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劳资冲突群体性事件基本途径:劳资自治

    王嘉梓

    【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现在,党政工均以“维稳”作为处理劳资冲突群体事件的基本目标、原则和基本思路。以“维稳”作为处理劳资冲突群体事件的基本目标的结果必然是,劳资冲突转化为劳政冲突。劳资冲突群体性事件管理目标应该是促进劳资自治。其理由为劳资冲突的基础是劳资双方的市场性利益冲突,是私利、私权,私人领域,无需政府、公权介入。如果介入,也只是规范劳资自治的程序,并促进其自治。

    【关键词】维稳;劳资冲突;正常工作日;劳资自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现在党政工均以“维稳”作为处理劳资冲突群体事件的基本目标、原则和基本思路。

    一、马克思经典案例:劳资自治确定正常工作日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工作日应该是多少小时的问题。1

    首先,马克思认为,工作日不是一个不变量,而是一个可变量。工作日有一个最高界限。它不能延长到超出某个一定的界限。这个最高界限取决于两点。第一是劳动力的身体界限。人在一个24小时的自然日内只能支出一定量的生命力。这种力每天必须有一部分时间休息、睡觉,人还必须有一部分时间满足身体的其他需要,如吃饭、盥洗、穿衣等等。除了这种纯粹身体的界限之外,工作日的延长还碰到道德界限。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的和社会的需要,这种需要的范围和数量由一般的文化状况决定。因此,工作日是在身体界限和社会界限之内变动的。但是这两个界限都有极大的伸缩性,有极大的变动余地。例如我们看到有8小时、10小时、12小时、14小时、16小时、18小时的工作日,也就是有各种各样长度的工作日。

    第二,马克思认为,按照市场规律,资本家有权要工人在一日之内为他做工。资本家按照劳动力的日价值购买了劳动力。劳动力在一个工作日内的使用价值归资本家所有。因此,资本家有权要工人在一日之内为他做工。但什么是一个工作日呢?当然比一个自然的生活日短。短多少呢?关于这个极限,即工作日的必要界限,资本家有他自己的看法。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工人劳动的时间就是资本家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的时间。如果工人利用他的可供支配的时间来为自己做事,那他就是偷窃了资本家。可见,资本家是以商品交换规律作根据的。他和任何别的买者一样,想从他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中取得尽量多的利益。

    第三,马克思认为,按照市场规律,工人有权要求正常长度的工作日。“突然传来了在疾风怒涛般的生产过程中一直沉默的工人的声音”:你和我在市场上只知道一个规律,即商品交换的规律。商品不归卖出商品的卖者消费,而归买进商品的买者消费。因此,我一天的劳动力归你使用。但是我必须依靠每天出卖劳动力的价格来逐日再生产劳动力,以便能够重新出卖劳动力。如果撇开由于年老等等原因造成的自然损耗不说,我明天得象今天一样,在体力、健康和精神的正常状态下来劳动。你经常向我宣讲“节俭”和“节制”的福音。好!我愿意象个有理智的、节俭的主人一样,爱惜我唯一的财产——劳动力,不让它有任何荒唐的浪费。我每天只想在它的正常耐力和健康发展所容许的限度内使用它,使它运动,变为劳动。你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就能在一天内使用掉我三天还恢复不过来的劳动力。你在劳动上这样赚得的,正是我在劳动实体上损失的。使用我的劳动力和劫掠我的劳动力完全是两回事。假定在劳动量适当的情况下一个中常工人平均能活30年,那你每天支付给我的劳动力的价值就应当是它的总价值的1/(365×30)或1/10950。但是如果你要在10年内就消费尽我的劳动力,可是每天支付给我的仍然是我的劳动力总价值的1/10950,而不是1/3650,那就只支付了我的劳动力日价值的1/3,因而每天就偷走了我的商品价值的2/3。你使用三天的劳动力,只付给我一天的代价。这是违反我们的契约和商品交换规律的。因此,我要求正常长度的工作日,我这样要求,并不是向你求情,因为在金钱问题上是没有情面可讲的。你可能是一个模范公民,也许还是禁止虐待动物协会的会员,甚至还负有德高望重的名声,但是在你我碰面时你所代表的那个东西的里面是没有心脏跳动的。如果那里面仿佛有什么东西在跳动的话,那不过是我自己的心。我要求正常的工作日,因为我和任何别的卖者一样,要求得到我的商品的价值。

    第四,马克思认为,市场规律并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我们看到,撇开伸缩性很大的界限不说,商品交换的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因而没有给剩余劳动规定任何界限。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可是另一方面,这个已经卖出的商品的特殊性质给它的买者规定了一个消费的界限,并且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

    第五,马克思认为,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劳动者团结起来,行使集体劳动权利。劳动者集体劳动权利是劳资自治的基础。“团结就是力量”。劳资双方各自展示自己的力量进行冲突、斗争,进而确定了正常工作日。 “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而团结就是力量!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显然,市场规律自由运行才需要工人团结,才需要工人组织,才需要劳动者集体劳动权利。

    二、劳资冲突群体事件管理目的劳资自治理论基础:市场规律

    马克思分析的基础是市场规律,出乎我们意料的是,马克思甚至认为,按照市场规律,资本家有权要工人在一日之内为他做工。显然,在劳资冲突及其管理中,不应该意识形态化、政治化,一切应该以市场规律为基础,除此之外,没有对错!

