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劳动力视角下的劳动风险及其防范
张可飞
摘要 在共享经济时代,劳动组织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个体与互联网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也会越来越频繁,摩擦也会因为新经济模式的出现而出现。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已经很难适应平台经济发展中新型的灵活用工形式,并且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悖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保护网约工的合法权益。通过研究解决当局互联网平台公司与劳动个体因主体地位不确定、劳动个人信用问题等引发的矛盾,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让新型灵活的就业模式在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且能发挥其巨大的作用和贡献。
关键词 共享劳动力 劳动关系 劳动风险
基金项目:2019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 2019009)——共享劳动力视角下的劳动关系矛盾及风险防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302
2016年共享单车的兴起将共享的概念带入了人们的视野,推入了高峰。2017年共享经济更加发展壮大起来,涉及行业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种种创新发挥着人们的想象力,现在共享运用到了劳动力,使世界的组织模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新经济的单位不是企业,而是个体,个人可以有更多机会选择感兴趣的工作,可以“身兼数职”,可以充分利用碎片时间,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积极性,越来越多的人会用灵活、自由的工作状态去面对世界。对社会而言,以共享劳动力为导向,唤起人们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共鸣。然而,在共享劳动力的发展初期,也切切实实地看到了劳动关系中的冲突和矛盾。如何为共享劳动力者提供依据?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等等问题,都在不断地推进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为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推波助澜。一、共享劳动力的含义及特点
共享经济是公众将闲置资源通过社会化平台与他人共享,进而获得收入的经济现象,同时也是对社会闲散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尝试。共享是共享经济中的核心理念。共享的意思是分享,将一件物品或者信息的使用权或知情权与其他所有人共同拥有,有时也包括产权。
劳动力是从事增加商品价值的有用劳动的能力。共享劳动力,即共同分享有用劳动的智慧、专业、技能的形式,从而增加劳动者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这是一种典型的“共享经济”行为,共享劳动力也称之为共享人才,共同分享有用的人才。共享经济平台型就业是人类社会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后,劳动力市场出现的既不同于传统正规就业,也不同于传统的非正规就业的新型灵活就业模式,这种就业模式蕴含巨大发展动力和潜力,作为在就业领域、技术手段、组织方式、就业观念等方面全新的劳动力资源组织方式,对现有经济社会运行及经济主体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共享劳动力,是由平台提供中介信息,在开发的App中发布需求与供求,直接从互联网平台获得劳动力资源。其特征:
1.无形性。劳动力商品交换的是没有实物交换的,是以智力、体力等表现出来的劳动服务。
2.价值性。通过闲置资源的转换,实现劳动者更多、更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3.灵活性。对于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技能选择服务对象、获取劳动价值。在工作时间上、工作内容上,越来越多年轻人就业观念的变化,使得企业的弹性用工需求上升,个人的时间也愈发碎片化。
4.平等与自愿性。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是完全平等、自愿撮合与成交,不存在第三方影响力,他們是一种合作者关系,是利益共赢者。
5.空间性。共享劳动力打破空间、信息的限制,供给方与需求方可以随时随地在网络空间中发布。
6.技术性。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互联网智能终端为供给方与需求方建立联系,提供即时、便捷、高效的技术支持、信息服务和信用保障。二、共享劳动中的风险
(一)劳动主体风险
根据调查,70%的被调查者最关注的问题是“自己的人身安全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其次是信息是否会泄露的问题,再次是报酬、佣金是否合理的问题。在“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的供给方、需求方面对的是电脑屏幕,而屏幕后面的是虚拟世界,这导致劳动主体存在虚假的问题,如注册虚假信息导致上当受骗、信息被恶意使用等。不管哪种情况,都会让供给方和需求方产生隔阂,也让双方对互联网空间的安全性存在质疑。
(二)劳动协议风险
劳动协议混乱,未形成有效的劳资关系。在互联网平台中,劳动力供给方与需求方订立的协议是委托合同、信息服务合同等相关的关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导致服务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未形成有效的劳动关系,从而规避劳动保障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多起“e代驾”纠纷案和“好厨师”APP纠纷案的出现也正是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问题的体现。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也并未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界定,仅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确定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司法实务中大多是基于此标准认定互联网平台公司与网约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该认定标准能否完全适用于互联网平台公司与网约工之间,理论和实务界一直都存在争议。
