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社交网络赌博犯罪的进化
宗凤月
内容摘要:近几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网络覆盖遍及大小角落,微信通讯平台使用更为普及。2011年1月微信软件正式推出,起初是作为一款进行即时通信服务的应用程序而研发的。随着微信软件功能的不断创新升级,其功能日益多样便捷集社交、娱乐、消费、提供公共服务等于一体。此时的微信已不再单纯的只是一个手机的聊天应用软件,其已然成为中国电子革命的典型代表,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然而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是一柄双刃剑,微信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色彩的同时,亦伴随着与之相关的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其中利用微信实施的赌博犯罪迅速蔓延。微信红包游戏本是移动社交与娱乐相结合的产物,愉悦方便着大众生活,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乘机打起了‘微信红包的歪主意,加之自己的精心“钻研”,使其悄然演变为服务于赌博的隐形工具,从而牟取暴利,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对社会危害极为严重。因此,本文笔者将就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以微信红包进行变相赌博活动的行为进行揭露剖析,从而对新时代下的新型社交网络赌博犯罪加以分析并提出应对及防控对策。
关键词:微信;微信红包;赌博 ;网络犯罪
一、 微信红包犯罪的出现
自2011年微信腾讯推出,截止2015第三季度末,微信月活跃用户量已达到6亿,范围覆盖200多个国家,超90%以上智能手机安装使用,微信支付功能使用用户则达到了4亿左右。 随着微信软件的不断升级,其功能由最初的聊天、语音、视频扩大到支付、消费、充值乃至提供各种公共服务,2016年第一季度末,国内知名的大数据服务提供商QuestMobile发布了最新的《2016春季APP实力榜》,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3月份,国内移动互联网月度活跃用户数突破9.27亿,即2016年微信注册用户数量突破9.27亿。 2016年8月份,腾讯公布,2016年第二季度及中期业绩报告,数据显示,微信和Wechat合并,月活跃用户达8.06亿,同比增长34%。 不可否认,在微信软件的诸多功能中,“红包”功能无疑是其中的最大亮点,更是微信支付中渗透率最高的功能,已被越来越多的微信用户所青睐,,其不仅便捷了微信用户的支付方式,更有效加强了微信群成员间的互动。微信红包一般分为定额红包和随机红包。定额红包是指向特定对象发放特定数额的红包,一般数量为一个红包。而随机红包又称为“拼手气红包”,即塞一定金额到红包里,选择分几个红包发放,而后系统会根据金额和红包数量随机分配每个红包的金额。正是这种红包中的金额分配的随机性被一些不法分子所相中利用,经过他们自己的精心‘研究设计,微信红包已经渐趋走向赌博犯罪活动的不归路:
案例一:“面膜群”开展赌博游戏
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以开设赌场罪对4名被告人当庭作出判决。原来,她加入了一些红包群,这些群里某些人会发出一定数额的红包,然后其他人去抢,由“输家”把钱转给群内管理员,管理员抽掉其中5%至10%后继续发红包,不断循环下去。后单某经与朋友协商创建了一个红包群,使她由“玩家”变成了“庄家”。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单某、何某、吴某、蒋某等四人一起协商组建了这个名为“面膜288一盒4片”的微信群。对外打着售卖面膜的名义,实则一直在玩“红包接龙”。群内的单某等组织者在群内负责代发红包,即所谓“代包手”,通过抽头实现营利。该群还制定了详细的群规:群内发一种固定金额288元的“普通红包”,必须由“代包手”发出,每个“普通红包”由群主等组织者抽头28元,实发260元,分成5份供玩家“抢红包”。系统随机生成金额,抢到红包金额倒数第二为“输家”。组织者会提醒输家支付给“代包手”288元作为下一轮的活动本金。同时,何某等还为该群设立奖励制度,即抢到“豹子”、“顺子”的还有“官方”额外奖励。对于群成员,只接受在别的群玩过类似“游戏”的“熟客”,或者通过熟人邀请才能入群,以防人多嘴杂会引起警方注意。截至案发,“面膜288一盒4片”群成员最多时超50人,平均年龄为26岁左右,发红包数量共计500余个,涉案金额10万余元。
案例二:“微信代发红包”?他们其实在赌博
浙江台州警方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杨某等人以“微信代发红包”为形式的特大赌博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福建等10余个省市和国外几个城市,涉案人员300余人,涉案赌资累计1000余万元。每次准备赌博时,群主先在群里发个试探性的红包,主要是为了测试群的活跃度。如果有五六个人抢红包,群主就觉得活跃度可以,“赌博就开始了”。 该群有严格的群规则:由群里代发红包的人(简称代包手)发红包,群内的赌博人员抢红包,抢到金额最小的人发下一个红包。代包手要抽头红包总金额的5%至10%。如有陌生人加入赌博群需缴纳一定的押金,以防止陌生人只抢红包、不发红包;如有群内的赌博人员介绍他人入群,还要由介绍人担保。
案例三:红包接龙,设赌局
