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下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

    赵蓓 刘金彬 代娆

    

    

    

    【摘要】? 当前,随着绿色金融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也引起了国家和学者的普遍重视。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基础,其完善需要一个逐步演化的过程,需要在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制度、改善公司治理机制、树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意识,激发上市公司的内生动力,引导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环境信息。文章从外在压力及内生动力两个维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完善提出建议:一是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立法,制定环境信息披露准则;二是完善市场机制,提供良好的披露环境;三是构建公司绿色治理机制,增加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内生动力。

    【关键词】? 环境信息披露;绿色金融;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 F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01-0017-05

    [1]一、引言

    2016年6月,原环境保护部和证监会在北京举行了《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签约仪式,两个部门将共同推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与市场监管规则两个方面强化了我国绿色金融政策基础,旨在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低碳产业,抑制污染行业的资本来源[1]。《意见》明确,绿色金融是指为环保等绿色项目的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2]。同时,《意见》明确要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由以上可以看出,《合作协议》与《意见》都对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使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在制度层面实现了从理论探索到实践执行的转化,同时也为投资者明确了投资方向。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行为,引导上市公司开展绿色经济活动,推动绿色投资、绿色金融等的发展,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不仅是“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此外,高质量的环境信息披露更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本文在对四川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二、四川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为了解四川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本文对2015—2016年四川省上市公司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环境保护报告等报告中环境信息的披露状况进行调查与统计分析。由于现有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较为简单且其披露形式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格式,所以本文并未采取经验研究,而是进行了统计描述,以直观地揭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披露的总体情况

    四川省2015年共有101家上市公司,2016年共有110家上市公司。本文引用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同时参照沈洪涛(2010)的方法对四川省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如下页表1所示,从披露数量来看,2015年到2016年四川省上市公司的环境定量信息和环境定性信息的披露比例均呈小幅上升趋势。从行业分布来看,四川省上市公司中重污染行业的披露情况明显高于非重污染行业。具体表现为:2015年到2016年,四川省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定量信息从63.64%增长到70.21%,环境定性信息从81.82%增长到89.36%;非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定量信息从28.07%增长到28.57%,环境定性信息从54.39%增长到58.73%。由此可以看出,在四川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信息中,不管是披露比例还是增长幅度,重污染行业都远高于非重污染行业。这主要是由于不同行业所面临的外部压力不同。重污染行业属于国家环保部门重点监控、媒体舆论重点关注的行业,在较大的外部压力下,重污染上市公司的披露水平较高,这也说明了外部压力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从披露内容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主要以定性描述为主,定性信息披露数量明显高于定量信息披露数量。具体表现为,重污染行业中环境定性信息披露比例两年均在80%以上,定量信息在2016年达到70%以上。非重污染行业的环境定性信息披露比例在2016达到58.73%,远高于定量信息(28.57%)。

    (二)環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

    在环境定量信息方面,从表2可以看出,四川省上市公司环境绩效信息的披露比例2015年到2016年有大幅提升:重污染行业环境绩效信息的披露比例由22.73%增长到46.81%,非重污染行业环境绩效信息的披露比例由3.51%增长到9.52%。同时,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比例高于环境绩效信息的披露比例,且有小幅增长。具体表现为:2015年到2016年,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例从61.36%增长到65.96%,非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例从28.07%增长到28.57%。综上,整体来说,四川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例大于环境绩效信息;分行业来看,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会计信息与环境绩效信息的披露比例均远高于非重污染行业。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来看(见表3),重污染行业各环境会计要素的披露比例仍高于非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各要素的披露比例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环境资产与环境成本方面的披露比例提高较多。环境负债下降了0.04%,主要是由于石化塑胶行业在2016年有新上市公司,而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并未增加。在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中,环境成本和环境收入的披露比例较高,这主要是因为环境成本及环境收入较好界定及核算,如排污费、环保费、绿化费、资源税等环境成本项目,而环境收入主要为政府环保补贴。

