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
徐庆天
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对刑事案件“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实践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今年3月,上海市检察官协会、同济大学法学院、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了“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研讨会,笔者结合研讨会各位领导、专家的观点,对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提出浅见,以期对推动该项工作起到建设性作用。
一、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命题的提出
2016年1月2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会议作出了重要指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发表重要讲话。本次会议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今年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在完善证据制度方面,强调要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把握好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既不人为降低证明标准,造成对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不力,又不脱离实际盲目提高证明标准,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研究探索对被告人认罪与否、罪行轻重、案情难易等不同类型案件,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提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由中央政法委首次、正式提出,具有顶层设计的意思。二是证明标准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相适应。强调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要契合我国社会主义处级阶段国情,坚持实事求是,既不人为降低证明标准,也不人为提高证明标准。三是在证明标准上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体现司法规律。四是范围目前限定在刑事证明领域,应当涵盖立案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和刑事执行阶段,但不涉及民事、行政等其他领域。五是按案件类型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主要分被告人是否认罪、罪行轻重、案情难易等类型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但不限于这三种。
二、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
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被中央正式推出,笔者认为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稳定有序社会环境的依赖,需要刑事证据制度作出调整和完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我国不得不面对一个世界性难题“中等收入陷阱”。众所周知,全世界曾经有墨西哥、巴西、菲律宾等一百多个国家曾试图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至今只有韩国、新加坡等十多个国家成功。“中等收入陷阱”国家有一些共性特征,比如“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贫富分化、腐败多发、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动荡等”。 中国现在人均GDP8000多美元,正处在跨越的关键时段,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面临上述“中等收入陷阱”国家所具有的特征,因此,在国家应对策略层面,必须通过刑事司法制度的调整完善,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营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我国面临的非传统安全威胁,需要刑事证据制度作出调整和完善。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社会的加速转型,我们面临的安全威胁也在发生变化。当前,我们不仅面临刑事犯罪等传统威胁,同时面临一些新的、非传统安全威胁,主要包括:暴力恐怖风险,受国际恐怖主义进入新一轮活跃期影响,我们面临的恐怖袭击风险上升;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经济金融领域大规模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跨境洗钱,国际国内炒家恶意操纵金融市场;事关国际民生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网络安全威胁;水体、大气、土地等生态资源环境安全威胁等。“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特别是非传统安全威胁,给我国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 。对非传统安全威胁,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有时显得力不从心,迫切需要我们进行司法应对。
(三)应对互联网时代犯罪的新变化,需要刑事证据制度作出调整和完善。
互联网深刻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曾说,互联网不仅是赚钱的工具,更是改善社会的工具。笔者认为,互联网在改善社会的同时,也给防范和打击犯罪提出了新挑战。在互联网时代,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是犯罪分子身份的虚拟性,比如网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网络策划恐怖活动等犯罪,犯罪分子绝大多数利用虚拟身份进行作案,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挑战;二是跨境性,比如跨境开设赌场、跨境洗钱、跨境破坏信息安全网络,侦查取证难度加大;三是受害人众多,电信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受害人动辄百人,甚至成千上万,客观上不可能将所有被害人、证人的证据取证到位。打击互联网犯罪,必须在证据制度方面做出调整。
(四)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进,需要刑事证据制度作出调整和完善。
今年和今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推进,也需要刑事证据制度作出调整和配套。一是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多管齐下,不同程序的案件对证明程度的要求应当是有区别的;二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对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庭审判阶段的证明程度也是有差别要求的;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协商制度,这些案件的证明程度也应当与其他案件有差别。
三、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主要内涵
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一大创新,其内涵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笔者认为,现阶段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应坚守的基本原则。