网友被朋友拉进一个微信群,他发现群里不断有人发红包,“一天至少要发三四十个红包”,与此同时,管理员推出一个押注的游戏,“以第二个抢到红包的尾数作为随机开奖号码,群友只有猜中大小、单双或者数字,就可以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押注归“庄家”。在这个微信群里,网友泡了两天,押了数十把,输掉六千多元。这已然是赤裸裸的赌博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红包接龙”玩法也已经慢慢演变成了变相的赌博方式:(一)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二)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三)手气最佳者固定金额接龙;“拼手气红包”是随机分配红包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和竞猜性,增加了大众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了红包的这种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制定红包规则,从中牟利,将微信红包演变成了赌博的载体,抢发红包成为了披着隐形外衣的赌博行为。
以上三个案例,虽然案情各异,犯罪程度不一,但颇有异曲同工之“妙处”,散发出赌博行为的‘气息。在对“微信红包”这一上升为赌博犯罪的行为进行分析前,个人觉得首先有必要对微信红包是否构成赌博相关犯罪予以界定,即如何把握红包的“娱乐”和“赌博”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也就是说如上述三个案例中,微信群主或组织者将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聚众赌博罪,代包手为从犯。所以,在抢发微信红包时,若发现该红包金额较大,或者由固定的群成员短时间内集中连续发放较大数额的红包时,则应该对这样的微信群提高警惕,切勿随意参与,必要时可以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如果是亲友之间为增进感情密切关系而进行的小额互发、不涉及营利的,可视为赠予,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群主或者代包手存在抽成获利情况,就可能涉嫌赌博。由此可见,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初步判断红包发放行为是否涉嫌赌博相关犯罪的依据所在。
二 、微信红包犯罪出现的原因
(一) 本质根源—犯罪嫌疑人的过度贪利
任何犯罪,其背后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适当追求利益,可激发人们努力奋斗的激情和动力。然而过度的追求利益,会使人迷失自我,走向犯罪的深渊。在这个以金钱为主角的时代,盛传着的那句“名言”:金钱不是万能的,没有它却是万万不能的,将金钱的作用和地位又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与此同时,人们对金钱的占用欲望也愈来愈烈。凡人都有欲望,无欲不构成人生。 有欲望不可怕,可怕的是欲望的无限膨胀,贪利的永无止境,最终使其自身冲出理性的底线,踩到法律的‘红线。微信抢红包的行为,正是人们贪利的画像,用户在抢红包时抱着极大的期望,希望自己抢到金额最大或较大的红包,而占有欲在此时也开始慢慢膨胀。手气不错,抢到较大金额红包的用户,以期在下一次的抢发中获取更大金额的红包,而手气不佳的用户,则会把之前的期望寄予到下一轮的红包中。就这样在一次次的抢发红包的过程中,用户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占有欲也越来越强烈,玩下去的“信念”也越来越坚定,即形成了所谓的“瘾”。所以,微信红包的赌博犯罪活动,也正是击中了犯罪嫌疑人贪婪的心境,才得以无阻力的拉拢其加入红包群,进而开展‘赤裸裸的赌博活动。
(二) 天然条件——微信的‘红包功能
微信创立之初的目的是开发一款社交软件,旨在于密切亲友之间的联系。而后随着微信软件的不断升级,其功能由最初的聊天、语音、视频扩大到支付、消费、充值乃至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其中,微信的红包功能是其中的一大亮点。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于2014年初推出的新功能,其可以实现收发红包、转账、提现等目的。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交平台,其具有互动性、游戏性、趣味性等特点,符合当前的潮流大势。“抢发红包”更是愉悦了微信群的聊天氛围,增加了聊天趣味。尤其是拼手气红包更是给用户以新的刺激和体验,赋予其游戏性质,使用户越发对发抢红包上“瘾”。用户抱着对红包金额“拼运气靠手气”的渴望,在不劳而获的利益驱使下,逢包必抢,几近疯狂。微信抢红包让深藏在人类身体深处的贪欲愈加膨胀,刺激着用户的神经,激发用户好玩和喜赌的情绪,慢慢地使微信红包变了‘质,成为了赌博犯罪的外在诱因。
(三) 有利条件——微信监管漏洞
利用微信红包进行的赌博行为,是利用社交工具兴起的新型网络犯罪。目前我国对于微信的监管仍然存有漏洞,而红包赌博犯罪就是钻了微信管理漏洞的空子,才得以猖獗发展。微信用户监管不到位:第一,微信注册的条件标准低。首先,对于微信账号的注册,QQ号、手机码、邮箱三者用其一即可进行注册,而同一个人拥有的QQ号、手机号及邮箱的数量又不限一个, QQ号可以重复申请,邮箱亦是如此,所以同一个用户的微信账号数量也可以是多个。其次,微信的注册实行非实名制,未与用户的身份证件挂钩,那么犯罪分子在利用微信红包实施赌博相关犯罪后,很难通过微信账户的个人信息进行追踪定位。第二,微信缺乏安全认证,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对于近日在网上刮起的“微商风”,微商用户可以通过非法途径买入微信账号信息,然后根据微信账号逐个邀请加为好友。同时微信软件内的“摇一摇”、“漂流瓶”、“附近的人”等功能,用户不需要任何认证即可发出好友邀请,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三,非法信息泛滥,微信环境安全存隐患。微商时代的兴起,使得微商的销售信息频频刷新朋友圈,信息泛滥,其中不乏非法信息,如黄色信息,煽动性言论,虚假信息充斥着微信朋友圈。第四,微信用户的评价系统不完善。微信软件服务商在提供软件时,未对用户的信誉设置评价机制,使得用户行为不受约束和监督,同时由于微信账号在注册时未采用实名制,所以对于利用微信进行犯罪的用户也无法跟踪查处,再加上打击防范体系不完善,执法部门内部的不协调,使得监管境遇尴尬无力。
