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学校管理法治运行过程若干问题探讨
阳谦舟
摘要:依法治校是适应服务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需要,也是每一个学校管理者的职责所在。完善学校管理法治运行就要做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以人为本,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正严明,奖惩合理;完善学校管理监督体系。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关键词:学校管理;法治运行;依法治校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制定、实施到实现的过程。法治的思想要求在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平台和框架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而在我们学校管理法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需要我们从依法治校的各个环节去逐一完善。
1 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管理需要制度来作为保障。学校管理也不例外。尽管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但在学校规章制度方面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这虽然给学校管理提供了自由的空间,却也带来一些问题。具体如某些学校的校纪校规由部分领导制定,没有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也没有设定规范的专家、学者征询机制。更有甚者,在学校章程条例制定过程中就偏向于某些利益群体,严重违背了制度的公平性。其结果就是导致学校的规章制度脱离实际、漏洞百出,引起师生的不满和抱怨,进而影响整个学校的有序管理。
学校所须遵循的法治运行模式其本质是通过既定的规则来构建一套良性管理制度,使办学过程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需具备包容学校内部不同群体间价值需求、应对学校发展中各类新情况的功能。要制定这样一套完善的学校规章制度出来,必须做到科学、民主,规范制度确立程序:①要实施一整套科学决策程序,即问题界定、目标确立、方案设计、后果预测和方案抉择等程序;②在制度确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倾听师生特别是专家学者的意见;③尽可能多地征集方案,以供选择最优方案。只搞一个方案,那样就谈不上科学决策;④重大方案抉择过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者切忌独断专行。
2 以人为本,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反复强调守法对法治的重要性。他写道:“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它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履行法律义务,还包括依法正确行使权利。
在学校管理中,往往只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却不告知你还享有哪些权利。即使个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学生也很少有主动维权的意识,或是以逆来顺受的心理放弃维权。而有少部分人却享有与其义务极不相符的权利。比如据有关调查统计发现,学生干部在学校各类评优评奖中占比非常高。当然也不可否认有些学生干部各方面都比较优秀,但这当中也存在任人唯亲、暗箱操作等问题,导致学生干部泛滥,急功近利。学生之间权力义务的不对等,影响学生学习的正常心态。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力。所以在学校管理中,一方面要求学生要遵守校纪校规,以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另一方面还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原则,努力培育校园法治文化,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不搞个别主义、特权利益,防止“制度虚置”、“制度规避”,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遇到问题,引导我们的学生通过正确程序来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真正做到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3 公正严明,正强化和负强化相结合
仅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法律的效力在于实施。在学校,管理制度的执行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部分学校管理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彻底、不连续,选择性执法,个别领导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等等。奖励不能做到公正透明,惩罚又不能做到一以贯之。这样的后果就是:获奖的同学不但不会努力学习,反而想着下次再通过投机取巧的途径获取更多利益。那些没获奖和受到惩罚的学生却会因此心生怨念,不再正确、积极地面对学习,对学校失去感情。而因执法的不连续性躲过惩罚的学生也不会感恩学校,反而会助长他们的侥幸心理,迟到、早退、旷课等违规行为会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类似的举措严重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针对这种奖惩失衡的情况,应采取斯金纳强化理论做法:正强化应具有间断性,负强化应具有连续性的策略。使奖励能获得广泛的激励作用,营造一种积极上进,你追我赶的良好学习氛围;使惩罚起到持续的威慑、矫正作用,不给人以投机心理。当然我们的教育管理者和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努力培养自己的法治意识,公正严明,奖惩合理。
4 完善学校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
现代法治通过立法、守法与执法三大环节进行,而法治原则、精神、规范能否贯彻始终并且能在不同起点往返进行,即法治的目的能否最终实现,则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存在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理论前提是法治运行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法律被违反、扭曲、误用的可能,监督的目的(1)在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2)当上述问题发生以后加以纠正或者救济,使被扰乱或中断的法治秩序得以恢复和调整。反过来说,法律监督不力又会诱发或者更进一步加剧立法、执法和守法中的各种问题。
我国学校管理中现实的法治监督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例如在学校的各种评优评奖过程中,部分院系领导或利用职务之便顺手牵羊获利、或顺水推舟“送人情”,随意分配指标的行为时常发生。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大多缺乏维权意识,或迫于“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无形压力,也是敢怒不敢言。即使问题暴露,对管理者一般也以批评教育了之,没有严格的问责制度,惩处力度不够。管理缺失必要的监督和约束的话,只会更加助长扰乱正常学校管理的气焰。
要想保证学校管理法治运行正常,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问责机制。要有清晰的监督目的、明确的监督范围、健全的监督程序,不断丰富和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和方式,如学生监督、家长监督、社会监督、公众舆论监督等。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赋予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必要的权力,敢于监督、敢于问责。使监督实现法治化、体系化和常态化。建立与权力清单相对应的责任清单,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问责、追责机制,消除和防范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确保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在制度框架下有效运行。
5 结语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们对法治社会的美好愿景,也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目标。在学校管理工作中,不管遇到怎样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要“法治”,不要“人治”,要民主,不要专制。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至今都影响着我们的管理方式,所以需要我们每一个学校管理者积极主动去培养自己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以合法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和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自己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使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更替而改变,真正体现广大师生群体的意志和利益。同时也要积极宣传法律知识,让广大师生学法懂法用法,营造校园法治文化,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逐步实现教育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