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既然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一项制度创新,它当然要遵循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要特别强调坚守以下原则:首先,公平公正优先原则。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无论是追求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精准司法等,都不能牺牲实体的公平公正,要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案的发生。其次,无罪推定、程序法定、排除合理怀疑等原则。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有的案件涉及到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有的案件涉及到案件审理程序的简化,有的案件涉及到部分证据不完整,有的兼而有之,这些情况容易形成错案,因此,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守这些原则,才能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再次,人权保障原则。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必须有利于实现这个任务。为此,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实行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加强被告人自白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审查。
(二)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案件类型划分。
差异化证明标准,针对的是不同类型案件,而不是对具体个案设定标准。分门别类是人类认识世界和处理问题的基本方法,刑事证明也不例外。因此,在对刑事案件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时,在制度设计上,不能针对个案设定标准,必须按类案设定标准,否则会极大地牺牲法律的公平性、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
要遵循司法规律合理划分不同的类案。如何划分不同类案,要综合考虑刑事政策、司法规律、犯罪特点乃至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当前,可以从以下八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分类:一是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还是不认罪;二是重罪还是轻罪,特别是是否有可能判决死刑的案件;三是案件复杂难易程度;四是普通刑事案件还是毒品犯罪、爆恐案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五是涉及定罪还是量刑;六是涉及案件程序还是实体;七是案件不同的诉讼阶段;八是是否为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
(三)差异化证明标准仍应当满足证明标准一般化的要求。
刑事案件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必须符合刑诉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符合刑诉法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差异化只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上的差异,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上的差异。
四、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规则构建
差异化证明标准的规则构建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形成和完善。这里只选取实践中常见的、典型的案件类型,就差异化证明标准的规则构建提出设想。主要包括:认罪案件的证明标准,罪行轻重对证明标准的影响,案情难易对证明标准的影响等方面。
(一)关于认罪案件的证明标准。
在认罪案件中,要防止被告人认罪就轻易定罪的倾向。要重视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稳定性,通过经验法则考察供述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在此基础上辅以口供补强规则,通过适当的证据印证来固定案件事实。要严格遵循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的供述是认罪案件中证据审查的重点,但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定案,更不能孤证定案。
在认罪案件中,如果部分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到,虽然从证据的完整性上看,确实有所欠缺,但是如果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结合必要的常识常情常理判断,基本犯罪事实能够锁定,合理怀疑能够被排除的,则没有必要过分追求证据数量上的充分性。
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毒品犯罪、爆恐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基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严厉打击的必要性,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在证据标准的把握上和普通案件应有所区别,以彰显打击的力度和有效性。
对认罪案件中的证据矛盾问题,如果是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则需要甄别证据矛盾的性质。如果是关于案件事实基本要素的矛盾以及无法排除的对抗性、根本性矛盾,则不能因为被告人有所供述就草率认定;如果是关于案件细节的,非对抗性、根本性矛盾,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则可以在做出合理解释的基础上,适当的予以容忍。
(二)关于罪行轻重对证明标准的差异化影响。
对于轻罪案件,证明的重点是定罪的核心要素,应确保基本事实清楚;对于重罪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应采用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确保影响定罪量刑的所有事实都查证属实。尤其是对死刑案件,笔者赞同同济大学金泽刚教授的观点,其认为西方国家的证明标准一般分为两种:死刑案件以“确定无疑”或“排除其他可能性”为证明标准,其他案件以“排除合理怀疑”或“内心确信”为证明标准。一般案件则要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需要排除其他可能性。“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学习、借鉴西方的证明标准,是加强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课题”。
(三)关于入罪证明标准和量刑证明标准的差异化。
毫无疑问,入罪的证明标准应严于量刑的证明标准,因为罪与非罪涉及是否为冤假错案,而量刑只涉及刑期或财产刑的多寡。根据司法实践中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和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则,对于构罪事实和加重、从重情节的证明应采取严格证明,而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明则可以采取自由证明,容许一定程度上降低证明标准。
(四)关于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明标准。
对疑难复杂案件应做具体分析,如果因为案件的事实证据复杂,造成案件疑难的,应对案件的待证事实进行必要的分解,明确证明的侧重点,对于其中的关键性、争议性事实应严格证明标准,重点证明;对于高科技、智能化、跨国性、专业性强等造成的疑难复杂案件,则应当加强鉴定审查、注重听取专家证人意见来加强证明;对于一些非关键性、共识性事实则可以适度放宽证明要求。