(四) 犯罪诱饵——微信的‘红包规则
微信红包犯罪的产生,离不开红包群里诱人的红包规则,如上述案例三中,红包押注的游戏规则:“以第二个抢到红包的尾数作为随机开奖号码,群友只有猜中大小、单双或者数字,就可以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押注归“庄家”。如以下几种红包接龙的玩法:1、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组织者或参与者率先在群里发出第一个随机红包,手气最佳者按照其所获得的金额乘以相应的倍数,接力发随机红包到群里,依次继续,循环往复;2、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抢的红包金额最大者按照约定将一定的金额通过微信转账给组织者(代包手),再由组织者统一转账给群内其他参与者;3、手气最佳者固定金额接龙:抢到红包金额最小者按照约定的数额继续发放红包到群里,当然中间也要经过代包手,由代包手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剩下的钱发到红包群。以上任一玩法都足以诱惑微信用户尝试一两把,并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年收入万元以上已不是难事,每个家庭平均拥有1-2部智能手机。据数据资料显示,2015年我国智能手机用户量增加21.8%。只要你拥有一部智能手机,注册一个微信账号,即有机会参与抢红包游戏。当你的微信没有遇到诱人的红包规则时,你也许会一直享受微信红包的娱乐功能,而如果一旦你阅读了诱人的规则,脆弱的意志无法抑制非理性的欲望,尝试一两次后,瘾性发作,逐步迈向赌博的深渊。红包规则的制定者,无疑是利用了红包分配金额的随机性和人性的贪婪,给微信红包披上了赌博的隐形衣,明目张胆地实施赌博犯罪。
三、 新型网络赌博犯罪行为的特点
利用社交工具进行新型网络赌博犯罪,具有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流动性大、迷惑性强、影响面广的特点。
(一)犯罪成本更低
利用微信红包赌博活动只要有网络外加一部手机注册一个微信账号或者创建一个微信群即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随时随地参与。相比于传统赌博活动其摆脱了对时间、空间、场所和服务人员的依赖,更无需携带大量现金跨省市甚至跨境进行赌博,对于传统开设赌场者和赌博参与者而言,其经济成本都极大降低。微信红包赌博相比于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网络赌博,操作步骤也更为简便,往往一包定输赢;规则更为简单明了,用户能很快掌握;单笔投入金额小,易于被大众接受。同时,微信抢红包时间短促,每轮周期较短,从发红包到下注再到定输赢一局仅仅需要几十秒,时间投入相对于传统的赌博行为大大缩短。所以利用社交工具进行的新型网络赌博犯罪较传统赌博和计算机网络赌博活动投入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都大大降低。
(二)犯罪方式隐蔽性更强
利用微信进行的新型网络赌博犯罪活动隐蔽性极强。首先,其利用微信这类社交软件及微信自带的发红包功能,常常以正常的娱乐活动面目示人,给人以正常使用的表象。其次,通过群主设置微信群名称来掩人之耳目,如案例一中被告人创建的微信群名为“面膜288一盒4片”让人误认为是代购群而放松警惕。最后,用户加入红包群还设置一定的入门门槛,如案例一中“群成只接受在别的群玩过类似“游戏”的“熟客”,或者通过熟人邀请才能入群”及案例二中有陌生人加入赌博群需缴纳一定的押金,有群内的赌博人员介绍他人入群,还要由介绍人担保等。可见红包群从群名称的确定到群成员的吸收都非常小心谨慎,安全工作做得相当到位,与此同时更是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难发现、难跟踪、难取证、难打击。
(三)犯罪迷惑性极强
新型赌博犯罪的迷惑性主要体现在群主制定的“红包规则”上,很多群友在实施抢发红包行为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赌博犯罪。并且在相关的采访调查中,也有大部分群众认为这样的抢红包行为不会构成赌博犯罪,其一数额较小,相比于传统赌博每次成千上万的押注行为,微信红包单笔数额较小几十到几百不等;其二,红包游戏规则的刺激性和趣味性迷惑了其犯罪性,如上述案例三中提到的红包接龙的玩法、奖励制度等给用户以极强的趣味性和吸引力,让人很难将游戏与犯罪相联系,进而掩盖了其犯罪本质。第三,红包金额分配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能让参与者感到公平,在增添游戏娱乐性的同时迷惑了行为的违法性。
(四)犯罪的传播速度极快、人员流动性大
新型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仍然是建立在网络的基础之上,而网络的传播速度是极其令人震惊的。微信作为一款社交工具,每个用户都有自己的微信好友。据腾讯公布的微信用户数据显示,60%以上的微信用户是年轻人(15-29岁),且每个年轻人平均有128位好友。 一旦自己加入红包赌博群,并通过通过朋友圈分享‘战绩,很快其微信好友也会蠢蠢欲动,心理动摇,在利益心驱使下也会按耐不住加入所谓的‘红包群,慢慢地微信好友的好友再以此往复,参群人员越吸越多,加速了红包群成员的数量。同时微信软件的“摇一摇”、“漂流瓶”、“附近的人”等功能也方便了微信用户结交陌生好友,扩大社交面。此外,由于微信红包群的建立是基于非法利益而创建的,所以其存在基础并不牢固,群主或组织者一旦察觉到异样或是嗅到司法气息将会随时解散,迅速另立新群,重新掩饰,躲避追查,所以红包群的成员流动性非常大。
(五)犯罪专业化要求降低,犯罪人群覆盖面更广
