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的人性化趋势
关键词 罪刑相适应 宽严相济 基本原则 醉驾入刑 人性化
作者简介:王扶醉,上海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20
法律看似是冰冷无情的条文,但其实是有温度的。2016年“4.14聊城于欢案”的主审法官,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吴靖也曾表示,本案判决在案件事实情节的基础上,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做出裁判。本例判决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轰动和影响,人们第一次感受到了法律在司法裁判层面的人情以及温度。
如果说于欢案打响了我国司法裁判层面人性化的关键一枪的话,本次浙江省关于“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则是我国司法解释层面达到的又一高度。浙江省本次会议纪要以人民群众的视野,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查处、定罪标准、量刑情节等做了具体的描述,强调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笔者认为,结合本次的浙江师关于“醉驾”的会议纪要,我国刑法的人性化趋势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显著体现:一、定罪量刑更偏向主客观相结合
浙江省政法机关出台的本次关于“醉驾”的会议纪要体现出了一种司法人文精神——主客观相结合统一。其实,这也是我国刑法的基础性原则,即一个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不仅要了解其客观事实,还要观察他的主观恶性大小。
“醉驾入刑”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中规定在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内,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即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确实使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深入人心,然后在其实施一段时间后便舆论哗然,显然,这一“醉驾”标准并没有考虑到机动车驾驶员的主观心理,更没有考虑到机动车驾驶员个人身体素质的差异。其一,绝大部分“醉驾”者,其行为虽然已经构成了“醉驾”,但由于大多数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更没有造成严重的事故或后果。其二,由于每个人的身体素质、新陈代谢的差异性,对于特定人群来说,80mg/100ml的标准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所谓“醉酒”的表现,相反,其主观意识、客观行为仍然同正常人并无差异,如果对上述两类人定罪危险驾驶驾驶罪,并判处拘役明显不妥,也不符合我国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一分为二”看待问题的世界观。
浙江省关于“醉驾”会议纪要第五大点刑事处罚第二中明确写到“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其中的,“认罪悔罪”且“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就是现今主客观相结合的司法解释的示范性模板。此外,我国200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对绑架罪的刑罚设置上增加了法定减轻情节,对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上述两例都是我国《刑法》近年来趋向人性化的标志。二、司法解释与时俱进,紧跟时代
随着二十一世纪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节奏普遍加快,社会的运行模式普遍复杂,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理论及实践也表现出了扩张的趋势。浙江省本次“醉驾”的会议纪要便体现了我国《刑法》条文及解释近年来随着时代社会的不断更迭变迁而与时俱进的特点。
2006年,著名演员吴京在醉酒状态下曾在北京市朝阳区由于被保安要求挪动车位,结果遇到了交警而最终被处以10日的拘留,也最终流传了前阶段热门电影的一句经典台词“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在吴京事件之后,在小区内、停车场内因为醉酒驾驶而被处以拘役的层出不穷,2018年12月,绵阳市一名醉酒男子仅在停车场内挪车30米便被交警拦下,虽然缺乏了主观故意,但仍因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处以拘役和罚金。
笔者认为,本次浙江省关于“醉驾”会议纪要的第一大创新点就是关于“道路”的认定,由于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因此,行为人醉酒,但其在居民小区、停车场挪动车位等情形的,不属于“醉酒驾车”。
由于在小区、停车场挪动车位,距离不长、并不需要像在道路上行驶的高度注意力、判断力和操作能力,且挪动车位给其他车子停放也有助于社会良好秩序的实现。这一规定符合如今的时代特点,与时俱进。
此外,笔者认为若是在小区、停车场、学校内因为醉酒驾驶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由于小区、学校等特殊场所的所处环境特殊,像是学校等地学生可以在校园路上自由行走,驾驶员更应该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对肇事者定罪量刑,并不影响浙江省关于“醉驾”会议纪要一文。
我国现行《刑法》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颁布,先后经历了十次修正案。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很多法律条文的修改都是根据时代的变化,与时俱进,对现行《刑法》中与如今社会发展进步相左的相关条文,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修订、删减,加以完善。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则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进行了删减,增加了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或者有对我国国歌有侮辱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笔者认为,该项条款也是顺应了如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爱国思潮,对我国国家国歌、国旗的管理秩序做了刑法法律上的规定。
