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众筹的法律风险探析
徐干杭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众筹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作为新兴的网络融资模式,众筹所涉及的行业也在不断扩大,从而诞生了房地产众筹。但由于众筹活动的局限性以及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房地产众筹从一开始就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以众筹房推出的妖墅——全球家民宿众筹为例,探析我国房地产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众筹;房地产;法律风险
2014年可谓是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众筹元年。自2014年的双十一开始,以网络的方式“众筹买房”活动进行的如火如荼,其中包括远洋、万科、龙湖、保利、方兴等众多国内知名的房地产企业都投入到“众筹”的大军当中。
2015年7月28日,中国房地产众筹高峰论坛暨众筹房平台上线仪式在杭州市黄龙饭店举行。此次高峰论坛以“互联网+”的概念为背景,并结合了当下较为流行的众筹、金融和社区服务等内容,实现了房地产行业的创新模式,并成立了能满足现阶段全国刚需人群购房需求的业务平台——众筹房网站。妖墅——全球家项目是杭州优尔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众筹房平台于2015年12月12日新推出的泰国民宿首秀,这是众筹房海外民宿众筹的第一站。可以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众筹房推出的此款民宿众筹产品颇受瞩目。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笔者认为该民宿众筹项目的设立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作为一个在“众筹房”网络平台中上线的项目,妖墅民宿众筹活动应当可以被认为是一个房地产众筹项目。虽然该项目的投资标的是一座座别墅客栈,但其以“家”为主题的概念以及各建筑物的使用权和其他权利都与一般的房地产项目无异。此外,目前国内众筹模式主要分为四种类型: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回报/实物众筹和捐赠/公益众筹。股权众筹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债权众筹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借款,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可收益并收回本金;回报/实物众筹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实物产品或服务;捐赠,公益众筹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此次妖墅民宿众筹项目所预备的众筹方案是将众筹作为消费加收益项目,所投资的众筹额可以转化为相应价值的妖币,用于众筹房旗下所有的民宿消费项目。所以对于此次妖墅民宿众筹项目的性质而言,现阶段我们可以直接将该项目划分为回报/实物型的房地产众筹项目。此外,根据此次众筹房项目的预备方案来看,发起人还设定了43份股权众筹的项目份额,按比例占有其总公司共10%的股权,这一部分就是众筹活动中典型的股权众筹。
由于此次的妖墅民宿众筹项目涉及房地产众筹,所以不得不面临房地产相关法规的限制。如果是一般的房地产众筹,那就需要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第四十五条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由于该妖墅项目涉及到的房地产位于泰国,可见还需要遵守该不动产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项目而言,普通的大众投资者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去收集当地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的,通常只会关注项目发起人对该项目做出介绍时提出的相应权利,这必然会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产生巨大的风险。此外,此次妖墅民宿众筹项目所涉及的标的位于国外,所以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必然是一个涉外合同,一旦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根据我国民法以及国际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动产的问题纠纷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出且依照不动产所在国的法律进行处理。所以国内的普通投资者一旦在此次民宿众筹项目中产生纠纷,必然要选择适用泰国当地的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其次,由于该妖墅民宿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均属于我国的公民,且根据众筹活动的特征可以看出普通大众投资人是与项目发起人签订合同,投资者与发起人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妖墅民宿众筹项目在介绍的过程中并没有说明其推出的众筹项目处于房地产开发的何种阶段,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
除了法律风险外,妖墅民宿众筹项目在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该房地产众筹分别以10000元和30000元人民币作为众筹单位,虽然体现了众筹“投资者众,投资金额小”的特点,但另一方面又面临在不限定众筹单位认购数量的情况下,会产生单个投资者认购一份或数份众筹单位的情形。假设消费者在众筹时选择投资三份10000元的众筹项目,那在最终认定权利的同时就需要考虑该投资仅仅只是消费众筹项目还是消费加收益的众筹项目,因为在该妖墅民宿众筹方案中众筹10000元和众筹30000元所代表的权利是不一致的。相反,假设投资人选择众筹30000元的投资项目,但其所享有的妖币数额总量却比投资三份10000元的众筹要少得多,这就需要考量投资人最终的需求。根据妖墅民宿众筹方案可以清楚的看到发起人并未从投资人的角度出发对两种众筹方式的收益进行利益最大化的分配,如若投资人选择投资三份或三分以上10000元的众筹,那其可选择的收益方式必然不会只有一种。此外,若以妖币作为众筹回报,并不能直接体现每一妖币所代表的价值或其相应的权利,由于妖币并不是正常可流通的货币,若都以“金额对金额”的方式,其转换方式也只能通过妖币兑人民币的方式进行换算,假设投资10000元人民币所能享受的是1.38万元的妖币,但其在享受外国民俗服务的同时就会涉及到人民币汇率的问题,一旦汇率波动较大,那对国内的投资者所获得的权益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投资人如何行使权利进而实现收益,都将考验此次妖墅民宿众筹项目发起人的智慧。
如果说妖墅民宿众筹项目产生的交易行为发生于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则为正常的买卖交易,即使出现多人共有产权也与非法集资有本质区别,并不能说其不合法。但这种交易行为并不宜广泛提倡。妖墅民宿众筹的投资者大多都是社会普通民众,一般来说其投资行为更多存在盲目性,并不具备识别和把控投资风险的能力,而且他们对于法律的认知同样缺乏。
上述有关众筹房推出的妖墅—全球家泰国民宿众筹项目是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众筹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例。然而对于一般的而房地产众筹项目而言,仍是困难重重。由于房地产众筹在中国的发展时间尚短,因此还存在不少问题。妖墅民宿众筹和普通的房地产众筹实际上就是“合作建房型”众筹模式,这种模式和非法集资较为接近,界定比较困难,因此投资者一旦选择投资,可能会面临一系列有关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一般的情况下,房地产众筹无法在中国全面铺开,法律制度的缺失必然会导致房地产企业在众筹项目活动中无法贸然前行。
介于此,目前我国有关房地产众筹活动的立法不仅要“破旧”,还要有“立新”。以妖墅民宿众筹项目为例,由于妖墅民宿众筹项目确实存在较多的“新”风险,所以更需要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谨慎行事。对于该项目的风险,投资者需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由于妖墅项目的众筹参与筹码较大,起征点10000元,资金风险较大;2)房地产众筹项目活动新兴,抗市场风险能力和行业风险能力会相对较弱;3)妖墅民宿不动产位于国外,且信息披露简单粗糙,投资者与筹资者息极其不对称;4)投资收益不确定,投资者退出渠道少;5)大多数投资者并不是专业投资人,且该项目没有专业的领头人员,缺乏估值、投资与投后管理能力,风险判断与抗风险能力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