利用微信红包进行的赌博行为,相比较于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网络赌博,专业化要求低,如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需要建立赌博网站,网站系统的管理维护升级,都需要具备较专业的计算机知识。此外,网站赌博种类还包括足球赌博,这也需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具备相应的足球知识等等。而微信红包赌博,专业化要求极低,首先无需开设赌博网站,只需注册个微信账号或是创建一个微信群即可参与;其次无需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只要拥有一部智能手机,会应用微信软件即可;最后,目前微信红包赌博的种类基本都是数字游戏、筛子游戏,暂不涉及足球等游戏,所以组织者和参与者也无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同时,也正是由于微信红包赌博活动的专业化要求较低,简单易掌握,所以犯罪人群较庞大,年龄覆盖面较广。其中,红包赌博犯罪的组织者多是“80后”、“90后”年轻人,参与者年龄层次参差不齐,主要以年轻人居多,如此现象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四、 新型网络赌博犯罪的预防
针对目前我国出现的利用社交工具平台的新型网络犯罪现象,现有规范和制度存在空白点,防范手段和方法不足以应对,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出现的新情形,首先及时制定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法律规范和政策制度,同时要采用先进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加大打击力度。
(一) 完善社交网络立法,加强社交平台监管
任何打击犯罪的行为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打击网络犯罪更是如此。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犯罪的变种新形式层出不穷,然而往往是新的犯罪形式出现了,才制定出对其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法律的滞后性,给了新型网络犯罪发展的空间。因此,进行网络立法时,要具有敏锐的网络洞察力,增强网络立法的前瞻性。同时,对于社交平台的监管工作更是不可松懈,这就是需要侦查部门与网络、手机运营商、软件开发商相互协作配合,加强专项打击,共同致力于网络环境的安全防范,维护好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强有力的网络监察和执法力度,对于社交网络犯罪才能有足够量的震慑力。
(二) 依靠技术支持,保护网络信息安全
解决技术难题还是应该依靠科学技术。遏制微信红包赌博行为需要法规制约更需要技术治本。首先,微信软件本身有一个不断完善更新的过程,对于微信本身现存的缺陷,可以通过软件开发商的技术改进予以弥补,如对于微信用户红包的日最高额度及日发次数做出一定的限制;对于“漂流瓶”、“摇一摇”等结交陌生人的功能,需要用户设置一定的权限,允许或者不允许陌生人被别人发现等;对微信用户进行信誉等级评价,引入等级制和失信黑名单制;对于信息的准入,微信软件需设置一定的后台审查机制,堵塞非法信息进入途径等等。同时,微信用户也要提高应用社交软件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轻信陌生邀请,警惕红包群,对于微信异常情况,提高警惕,及时报告司法部门,保护社交网络信息安全。
(三) 提高大众社交网络安全防范意识,维护社交网络环境秩序
网络的普及,使大众无时无刻不处在网络环境中,网络中的安全隐患也伴随而生。广大网民需要树立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理性使用社交网络软件,如需要大众把握微信红包赌博的行为要件,识破其欺骗性,如对于微信的陌生用户或不了解的用户申请加自己为好友的,要谨慎审查,切记随意接受邀请。在社交软件中尽量避免公开个人信息,如若必须予以公开,则需要对公开条款阅读清楚,再谨慎决定。而对于发现他人在朋友圈炫耀‘战绩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或者有违法犯罪迹象者则要及时通报司法部门,维护社交网络环境秩序。
(四) 加强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新型网络赌博犯罪的学习和研究,强化专业打击
新时代下,利用社交工具的新型网络赌博犯罪呈现出成本低、隐蔽性强、迷惑性大、传播速度快、成员流动性大、社会危害升级等特点。较之传统赌博及利用计算机赌博活动有所进化升级,与此相应,司法执法人员更应该对该类新型社交网络犯罪进行认真剖析研究,摸清犯罪特点,理清犯罪结构,提升跟踪定位能力、加强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采取相对应的打击行为和防范措施。同时,还要就典型的新型社交网络犯罪加强对大众进行宣传教育,发挥警示宣传作用。此外,各司法执法部门要密切联系,强化部门协同,对于跨境跨区的社交网络犯罪,要互相配合,同心协力,切实承担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司法职责。
五、 结语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不断进步,各种社交软件应运而生,微信只是其产物之一。任何高科技事物的出现和发展,对我们来说都是挑战,微信软件亦是如此。微信作为新鲜事物的出现,同样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确实丰富和方便了大众的生活,密切了亲友间的联系,但同时也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而实施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对于利用微信红包这种非常隐蔽又极易迅速蔓延的方式进行赌博,使侦查机关的工作面临难发现、难追踪、难打击的困境。这将需要社会大众的配合、执法部门的合作、软件运用商的技术支持、及广大网民的警惕留心,对红包赌博行为及时发现、重点打击,争取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交网络环境,人人有责!
