是为了确保“实录者,录一帝之事”⑩的基本书法原则。
(二)人物史料的采纂标准。隆庆初年,纂修《明世宗实录》,穆宗在给浙江布政司所下圣旨里写道:“郡县境内之人,曾授内外文武官职有功绩显著者,及丘园之士曾遇优奖者,今虽亡殁,应有行状、神道碑、墓志、圹志等文及曾有所上章奏之类,抄录类进,以凭去取。不许将庸常之人徇情虚饰妄报。”?輥?輯?訛据此,文武官员“功绩显著”者及“丘园之士曾遇优奖者”的行状、神道碑、墓志、圹志、章奏等史料当在采辑之列,当然,“功绩显著”“曾遇优奖”是重要的采纂前提。
此外,人物品级也是主要采纂标准。田艺蘅针对前引圣旨言道:“考弘治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钦奉敕谕纂修《孝宗敬皇帝实录》:钦差进士顾可学、张文麟,浙江纂修官右布政使李瓒、杭州府知府杨孟瑛。一、文武官员不问职之大小云云。谨按:今无大小二字,以致卑职下僚,虽有功绩不得入录,深可惜也。况文非进士,武非开府,皆不得与,与《史》《汉》之例不合。”①就采辑规则而论,田氏认为文武官员史料的采辑在标准前后上有所变化,在采辑《孝宗实录》时,人物事迹的采纂与否不限品级,而隆庆时则受品级限制,由此造成“卑职下僚”虽有功勋不得入实录的遗憾。这也似乎说明人物史料采纂的标准越来越具体和人性化。
(三)事件采辑之规定。从穆宗所下圣旨可知,地方上历年行过事件,亦为重要采辑对象。“各处递年行过事件,有干系纂修,可为劝惩者,今开去条件,虽不尽载,皆须逐一点检具报。”②其中“可为劝惩”一语表明,地方所采事件的文本内容应当是具有教化、鉴戒之意图。四库馆臣针对《识略》的采事标准讲道:“因为撮纪大略,凡分15目,所录皆已得旨举行之事,其奏疏碑记等,作有关时事者,亦附载之。”③这里道出《识略》一书收录史事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所录皆已得旨举行之事”,而圣旨、榜文一类史料往往最具“劝惩”意涵。《识略》“政事”篇卷1篇目旁有按曰:“并系奏奉朝旨行过事迹”④再次印证四库馆臣的判断。是篇包括:立太仓州、治水始末、赈济、诸色蠲免、敕定祀典、恤刑、差役、钞关课程、水政、谳狱、诸兴作,共11项内容,除“诸兴作”1项外,其他10项,皆载明朝廷针对事件处理所下发的圣旨。可见,苏州府在采辑事件时,将是否曾引起朝廷的反馈作为重要参考。
据前述,明代针对地方实录采纂制定了较为具象的实施细则,这既体现了朝廷对修史工作的重视,又含有较为强烈的把控意图。最后要说明的是,《识略》及《留青日札》二书,虽仅展示南直隶苏州一府及浙江布政司大致的实录采纂规定,不过其他地域与之相比当大同而小异,这是由《明实录》地方采纂制度的惯性所决定的。
三、明清学者对地方史料采纂的省思
围绕《明实录》地方采纂制度调整及史料采辑标准等问题,明清学者发表了诸多省思性言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学人对于克服实录编纂弊病和追求理想史学作品的期待。
(一)对采纂制度调整的批评。自穆宗朝开始,明廷对实录地方采纂制度做了调整,即将采纂任务直接交由地方提学负责。明清学者对此颇有微词,如明人何良俊批评到:
