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赵东辉 伍春娇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问题日益增多,本文指出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主要四种类型,分析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成因,提出了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成因;解决对策
土地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资产。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问题也日益突出,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众多,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是国土资源部门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生产发展,强化土地权属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类型及原因
(一)农村税费改革前放弃耕作引发的纠纷
农村税费改革前,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流转较为频繁,因为农业税费改革前农民税费负担重而导致的土地经营权转让。而这一时期土地流转的不规范为以后的纠纷发生留下了隐患。
(二)因房屋买卖而导致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的纠纷。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去寻找发展机会,造成越来越多的农村房屋闲置,其中一些农民以出卖的方式私下转让自己的房屋,卖房子的前提往往是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由于近年土地价值的逐年上升,房屋成交的价格也逐年攀升,面对新的市场行情,当初出卖房屋的农民开始后悔,并萌生要回自己土地的念头,从而与买主之间发生纠纷。
(三)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
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乡镇政府大力推动各种乡办、村办企业的建设,比如兴建各种林场、苗圃、鱼塘等,由于兴办企业需要占地,村集体就必须从农民手中收回部分耕种土地,那么农民就不再承担该地所分摊的税费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在国家惠农政策实施以后,当初的农民开始想要回自己被村集体收回的土地,当村集体无法将已经承包出去的土地归还给农民,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纠纷就在所难免。铁岭县蔡牛镇大青村将原来村民放弃的1000多亩低洼低产耕种土地集体投资开挖鱼塘,村集体增加了收入,村民要求村集体无偿归还,引发纠纷,最后经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将土地收益60%返还村民。
(四)村民小组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
一直以来,土地的调整、农业税费的征收以及农田水利的管理都是以农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因而,在农民认识中,村民小组、生产队是土地集体所有的象征。但在农业税费改革后,村民小组已经失去了组织的基本架构。在实际的村级组织管理中,村委会的强势地位凸显,成为村庄土地的实际管理者。一旦涉及到巨大利益的分配问题,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以及由此导致的冲突就会涌现出来。
二、处理当前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对策
(一)改变农业补贴方式。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的依据是农用地,有地的农民有补贴,没地的农民没补贴。这种补贴方式与国家补贴农业的初衷并不相符,也激发了由农村土地产生的矛盾。因此,可以将对于农用地的补贴改为对农业经营的补贴。
(二)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目前,我国土地流转有以下特征:一是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如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二是流转期限各不相同,从1年到30年甚至50年不等;三是租金确定各异,有的是定额租金,有的是以每亩地多少稻谷、小麦、玉米来计算;四是流转范围和对象不同。如此多样的土地流转现象,如果没有合法的手续,当预期收益发生变化时,矛盾的产生在所难免。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土地租金的确定,与当时土地流转供求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应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在租金的确定上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既要顾及当前利益,也要有长远眼光。此外,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可能考虑将会出现的变化,给双方稳定的心理预期,避免土地流转纠纷的产生。
(三)尽量协商,妥善化解,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就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自行解决纠纷。必要时寻求当地德高望重者的帮助,尽量当事人自己协调化解矛盾。 协商方式不仅便于直接、及时沟通,快速解决问题,而且有利于节约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司法审判成本和社会资源。注意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该持协议书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权属,以防一方反悔引起更大的纠纷。
(四)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当事人主动提出处理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一项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难度大的工作。处理得好,可以切实解决很多社会矛盾,对稳定社会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若处理不好,有可能双方都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反而人为地增加了矛盾的复杂性。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如果信访部门和司法部门已先期介入,而且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意见,这些意见就很容易成为争议一方主张的依据,纠纷处理工作便会难上加难。
(五)成立机构,健全队伍,完善调处工作机制。建立专门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构,设立专人专项负责。建立调处工作激励机制、专人负责制度、定期会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定期举办纠纷调处业务培训班,对调处人员进行争议调处政策法规的学习,研读案例,交流经验,提高整个调处队伍的综合水平。探索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师制度,提高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规范化水平。与人事部门一起,研究设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师职称,组织资格考试,编制教材,培训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人员,规范调处工作行为。
当前,无论是农民之间,还是农民与集体之间以及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土地纠纷的实质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土地作为资源所导致的利益之争。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土地的开发等因素导致土地价值的升值,为了得到土地的收益,当事方或者追溯过去用来发现当初对方行为的漏洞,或者利用法律的模糊而援引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土地纠纷与其说是由于一个过错明显的当事方所导致,不如说是一场利益的争取和博弈过程。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土地纠纷的化解既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更需要一种协调机制的建立,最终使得土地纠纷在合法又合理的范围内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
[1]王民忠.新办法调处权属争议[J]中国土地,2003,(2):20-20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