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行业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冲突与合作

    王昆伦

    【摘 要】本文勾勒了近百年来美国广播行业与ASCAP冲突与合作的简史,描绘了20多年来中国广播行业与音著协冲突与合作的历程。从历史的发展规律来看,广播行业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但二者最终会走向合作,因为“合则两利、斗则两伤”。将美国故事与中国历程相对比,对中国广播行业的启示:一是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二是行业内部精诚团结。对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启示:一是以最大的诚意赢得著作权人的信任与支持;二是为音乐使用者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

    【关键词】广播行业 音乐 著作权 集体管理 合作

    【中图分类号】G221【文献标识码】A

    一、美国故事——美国广播行业与“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的冲突与合作

    1914年2月13日,一群非常杰出并富有远见的音乐创作人在美国纽约宣布成立“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以下简称美曲协)——当今世界最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一。美曲协的宗旨是保护会员(主要是音乐词曲作者及音乐出版商)的版权利益,它在成立之初意图建立一套能在全国范围内监测“营利性音乐播放行为”(如酒店、舞厅、餐馆播放音乐等)并代会员收取使用费的机制。美曲协通过与餐馆的多起诉讼,确认了酒店、舞厅、餐馆使用音乐的间接营利性。自此之后,餐馆等经营性场所的音乐使用者纷纷向美曲协申请“一揽子许可证”并定期支付费用。

    20世纪20年代,广播逐渐在美国成为重要的大众传播媒介。美曲协理事会敏锐地预感到,从广播电台获得的收入将会很快超过其向餐馆和舞厅所收取的费用。然而,广播电台拒绝向美曲协支付音乐版权使用费,并通过“全国广播组织协会”(NAB)表达行业的立场:从本质上讲,在电台播放音乐时,因为没有任何公众出席电台的演播厅,所以该表演就不能被认为是“公开表演”,并且因为公众无需为收听广播节目支付任何费用,所以该表演应定性为“非营利性”的。基于这些理由,广播行业认为其不应向美曲协付费。 美曲协向广播电台收费未果,便把新泽西州的一家广播电台告上法庭。美曲协主张:这家电台是由班伯格百货商店提供节目运转经费及赞助的,且节目中有班伯格百货商店的广告,因此该电台播放音乐属于“营利性的公开表演”。法院认为,原告美曲协能够证明该电台意图从节目中获得一种间接收益,并且班伯格百货商店的广告有助于该电台达到这一目的,因此该电台播放音乐的行为属于“营利性的公开表演”,应向音乐版权方支付费用。美曲协最终在这个案件中胜诉,“商业电台应就其播放音乐的行为向版权方付费”的规则被逐渐确定下来,美曲协在第一回合的较量中胜出。此后,电台纷纷向美曲协申请“一揽子许可证”并定期支付费用。

    20世纪30年代,广播作为大众传媒越来越成功,美曲协试图增加电台的音乐使用费来“多分一些羹”。美曲协认为:音乐占据了广播节目的绝大部分时段,因此增加收费理所应当;另外,大家都听广播了,唱片和乐谱的销量难免就会下降,因此需要广播行业对此做出补偿。广播行业反驳道:电台播放无异于为唱片和乐谱做广告,实际上大大增加了其销量,要电台做补偿简直是“岂有此理”;另外,美曲协试图增加电台音乐使用费的行为涉嫌“垄断性定价”,广播行业向美国政府提出呼吁,请司法部启动对美曲协的“反托拉斯调查”(反垄断调查)。在广播行业的推动下,司法部对美曲协提出“反托拉斯调查”,指控其不仅破坏了美曲协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竞争(音乐价格由美曲协确定,未加入美曲协的音乐版权人在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而且破坏了其会员与会员之间的竞争(不同歌曲的价格原本应有较大差距,但美曲协的“一揽子许可”方式却不能体现这种差距,高水平作品的创作者处于不利地位)。然而,问题在于:美曲协的垄断报价虽然不是很好,但也想不出更好的音乐版权授权机制。经过10天的听证,司法部决定该案无限期中止审理。美曲协在第二回合的较量中再次胜出,广播电台不得不向美曲协增加付费额度。