隆庆初政,独纂修实录一节殊为率略,恐后日不能无遗憾也。尝记得小时,余年十六岁,为正德辛巳,武宗升遐。至次年壬午,世宗皇帝改元嘉靖。武宗好巡游,其政迹本少,又世宗以藩王入继,然犹差进士二员来南直隶纂修,二进士皆徐姓,余犹能记之。若世宗皇帝,在位最久,又好讲求典礼,故四十五年之中,其大建置、大兴革何所不有。况昔年海上如秦璠、王艮作耗,近来倭奴犯境,用兵两次,其有功与死事之人,以及冒破钱粮,临阵败北者,何可枚举。倘一时军门奏报不实,或史局传闻失真,专赖纂修官博采舆论,奏闻改正,庶为实录。又如松江府分建青浦县,其分建之由,必有所为。初建议者何人,后废格不行者又何人,当建与否?博访民间之论,一一修入,庶朝廷有所考據持循,何至建而废,废而复建,议论纷纭,漫无画一哉!是皆纂修率略之故也。昔年纂修《武宗实录》时,苏州府聘杨仪部循吉主之,杨长于修书,其立例皆有法,其所修有《吴郡纂修实录志》一册,旧是刻本,后毁于回禄,板不存矣。余闻世宗宾天,即多方购之,后得一本,甚喜,以为倘修实录,其凡例据此为式可也。后闻不差纂修官,亦不聘问郡中文学掌故,但发提学御史,御史行郡县,郡县行学,学官令做,礼生秀才扭捻进呈。此是朝廷大典章,便差一纂修官所费几何?乃靳惜小费,而使世宗四十五年大政令,与夫郡县、官师、人物,地方大事,不知写作什么模样也。⑤
何良俊以为,隆庆以前派进士赴地方采辑之法能起到“博采舆论”,考求史事真相之功用,进而为朝廷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又能够保证实录记事的严谨。按何氏所讲,隆庆初年之所以停派进士采纂,是出于费用的考虑,因而他批评朝廷如此行事乃是“惜小费”的短视行为。基于以上,何氏对《世宗实录》的采纂成效深表忧虑。茅元仪认同何良俊之观点,讲道:“此言甚得体。天启初,将修《神宗实录》,时以进士缺少,议用国学名士,此果得名士亦复胜进士庸庸者,但恐有幸而乘之,然自在当事留意耳。后仍用隆庆故事,今因循不改,甚可笑也。”①按其说,纂修《神宗实录》曾考虑过聘请国学名士承担先前进士的采辑工作,但最终没能实现,故仍袭隆庆之制。时人缪昌期在此问题上与茅元仪基本持相同立场,认为:“何不责成郡国各有所挟而来,此亦宪纲中事,惜当事者,置不省耳。若夫耆硕可召,名流可征,高才不得志之徒,可传檄而取,上者,还其凤池,次者,供奉笔札亦有先朝故事,必如是文献乃备。”②缪氏认为,若朝廷令各地“耆硕”“名流”“高才不得志”之徒承担采纂工作,不仅能够发掘人才,同时对史料征集工作本身大有助益,惜当事者未采纳这类建议。
孙承泽受何良俊影响,在其说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不差遣进士采纂最终导致“史无取材”。③清人查继佐也发表评论说:“隆庆元年,纂修世庙实录。诏天下各提学官,照款察采类报,以便成书。盖前此进士未仕者任之,时方选完,故有特谕。时提学官复行学礼生、生员为之,殊少敬慎,论者以为率略非体。”④查继佐透露了隆庆改制的原因,在于当时进士“时方选完”,其说不谬。隆庆时之所以做出调整是因“进士俱已选授,是以拟差职官,今职官又无应差人员”。⑤又因“各处提学官,职专文学之司,兼有地方之责,委之采取,事尤易集”。⑥此外,查氏以为,各地提学将采辑任务交给礼生、生员来负责实在“率略非体”,原因在于这些人“殊少敬慎”,即前述人等在采纂史料时责任心不强。总之,明清学者大体认为隆庆初年采纂制度的调整,给实录后续修纂造成了不良影响,故而多持批判态度。
(二)对史料采纂规则的批判。田艺蘅以逐条加按语的方式表达了对采纂规则的看法,其文如下:
