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哲学世界观转变的重要转折点

    范玉秋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的一部未完成的手稿,是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第261节至第313节内容的摘录和评述,写于1843年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居住时期,又被称为《克罗茨纳赫手稿》或《1843年手稿》,是马克思研读黑格尔法哲学时撰写的文本集,该手稿在马克思生前没有公开发表过。1922年,苏联学者梁赞诺夫在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柏林档案馆中发现了这部手稿,原稿没有标题。经整理后,1927年首次发表于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编辑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并增添标题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黑格尔国家法批判(第261—313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对自己从前的哲学信仰的全面清算,标志着青年马克思的世界观开始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

    写作背景

    在1859年的《序言》中,马克思曾对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缘由做出解释:“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个引起马克思“苦恼的疑问”,是指《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所目睹的社会现实与自己头脑中黑格尔理性信仰的矛盾。

    1837年4、5月间,在柏林郊区施特拉劳休养的马克思开始为黑格尔思想所吸引,并逐渐成为黑格尔哲学的信奉者。1842年4月,马克思开始为《莱茵报》撰稿,并于同年10月至次年3月任该报主编。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接触了大量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并先后参加了关于出版自由问题、林木盗窃法、摩塞尔地区农民的生存问题等政治斗争。现实的斗争实践使马克思感到黑格尔的思辨哲学在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时的无能为力。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国家是“理性的自由的王国”,国家、法律都应受理性规律的支配。但是,马克思看到,莱茵省议会的立法过程并不是这样。在整个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根本不是从理性出发去立法,而是从地主、资本家的利益出发去立法。在这过程中,理性显得软弱无力,束手无策。正是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产生了使马克思“苦恼的疑问”,而这一疑问在黑格尔的法哲学框架内又是无法得到解决的。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冲突使马克思对于自己的哲学信仰产生了动摇。为了解决这个疑问,马克思开始反思黑格尔的思辨哲学,开始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

    在马克思退出《莱茵报》,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重新研究并展开批判的时候,1843年2月,费尔巴哈的《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出版,该书所阐述的“思维和存在的真实关系只是这样的:存在是主体,思维是宾词。思维是从存在而来的,然而存在并不来自思维”的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把黑格尔思辨哲学颠倒了的思维与存在的真实关系,又重新颠倒过来。费尔巴哈“思维来自存在”的原则,给了马克思巨大启发。正是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开始了对黑格尔哲学,特别是他的法哲学的批判和改造。

    主要内容

    1.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批判。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赋予国家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的最高表现,是伦理理念发展的最终环节,而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发展的中间环节,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针对黑格尔的这一观点,马克思从唯物主义的原则出发,指出,“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家庭和市民社会不是观念的产物,不是国家的宾词,国家根基于家庭和市民社会,没有家庭和市民社會作为基础,国家就不可能存在。针对黑格尔认为国家政权统治着私有财产的观点,马克思指出,这是把现实的社会关系弄颠倒了,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实质上是私有财产本身的权力,不是政治国家支配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的权力支配国家,是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

    2.对黑格尔国家制度的批判。黑格尔认为,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王权最为重要,君主就是王权,国家权力都应集中于君主手中,维护君主权力,就应该实行君主立宪体制,其法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从逻辑上论证君主立宪制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马克思反对黑格尔的君主主权论,主张人民主权。他指出:“人民主权不是凭借君王产生的,君王倒是凭借人民主权产生的。”人民主权只有在民主制中才能实现,“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是唯一能够真正现实地实现人民主权的最完善的国家形态,“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类。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种,并且是坏的种。民主制是内容和形式,君主制似乎只是形式,然而它伪造内容。”在民主制中,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目的。

    3.对黑格尔抽象思辨方法的批判。马克思在分析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时,一方面肯定了“黑格尔的深刻之处也正是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另一方面也指出,“黑格尔的主要错误在于他把现象的矛盾理解为本质中的理念中的统一,而事实上这种矛盾的本质当然是某种更深刻的东西,即本质的矛盾。”在马克思看来,矛盾双方是对立的两极,不能调和,不能回避,只有通过斗争才能使二者达于统一。而黑格尔却错误地“把现实对立面的鲜明性以及这些对立面之形成为极端看作必须尽可能加以阻止的事情或有害的事情”,回避斗争,幻想在观念中实现矛盾双方的抽象统一。另外,矛盾的本质不是存在于理念之中,而是存在于客观现实的过程之中。“真正哲学的批判要理解这些矛盾的根源和必然性,从它们的特珠意义上来把握它们。但是,这种理解不在于像黑格尔所想象的那样到处去寻找逻辑概念的规定,而在于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

    当代启示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世界观转变历程中的一部重要作品。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针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国家问题的部分所作的批判性分析,标志着他已经突破了黑格尔的唯心史观,在分析社会现实问题时已经基本转到了唯物主义立场。这是一次带有方向性的思想转变,开拓了通向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对后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学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可以为我们在新时代更好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启迪。

    1.立足于现实实践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从马克思后来的说明可以看出,《莱茵报》时期面对现实问题所引发的精神上的苦恼,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最初动因,也由此开启了马克思创立自己新哲学的探索。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一发展路径表明,实践性、对现实问题的关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特性,也是其永葆活力的关键。今天,我们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就必须立足于当代的人类实践,特别是立足于新时代中国人民所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坚持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展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理性、现实性和力量。

    2.坚持借鉴吸收与超越创新相统一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所以能成功实现对黑格尔哲学的扬弃,既来自于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哲学“基本内核”的借鉴吸收,更来自于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哲学的批判性超越。新时代推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一定要解放思想,既努力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新成果,又勇于突破和抛弃那些已被新的实践和科学证明为错误和不合乎实际的东西,代之以正确的符合实际的新结论和新判断,不断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推向前进。

    作者系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中共天津市委党史研究室)哲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责任编辑:张 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