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网络强国战略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孙苏威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7.72亿人,普及率为55.8%,人均周上网时长为27个小时。其中,中国手机网民新增5734万人,规模达7.53亿人。网民规模的持续扩大、网络的迅速发展,使互联网日益成为意识形态交锋与博弈的主战场,对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严峻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了新形势下网络安全的新特点、新趋势,对网络安全观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并将网络安全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在2015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他指出,“要尊重网络主权”:2016年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他指出,“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在2018年全国宣传工作会上他指出,要“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旗帜鲜明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这为我们研究网络意识形态、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指明了方向。“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作为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对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安全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网络强国战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意识形态的特点

    网络意识形态是互联网时代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新样态,与意识形态一样,网络意识形态也有鲜明的价值取向。结合互联网和意识形态的双重特点,网络意识形态具有传播主体多元化、传播过程即时化、传播内容感性化和舆论生态复杂化的特点。

    1.传播主体多化。有的学者将互联网时代比为“草根”的崛起。伴随着“准入门槛”的降低,信息资源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大大增强,互联网的赋权效应、匿名性、互动性和平等性,更加彰显网民个性化的需求。在网络意识形态传播领域,出现了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平权化,无法拟定绝对的中心。相较于传统媒体的权威性、价值引领性、单向灌输性,传播主体利益诉求的不同导致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借助于互联网,网民在现实社会的利益诉求,可在网络中自由表达,每个网民成为了个体意识形态的生产者和传播者。传播的内容,往往具有一定的阶层共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互联网的议题,具有较大的能量。

    2.传播过程即时化。网络意识形态的传播打破了地理的界限,一经生产出来,就可在全球进行传播。这种传播速度和传播广度是纸媒、广播、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体所不能企及的。同时,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打破了时间的序列,可以随时被提取、被推送、被转发。网络意识形态信息传播的速度越快,使用的人越多,则价值就越高。因此新媒体从业人员和包括网络意见领袖在内的网络人士,对传播的速度、时间点、标题的吸引力都非常重视。

    3.传播内容感性化。互联网时代实现了从读写到视听的转变,网络环境下,单纯的理论性、系统性文字表述的网络意识形态已经很难再吸引受众,受众更喜欢碎片化的阅读,更偏爱图片、视频等感性化的信息。现在微信微博的持续发力,快手、抖音等直播平台的大受欢迎,说明了感性化信息在互联网时代的不可替代性。

    4.舆论生态的复杂化。网络主体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不同,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对同样的信息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可以加速信息的传播,并在具有共同利益需求的阶层中引发共鸣。负面信息与弱势群体的发酵,让网民习惯性地对主流意识形态产生质疑,网络上海量的负面信息,造成舆论生态的复杂化,对网络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挑战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在给网络意识形态建构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原有的意识形态建构和宣传表现出了极大的不适应性。当代英国社会学家汤普森认为,现代社会中的意识形态分析,必须把大众传播的性质与影响放在核心位置,虽然大众传播不是意识形态运作的唯一场所。从这个层面来说,互联网是意识形态建构与传播的重要载体,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多体现在“前宣传时代”。在传统的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过程中,意识形态的构建者和传播者,多为政府的相关部门及与之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组织等,处于绝对的权威地位,而社会大众作为被动的接收方,接收着被过滤掉的层层信息,在接收过程中对政治性的理论说教容易产生质疑。同时,传统的意识形态大多是口号式的宣传,表现出斗争式、运动式、革命性的说教,在内容和形式上,难以适应年轻受众的接受心理,难以适应网络社会的需要,削弱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

    2.青年自身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意识的淡化。现在的90后、00后青年,出生和成长于国家经济飞速发展期间,是物质极大丰富的受益者。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世界各地多样化的信息。网民结构趋于年轻化,现在的青年早已不再喜欢读书看报,更加喜欢玩手机、看图片、刷视频,这种“碎片化”信息的获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耗费了青年的注意力,挤占了他们的思维空间,阻碍了理论性、系统性意识形态的宣传。

    青年更关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对政治的参与度、关注度较低,对网络文化中所隐藏的意识形态缺乏辩识力。伴随着经济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矛盾凸显,在网络舆论场上出现了“呲必中国”的现象,而一些管理部门应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不适应,使错误的言论在网上传播蔓延。比如为网民所谴责的“精日”言论,就恰巧说明青少年尚未意识到背后深藏的意识形态问题。

    3.西方国家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冲击着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互联网在西方国家兴起,并通过不断的投入和技术革新,西方国家占据了绝对优势。利用技术上的优势,西方国家在极力传播“去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终结”论调的同时,宣扬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实行网络霸权,破坏网络主权。表现在:一是瞄准青年网民的需求,通过网络直播、网络电视等传播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其中隐藏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等思想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当代大学生。二是隐形传播所谓的自由、民主等观念,煽动社会民众的敌对情绪。西方国家通过黑客攻击、收买“水军”和“大V”等方式,将我国的网络意识形态置于西方文明中心论的框架中进行解读,利用网络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来攻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利用所谓的言论自由来鼓励一些偏激的社会民众大量曝光社会负面信息,不断削弱诋毁政府的执政形象。三是西方国家还打着访学、文化交流的招牌.拉拢我国的科研人员和对外交流學生,从意识形态方面进行渗透。

    三、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对策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最根本的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和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等重大部署,不断加强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和互联网内容建设,切实提高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意识与水平。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把好网络意识形态宣传的安全通道。“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网络空间治理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近年来,国家颁布《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宣传的法制化建设,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网上出现的负面信息,相关部门采取的重要手段仍是监测、删除。曾经发生的亵渎和侮辱抗战历史的行为,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的处罚,而非依据专门法规。此外,国家对恶意造谣传谣、亵渎民族感情、歪曲国家政策、丑化英雄和国家领袖人物等行为均缺乏对应性法规。为从根本上扭转国家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上的被动局面.急需建立针对性强的治理网络意识形态专项法律法规。

    2.不断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弘扬正能量,抑制负面因素。网络意识形态的斗争归根到底还是意识形态的斗争,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管互联网,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大力弘扬正能量,加强和改进网上正能量宣传,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网民的网络素养,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要深耕信息内容,尊重受众的主体地位,注重用户体验,让网民有更多的参与感。

    在抑制负面因素方面,要加强技术管理与创新,健全网上风险防范机制,对网上出现的社会热点、敏感事件、突发事件要积极稳妥处理,有力驳斥网上出现的错误言论。在這方面,主流媒体的微信、微博公众平台要积极发挥领军作用,例如,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平台作为权威媒体,会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追踪回应,对其他平台受欢迎的推文进行转发,从而不断提高用户黏度,让主流媒体牢牢占据传播制高点。

    3.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网信人才队伍。网络意识形态议题的设置能力整体较弱,使得网络意识形态缺少吸引力,是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面临挑战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是网信人才队伍建设与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网信人才队伍,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高素质、专业化的网信干部人才队伍至关重要。要研究制定网信领域人才发展整体规划,有目标、有步骤地培育网信人才队伍,深入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在人才队伍的培养过程中,必须将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工作能力相结合,坚持党管网络安全。选拔使用优秀人才要以实际能力和水平为根本,建立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责任编辑:双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