三、刑罚呈现轻刑化趋势
纵观古今,我国古代的刑罚之残酷惨烈,是举世无双的。“宫刑”“枭首”“活埋”等等残酷的刑罚比比皆是,“凌迟”更是被称为我国封建社会中死刑中最为残酷的刑罚,俗称“千刀万剐”,也就是一刀一刀将犯人零刀割碎,使其极其痛苦而死。随着我国社会伦理道德体系和法治不断发展,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刑罚体系逐渐宽缓,手段残酷、伤害身体的刑罚逐渐减少,并废除了“宫刑”以及一系列生命刑。
反观当代,虽然经历了一代代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变化,我国刑罚制度仍保留有死刑这一生命刑,比照很多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来说,我国的刑罚体系仍然是以死刑和长期刑为主的重刑刑罚结构,但正在不断呈现轻刑化的趋势。
就本次浙江省关于“醉驾”的会议纪要来看,其充分利用了我国《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但书”,把醉酒驾驶汽车,但悔罪态度良好,酒精含量在170mg或100mg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呈现出了一种对于“醉驾”轻刑化的趋势。刑法学界普遍认为,“但书”的存在以及刑罚轻刑化趋势是必要的,就“醉酒”驾驶一事看,若酒精含量80mg的醉酒驾驶与酒精含量200mg的醉酒驾驶并无区别,可能会导致驾驶者在主观心理上更加放肆,认为既然已经触犯了醉驾的标准,那也无法挽回了,便变本加厉继续饮酒。另外,“醉驾”后认罪悔罪写进浙江省“醉驾”会议纪要一文中也有重大意义,认罪悔罪是判断驾驶员主观恶性的一种体现,如果认罪与不认罪在刑事司法上均受到相同的刑罚处罚,会极大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效率。
从量刑幅度上来看,“醉驾入刑”其最高刑为6个月拘役,满足《刑法》中缓刑的适用条件,属于轻型刑罚。但话虽如此,再小不过的刑罚也是触犯了大忌,其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代价过于巨大,不但留下了“案底”,也对今后公务员、教室等职业行业失去了机会,这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本次浙江省“醉驾”会议纪要意义重大,考量了“醉驾”量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但书”的规定,充分给予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权利,在一定的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样一来,既保证了司法的权威性,也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了立法行为不能与时俱进,同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漏洞,防止了不分具体案情考虑而产生的独断局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许多条文也体现了我国刑罚轻形化趋势。如第四十九条中限制了死刑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适用条件,“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以及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表述,只要行为人再犯罪时仍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刑罚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可以免除前款的报告义务,即不会对其今后的人生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三条改动也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和老年人的保护以及刑罚的轻刑化的具体体现。
在近年来的各种刑事案件大数据的基础上,我们也可以看到,严酷残暴的刑罚并不能让犯罪分子警觉,反而因为缺乏人性化的法律条文使得其犯罪行径更加猖狂、更加放肆。“醉驾入刑”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人数数量激增,失去了“醉驾入刑”最根本目的——防范、防止,而非产生更多的罪犯并,惩治更多的罪犯。
由此看来,《刑法》的人性化趋势可以说是大势所趋、也是众望所归。“刑罚于其严厉,不如缓和”。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认为,社會在不断发展,人们看问题的眼光也在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刑罚改革。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明意识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以及对人权保障的不断重视,刑罚的人性化、轻形化以及时代化是如今刑法改革的大趋势。
本次浙江省出台的关于“醉驾”的会议纪要可以给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一个很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求在坚持我国三条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平等原则的前提上,总结处罚执法的方式,使得这些刑罚更加的人性化,更加贴近人民所思,百姓所想,切实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相结合,让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让德法兼修成为一名优秀法律人应有的日常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