一、山林德行之士,曾经奖谕。谨按:今奉旨奖谕者能几何哉?抱道丘园,遗名竹素者多矣。一、旧无圹志,盖有墓志,不须重出也。大率子孙不才,遗失志传,伪作诡名,假托贵显,甚可嗤鄙。又或摭入些微功绩,附会影响,以求合式,尤欺罔也。而纂者或节其繁文,且因无铭字之语,乃弃而不录,又可笑矣。殊不知古人奇事多于铭中见之。一、章奏有伤见在权贵者,亦不敢录。子孙贫弱不能自致者,多不得录。所著文集皆不进呈,亦不足以备史官采录。当详之。⑦
田艺蘅上述言论完全是针对穆宗圣旨中史料采纂标准指示的要点而发。其一,不认同山林之士的事迹收录与是否曾被“奖谕”挂钩的做法;其二,采纂“抱道丘园、遗名竹素者”事迹的指示缺乏清晰标准;其三,对墓志类史料中一些记载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对史官的编纂手法提出批评;其四,揭露采纂时因政治禁忌缩手缩脚,并批评采纂人员往往不尽力搜求史料,以致一些史料多不得录。
(三)对征引碑状、墓志、节义类史料的担忧。黄省曾对这类做法提出批评,其言曰:“墓铭惟述生死岁月,以为陵谷之防,至于后来,为子孙者,于其先之没莫不盛扬其善,指空捏怪无有穷极。试观于今之世家,孰无铭!铭孰无善!则是凡有铭者,皆可书而传也。何尧舜之代尚有凶人,而今皆比屋可封之君子乎?是大有不然者也。以罪而黜者,志得掩其罪;以墨而去者,志得盖其墨。愚尝曰:墓志立,天下无恶人矣,十文九诬,何足为信?”⑧黄氏认为墓志碑状类史料“十文九诬”,虽言辞激切,却也指出了这类材料的硬伤。进而提出解决办法:“然则为史之道奈何?曰亦惟以天下之公是,公非者,为之而已矣。有是心而位馆阁者岂少哉!独袭沿之,不善则其流未可卒改耳。愚尝有志于此,而无风云之便,徒抱恨于林壑。设使马迁不世太史,班固不预兰台,则抱恨亦省曾而已,乌能成一家之言,光照日月乎!呜呼!有其事,不得其人,不可语史也;有其人,不专其事,亦不可语史也。必有其人矣,而又专其事,则迁、固之业何难为哉!何难为哉!”①按黄氏之意,为史之道在于“有其人”“专其事”。“有其人”是指史家素养,“专其事”是指专职史官,二者皆备,写出如司马迁《史记》、班固《汉书》那样水准的作品不难矣。其实黄省曾指出了史家修史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要有“公是公非”之史识,对于墓志类史料中存在的故意拔高、曲意粉饰的现象,史家应该提高鉴别能力,采纂可信史料以完成实录撰写。无独有偶,晚明学者归有光在乡试对策中,对《明实录》纂修时征引的墓志、家状类史料做如下评价:“一时臣工人品之淑慝,心迹之疑似,殊功伟德,非常之事,奸宄凶慝,梼杌嵬琐之形,墓志、家状不足尽也。”②即指出墓志、家状类史料中存在的曲笔附会现象。这些对《明实录》采纂墓志、碑传等史料的可信度问题的讨论具有史学批评的意义,王世贞曾提出:“国史人恣而善蔽真,其叙章典、述文献,不可废也;野史人臆而善失真,其征是非、削讳忌,不可废也;家史人腴而善溢真,其赞宗阀、表官绩,不可废也。”③则是将其升华到了一个新的认识高度,“反映了批评者具有辩证思维和理性精神,在史学批评方法论上是一个重要成果和理论创新”。④