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对刑事案件“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实践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今年3月,上海市检察官协会、同济大学法学院、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了“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研讨会,笔者结合研讨会各位领导、专家的观点,对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提出浅见,以期对推动该项工作起到建设性作用。
一、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命题的提出
2016年1月2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会议作出了重要指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发表重要讲话。本次会议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今年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在完善证据制度方面,强调要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把握好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既不人为降低证明标准,造成对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不力,又不脱离实际盲目提高证明标准,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研究探索对被告人认罪与否、罪行轻重、案情难易等不同类型案件,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提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由中央政法委首次、正式提出,具有顶层设计的意思。二是证明标准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相适应。强调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要契合我国社会主义处级阶段国情,坚持实事求是,既不人为降低证明标准,也不人为提高证明标准。三是在证明标准上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体现司法规律。四是范围目前限定在刑事证明领域,应当涵盖立案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和刑事执行阶段,但不涉及民事、行政等其他领域。五是按案件类型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主要分被告人是否认罪、罪行轻重、案情难易等类型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但不限于这三种。
二、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
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被中央正式推出,笔者认为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稳定有序社会环境的依赖,需要刑事证据制度作出调整和完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我国不得不面对一个世界性难题“中等收入陷阱”。众所周知,全世界曾经有墨西哥、巴西、菲律宾等一百多个国家曾试图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至今只有韩国、新加坡等十多个国家成功。“中等收入陷阱”国家有一些共性特征,比如“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贫富分化、腐败多发、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动荡等”。 中国现在人均GDP8000多美元,正处在跨越的关键时段,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面临上述“中等收入陷阱”国家所具有的特征,因此,在国家应对策略层面,必须通过刑事司法制度的调整完善,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营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我国面临的非传统安全威胁,需要刑事证据制度作出调整和完善。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社会的加速转型,我们面临的安全威胁也在发生变化。当前,我们不仅面临刑事犯罪等传统威胁,同时面临一些新的、非传统安全威胁,主要包括:暴力恐怖风险,受国际恐怖主义进入新一轮活跃期影响,我们面临的恐怖袭击风险上升;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经济金融领域大规模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跨境洗钱,国际国内炒家恶意操纵金融市场;事关国际民生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网络安全威胁;水体、大气、土地等生态资源环境安全威胁等。“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特别是非传统安全威胁,给我国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 。对非传统安全威胁,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有时显得力不从心,迫切需要我们进行司法应对。
(三)应对互联网时代犯罪的新变化,需要刑事证据制度作出调整和完善。
互联网深刻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曾说,互联网不仅是赚钱的工具,更是改善社会的工具。笔者认为,互联网在改善社会的同时,也给防范和打击犯罪提出了新挑战。在互联网时代,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是犯罪分子身份的虚拟性,比如网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网络策划恐怖活动等犯罪,犯罪分子绝大多数利用虚拟身份进行作案,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挑战;二是跨境性,比如跨境开设赌场、跨境洗钱、跨境破坏信息安全网络,侦查取证难度加大;三是受害人众多,电信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受害人动辄百人,甚至成千上万,客观上不可能将所有被害人、证人的证据取证到位。打击互联网犯罪,必须在证据制度方面做出调整。
(四)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进,需要刑事证据制度作出调整和完善。
今年和今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推进,也需要刑事证据制度作出调整和配套。一是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多管齐下,不同程序的案件对证明程度的要求应当是有区别的;二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对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庭审判阶段的证明程度也是有差别要求的;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协商制度,这些案件的证明程度也应当与其他案件有差别。
三、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主要内涵
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一大创新,其内涵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笔者认为,现阶段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应坚守的基本原则。