    当时,全美各广播电台向美曲协申请的“一揽子许可证”将在1940年12月31日到期,不难预见美曲协在下次续约谈判中还会提出涨价的要求,于是广播行业决定自己成立音乐版权许可机构,来跟美曲协直接竞争。1939年9月,“全国广播组织协会”(NAB)宣布设立“广播音乐股份有限公司”(BMI,简称广音公司)。当美曲协提出启动新一轮付费谈判(不出所料,价码更高)时,广播行业拒绝与其谈判,转而致力于建设并丰富广音公司自己的曲库。广音公司买断了拉美音乐的版权,还试图引诱美曲协的会员离开该组织并加入广音公司,但这种努力收效甚微,大部分当时流行的老歌新曲都留在了美曲协的曲库里。即使这样,在1941年1月1日,也仅有几家独立电台按美曲协的条款续约,其他全美国的电台都停止了播放美曲协的音乐。一时间,美国的广播里没有了时下流行的老歌新曲,取而代之的是广音公司的拉美音乐以及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古典音乐。美曲协这下傻眼了,它不仅没有从广播行业拿到音乐使用费,而且还因为缺少广播对音乐的宣传推广导致唱片和乐谱销量下降。1941年10月,美曲协认输了,不得不把广播行业的音乐使用费下调60%多,广播行业在这一回合中完胜。电台纷纷与美曲协按下调后的价格续约,广播中又传来时下流行的老歌新曲了。①

    在接下来的半个多世纪里,美曲协与广播行业围绕着“要不要涨价”不断地斗争,也不断地妥协、合作。2012年1月27日,美曲协与“电台音乐许可委员会”(英文简称RMLC,由全国广播组织协会指定委员组成,代表全美10000家商业电台跟美曲协等音乐版权组织谈判)在历经两年的诉讼程序后终于达成和解。和解方案覆盖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美国广播行业向美曲协付费的问题,核心内容是:第一,2010和2011两个年度的费用由1.15亿美元下调至7500万美元,且这7500万美元不必一次付清,可在2012年至2016年这五年里每年支付1500万美元。第二,每年的付费比例下调至广播电台年收入的1.7%(地面广播和高清广播音乐使用费比原来下降12%,新媒体广播音乐使用费比原来下降25%)。第三,美曲协许可权利由传统广播延伸到新媒体,涵盖互联网广播及手机等无线终端广播。②

    纵观近百年美国广播行业与美曲协的关系史,不难发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存在,但这种利益冲突始终没有上升为不可调和的矛盾,而是以双方相互妥协的方式暂时平息下来。促成双方最终走向合作的根本原因是双方都发现“合则两利、斗则两伤”——美曲协目前代表55.5万多位作曲家、作词家及音乐出版商,对于电台来说,通过美曲协解决音乐版权问题无疑是最便捷、最经济的方式;全美一万多家商业电台每天播放海量的音乐,广播行业毫无疑问是美曲协的“超级大客户”之一。对于美曲协来说,通过价格上的适当妥协尽快与“电台音乐许可委员会”(RMLC)达成电台的“团购”价格,要远胜于跟全美一万家电台打上万场诉讼。

    二、中国历程——中国广播行业与音著协的冲突与合作

    1992年12月17日,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音著协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但在其成立后近十年的时间里,音著协与中国广播行业几乎没有交集。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大部分音乐是以“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方式呈现的,且广播电台确有“非营业性”的属性,因此在那个时期,广播电台没有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也就更谈不上向音著协支付音乐使用费了。

