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与司法关系的思考下

    苏国庆

    摘要: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一些重大司法案件往往从网络上出现潮水般的民意表达。网络民意裹挟着非理性因素形成了对司法的“包围”态势,容易被一些有意误导的媒体所挟持而盲目非议司法,导致公众降低对司法的公信力,但同时也要看到网络民意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民主自由性的优点。因此要引导网络民意有限介入司法,形成对司法权的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并通过协调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促进司法改革和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协调,关系

    随着网络技术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中国网民数量规模空前,至2014年已超过6亿,互联网普及率大大提高。互联网成为公众表达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网民成为公众舆论的重要力量源泉之一。网民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在一些引起广泛热议的案件里往往都有网络民意的身影。应当看到,网络的普及和网民群体的壮大使得网络民意成为舆论力量,一方面网络民意给司法带来了正面影响,网民在审判阶段的自由表达和参与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网络民意的随意性和非理性特点可能导致司法陷入民意的深渊,司法随民意而摇摆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司法活动要有限制地引导网络民意的介入,有效吸纳合理的网络民意并作为参考因素在判决中予以回应。

    1问题的提出

    案例:“大学生掏鸟”一案。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某在暑假期间和朋友王某在河南辉县树林里猎捕燕隼共12只(逃跑一只、死亡一只),闫某将10只燕隼通过朋友圈和QQ群出售给买鸟人。后又猎捕了4只燕隼,引起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的介入调查。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0年半,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两人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该案经媒体报道引发了网友对量刑结果的广泛质疑,部分网友认为量刑偏重,还有人质问法官量刑依据,认为法官是小题大做。然而几天后随着案件细节披露,网民主流观点出现戏剧性的反转,获知涉案人在明知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仍多次逮捕并出售牟利的情节,网友发出了支持法院判决的声音。

    不难看出,本案中民意在媒体的导向下对于案件审理结果从认知上发生的转变:从认为量刑过重反转为支持法院判决。类似“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标题是掐头去尾、扭曲事实的“标题党”所为,这种形式在网络新闻中颇为常见。以标题党的方法拟题本身就带有误导受众的特点,没有耐心读完新闻的网友通常易被误导。至于某一案件的犯罪行为严重与否、性质和情节如何等问题,公众单从媒体的报道并不能清晰地了解和掌握。基于本案案情,闫某“掏鸟”的行为属于非法猎捕,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规定,闫某对于所捕猎的燕隼是国家保护动物是知情的,具有主观故意,虽然他不知晓量刑情节,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完全合理的。反观媒体隐匿案件关键事实并刻意突出量刑过重的违背客观性原则的报道是造成民意被误导的直接原因。

    2网络民意的形成与表达

    关于民意的文字记载最早出现于《庄子·说剑》中,而民意的理论研究则在近代中国才开始出现。网络民意,字面上理解是通过网络形式表达的民意,具体而言是网民通过网络这一载体自由表达对于社会现象和问题的观点并汇集形成民意流向。

    网络民意的形成是网民对于社会热点事件和社会问题产生关注,并在生活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流意见和观点。网络民意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具有复杂性和变化性。网络民意形成的复杂性体现在网络信息的内容上,在网络世界里,真实的网络信息与虚假的网络信息相互参杂,普通网民无法直接辨别真假,受错误信息引导则可能造成社会的混乱。网络民意形成的变化性体现在公众观点的表达上,由于信息传播具有片面性,民众对事件的观点在了解事实程度不同的情况下会逐渐发生变化。

    3司法受网络民意之影响

    司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民意属于公民权利,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实质上是公民的私权利对国家的公权力制约和监督。网络民意可以监督司法权行使,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民意缺乏规制,其随意性及非理性的成分往往容易突破合理界限进而干预司法,出现“與论审判”先于司法审判或者盲目排斥审判结果,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消极和负面影响。

    3.1网络民意对司法影响的积极方面

    (一)形成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权的监督

    司法权属于国家公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司法权需要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网民在网络上发表对社会事件和热点问题的看法融汇交聚形成舆论,网络民意具有舆论监督功能。在现实的社会利害较量过程中,司法很难在政治利益集团的干预下“独善其身”,通过网络民意的监督可以形成对权力干预司法的阻击,由于其他因素的干涉或影响而导致裁判结果违背民众自然淳朴的道德准则时民众内心会形成批判这种行为的意见并汇聚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使权力受到来自网络民意压力。

    (二)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判决结果的认可度

    现实生活中,司法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公众对司法对判决结果的质疑导致司法权威受损,产生质疑司法的消极观念。裁判结果的认可度指裁判结果能让当事人及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可。司法判决如果不能被当事人和公众所尊重和信赖,就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可能将成为新的社会关系冲突的爆发点。一份合乎情理法理的判决是经得起广大网民的讨论的,网民在积极参与发帖、跟帖的过程中,随着案情的渐入了解将逐渐提高判决结果的认可。比如大学生掏鸟案中,网民在了解案情细节后由普遍质疑转而支持法院判决,该案在网络热议后提高了公众对于判决结果的认可度。同时,司法机关可通过网络民意掌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司法判决要注重对民意的吸纳,从而提高全社会对司法裁判结果的认可度。

    3.2网络民意对司法影响的消极方面

    (一)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司法独立是为了保证司法权的公正行使,防止司法活动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干扰而影响司法公正。在当下社会,由于网络传播迅速和网民数量扩张,网络舆论形成速度更快影响面更广,网络民意不断地冲击着司法审判活动。在案件曝光后法院审判前,公众就开始了舆论审判,或者法院在法庭内进行法律审判,公众就在法院外进行民意审判。民意审判形成后经过网络媒体的传播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对法院审判施加压力,从而影响了司法独立。当然还存在认为已生效判决不当,强烈要求改判的情况。如浙江的“吴英案”审判后,大多数民众认为吴英虽有罪但不至死,希望最高法院能放她一条生路。单从司法角度看,且不论民意的正确与否,它干扰了司法审判,影响了司法独立。