    在环境定性信息披露方面,从下页表4可以看出,重污染行业的披露比例仍高于非重污染行业。从披露内容来看,四川省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定性信息多集中在环保方针政策、环保措施及环保成果方面。在这三方面,2016年四川省上市公司总体披露比例高于50%,重污染行业的披露比例高于70%。而在环保优势及环保风险提示方面,披露比例较低,重污染行业在2016年达到20%以上,非重污染行业2016年环保优势方面的信息披露比例为15.87%,环保风险提示披露比例仅为6.35%。这说明上市公司更愿披露愿景类声明及成果类的正面信息,而尽量回避容易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从披露形式来看,在笔者收集数据过程中发现,单独发布环境报告书的仅有4家上市公司,少数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有环境保护章节,多数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都集中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来说,关于环保政策与措施等描述性信息大多在“社会责任完成情况”或“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环保情况说明”部分披露,而定量信息则夹杂在应交税费、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项目中,没有单独披露。

    三、四川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四川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存在倾向性,且重形式而轻实质。实质重于形式是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上市公司应对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披露,而不是拘泥于形式。现阶段,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并未披露充分的环境信息,所以投资者并不能根据其披露的内容准确衡量上市公司所承担的环境责任来选择投资对象。从统计结果来看,重污染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似乎成果颇丰,然而细究其披露内容则不难发现,虽然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上升,但其实质性内容仍然欠佳、披露的内容价值不高、定性描述大于定量描述。大多数上市公司在环境政策、环保措施方面披露内容较多,而大都回避了对环境负面信息的披露。由于各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各异,且披露位置散乱,大多分散在财务报告各个部分之中,并没有清晰明确地集中披露,报告使用者难以直接获取环境会计相关信息。由于没有对环境会计要素单独核算,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也缺乏连贯性。因此,无论是上市公司间的横向比较,还是上市公司历年的纵向比较,其环境会计信息都缺乏可比性。

    2.上市公司缺乏自愿披露意愿,环境信息披露行业差异明显。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大多处于被动状态,缺乏主动性,对披露内容选择灵活性大,而且并不关注披露的信息质量高低和内容价值大小。

    3.环境信息鉴证业务缺乏,披露内容可靠性不足。四川省110家上市公司均没有提供环境审计报告,且在财务报告或单独报告中均没有对环境负面信息进行披露。有31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环保事故发生”,至于“重大”的程度是多大,并没有一个标准。而没有该项说明的上市公司到底有无环境事故发生我们更无从知晓。没有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要求,造成了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信息,这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环境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二)原因分析

    1.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其顶层设计存在缺陷。近年来,随着新《环保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初步形成,但在执行与监管中对环境信息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框架,因此导致各方对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界定存在较大偏差。此外,虽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已受到国家及相关监管机构的重视,但有关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实施准则并不完善,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时缺少行为规范,对披露内容选择权利过大,使其有了规避披露环境负面信息的可能性,进而导致披露的环境信息质量不高、实用性差等问题。另一方面,现阶段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大多是“指引”“指南”类,法律地位偏低,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约束力不足,缺乏强制性规制,上市公司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低质量的环境信息的披露。行业间披露质量差异较大则主要源于行政管理的有效性。2015年颁布新《环保法》后,各地建立了以“环保督察”为代表的严格的环保监管制度。在对众多污染性上市公司进行关停或者行政处罚后,由于较大的违法成本和行政监督压力,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大多开始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而非重污染上市公司由于没有法律规范和行政压力,披露比例较少,尤其在环境定量信息方面披露得很不充分,这也说明了现阶段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动因来自于法律规范和行政约束。

    2.市场需求不足及上市公司环境责任意识偏低,导致上市公司缺乏披露环境信息的内在动力。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意识整体偏低,更多地将环境信息披露作为一种被动应对制度压力的工具而非上市公司自觉履行环境责任、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升级的积极行为,导致环境信息質量下降,误导了社会资本的流向[3],妨碍了帕累托最优的出现。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本应是“绿色GDP”“绿色证券”等“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数据来源,然而在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并不明显。环境信息的披露在“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绿色债券”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均没有显著帮助,导致市场中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需求尚未被充分激发,限制了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同时,如果上市公司披露过多的环境信息,反而有可能使上市公司在同行业中处于被动地位,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上市公司缺乏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内生动力。