    要不要修改《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是第一次《著作权法》修订中争议较大的问题。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没有对该条作出修改,中国音著协及相当多的著作权人都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仍然维持“广电行业无偿播放音乐”是不妥的。主要理由是:如此规定不利于音乐产业的发展;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广电行业有广告收入,不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单位。广电行业及有关部门认为,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修改的时机尚不成熟。其主要理由是:“第一,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国家公益事业。广播电视一直是免费向群众提供节目,经费一向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为弥补不足,国务院规定允许广播电台、电视台作广告,但广告收入视同财政拨款,作为广播电视事业经费的补充,不能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广播电台、电视台为完成党和政府的政治宣传任务,丰富荧屏,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不仅要在节目制作方面进行大量投资,而且还要不断更新和维护设备,扩大节目的传输覆盖,经费已经十分困难,维持现状捉襟见肘,困难重重,没有能力再承担更多的支出费用。”③由于前述两种意见分歧很大,很难决策,国务院后来撤回了关于《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著作权法》修订一度被搁置。广播电台依法无需向音著协付酬的状态维持了下来。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谈判到了关键时刻。鉴于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的一些规定(如上述争论的第四十三条)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存在一些差距,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上述争论的第四十三条被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这个时候起,广播电台播放音乐录音制品,应当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然而,全国的广播电台每天播放海量的音乐,向每一个音乐著作权人付酬显然不现实,而对于向谁付酬、支付多少、怎么付酬都没有依据,广播行业只好等国务院出台具体办法。没有具体办法,《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本无法具体实施。

    2009年11月10日,在中国音著协及相当多的著作权人的积极推动下,国务院的“具体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简称《付酬办法》)终于在各方博弈近十年后正式颁布。《付酬办法》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一年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与音著协进行了十几次的磋商,双方最终在2011年3月就2010年全年音乐使用费问题达成协议,开启了广播行业向音著协付酬的元年。

    在当年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建议和指导下,全国广播行业也一直在酝酿成立一个代表全国广播行业利益与音著协谈判的行业组织。2011年3月24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全国140家广播电台(涵盖全部省级电台、较大城市电台)组建的“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版权委员会”在京宣告成立,该委员会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代表全国广播行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谈判。此后,广播版权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选派几家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谈判组,代表广播版权委员会,就广播播放音乐付酬事宜与音著协进行磋商。

    谈判启动后,广播版权委员会与音著协在费用计算方式、具体付酬比例、授权覆盖范围等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很多次谈判过程几乎走到破裂的边缘。音著协的谈判筹码主要有:第一,根据《付酬办法》第八条规定,广播电台未能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音著协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数额(此种方式对广播行业相对有利、对音著协相对不利),也未能协商确定应支付报酬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此种方式对音著协相对有利、对广播行业相对不利)确定向音著协支付报酬的数额。第二,广播行业不尽快与音著协达成共识并支付报酬,将处于明显违法违规状态。广播版权委员会的谈判筹码主要是:广播行业毫无疑问是音著协的“超级大客户”,如果音著协不接受“团购优惠价”,那么音著协就要逐一跟全国上千家电台进行谈判,甚至需要提起成千上万场诉讼,而这恰恰是音著协无法承受的。双方经过五轮数十次的艰苦谈判,终于在2013年4月18日达成相互妥协的最终共识。双方达成的解决方案覆盖2010年至2013年四个年度(后补充至2014年度)广播版权委员会会员单位播放音乐所涉及的向音著协付费问题。核心内容有:第一,较之于《付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付酬计算方式及标准对广播电台有明显优惠。第二,授权范围由传统广播延伸到基于广播节目的网络回听服务。第三,该解决方案是广播版权委员会会员单位的“可选方案”,该解决方案不直接约束会员单位。

    目前,在广播版权委员会与音著协达成的上述行业合作框架下,全部中央级台、大部分省级台、少部分市级台已和音著协完成了付酬协议的签署,并按年支付使用报酬。但是,仍有个别电台无视他人权益、无视法律法规、无视行业形象,拒不依法履行付酬义务;另有不少的市县级电台甚至有省级电台,对播放音乐付酬问题仍在观望中。面对这种情况,至今音著协已起诉三家广播电台,均以音著协胜诉告终。④