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既然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一项制度创新,它当然要遵循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要特别强调坚守以下原则:首先,公平公正优先原则。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无论是追求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精准司法等,都不能牺牲实体的公平公正,要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案的发生。其次,无罪推定、程序法定、排除合理怀疑等原则。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有的案件涉及到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有的案件涉及到案件审理程序的简化,有的案件涉及到部分证据不完整,有的兼而有之,这些情况容易形成错案,因此,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守这些原则,才能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再次,人权保障原则。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必须有利于实现这个任务。为此,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实行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加强被告人自白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审查。
(二)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案件类型划分。
差异化证明标准,针对的是不同类型案件,而不是对具体个案设定标准。分门别类是人类认识世界和处理问题的基本方法,刑事证明也不例外。因此,在对刑事案件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时,在制度设计上,不能针对个案设定标准,必须按类案设定标准,否则会极大地牺牲法律的公平性、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
要遵循司法规律合理划分不同的类案。如何划分不同类案,要综合考虑刑事政策、司法规律、犯罪特点乃至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当前,可以从以下八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分类:一是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还是不认罪;二是重罪还是轻罪,特别是是否有可能判决死刑的案件;三是案件复杂难易程度;四是普通刑事案件还是毒品犯罪、爆恐案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五是涉及定罪还是量刑;六是涉及案件程序还是实体;七是案件不同的诉讼阶段;八是是否为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
(三)差异化证明标准仍应当满足证明标准一般化的要求。
刑事案件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必须符合刑诉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符合刑诉法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差异化只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上的差异,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上的差异。
四、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规则构建
差异化证明标准的规则构建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形成和完善。这里只选取实践中常见的、典型的案件类型,就差异化证明标准的规则构建提出设想。主要包括:认罪案件的证明标准,罪行轻重对证明标准的影响,案情难易对证明标准的影响等方面。
(一)关于认罪案件的证明标准。
在认罪案件中,要防止被告人认罪就轻易定罪的倾向。要重视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稳定性,通过经验法则考察供述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在此基础上辅以口供补强规则,通过适当的证据印证来固定案件事实。要严格遵循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的供述是认罪案件中证据审查的重点,但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定案,更不能孤证定案。
在认罪案件中,如果部分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到,虽然从证据的完整性上看,确实有所欠缺,但是如果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结合必要的常识常情常理判断,基本犯罪事实能够锁定,合理怀疑能够被排除的,则没有必要过分追求证据数量上的充分性。
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毒品犯罪、爆恐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基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严厉打击的必要性,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在证据标准的把握上和普通案件应有所区别,以彰显打击的力度和有效性。
对认罪案件中的证据矛盾问题,如果是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则需要甄别证据矛盾的性质。如果是关于案件事实基本要素的矛盾以及无法排除的对抗性、根本性矛盾,则不能因为被告人有所供述就草率认定;如果是关于案件细节的,非对抗性、根本性矛盾,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则可以在做出合理解释的基础上,适当的予以容忍。
(二)关于罪行轻重对证明标准的差异化影响。
对于轻罪案件,证明的重点是定罪的核心要素,应确保基本事实清楚;对于重罪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应采用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确保影响定罪量刑的所有事实都查证属实。尤其是对死刑案件,笔者赞同同济大学金泽刚教授的观点,其认为西方国家的证明标准一般分为两种:死刑案件以“确定无疑”或“排除其他可能性”为证明标准,其他案件以“排除合理怀疑”或“内心确信”为证明标准。一般案件则要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需要排除其他可能性。“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学习、借鉴西方的证明标准,是加强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课题”。
(三)关于入罪证明标准和量刑证明标准的差异化。
毫无疑问,入罪的证明标准应严于量刑的证明标准,因为罪与非罪涉及是否为冤假错案,而量刑只涉及刑期或财产刑的多寡。根据司法实践中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和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则,对于构罪事实和加重、从重情节的证明应采取严格证明,而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明则可以采取自由证明,容许一定程度上降低证明标准。
(四)关于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明标准。
对疑难复杂案件应做具体分析,如果因为案件的事实证据复杂,造成案件疑难的,应对案件的待证事实进行必要的分解,明确证明的侧重点,对于其中的关键性、争议性事实应严格证明标准,重点证明;对于高科技、智能化、跨国性、专业性强等造成的疑难复杂案件,则应当加强鉴定审查、注重听取专家证人意见来加强证明;对于一些非关键性、共识性事实则可以适度放宽证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