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经营死因不明狗案的查处

    古磊+康小华+游佳斌+刘智+曾川

    摘要:《动物防疫法》中明确禁止经营死因不明动物,对于违法者要给予相应的处罚。通过一起经营死因不明狗案的查处,详细介绍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的真实执法流程,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经过、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认定和处罚决定的确定等一系列过程,同时深刻剖析了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死因不明动物;案件分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中图分类号:S858.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7-0068-02

    收稿日期:2014-06-13

    作者简介:古 磊(1987-),男,江西吉安人,助理畜牧兽医师,主要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1 案件来源

    2012年11月22日,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吉州区工业园进行检查时,在吉州区某实业有限公司3号冷库内发现一批冷冻全毛死狗,该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该批狗没有任何检疫手续,且有部分狗收购时已死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这317条全毛死狗进行了原地查封,并抽取2条死狗送吉安市疾病预防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未检出氰化物和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来邓某违法收购贮存死狗的案件及相关案件资料后,决定立案调查。于12月6日派出执法人员3人到吉州区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其冷库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经勘查,冷库内有死因不明全毛狗315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邓某和相关人员余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当事人邓某在2012年5~9月期间,长期经营死因不明的全毛狗,收购价格6-8元/kg,共计收购317条。当事人邓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所贮存的315条全毛死狗进行原地查封,下达了《查封通知书》,并制作了《查封清单》。

    3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经过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集体讨论,一致认定,当事人邓某违法经营死因不明的全毛狗的行为成立,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12月11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死因不明动物的违法行为,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封存的冷冻全毛死因不明的狗立即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2012年12月14日,当事人邓某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依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在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已对冷冻全毛死因不明狗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考虑到当事人比较配合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工作,未出售死狗,未造成畜产品安全事故,对于当事人的罚款数额,酌情从轻处罚,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于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如下处罚:处以当事人邓某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八十元。

    4 案件结果

    2012年12月21日,当事人邓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愿放弃申辩、听证、复议、上诉等权利,已主动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5 思考与分析

    5.1 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宣传力度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也通过各种形式对其进行了宣传,但仍然有部分单位和人员不知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甚至不知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本案中举报者只是将邓某的违法行为举报到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局,食药局也只是将案件移交给了工商行政管理局,而违法当事人邓某和相关人员余某作为经营和贮藏人员也不知道需要申报检疫。从这一点来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宣传没有做到家喻户晓,甚至连相关人员和单位都还有不知道的,配合执法就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加强执法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是哪个部门,知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是什么,让更多的从业人员主动支持和配合执法行为,让更多的人关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已迫在眉睫。

    5.2 加强系统内和部门间的执法联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加上大流通格局的形成,交通运输便捷,畜禽产品从生产、运输、加工、贮存、消费等全过程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违法过程快捷,违法成本降低;经过“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后,违法行为隐蔽性更强,违法人员反查处能力更强,给动物监督执法增加了难度。本案中,贮存死狗的冷库,建在工业园区边缘,相对封闭,接触的人员较少,隐蔽性强;邓某收购的死狗都是从专业收狗人手中买来,进冷库后,直接卖给饭店,没有交易场所,且所有死狗都用编织袋装好,不易发现,并且邓某一直使用假身份进行违法活动,若邓某在执法过程中不露面,执法工作将很难开展。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加强畜牧系统内及农业、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间的合作,加强对畜禽产品生产、运输、加工、贮存、消费等各环节的监管,同时充分发挥媒体和广大人民的监督作用,让违法分子无处藏身。

    5.3 增强执法保障,提高执法能力

    近年来,随着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从零开始,起步较晚,设施设备还很不完善,执法经费没有保障,交通工具缺少,执法用具不足,检疫检验设施设备不全,大部分检疫工作还是通过目测完成,执法权威性受到质疑。加上部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聘用的原来基层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他们年龄较大,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许多是子承父业或徒承师业,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更不熟悉,执法水平有限。为确实改变这一局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形象,必须争取各级财政增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必要的经费投入,购置执法所需的设施设备,加强系统内人员管理,加大动物卫生执法培训力度,建设一支会执法、能执法、执法严、执法好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