    纵观20多年来中国广播行业与音著协的关系史,不难发现,从1992年音著协成立到2009年《付酬办法》颁布,广播行业与音著协主要是在立法环节中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这期间二者并没有针锋相对的直接接触。从2010年《付酬办法》实施到2013年4月18日双方达成相互妥协的解决方案,广播行业与音著协的利益冲突集中展现在谈判桌上。2014年以后,音著协与个别电台的冲突已经爆发在法庭里。随着整个过程的演进,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电台最终与音著协走向了合作,因为“合则两利、斗则两伤”的道理在这件事情上越来越明显。

    三、美国故事与中国历程相互对比的启示

    (一)对中国广播行业的启示

    1.要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美国广播行业请求司法部启动对美曲协的“反托拉斯调查”、成立音乐版权许可机构“广播音乐股份有限公司”(BMI)来跟美曲协直接竞争、集体停止使用美曲协管理的歌曲等一系列行动,充分体现出了美国广播行业对于美曲协“单方面涨价”不屈不挠的抗争,这些行动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均为合法手段。然而,我国个别电台却公然拒绝履行法定的付酬义务,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法院判决生效后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不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于法于理于情都会把自己推向非常被动的境地,广播行业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过程中理应采取合法手段。作为国家的新闻媒体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应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召下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地“高举旗帜、引领导向”。

    2.行业内部要精诚团结

    1941年,美国“全国广播组织协会”(NAB)一声号召,几乎全美国的电台都没跟美曲协续约,而且都停止了播放美曲协的音乐,转而播放“广播音乐股份有限公司”(BMI)的拉美音乐及古典音乐。这样整齐划一的集体行动促成了美曲协在当年主动降价,最终全美广播行业又再次与美曲协合作。然而,我国有个别电台的相关人员对广播版权委员会工作不太理解,表现出不信任,认为广播版权委员会与音著协谈判损害了所在台的利益。笔者认为进一步沟通很重要,行业内部精诚团结、相互信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在与音著协沟通合作的过程中,全国电台通过广播版权委员会这个平台紧密地团结在一起,这无疑是更加明智的选择。

    (二)对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启示

    1.以最大的诚意赢得著作权人的信任与支持

    1939年,美国广播行业成立广播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曾试图引诱美曲协的会员退出该组织并加入BMI,但这种努力收效甚微,绝大多数的音乐著作权人都坚定地与美曲协站在一起。当年比较弱小的美曲协之所以能够与有钱有势且有强大话语权的广播行业进行博弈,靠的是美曲协通过良好的服务、充分的信息披露赢得了广大著作权人的信任与支持。美曲协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而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在政府推动下形成的,这决定了它要想赢得广大著作权人的信任与支持,就必须加倍努力、充分体现诚意。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必要提高对著作权人的服务水平、完善音乐使用费的转付机制、加强会费分配及管理费使用情况的透明度、不断降低管理费的占比,以最大的诚意赢得著作权人的信任与支持。

    2.为音乐使用者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

    2012年1月27日,美曲协与“电台音乐许可委员会”(RMLC)达成和解。根据和解方案,美曲协许可权利由传统广播延伸到新媒体,涵盖互联网广播及手机等无线终端广播。美曲协顺应时代发展,为电台等音乐使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服务。而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的授权范围还不能全面地延伸到信息网络,另外在曲库查询、曲目提供等诸多方面也尚不能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要想获得更高额度的音乐使用费,就必须先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这也是拓宽广播行业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范围的必然要求。

    注释

    【美】保罗·戈斯汀著 金海军译《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9至61页。

    ASCAP网站,http://www.radiomlc.org/pages/4795848.php,2016年4月9日访问。

    查自“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网站,http://www.mcsc.com.cn/imS-13-1493.html,2016年4月9日访问。

    (作者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资产管理中心版权处)

    (本文编辑:宁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