内容摘要:近几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网络覆盖遍及大小角落,微信通讯平台使用更为普及。2011年1月微信软件正式推出,起初是作为一款进行即时通信服务的应用程序而研发的。随着微信软件功能的不断创新升级,其功能日益多样便捷集社交、娱乐、消费、提供公共服务等于一体。此时的微信已不再单纯的只是一个手机的聊天应用软件,其已然成为中国电子革命的典型代表,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然而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是一柄双刃剑,微信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色彩的同时,亦伴随着与之相关的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其中利用微信实施的赌博犯罪迅速蔓延。微信红包游戏本是移动社交与娱乐相结合的产物,愉悦方便着大众生活,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乘机打起了‘微信红包的歪主意,加之自己的精心“钻研”,使其悄然演变为服务于赌博的隐形工具,从而牟取暴利,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对社会危害极为严重。因此,本文笔者将就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以微信红包进行变相赌博活动的行为进行揭露剖析,从而对新时代下的新型社交网络赌博犯罪加以分析并提出应对及防控对策。
关键词:微信;微信红包;赌博 ;网络犯罪
一、 微信红包犯罪的出现
自2011年微信腾讯推出,截止2015第三季度末,微信月活跃用户量已达到6亿,范围覆盖200多个国家,超90%以上智能手机安装使用,微信支付功能使用用户则达到了4亿左右。 随着微信软件的不断升级,其功能由最初的聊天、语音、视频扩大到支付、消费、充值乃至提供各种公共服务,2016年第一季度末,国内知名的大数据服务提供商QuestMobile发布了最新的《2016春季APP实力榜》,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3月份,国内移动互联网月度活跃用户数突破9.27亿,即2016年微信注册用户数量突破9.27亿。 2016年8月份,腾讯公布,2016年第二季度及中期业绩报告,数据显示,微信和Wechat合并,月活跃用户达8.06亿,同比增长34%。 不可否认,在微信软件的诸多功能中,“红包”功能无疑是其中的最大亮点,更是微信支付中渗透率最高的功能,已被越来越多的微信用户所青睐,,其不仅便捷了微信用户的支付方式,更有效加强了微信群成员间的互动。微信红包一般分为定额红包和随机红包。定额红包是指向特定对象发放特定数额的红包,一般数量为一个红包。而随机红包又称为“拼手气红包”,即塞一定金额到红包里,选择分几个红包发放,而后系统会根据金额和红包数量随机分配每个红包的金额。正是这种红包中的金额分配的随机性被一些不法分子所相中利用,经过他们自己的精心‘研究设计,微信红包已经渐趋走向赌博犯罪活动的不归路:
案例一:“面膜群”开展赌博游戏
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以开设赌场罪对4名被告人当庭作出判决。原来,她加入了一些红包群,这些群里某些人会发出一定数额的红包,然后其他人去抢,由“输家”把钱转给群内管理员,管理员抽掉其中5%至10%后继续发红包,不断循环下去。后单某经与朋友协商创建了一个红包群,使她由“玩家”变成了“庄家”。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单某、何某、吴某、蒋某等四人一起协商组建了这个名为“面膜288一盒4片”的微信群。对外打着售卖面膜的名义,实则一直在玩“红包接龙”。群内的单某等组织者在群内负责代发红包,即所谓“代包手”,通过抽头实现营利。该群还制定了详细的群规:群内发一种固定金额288元的“普通红包”,必须由“代包手”发出,每个“普通红包”由群主等组织者抽头28元,实发260元,分成5份供玩家“抢红包”。系统随机生成金额,抢到红包金额倒数第二为“输家”。组织者会提醒输家支付给“代包手”288元作为下一轮的活动本金。同时,何某等还为该群设立奖励制度,即抢到“豹子”、“顺子”的还有“官方”额外奖励。对于群成员,只接受在别的群玩过类似“游戏”的“熟客”,或者通过熟人邀请才能入群,以防人多嘴杂会引起警方注意。截至案发,“面膜288一盒4片”群成员最多时超50人,平均年龄为26岁左右,发红包数量共计500余个,涉案金额10万余元。
案例二:“微信代发红包”?他们其实在赌博
浙江台州警方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杨某等人以“微信代发红包”为形式的特大赌博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福建等10余个省市和国外几个城市,涉案人员300余人,涉案赌资累计1000余万元。每次准备赌博时,群主先在群里发个试探性的红包,主要是为了测试群的活跃度。如果有五六个人抢红包,群主就觉得活跃度可以,“赌博就开始了”。 该群有严格的群规则:由群里代发红包的人(简称代包手)发红包,群内的赌博人员抢红包,抢到金额最小的人发下一个红包。代包手要抽头红包总金额的5%至10%。如有陌生人加入赌博群需缴纳一定的押金,以防止陌生人只抢红包、不发红包;如有群内的赌博人员介绍他人入群,还要由介绍人担保。
案例三:红包接龙,设赌局
