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技术视阈下浅析专利间接侵权问题
陈超
摘要 本文在3D打印视阈下,对3D打印技术应用过程中的专利侵权问题进行研究,着力于对3D打印运用过程中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的研究,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完善3D打印技术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 3D打印 专利 间接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 87/j.cnki.1009-05 92.2020.01.261
3D打印技术的学名是“激光快速成型技术”,又被称为“增材制造技术”。3D打印的工作原理是将3D打印源文档导入于计算机之中,再通过3D打印进行分层叠加成型进而将打印目标物制作出来。伴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与广泛运用,3D打印间接侵权问题已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3D打印视阈下间接侵权
3D打印间接侵权主体主要是专利品三维CAD源文件的提供者。3D打印专利间接侵权形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销售受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3D打印零部件或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二是擅自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专利权,许可人却未受到专利权的授权。
正如前文所述,3D打印源文档是打印的前提与基础,也决定这打印成型物的形态与属性,其作用是整个打印过程不可或缺的部分,CAD源文件应当是等同于专利法上的“专用品”或“关键部件”的。
以汽车零件的3D打印为例,当3D打印者想打印某一汽车零件时,其会通过自主建模或利用3D打印扫描仪将打印目标物的CAD文档制作出来,随后通过3D打印机即可实现打印。这将使得需要花高价进行维修的汽车,通过打印行为即可实现零件再造,也可实现汽车的再次使用,这种用以私人使用的打印行为,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显然是不会造成专利侵权。但是,如果,有人将该CAD文档上传至网络上以供他人免费的下载与使用,如果有人从网络上下载该CAD文档并打印用以商业目的,或大量的人群用以私人性质,那么该文档的上传者势必对该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已经构成了间接专利侵权。
因为,对专利权人而言,如果其受专利权法所保护的3D打印源文件被上传于网络上,供网民免费下载与打印。但是,在开放的网络平台上其面临的将是无数次的点击与下载的风险。虽然单个的下载行为看似不会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但是大量的相互独立的网络用户进行单独下载CAD文档进而使用的行为,其效果进行叠加,必将造成专利权人的专利利益严重受损。二、3D打印视阈下我国专利法面临的困境
直到现阶段,我国法律仍没有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则。关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我国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对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研究方向,我國学者仍然是以传统的商业模式为视角的,并未单独在3D打印视阈下单独研究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同时,实务中对于专利间接侵权诉讼,审判机关往往会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直接侵权制度与民法中的共同侵权制度来划分侵权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在3D打印背景下,现行的直接侵权与民法中的共同侵权不能有效的应对3D打印环境下的新型专利侵权问题。
对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首先是要将其与专利直接侵权问题进行比较性研究。对于专利间接侵权问题,我国学术界也存在着从属说与独立说两种主要观点。对于专利间接侵权持独立说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刘筠筠、张其鉴,这二位学者认为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并不需要考虑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了直接侵权,无论同一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都不影响其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
对于专利间接侵权持从属说观点的学者主要有王利明教授与崔国斌教授,王利明教授认为专利直接侵权是专利间接侵权的前提条件,没有专利直接侵权也就不存在专利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从属说认为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以直接专利侵权事实为间接专利侵权的前提;其次,间接专利侵权需要为直接专利侵权提供侵权帮助行为;最后,间接专利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须具有主观过错。崔国斌教授认为,但专利权人需证明直接侵权行为是“事实上发生”还是“法律上确认”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而言,后者对专利权人而言要求过于严苛,因此,在认定时,理论上仅需完成“事实上发生”这一最低限度的证明。
在3D打印视阈下,笔者认为,应当要考虑到伴随着3D打印技术的成熟与价格低廉,3D打印技术将会越来越普及,专利权人的利益将更容易遭受损害。因此在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时更是要着力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从属说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益。
首先,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行为人的生产经营目的是其构成专利直接侵权的前提条件。但是,在3D打印时代,人人都可成为生产者,人人亦是消费者,行为人只要打着个人生活、学习、研究的旗号即符合“非生产经营目的”,即便行为人多次重复打印或“以赠代售”这种行为将仍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侵权行为。显然,这将使得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益得不到合理的维护,专利侵权行为也将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此,我国在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时若采取从属说,则会使得那些打着生活、学习、研究旗号的人可以合法的侵害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益。
其次,3D打印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广泛运用,不仅会颠覆传统的制造业,给制造业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时专利间接侵权案件也会急剧增长,如果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都以专利直接侵权为前提条件,那么对专利权人主张权利救济的取证量将会变得非常的大,而且损害结果也将会变得更为严重,这对于保护专利权人而言无疑是非常不利的。三、在3D打印视阈下完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对于是否需要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理论界及实务届有着诸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现行的侵权法中对于共同侵权的规则足以应对间接侵权问题,没有必要通过另设法律的方式来明确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从立法上看,我国对于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的态度也是极不明确的,直到现阶段,我国仍未形成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正如前文所述,在3D打印视阈下,通过专利法中的专利直接侵权制度与民法中的共同侵权制度来划分专利间接侵权显然是不合适的,既不能有限的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益,也不利于司法的公正。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无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3D打印背景下,行为人在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许可的前提下上传专利权人的CAD源文件是否构成专利间接侵权,仍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为实现理论指导实践,立案指导诉讼的基本法理精神,构建系统性的间接侵权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我国在今后修改《专利法》时,不能再以共同侵权来应对3D打印背景下的间接侵权问题,应当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行单独设立,并完善相应的条款,比如要明确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类别、行为后果等方面。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提供标准的判定依据,从而为3D打印技术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笔者打破“从属说”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专利直接侵权制度相区分,两者并不互为前提,才能构建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但是,采取“独立说”来明确其构成要件,不以直接侵权为其前提条件。在3D打印背景下,网络的及时性及交互性使得CAD源文档一旦上传,大量的网络用户均可以通过网络自主下载该源文件,如果以直接侵权作为判定专利间接侵权的前提,再根据共同侵权的追责原则对上传者追究连带侵权责任,将使得专利权人的利益更为受损,也将浪费司法资源。四、结论
专利权的实质是一项利益平衡机制,其主要平衡的是社会公众利益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益。具体表现为:专利权人通过专利管理机构认可的方式来公开专利技术,从而换取专利法其在相当时间内对专利权人对该项技术享有独占的权利。然而,在3D打印时代将会使得每一个消费者都将成为生产者,使用人借助专利法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必将会损害到专利权人的利益。随着3D打印技术的成熟与更为广泛的运用,相关专利纠纷也将大量出现,如果没有成文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必将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因此,在3D打印视阈下,我国专利法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通过明确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系统的构建专利直接侵权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益,推进3D打印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广泛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