此外,明人对于征引节义类史料亦有担忧。史官何瑭曾言:“予幼读前史,于忠臣、孝子、义夫、节妇之传,未尝不三复叹息,意以斯人,世不多得。及考其履历始末,往往出于贵官大族,寒素之家甚少。岂降衷之性独丰于彼而啬于此耶?予后预修《孝宗皇帝实录》,于忠孝节义之事,得于见闻者,欲一一撰次。同列皆以为未经奏闻旌异者,例不得书,乃阁笔太息。噫!寒素之士,势力寡弱,谁为之奏请而旌异之耶?由今准古,则忠孝节义之传多出于贵官大族无怪也。”⑤按其意,能够最终被采辑并写入实录的“节义”事迹多发生在权贵之家,相反,寒素之士,因无人代为奏请旌表,致使他们的义行归于泯灭。在采纂环节,明廷虽明确要求“不许将庸常之人徇情虚饰妄报”,⑥但现实中不尽如人意之事还是时有发生。嘉靖初年,广信府学属员揭宠就曾在《武宗实录》采纂期间上书知府揭露当地采纂人员的舞弊行为:“世庙初命儒臣纂修康陵实录。诏郡县辑遗事,择生徒有文学者诠次,上太史。载笔者,因缘市利,所录皆富室、贵仕。宠上书太守,言纂修不核,弊窦横生。太守乃下县按验,得实。令他生改易,使敦行修洁之士,不至壅于上闻。”⑦因此事,揭宠的同乡祝廷璇特地为他作序文以赞其行:“嘉靖初,今上即位,命儒臣纂修武宗一代实录,颁诏书于郡县……然州县生徒,嗜利而无耻者多,廉平有文者少。去取任意,贿赂公行。其得书,多达官贵人,及豪横乡邑,雄张闾里之民。而穷乡僻谷,有躬行孝弟,节义不亏,而货贿不足以自达者,终不得被恩泽,染竹素。以与豪猾之民争荣名于乡邑,则是吾君有劝惩之典,仁民之政,皆为此辈所壅淤,而不得下达也。以今所见者如此,则前代纷纷纪录者,又安可尽信耶?”⑧
前述学者的省思之论,直指明代官方修史弊端的同时,又表露出对于直书实录信史原则的坚守。既希望国家健全史料征集(或史官)制度,又希望史籍编纂与现实政治之间能够疏离开来,逻辑上不无窒碍之处,但内中蕴含的史学理论思考仍需要加以重视。
四、《明实录》地方采纂制度的
价值与意义
明廷在纂修《明实录》期间施行地方采纂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扩展史料来源,“迹其递相申报。朝廷郡邑,势至疏远,所闻之事,皆耳目之所不逮,而其所取信者,州县之撰次也”。⑨但该制度的影响不止于此,在史学史上还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其一,地方采纂关乎实录记事的严肃性,推进了明代对客观信史和史家主体素养的理性探索。时人邵宝对负责河南省《宪宗实录》采纂工作的施文显言道:“世之人有忠直而不信者,潜德而不彰者,邪奸宄而不露者。事有是而或错者,非而或举者,一时之论晦而无征,则曰后世有公论焉,后世之公论,奚凭乎?今之纪录而已矣。”①按邵氏所言,采纂工作责任重大,后世公论全凭“今之纪录而已矣”,言外之意,实录馆臣在修纂时也大概仰赖这种记录。进而又讲道:“史也者,天下之大案也;总裁也者,天下之大吏也;君之为编纂也,听乎词,以定案者也。大吏將于是而征焉。《书》曰:‘察辞于差。差不差出于民之口,察不察系乎吏之听。史之成,与狱之成孰轻重乎?君其辨之矣,勿以一方为小,勿以一人为寡,勿以一事为微,勿以一时为近,天下一方之会也,众人一人之聚也,万事一事之集也,万世一时之积也,君其慎之。”②邵氏上述言论,不断在强调采纂工作对于后续实录编纂的重要意义,其实是反映了史家对于史学标准的认识,就是要坚持记史求真的原则,而信史的保障来源于基础史料的客观真实。同时,该言论对身负采纂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史学素质也提出了较高要求,认为史官坚持秉笔直书与司法人员公正办案是一个道理,史家的信史是万世公论之依据,法官的判词是狱讼公正的体现,二者具有相似性。这种认识体现了明代史学中对于撰写客观信史和史家直书实录原则的追求。