网友被朋友拉进一个微信群,他发现群里不断有人发红包,“一天至少要发三四十个红包”,与此同时,管理员推出一个押注的游戏,“以第二个抢到红包的尾数作为随机开奖号码,群友只有猜中大小、单双或者数字,就可以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押注归“庄家”。在这个微信群里,网友泡了两天,押了数十把,输掉六千多元。这已然是赤裸裸的赌博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红包接龙”玩法也已经慢慢演变成了变相的赌博方式:(一)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二)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三)手气最佳者固定金额接龙;“拼手气红包”是随机分配红包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和竞猜性,增加了大众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了红包的这种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制定红包规则,从中牟利,将微信红包演变成了赌博的载体,抢发红包成为了披着隐形外衣的赌博行为。
以上三个案例,虽然案情各异,犯罪程度不一,但颇有异曲同工之“妙处”,散发出赌博行为的‘气息。在对“微信红包”这一上升为赌博犯罪的行为进行分析前,个人觉得首先有必要对微信红包是否构成赌博相关犯罪予以界定,即如何把握红包的“娱乐”和“赌博”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也就是说如上述三个案例中,微信群主或组织者将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聚众赌博罪,代包手为从犯。所以,在抢发微信红包时,若发现该红包金额较大,或者由固定的群成员短时间内集中连续发放较大数额的红包时,则应该对这样的微信群提高警惕,切勿随意参与,必要时可以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如果是亲友之间为增进感情密切关系而进行的小额互发、不涉及营利的,可视为赠予,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群主或者代包手存在抽成获利情况,就可能涉嫌赌博。由此可见,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初步判断红包发放行为是否涉嫌赌博相关犯罪的依据所在。
二 、微信红包犯罪出现的原因
(一) 本质根源—犯罪嫌疑人的过度贪利
任何犯罪,其背后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适当追求利益,可激发人们努力奋斗的激情和动力。然而过度的追求利益,会使人迷失自我,走向犯罪的深渊。在这个以金钱为主角的时代,盛传着的那句“名言”:金钱不是万能的,没有它却是万万不能的,将金钱的作用和地位又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与此同时,人们对金钱的占用欲望也愈来愈烈。凡人都有欲望,无欲不构成人生。 有欲望不可怕,可怕的是欲望的无限膨胀,贪利的永无止境,最终使其自身冲出理性的底线,踩到法律的‘红线。微信抢红包的行为,正是人们贪利的画像,用户在抢红包时抱着极大的期望,希望自己抢到金额最大或较大的红包,而占有欲在此时也开始慢慢膨胀。手气不错,抢到较大金额红包的用户,以期在下一次的抢发中获取更大金额的红包,而手气不佳的用户,则会把之前的期望寄予到下一轮的红包中。就这样在一次次的抢发红包的过程中,用户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占有欲也越来越强烈,玩下去的“信念”也越来越坚定,即形成了所谓的“瘾”。所以,微信红包的赌博犯罪活动,也正是击中了犯罪嫌疑人贪婪的心境,才得以无阻力的拉拢其加入红包群,进而开展‘赤裸裸的赌博活动。
(二) 天然条件——微信的‘红包功能
微信创立之初的目的是开发一款社交软件,旨在于密切亲友之间的联系。而后随着微信软件的不断升级,其功能由最初的聊天、语音、视频扩大到支付、消费、充值乃至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其中,微信的红包功能是其中的一大亮点。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于2014年初推出的新功能,其可以实现收发红包、转账、提现等目的。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交平台,其具有互动性、游戏性、趣味性等特点,符合当前的潮流大势。“抢发红包”更是愉悦了微信群的聊天氛围,增加了聊天趣味。尤其是拼手气红包更是给用户以新的刺激和体验,赋予其游戏性质,使用户越发对发抢红包上“瘾”。用户抱着对红包金额“拼运气靠手气”的渴望,在不劳而获的利益驱使下,逢包必抢,几近疯狂。微信抢红包让深藏在人类身体深处的贪欲愈加膨胀,刺激着用户的神经,激发用户好玩和喜赌的情绪,慢慢地使微信红包变了‘质,成为了赌博犯罪的外在诱因。
(三) 有利条件——微信监管漏洞
利用微信红包进行的赌博行为,是利用社交工具兴起的新型网络犯罪。目前我国对于微信的监管仍然存有漏洞,而红包赌博犯罪就是钻了微信管理漏洞的空子,才得以猖獗发展。微信用户监管不到位:第一,微信注册的条件标准低。首先,对于微信账号的注册,QQ号、手机码、邮箱三者用其一即可进行注册,而同一个人拥有的QQ号、手机号及邮箱的数量又不限一个, QQ号可以重复申请,邮箱亦是如此,所以同一个用户的微信账号数量也可以是多个。其次,微信的注册实行非实名制,未与用户的身份证件挂钩,那么犯罪分子在利用微信红包实施赌博相关犯罪后,很难通过微信账户的个人信息进行追踪定位。第二,微信缺乏安全认证,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对于近日在网上刮起的“微商风”,微商用户可以通过非法途径买入微信账号信息,然后根据微信账号逐个邀请加为好友。同时微信软件内的“摇一摇”、“漂流瓶”、“附近的人”等功能,用户不需要任何认证即可发出好友邀请,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三,非法信息泛滥,微信环境安全存隐患。微商时代的兴起,使得微商的销售信息频频刷新朋友圈,信息泛滥,其中不乏非法信息,如黄色信息,煽动性言论,虚假信息充斥着微信朋友圈。第四,微信用户的评价系统不完善。微信软件服务商在提供软件时,未对用户的信誉设置评价机制,使得用户行为不受约束和监督,同时由于微信账号在注册时未采用实名制,所以对于利用微信进行犯罪的用户也无法跟踪查处,再加上打击防范体系不完善,执法部门内部的不协调,使得监管境遇尴尬无力。
(四) 犯罪诱饵——微信的‘红包规则