    3.缺乏监管机制,相关机制协调不够。由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涉及的部门较多,其完善需要各部门相互沟通协调,如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金融部门等。现阶段,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由于部门间的沟通不足,导致其概念不够明晰,披露内容不够完整统一。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完善的监管机制,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可靠性不足,无法作为金融部门“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等绿色金融体系的评判标准。另外,环境信息的披露会加大上市公司的披露成本,而现有政策并未对披露高质量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进行经济激励或公开表扬等声誉激励,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缺乏环境信息披露的外部压力与内生动力。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主要受到外部压力和内生动力的影响,其中外部压力一方面来自于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另一方面来自于市场机制的成熟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声誉压力[4][5]。而内生动力来自于上市公司自身特征,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管理层特征等因素[6][7]。因此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需要法律规范、社会舆论监督、市场机制以及公司治理协同发挥作用。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明晰上市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可促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也能促进舆论监督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发挥更积极的作用[8]。因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立法,制定环境信息披露准则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并未完全成熟,有可能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当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时,完善的法律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现階段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披露准则,从环境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充分性、可理解性及可获得性等维度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披露形式做出详细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行为。引导上市公司将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相统一,促使上市公司有法可依、有则可循地披露高质量的环境信息。只有上市公司提供可靠相关的环境信息,并把信息处理成公众易于获取且易于理解的形式,才能使公众真正从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中获益。

    (二)完善市场机制,提供良好的披露环境

    完善的市场机制是高质量的环境信息披露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通过市场机制激发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内在动力,需要从监管、提供服务、评价、舆论四个层面同时着力。

    2012年原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绿色信贷指引》与2015年原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能效信贷指引》均未涉及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而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着重强调了要逐步建立、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将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因此要想推动真正的绿色投资、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的发展,必须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纳入银行信贷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判标准。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引导作用,例如通过政策性银行向披露高质量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提供有利评级或提供优惠的“绿色贷款”等措施来激励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动力,引导上市公司转变为绿色发展方式,主动承担更多社会责任。通过增加投资者对披露高质量的上市公司的信心,改变投资者偏好,在资本市场中建立绿色投资意识。此外,还需开展独立第三方的鉴证业务,引入环境信息披露审计工作,这不仅有利于发挥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效力,而且有助于我国环境信息披露逐渐走向规范化[9]。与此同时,还需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在环境信息披露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能力,加大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宣传力度,提高投资者对环境信息的重视程度。通过宣传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较高的上市公司,点名批评环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上市公司,从而加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外部压力,提高上市公司的环保意识和上市公司声誉,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提高上市公司价值。在内外压力和动力的驱使下使上市公司深刻认识到环境信息披露所带来的市场效应,从而促使上市公司自发地进行高质量的信息披露。

    (三)构建绿色治理机制,增加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内生动力

    现阶段我国应大力推进上市公司绿色治理机制的构建,以绿色治理理念指导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将绿色治理理念纳入上市公司战略目标之中[10],使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中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通过构建上市公司绿色治理机制,激发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生动力,引导上市公司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通过绿色发展与高质量披露环境信息获得社会公众与绿色金融体系中“道德投资者”的认可,实现市场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与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及“绿色金融”等绿色经济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我国需要不断发展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绿色金融”体系的建立提供坚实基础。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处于由理论探索向实践应用的转变阶段,其完善还需要一个逐步演化的过程。在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制度、改善公司治理机制、树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公开意识,激发上市公司的内生动力,引导上市公司主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X

【参考文献】

[ 1 ] 李玫,丁辉.“一带一路”框架下的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研究[J].环境保护,2016,44(19):31-35.

[ 2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S].银发[2016]228号.

[ 3 ] 肖华,李建发,张国清.制度压力、组织应对策略与环境信息披露[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3):33-40.

[ 4 ] 张秀敏,马默坤,陈婧.外部压力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效应[J].软科学,2016,30(02):74-78.

[ 5 ] 王霞,徐晓东,王宸.公共压力、社会声誉、内部治理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来自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2013,16(02):82-91.

[ 6 ] 肖华,张国清,李建发.制度压力、高管特征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J].经济管理,2016,38(03):168-180.

[ 7 ] 毕茜,彭珏,左永彦.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和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2,(07):39-47+96.

[ 8 ] 沈洪涛,冯杰.舆论监督、政府监管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2,(02):72-78+97.

[ 9 ] 闫丽萍.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 10 ] 李维安,郝臣.绿色治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新思路[J].董事会,2017,(08):36-37.

[ 11 ] 姚晖,田甜,周旬月,李楠.浙江省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J].商业会计,2014,(1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