    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公平正义,判决结果的公正是追求司法目标的应有之义。一些网民以卫道士自居,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进行评判并以此来影响其他人的法律判断,形成了以道德之名的预先审判。当法院裁判不符合预设结果时,网民们便掀起质疑判决的浪潮。比如药家鑫案,网民在未了解案件真实信息的情况下狂热评判,一边倒地导致了药家鑫的死刑判决立即执行,却忽略了药家鑫一方的权利。

    (二)损害法官形象和司法权威

    法官在网络中难有隐私可言,法官在工作中的疏漏和误判会被迅速传播和放大,极大干扰了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如果民众对法官群体缺少基本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将大打折扣。现实生活中,一些民众歪曲评判司法判决、偏激贬损司法机关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司法的权威离不开民众的支持和维护,司法的判决需要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和遵守,是保持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的应有之义。

    4协调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关系

    现代社会,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经常爆发冲突且容易走向紧张,司法迫于网络民意的巨大压力而“妥协”已屡见不鲜。然而,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缺乏严格司法之下的法律是难以为公众所遵守并为之信仰。网络民意并不是都要顺从的,一味顺从民意会使司法陷入民意的深渊。网络民意与司法之间需通过协调实现良性互动以促进司法的独立公正。

    4.1协调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前提

    (一)网民与司法目标一致

    网民在网络上通过发表评论等方式表达自己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二者存在交集。司法审判追求公平正义,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并不是机械的适用法条,往往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因此判决结果并非是简单地对应法条。法律滞后性和局限性的特点使其无法与现实生活一一对应,法官机械适用法律规则得出的结论往往有失公允,难以满足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网络民意与司法相互关切

    我国司法具有民主性,这是由我国政体和国家性质决定的。司法的民主性要求司法机关需以自己方式吸收民意,尊重并及时回应民意内容。司法的基本职能是定纷止争,法院执行判决的内容应当体现人民意志。民众对于裁判的认同会在社会上形成尊重和敬畏法律的风尚,有助于稳固司法权威。司法事业离不开民众的支持,社会民众的接受与认同是司法民主性的要求;网络民意源于民众,自然反应了民众的接受和认可的程度。司法活动与网络民意相互关切,司法活动需要网络民意来检验并反馈,完全脱离民意的司法是没有生命力的;同时网民也在关注司法活动时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律意识。

    4.2协调网络民意与司法的途径

    (一)加强判决书的说理论证

    说理详细、论证透彻的判决书反映了法官素质和裁判水平,能够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确立法院独立公正。说理充分的判决书不仅在审判阶段令当事人信服,而且为执行阶段提供充分理由,有利于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恢复不稳定的社会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官将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简单联结并推导出判决结论,对于认定事实的依据与法律规则的适用避而不谈,缺少必要的逻辑分析和推理过程。判决书的说理过程实质上也是法院向当事人和公众说明判决正当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院通过增强判决书的说理力度来取得公众的接受和认可。网络为民众与司法的沟通提供了一个宽松平等的空间,网民认同司法的有力理由便是法院的说理判决内容。虽然我国在不断完善说理判决,但现实状态并不容乐观,尤其表现在法律适用环节,有些单纯引用条文,对于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案件的理由较少论证,有些援引条文与所认定事实间牵强附和,缺少甚至没有必然联系,比如引用法律原则作出判决的情形。这些现状很难不使得网民对司法公正发生质疑。在网络时代,网民的关注不在限于对判决结果的简单关注,更体现对判决是否合乎情理的关注,因此合乎情理、说理严密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判决书的说理论证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期待、强化社会监督的必然选择,也是减少民众对法官质疑的重要途径。

    (二)推进司法信息网络公开建设,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网络民意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诱导而盲目流动,并带有非理性和易变性,在法庭之外给司法审判施加压力。网民在网络上获得的信息往往是片面的,对事实的认知是自我“联想”拼凑而成的,这是由网民与司法机关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通过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机关和司法行为,提高了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防止司法腐败上具有重要意义。

    (三)构建司法对于民意的吸纳机制

    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活动,它追求公平正义,具有专业性、程序性的特征。现代社会日趋多元化,网络上汇聚的民意倾向也不尽一致,司法活动不能随网络民意而任意摇摆。但民意在司法过程中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将司法活动置于普通公众的监督之下能有效防止司法人员判案主观随意性过大的问题。应当构建民意的吸纳机制,使民意正当有序的参与司法当中,采取民意中合理的部分,剔除不合理的要求。司法对于民意的吸纳应当注重两个方面:(一)民意内容的客观真实。民意的客观真实是前提,只有以客观真实的内容为基础的民意才能保证民意结果的正当性。(二)民意表达的通畅。畅通民众与司法间的渠道,引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机关通过民意吸纳机制,将参考民意的合理因素并在审判结果中予以回应。

    5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促进了社会民主程度的提高,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表达思想见解,网络民意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网络民意代表公民的权利与司法代表的国家权力间的矛盾与冲突始终存在,对此司法应当积极应对,将网络民意看作机遇而非阻碍。通过合理机制协调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加强司法信息公开,有效吸纳网络民意从而实现司法与网络民意的良性互动。在这一过程中了普及民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实现司法公正与公众意愿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