其二,地方采纂使官方史学与民间史学之间形成互洽格局。明人在一些方志的序文或家乘中,从不讳言希望有朝一日将地方史或家史收入国史实录之动机。嘉靖《河间府志·自序》言:“西田樊深曰:志者郡邑之史也,古以来恒有之,而于今为重。盖《周礼》有小史,以掌邦国之志;有外史,以掌四方之志;而又有职方氏,以掌天下之图。是以此焉不得,犹求之他,无足虑也。矧今史,乏日记,漫无足征,而纂实录采民风,犹于郡邑,是稽此其为志也。讵可缓乎!”③此处道出了方志作为地方之史日后为《明实录》采纂提供史源材料的重要性。万历时人张璃在《海盐县志·后序》又讲:“我明洪武戊午,诏天下郡县纂修志书。越永乐、景泰至天顺间,命官巡行采辑,始萃成志。海盐无应诏之人,近修《世宗实录》亦鲜敬承者,志无征耳……按今追古,遥通百世之情,私以便夫周览。幅帽在掌,外以托为传信,故典攸存,求可裨郡乘之逸,俟编修国史者取征。”④由此可见,明朝对于地方志的认识有了新的进展,纂修方志除了是留存一方之史的需求外,还具有了以备朝廷纂修实录时地方采纂史料的价值。而这种多重价值的认识,也推进了明代各地大兴方志纂修之举。方志纂修一般都为官方之举,这样也就推动了明代官方史学活动的发展。
此外,家史入实录也成了时人之追求。李开先在《王氏家乘序》中言:“国有史,家有乘。国非史,则海内之事浩繁而无所与考;家非乘,则门内之事泯没而不得以传。邑之新街王氏,予母之母家也。梧冈太守则母氏之侄,而予之兄弟行也。其第三弟,则又予之姻娅,因是拙作凡为王氏者,独多裒成一册,谓之《王氏家乘》。时方修《世宗实录》,太史氏或见之而采焉,则以家乘而入国史,其有考,而有传也,将必大且久矣。”⑤李氏撰写此家乘就是希望母族事迹他日能被收入《世宗实录》。家乘谱牒本就为光耀门庭的产物,如果能够有朝一日成为皇帝实录采纂史料的对象,甚至将其事迹写入国史,更加是光宗耀祖的大事件。所以积极撰写家乘,不仅是为子孙留存门庭历史,也是以备将来有机会被官方史料采纂征用。《明实录》地方采纂史料制度,为家史进入国史提供了一种可能,客观上刺激了明朝家史修纂的热情,为民间史学活动发展起到了引导作用。民间家史修纂的繁荣局面,也为官方修纂史书提供了更多的史料取材来源。
总之,地方史料采纂为《明实录》的编纂完成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来源。围绕采纂制度引发的史学批评和理论省思,推动了明代对历史认识和史家素养的理性思考,成为明代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采纂活动客观上对民间史学文献的编纂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反之民间文献的编纂又为实录采纂提供了史料来源支撑,这体现出明代官方史学与民间史学之间的良性互动。明代地方实录采纂活动不仅是官方史学的一项举措,也是推动民间史学发展的重要制度推手,其价值和意义值得重新考量和深入探究。
【作者简介】纪海龙,廊坊师范学院历史系讲师,主要从事明代社会文化史、史学史研究。
时培磊,廊坊师范学院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元明清史学史研究。
【责任编辑:豆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