(三)劳动薪酬风险
在互联网平台中,劳动薪酬也是用工者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据调查,90%以上的调查者对于劳动报酬是非常关心、看重的,因为劳动者共享劳动力的最终目的是获得相应的报酬,体现自己的经济价值。但在平台服务提供中,不管是当事人被骗,还是企业恶意拖欠薪酬等原因,都将造成有一部分劳动进不能如期获得自己相应的报酬。
据了解,有一部分一线城市企业在实施此制度,如《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主要目的是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浙江省嘉兴、温州等地建立了欠薪应急周转金模式。但欠薪应急周转金模式的基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而这一模式无疑纵容了恶意欠薪逃逸的行为。
三、共享劳动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做好用户管理
1.完善个人征信制度。我国的征信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当中,现行最直接的公民个人征信信息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身份信息、金融消费类信息、公用事业费的缴费信息以及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等。从劳动双方当事人角度来说双方当事人的诚信是非常重要的,而现有的个人征信制度来看,主要还是处于当事人主动去查询才会拿到信息供双方当事人查询。笔者建议结合身份证的功能,完善个人征信内容,如包括个人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具体到包括教育期间的奖惩情况、工作评价等。如果有较全面的信息,若将来出现犯罪事件,一方面可从这些全面的信息资料中进行查证,提高办案率;另一方面也提醒了注册用户,需要诚信面对网络平台。将个人的诚信制度、个人基本信息、个人档案资料等集于身份证,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对各个行业都将产生较大的帮助。
2.保障信息真实性。强化APP后台审查注册材料的责任,建议公安网络管理系统适当干预,当信息输入,即可查询到申请人所填写信息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信贷问题等。有些用假证进行注册,只要一输入即可提示为是虚假信息不得注册等方法,以保障双方当事人都是最真实的自己出现在网络空间,给对方足够的信任,也让未来的互联网络更加安全、可靠。
3.确保个人信息保密性。当个人的信息充分全面时,也预示信息被一些违法分子窥探。因此信息需要做好充分地、高度地保密工作,以防工作人员泄露隐私,从而侵犯到公民权利。
(二)明确劳动关系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满足企业多样化的需求,以多元化的用工方式适应市场的灵活性和维持企业的竞争力。笔者认为,现有的《劳动法》应当适应新时代的信息化发展。从网约车、网约厨师、网络主播的数量,以及APP服务平台的增多,可以看到共享劳动力的发展势头,劳动关系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从劳动市场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建立的法律类型来看,主要有合作关系、劳动关系、介于前两种之间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这三种。现主要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的分歧较多,从而导致共享劳动下的劳动关系矛盾。笔者建议:
1.适度放宽劳动者范围。有的劳动需求方急需用人,又或者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会和劳动者签订临时性合作合同,但从合同中的条款却针对的是用工服务的条款。我国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从其主体上看,包括临时工、非全日工、自雇工、家庭工、轮班工、派遣工以及在我国还有学徒工等辅助性、关联性的用工形式。因此,可以适度从宽地将劳动供给方纳入劳动法律体系的保护之中。
2.确定共享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共享劳动力过程中,其参照标准不能以传统的方式去认定,如缴纳保险费、考勤记录等。非标准劳动关系根据其内容的特殊性分析,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借用劳动关系等。根据大多数案件的判定,其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接受和服从平台的工作指令,并考虑这种接受和服从是长期还是短暂的标准来确定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实际判例,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存在做进一步的解释,如在C2C环境下个人对个人的服务。
(三)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在“互联网+”平台中,因用工的临时性,导致有些企业恶意拖欠工资。因此对于劳务需求方,由雇主每年按精算过后的该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欠薪保障费,其余由国家财政补贴。还可以有一些奖励政策,比如对这一整年没有欠薪历史并且按期缴纳费用的用人单位在下一缴费周期实行优惠政策,减少其所缴费用。
此外,积极发挥劳动协调员的作用。劳动协调员这一工种,现利用率不高。企业里相关的人事部门人员,可以考取这个职业资格证书,但是相对的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会更多的从企业的利益出发。因此对于该工种应当定期进行继续培训,强调劳动协调员的公平、公正性,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另外,对于大部分的共享劳动者而言,除了劳动仲裁机构外,也可以整理一份劳动协调员名单,可以为共享劳动者提供无偿或有偿的帮助。四、结论
在“互联网+”背景下,共享劳动力将成为共享经济的重要组成,灵活就业将是大势所趋。通过“共享社会剩余劳动力与闲置人才”,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和制约企业发展的人才瓶颈问题,是对“共享经濟”的全新实践。期待在共享经济平台下,让新型灵活的就业模式在互联网时代,能发挥其巨大的作用和贡献,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增加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阶层流动、激发劳动者技能发展、创造了非正规就业正规化的机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