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与不足之处

    陈建彬

    摘要 新婚姻法改革中相关内容的修订,对社会层面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纠纷争议处理产生了较大的正面影响,也存在较多遗漏缺失。因此,本文以新婚姻法为核心,阐述了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剖析了新婚姻法的不足之处,并对新婚姻法的完善修订设想进行了进一步论述,以期为新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优化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 新婚姻法 进步 不足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 87/j.cnki.1009-05 92.2020.01.247

    新婚姻法现有条文中对生育权、财产权、夫妻房地产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重新论述,引起了社会公众、法学理论界的大面积讨论。新婚姻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组成,为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的问题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凭证,也为我国婚姻制度的稳定实施提供了保障。但是其在实务处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因此,为保证新婚姻法的有效应用,对新婚姻法的进步、不足之处进行全面剖析非常必要。一、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

    (一)立法技术完善

    旧婚姻法中与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权益相关内容较为抽象化,缺乏清晰的原则性条款。而新婚姻法从立法机制入手,真正的将现代法律价值、社会法治建设与人民群众权益进行了有效衔接,细密型法律规范逐步代替了粗放型法律规范,整体立法技术科学系统性更加凸显。

    (二)立法模式完善

    从本质上而言,新婚姻法立法模式将目光投向了亲属间财产特征,以私法的形式,对“不得因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感情破裂而改变财产最终归属权”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不仅彰显了最新立法以人为本的原则,而且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法定财产、约定财产分割效力。

    (三)家暴行为界定明确

    家庭暴力行为是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诱因。在新婚姻法中,相关人员针对婚姻关系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婚姻纠纷案件中个性、共性特征,对施暴者惩处、受侵害者维护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为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和平共处提供了依据。

    (四)责任与法律救助内容丰富

    在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其所涉及的类型也更加多样。其中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具有一定效力的维护而出现的矛盾纠纷风险概率较大。新婚姻法中进一步丰富了与法律救助、救助责任相关的内容,允许婚姻关系中受侵害者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向施害者索求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受害者合法权益。二、新婚姻法的不足之处

    (一)女性权益维护内容缺失

    在社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性属于需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虽然较旧婚姻法而言,新婚姻法增设了与女性权益维护相关的内容。但是关于女性群体权益维护内容仍然有所缺失,如在财产分割方面仍然注重有产一方(多为男性)合法权益,没有对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付出内容进行合理界定。

    (二)生育制度存在漏洞

    在二胎政策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新婚姻法基于国家基本国策运行需要进行了生育制度的细化调整。但是通过对新婚姻法中与生育制度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分析,可得出其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伦理问题。如新婚姻法中没有清晰确定试管婴儿、胚胎移植问题应用后所涉及的生育问题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范畴内权益。

    (三)无效婚姻规定笼统

    新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规定内容不够明确,如婚姻关系缔结双方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时制定的婚姻规定为无效规定这一条款,就没有全面考量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具体情況。如一方达到法定年龄、另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时,若单一依据新婚姻法对应条款判定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则极易损害达到法定年龄一方合法权益③。

    (四)夫妻财产制度不够完善

    在婚姻关系解除男女双方争议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发生概率较大。虽然新婚姻法对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财产制度进行了细化分配,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缺失。如在婚姻关系缔结男女双方法定财产处理阶段,若简单采用列举法处理方式,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超出法律范畴的纠纷事件。三、新婚姻法的完善修订设想

    (一)增设女性权益维护内容

    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多数女性在婚姻关系中需要承担着家庭杂物劳动、生育、财产付出等多方面责任,因此,在新婚姻法中原有女性权益维护内容设置应用的基础上,应以女性全体在家庭生活中贡献度为判定依据,贯彻新婚姻法人性化、现代化原则,增设弱势群体女性在法律范畴内权益维护内容,以促进婚姻关系缔结男女双方权益平等。如在新婚姻法修订时,对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承担律师聘请费用的妇女,司法机构可以在减免弱势群体诉讼费的同时,为其减弱法律援助申请门槛;而在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财产矛盾纠纷处理期间,若女方不了解男方具体财产数额,但是可以给出证据线索,可在新婚姻法中允许司法机构根据自身职权,进行有效证据调取。并允许司法机构根据质证结果,充分考虑女性群体在家庭劳务及情感付出,优先给予女性群体一定经济补偿数额,随后进行剩余财产分割。

    (二)弥补生育制度漏洞

    生育权是客观层面我国民众不可剥夺的应有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作为人的尊严。在自然权利前提下,国际上婚姻法在法律层面对生育权进行了进一步确认,即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生育权不属于身份权及配偶权,而是人格权,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有权决定孩子生育的间隔、方式、数量。基于此,针对新婚姻法对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生育权规定缺失问题,在二胎政策实施的背景下,可以就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生育行为进行规范性条例制定。如对经胚胎移植、试管婴儿、人工代孕等手段所孕育的子女、父母间关系认定或者子女财产分割问题进行恰当规定;同时对于社团组织、其他公民、行政机构对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生育权造成侵害的情况,也应该明确规定相关社团组织、行政机构或者其他公民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为了在新婚姻法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生育自主权、开放性、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应设置专门的规章条文,对与生育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如对于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生育权冲突的解决路径、放宽收养法中关于送养人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在继承法中明确冷冻胚胎继承权利等。

    (三)明晰无效婚姻规定细则

    无效婚姻规定又可称之为情形无效婚姻、或者违法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可得出无效婚姻主要指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由于违法新婚姻法规定而促使婚姻时期失去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关系缔结形式。如重婚、没有达到法定婚姻关系缔结年龄、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前期患有医学认为不应结婚疾病且婚后无法保证治愈。

    由上述内容可知,我国新修订婚姻法中虽然明确规定无效婚姻实施范围、原则,但是缺乏实施细则,导致条款规定以外被侵害权益人无法利用法律手段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基于此,可以遵循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理念,从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细化阐述,以便将无效婚姻行为从直系血亲婚姻层拓展至非我国传统伦理理念不认可的亲缘层,为不正当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利益维护提供保障。同时考虑到人为失误、金融欺诈等对婚姻关系具有高度危害性行为,应在缩小无效婚姻规定范围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现实环境中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投入程度、投入时间,允许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恰当的精神赔偿。

    (四)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现实环境中,新婚姻法关于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财产制度运行问题主要包括房产等固定产划分、共同债务划分等问题。

    一方面,新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引起的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财产认定、共同债务偿还等问题缺乏合理性,如对于婚姻关系缔结双方个人财产、共有财产分割中关于按揭购房的房产归属条款中,明确规定若婚姻关系缔结时刻男方婚前购置房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婚姻关系缔结后期与另一方进行贷款共同偿还。则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仍然将房产归还男方,上述条例对共同归还贷款一方权益具有较大损害,且整体房产归属缺乏合理性。基于此,在新婚姻法后续修订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对房屋财产增值贡献、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共同还贷金额比例、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共同归还贷款时间、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房产购买后添附比重、未成年子女等因素,进行重新考虑。

    另一方面,针对新婚姻法中运行争议较大的第二十四条关于婚姻内部债务处理代理权限不明确问题,可以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债务认定为切入点。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进行证据搜集及共有财产代理问题分析,以保证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财产及共有债务问题有效解决。四、总结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相较于传统婚姻法而言,对于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重新界定,虽然为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法律范畴内权益维护提供了依据,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因此,相关立法及司法机构应围绕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从女性权益保护、生育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无效婚姻等方面,進行逐一规范设置,为新婚姻法在实务处理中理想效果的实现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