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分析及对策建议

    韩锦霞

    摘要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有效遏制了危险驾驶行为,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私家车增多等原因,使得醉驾行为存在着多发性潜在危险。本文通过对某区检察院一年以来办理的310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剖析案件成因,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危险驾驶 特征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06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其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其进行了修订,在第一款中增设第(三)、(四)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从2011年危险驾驶入刑,到2015年增设两项内容,危险驾驶犯罪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法律惩治、教育和震慑作用彰显,公民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经过几年的治理,醉酒驾驶案件仍然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危险驾驶案件特征

    据统计,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310起310人。通过分析,发现该类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特点: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文化水平較低、多为本地中青年男性和无业等特点。在某区检察院办理的310人危险驾驶案件中,29人为小学及以下学历,136人为初中学历,占比53.23%,64人高中学历,32人为中专学历,33人为专科学历,16人为大学学历,1人为研究生学历,专科及以上学历占比15.81%。其中,犯罪嫌疑人为男性的307人,占比99.03%,女性3人,占比0.97%;年龄在30岁以下的66人,占比21.29%,30岁至40岁的104人,占比33.55%,40岁至50岁的32.58%,50岁以上为39人,占比12.5 8%,年龄最小为21岁,最大的为65岁。

    2.案发时间多在夜间,涉案车型多为小型轿车,二轮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的多为无号牌车辆。310起危险驾驶案件中,仅有40起案件发生在白天,其余270起案件均发生在夜晚,占比87.1%。二轮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的为52起,占比16.77%,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为45起,占比14.52%,货车、重型车辆的仅6起,占比1.9%,其余均为小型轿车。

    3.犯罪情节主要表现为醉酒驾驶,其中轻中度醉酒驾驶居多,追逐竞驶、超载超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极少或者没有。310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40mg/100ml为180起,占比58.06%,140-200 mg/100ml为99起,占比31.94%,200mg/100ml以上为31起,占比10%。其中27起发生了交通事故,占比8.71%。黑校车超员1起,危险化学品运输的3人,追逐竞驶的没有。

    4.认罪态度好,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在治安卡口或者在城乡公路交叉口当场查获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10人均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

    5.量刑偏低,犯罪成本低,部分危险驾驶被判刑后又再犯。310起危险驾驶案件中,共有304起已作生效判决。判处免予刑事处罚4起,占比1.32%;判处拘役缓刑56起,占比18.42%;判处拘役刑244起,占比80.26%(其中拘役1个月127起,占比41.78%;拘役2个月83起,占比27.3%;拘役3个月24起,占比7.89%;拘役4个月5起,占比1.64%;拘役5个月1起,占比0.33%;拘役6个月4起,占比1.32%)。310起危险驾驶案件中,有刑事前科(醉酒驾驶刑事处罚前科,不包括酒后行政处罚前科)的24起,占比7.74%。二、醉酒驾驶多发的原因

    (一)中国酒文化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无酒不成席,酒桌上劝酒、派酒成风,而喝酒人碍于面子,又不能不喝。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再加上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的急剧增长,这就使得酒驾有了滋生的社会土壤。

    (二)群众法制观念相对淡薄

    刑法修正案(八)虽然把危险驾驶入罪,但部分群众对此还不是很了解。根据调查分析发现,危险驾驶犯罪主体大多是无业人员,且文化程度偏低,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弱,接受教育的机会也少,因而对交通法规和刑法知之甚少。特别是摩托车驾驶员不依法对车辆进行登记,也不办驾驶证,更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的培训,有的还误认为醉酒入刑与摩托车无关,直到东窗事发才知道醉酒驾驶摩托车也涉嫌犯罪。

    (三)心存侥幸

    侥幸心理是醉酒驾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部分驾驶人员虽然知道酒后驾驶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存在侥幸心理。有的认为在夜间道路偏僻,酒后开车没什么事;有的认为行车距离短不会出事;有的认为饮酒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不会出事;有的认为在乡村道路上骑二轮摩托车没事;有的自持驾驶技术高超认为少喝点酒开车没事。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被抛到脑后导致案发。