微信红包犯罪的产生,离不开红包群里诱人的红包规则,如上述案例三中,红包押注的游戏规则:“以第二个抢到红包的尾数作为随机开奖号码,群友只有猜中大小、单双或者数字,就可以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押注归“庄家”。如以下几种红包接龙的玩法:1、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组织者或参与者率先在群里发出第一个随机红包,手气最佳者按照其所获得的金额乘以相应的倍数,接力发随机红包到群里,依次继续,循环往复;2、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抢的红包金额最大者按照约定将一定的金额通过微信转账给组织者(代包手),再由组织者统一转账给群内其他参与者;3、手气最佳者固定金额接龙:抢到红包金额最小者按照约定的数额继续发放红包到群里,当然中间也要经过代包手,由代包手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剩下的钱发到红包群。以上任一玩法都足以诱惑微信用户尝试一两把,并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年收入万元以上已不是难事,每个家庭平均拥有1-2部智能手机。据数据资料显示,2015年我国智能手机用户量增加21.8%。只要你拥有一部智能手机,注册一个微信账号,即有机会参与抢红包游戏。当你的微信没有遇到诱人的红包规则时,你也许会一直享受微信红包的娱乐功能,而如果一旦你阅读了诱人的规则,脆弱的意志无法抑制非理性的欲望,尝试一两次后,瘾性发作,逐步迈向赌博的深渊。红包规则的制定者,无疑是利用了红包分配金额的随机性和人性的贪婪,给微信红包披上了赌博的隐形衣,明目张胆地实施赌博犯罪。
三、 新型网络赌博犯罪行为的特点
利用社交工具进行新型网络赌博犯罪,具有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流动性大、迷惑性强、影响面广的特点。
(一)犯罪成本更低
利用微信红包赌博活动只要有网络外加一部手机注册一个微信账号或者创建一个微信群即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随时随地参与。相比于传统赌博活动其摆脱了对时间、空间、场所和服务人员的依赖,更无需携带大量现金跨省市甚至跨境进行赌博,对于传统开设赌场者和赌博参与者而言,其经济成本都极大降低。微信红包赌博相比于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网络赌博,操作步骤也更为简便,往往一包定输赢;规则更为简单明了,用户能很快掌握;单笔投入金额小,易于被大众接受。同时,微信抢红包时间短促,每轮周期较短,从发红包到下注再到定输赢一局仅仅需要几十秒,时间投入相对于传统的赌博行为大大缩短。所以利用社交工具进行的新型网络赌博犯罪较传统赌博和计算机网络赌博活动投入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都大大降低。
(二)犯罪方式隐蔽性更强
利用微信进行的新型网络赌博犯罪活动隐蔽性极强。首先,其利用微信这类社交软件及微信自带的发红包功能,常常以正常的娱乐活动面目示人,给人以正常使用的表象。其次,通过群主设置微信群名称来掩人之耳目,如案例一中被告人创建的微信群名为“面膜288一盒4片”让人误认为是代购群而放松警惕。最后,用户加入红包群还设置一定的入门门槛,如案例一中“群成只接受在别的群玩过类似“游戏”的“熟客”,或者通过熟人邀请才能入群”及案例二中有陌生人加入赌博群需缴纳一定的押金,有群内的赌博人员介绍他人入群,还要由介绍人担保等。可见红包群从群名称的确定到群成员的吸收都非常小心谨慎,安全工作做得相当到位,与此同时更是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难发现、难跟踪、难取证、难打击。
(三)犯罪迷惑性极强
新型赌博犯罪的迷惑性主要体现在群主制定的“红包规则”上,很多群友在实施抢发红包行为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赌博犯罪。并且在相关的采访调查中,也有大部分群众认为这样的抢红包行为不会构成赌博犯罪,其一数额较小,相比于传统赌博每次成千上万的押注行为,微信红包单笔数额较小几十到几百不等;其二,红包游戏规则的刺激性和趣味性迷惑了其犯罪性,如上述案例三中提到的红包接龙的玩法、奖励制度等给用户以极强的趣味性和吸引力,让人很难将游戏与犯罪相联系,进而掩盖了其犯罪本质。第三,红包金额分配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能让参与者感到公平,在增添游戏娱乐性的同时迷惑了行为的违法性。
(四)犯罪的传播速度极快、人员流动性大
新型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仍然是建立在网络的基础之上,而网络的传播速度是极其令人震惊的。微信作为一款社交工具,每个用户都有自己的微信好友。据腾讯公布的微信用户数据显示,60%以上的微信用户是年轻人(15-29岁),且每个年轻人平均有128位好友。 一旦自己加入红包赌博群,并通过通过朋友圈分享‘战绩,很快其微信好友也会蠢蠢欲动,心理动摇,在利益心驱使下也会按耐不住加入所谓的‘红包群,慢慢地微信好友的好友再以此往复,参群人员越吸越多,加速了红包群成员的数量。同时微信软件的“摇一摇”、“漂流瓶”、“附近的人”等功能也方便了微信用户结交陌生好友,扩大社交面。此外,由于微信红包群的建立是基于非法利益而创建的,所以其存在基础并不牢固,群主或组织者一旦察觉到异样或是嗅到司法气息将会随时解散,迅速另立新群,重新掩饰,躲避追查,所以红包群的成员流动性非常大。
(五)犯罪专业化要求降低,犯罪人群覆盖面更广