    1.劳动力市场主体各自所有物的不同决定了劳资关系的不平等性

    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供给方与劳动力需求方,他们各自的所有物不同:劳动力供给方所有物是劳动力,他是劳动力所有者;劳动力需求方所有物是生产资料,他是生产资料所有者。这就决定了进入劳动关系后双方的地位、身份,决定了劳动关系主体间存在双重性关系:平等性、隶属性。2

    其一,平等性,劳资双方是平等的。一方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另一方是劳动力所有者。他们都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有着自己的产权、自己的权利、自己的利益、自己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双方在地位、身份、权利、利益等各方面均是独立、自主、平等、自由的,他们是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他们发生劳资关系的基础只能是独立自主地追求自己利益,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他们形成劳资关系的形式只能是“意志自由”的契约,即劳动合同。而且,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资关系,进入劳动过程、生产过程,就是进入他们各自平等、对等权利利益的实现过程。

    其二,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劳动关系,劳动者就让渡了劳动力的使用权,就必须服从生产资料所有者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劳动者就成为被使用者、被支配者;用人单位就成为使用者、支配者。用人单位有使用、支配劳动者劳动力的权力、职能,进一步有享有通过使用、支配劳动力而产生的剩余的权利;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支配、使用的义务。“雇主-雇员关系的典型特征是:工作岗位的许多具体细节是由雇主擅自决定的,也就是说,雇主拥有许多剩余控制权。”3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是弱者,存在着劳动力被滥支配、滥使用是可能性。

    劳动力市场双方主体所有物的不同决定了劳动关系具有建立时平等,建立后转为隶属关系的特点,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从抽象的人转化为“穿装”和“穿工作服”的具体的人,劳动法对主体的规定就“从抽象的法律人格向具体的人”,“从法律人格的平等向不平等的人”,“从自由的立法者向法律的保护者”转变。4

    马克思对这种雇佣劳动关系作了更深刻的分析,首先,马克思认为,这种平等性仅仅存在于商品流通领域,进入工厂后,工人就隶属于雇主5。“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工人的产品属于资本家6。其次,马克思通过分析资本的再生产,认为,流通领域中的这种平等性商品交换也是假象。我们从再生产角度看,经过几次再生产后,雇主在市场上与工人进行交换的资本,实际上,是前几次由工人创造出来的被雇主无偿获取的剩余价值的转化。也就是说,实际上是雇主拿了工人创造的价值再去购买工人劳动力。由此,马克思得出对结论:“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这样一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能使它神秘化的形式”7。

    2.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力量对比状态

    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态决定了市场主体的不同位置,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需求方就占主导位置;劳动力供小于求,劳动力供给方就占主导位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态决定了市场工资的确定,供大于求,工资降低,供小于求,工资提高。

    作为个体劳动者,他们在寻找工作时,有一个预期工资,它表示劳动者可以接受的最低工资,劳动者搜寻工作会持续到企业提供的工资大于或等于他所持的“预期工资”。劳动者的“预期工资”完全取决于“市场机会”,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预期工资”有极大的变化。当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时,市场工资低下;劳动者内部为了得到稀少的工作岗位而展开激烈的竞争;再由于,劳动者拥有的是劳动力,而劳动力的特点是具有“让渡的迫切性”、“不可储藏性”、“专用性”,这三方面因素导致劳动者的“预期工资”非常低下。当然,当劳动力市场供小于求时,劳动者“预期工资”就可能会提高。

    如此,劳动力市场供求状态就直接影响劳动关系中主体的力量对比状态。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时,劳动者为了生存就只能放弃权利、利益,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劳动标准的法律规定得不到执行。

    3. 劳资冲突基础是劳资双方各自市场性私利,由此,解决的途径只能是劳资自治。

    综上所述,劳资冲突基础是劳资双方各自市场性私利。劳资冲突的基础是劳资双方的市场性利益冲突,是私利、私权,私人领域,无需政府、公权介入。如果介入,其目的也只是促使劳资双方进行自我协商、沟通,进行劳资自治。正如马克思所说,工厂法的推行人为地加速了工业革命。“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政府、法律、公权的介入只是促进劳资双方的发展、成熟。马克思分析正常工作日中革命性的语言是“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而团结就是力量!”显然,对于劳动者来说,劳资冲突中劳资自治的基础是劳动者拥有团结权!

    参考文献

    [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3][台湾]黄越钦《劳动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注释

    1以下引文均请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58--262页。

    2正如美国米尔斯先生所说,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平等是劳资关系内在的本质,劳资关系的运行也就是利用法律、工会影响、管理者自律等等来限制这种不平等。Daniek Quinn Mills 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机械工业出版社,影印本,1998年,第4页。 正如美国米尔斯先生所说,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平等是劳资关系内在的本质,劳资关系的运行也就是利用法律、工会影响、管理者自律等等来限制这种不平等。Daniek Quinn Mills 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机械工业出版社,影印本,1998年,第4页。

    3桑福德.格罗斯曼等:《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理论》,《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页。

    4参见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327—376页。

    5“劳动力的买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只有一个前途-----让人来鞣”。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99—200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210页。

    7“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35--6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