    (四)刑罚过轻

    处罚过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此类案件高发的原因之一。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最高量刑是拘役6个月。此类案件刑罚一般在拘役1至2个月之间,且一部分被宣告缓刑。而且危险驾驶犯罪被判刑后又重新再犯危险驾驶罪,即是累犯,量刑仍是在拘役6个月之内,相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来说,量刑明显偏低的多。从而导致危险驾驶案件犯罪成本低,大部分人不把它当回事。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某区现行的《关于办理醉驾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在7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公安机关2日,检察院2日,法院3日),该速裁程序虽然推动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但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采取“2+2+3”模式突破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公告时间等诉讼期限的规定;二是由于捕后轻缓刑率等因素,该类案件一律不再走逮捕程序,导致一些疑难、复杂、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等之类的危险驾驶案件不能在审限内审结,只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而给案件的取证办理更增加了难度;三是危险驾驶案件虽然是轻微刑事案件,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内网系统、提审讯问、制作文书等环节一个也不能少,办案人员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工作,造成办案人员加班加点、苦不堪言的局面,影响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也是为何危险驾驶案件主张专人办理但一直不能很好推行所面临的尴尬和困境。如何简化优化该类案件的办理程序也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四、针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提出的对策及建议

    根据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本着“惩治为主,教育为辅,全社会联动”的原则,应切实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危险驾驶案件高发的局面。主要是做好以下幾个方面:

    (一)应从法律层面上加重对危险驾驶犯罪的惩处力度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社会危险性非常严重。“车祸猛于虎”,~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出现无法挽回且不可逆转的生命财产损失。纵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基本上量刑都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量刑起点,并有加重刑,而唯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是拘役刑且无加重刑,而且即便有刑事处罚前科,也只是酌情从重情节,而无加重规定。这就是为什么在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中有危险驾驶刑事处罚前科的比率高达7.74%的原因。笔者建议对危险驾驶犯罪的处罚规定应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有刑事处罚前科等严重情节的加重一档法定刑。

    (二)在加重刑罚的同时加大行政、纪律等方面的惩处力度

    2018年7月份,河南省洛阳市某县纪委公开曝光了5起党员干部危险驾驶典型案例,5名当事人从村党支部书记到村、社区的党员,被分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5起典型案例充分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置法律于不顾,将自身和他人安危抛于脑后,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情况。通过纪律处分,危险驾驶者最终害人害己,既严重损害了党员形象,也葬送了自己的前途和家族幸福,为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此也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只有加大党政纪处分力度,才能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国家治理危险驾驶的手段和决心,才能切实发挥法治教育和舆论宣传作用。

    (三)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形成全社会的严管重处态势

    2018年7月24日,河南某市交警支队召开“交通违法曝光日”新闻通气会,通报了2018年全市上半年终生禁驾人员名单,驾龄最长的23年,最短的不满1年。会议通报了近期酒驾治理情况及查处的123名醉酒驾驶人员名单。这是惩处、教育与宣传上下联动相结合的很好的一种方式,一是能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共同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通过强力曝光,发挥震慑和教育作用,增强每位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意识和安全法制意识。

    在这方面,笔者觉得国外的一些做法也可以拿来借鉴。酒后驾车在新加坡开始也仅仅是罚款加监禁的处罚,但如果是二进宫,就直接上鞭刑,打的皮开肉绽。在日本,除了酒驾者要接受惩罚外,包括向酒驾者提供车辆的人,为即将开车的驾驶者提供酒水或劝酒的人,甚至是你坐在酒驾车上,都将通通受到惩罚。马来西亚的酒驾惩罚一样也要牵扯到他人。如果酒驾者是为男性,他会被拘留,而他的妻子也将会被一起拘留,如此做的目的是让其妻子对酒驾者进行彻夜教育。

    在借鉴这些经验的同时,笔者建议还要从多方面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让广大驾驶人员牢记于心;二是进一步规范驾考,使学员充分认识醉驾的隐患和危害;三是公安机关加大酒驾巡查力度和建立酒驾举报有奖制度;四是加强对代驾等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五是公、检、法、司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惩处犯罪。通过诸如此类措施,建立点面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高压态势,有效惩处犯罪,减少或者杜绝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共创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