利用微信红包进行的赌博行为,相比较于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网络赌博,专业化要求低,如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需要建立赌博网站,网站系统的管理维护升级,都需要具备较专业的计算机知识。此外,网站赌博种类还包括足球赌博,这也需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具备相应的足球知识等等。而微信红包赌博,专业化要求极低,首先无需开设赌博网站,只需注册个微信账号或是创建一个微信群即可参与;其次无需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只要拥有一部智能手机,会应用微信软件即可;最后,目前微信红包赌博的种类基本都是数字游戏、筛子游戏,暂不涉及足球等游戏,所以组织者和参与者也无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同时,也正是由于微信红包赌博活动的专业化要求较低,简单易掌握,所以犯罪人群较庞大,年龄覆盖面较广。其中,红包赌博犯罪的组织者多是“80后”、“90后”年轻人,参与者年龄层次参差不齐,主要以年轻人居多,如此现象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四、 新型网络赌博犯罪的预防
针对目前我国出现的利用社交工具平台的新型网络犯罪现象,现有规范和制度存在空白点,防范手段和方法不足以应对,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出现的新情形,首先及时制定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法律规范和政策制度,同时要采用先进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加大打击力度。
(一) 完善社交网络立法,加强社交平台监管
任何打击犯罪的行为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打击网络犯罪更是如此。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犯罪的变种新形式层出不穷,然而往往是新的犯罪形式出现了,才制定出对其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法律的滞后性,给了新型网络犯罪发展的空间。因此,进行网络立法时,要具有敏锐的网络洞察力,增强网络立法的前瞻性。同时,对于社交平台的监管工作更是不可松懈,这就是需要侦查部门与网络、手机运营商、软件开发商相互协作配合,加强专项打击,共同致力于网络环境的安全防范,维护好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强有力的网络监察和执法力度,对于社交网络犯罪才能有足够量的震慑力。
(二) 依靠技术支持,保护网络信息安全
解决技术难题还是应该依靠科学技术。遏制微信红包赌博行为需要法规制约更需要技术治本。首先,微信软件本身有一个不断完善更新的过程,对于微信本身现存的缺陷,可以通过软件开发商的技术改进予以弥补,如对于微信用户红包的日最高额度及日发次数做出一定的限制;对于“漂流瓶”、“摇一摇”等结交陌生人的功能,需要用户设置一定的权限,允许或者不允许陌生人被别人发现等;对微信用户进行信誉等级评价,引入等级制和失信黑名单制;对于信息的准入,微信软件需设置一定的后台审查机制,堵塞非法信息进入途径等等。同时,微信用户也要提高应用社交软件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轻信陌生邀请,警惕红包群,对于微信异常情况,提高警惕,及时报告司法部门,保护社交网络信息安全。
(三) 提高大众社交网络安全防范意识,维护社交网络环境秩序
网络的普及,使大众无时无刻不处在网络环境中,网络中的安全隐患也伴随而生。广大网民需要树立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理性使用社交网络软件,如需要大众把握微信红包赌博的行为要件,识破其欺骗性,如对于微信的陌生用户或不了解的用户申请加自己为好友的,要谨慎审查,切记随意接受邀请。在社交软件中尽量避免公开个人信息,如若必须予以公开,则需要对公开条款阅读清楚,再谨慎决定。而对于发现他人在朋友圈炫耀‘战绩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或者有违法犯罪迹象者则要及时通报司法部门,维护社交网络环境秩序。
(四) 加强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新型网络赌博犯罪的学习和研究,强化专业打击
新时代下,利用社交工具的新型网络赌博犯罪呈现出成本低、隐蔽性强、迷惑性大、传播速度快、成员流动性大、社会危害升级等特点。较之传统赌博及利用计算机赌博活动有所进化升级,与此相应,司法执法人员更应该对该类新型社交网络犯罪进行认真剖析研究,摸清犯罪特点,理清犯罪结构,提升跟踪定位能力、加强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采取相对应的打击行为和防范措施。同时,还要就典型的新型社交网络犯罪加强对大众进行宣传教育,发挥警示宣传作用。此外,各司法执法部门要密切联系,强化部门协同,对于跨境跨区的社交网络犯罪,要互相配合,同心协力,切实承担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司法职责。
五、 结语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不断进步,各种社交软件应运而生,微信只是其产物之一。任何高科技事物的出现和发展,对我们来说都是挑战,微信软件亦是如此。微信作为新鲜事物的出现,同样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确实丰富和方便了大众的生活,密切了亲友间的联系,但同时也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而实施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对于利用微信红包这种非常隐蔽又极易迅速蔓延的方式进行赌博,使侦查机关的工作面临难发现、难追踪、难打击的困境。这将需要社会大众的配合、执法部门的合作、软件运用商的技术支持、及广大网民的警惕留心,对红包赌博行为及时发现、重点打击,争取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交网络环境,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