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 比特币 虚拟财产 财产犯罪
作者简介:朱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34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由于“币圈大佬”李笑来的一段录音和《韭菜的自我修养》一书的发布,再次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就其本身而言,“比特币”是一个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特殊样本。从大多数人主观而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只能被视为极客(geek,意为技术狂热爱好者)、玩家和投机者之间的游戏,虚拟货币在短时间内真正成为法定货币的可能性可以忽略不计。任何单一国家政府监管机构出于对创新的鼓励,采取折衷的方式将虚拟货币从货币转变为商品看起来是现实中不能实现的政策,反而是禁止使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更为简便易行,但比特币现有的高昂价值使得单纯的禁止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从刑法研究的角度来看,“比特币”是一种没有明显前兆的突发事件,使得社会转型阶段现有法律的更新与适用有了新的研究方向。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比特币从16845美金兑1比特币的高位,跌到了5765美金兑1比特币的所谓低位,但要知道,比特币首次公开发行时的价格是……0.03美金兑1比特币。总的来说,比特币的价值自创立以来,一直经历着巨大的起伏,但是起,远大于伏。有观点认为,比特币经历的波动是类似与庞氏骗局的泡沫,而不同观点则认为,这样一种颠覆式的产物,人们从不接受到接受需要一定的过程。一、比特币的身份困境
现代金融体系对于货币信用的原型即为雷森布林克体系及其后续发展,在不属于贵金属标准体系的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下,货币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
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任何其他货币或者类货币物将成为合法货币的可能性均被否决,这也意味着在我国境内使用其他货币承担一般等价物的职能(无论是虚拟商品属性较强的Q币,还是货币属性更强的比特币)均不受法律保护,这使虚拟货币在进入流通市场时面临着基本障碍。
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月14日,各大银行、阿里巴巴、腾讯等机构均采取措施,终止了比特币相关交易。
但是,目前政府及相关机构采取的措施还不足以解决虚拟货币面临的问题。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使得虚拟货币与金融产品之间无法建立因然的联系以解决其合法性问题,但由于虚拟货币价值的巨大波动性,实际上比特币具有一批类似于大宗商品交易的合法、非法或者游走于合法非法之间的交易平台,造成了其实际上在身份问题解决之前,已经产生了天量的交易份额,导致各国政府对其身份界定的过程又有了其他因素的干扰。二、比特币管理的困难
当法律界对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及其引发的纠纷尚未确定时,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的出现,使得人们对数字世界的财产理解更加混乱。与一般虚拟财产相比,比特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也有其独特之处。如果说过去的虚拟资产是有人员或者机构进行管理的话(比如Q币的管理权力归于腾讯公司),比特币是纯粹抵制监管,以创建时的独有技术手段进行自管理是比特币的重大特征之一。没有组织、机构、人员、运营商参与管理,这种诞生于“无政府主义”思维方式的虚拟货币本质上就是为抵制监管而诞生的。同時,由于虚拟货币的“货币”定位本身对于任何一国的货币体系是一种法律框架外的挑战,目前大多数政府均不承认认可其具有货币属性或者价值。
虚拟货币的产生几乎无法监管。以比特币为例,它是现在火热的互联网货币的一个缩影。根据虚拟货币的程序和原则,自比特币诞生以来,已有不下数百种类似的虚拟货币。没有黄金等硬通货进行资产担保,而市场上所谓的“估值机构”,几乎可以说是“庄家”的代名词。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机专业术语中,虚拟是一种由二进制代码所构建的模拟系统或世界。因此也有学者认为“虚拟”是一种介质,而虚拟货币则成为继商品、金属、纸质之后出现的另一种货币形式。由于比特币暴涨的趋势和人们的赌博心理,各种粗制滥造的虚拟货币层出不穷,币圈知名人物李笑来的一段录音公布,更是将虚拟货币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画上了约等号。
虚拟货币的流通管理也是一大问题。以比特币为例,虚拟货币的交易天然的抵制任何监管部门的监管,流通也基本上是匿名发生的,任何想参与比特币交易的人只需要加入比特币的区块链网络即可完成交易,不需要提供任何个人信息。随着比特币价值的不断扩大,这种无监管的流通模式带来了许多重大的社会问题。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等犯罪行为几乎成为了大宗比特币交易的代名词,2017年勒索病毒的突然爆发与严重后果,黑客肆无忌惮的要求被害人支付比特币作为解锁电脑赎金的做法,给比特币的合法化蒙上了更大的阴影。三、我国刑法在虚拟货币语境下的解释和完善
(一)虚拟货币币情境下财产犯罪的刑法解释完善
对于比特币情景而言,无论是基于财产权益的犯罪还是与破坏财产型反转,依靠立法或者简单的禁止比特币的流通都不足以解决实际可能遇到的比特币犯罪,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依靠刑法理论的更新和适用。
首先,我们必须对比特币的性质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比特币只是虚拟货币的一种,莱特币、以太坊等等数十种货币已经进入主流视野,后面还将有成百上千的类似产物,甚至可能会有官方承认的虚拟货币。如何正确认识虚拟货币的性质是我们目前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虚拟货币的核心可以概括为“唯一有价电子数据”。其唯一性表现出其具有一定的物权特性(排他性),这与知识产权类的其他有价电子数据产生有本质区别,但该电子数据的“价值”表现为纯粹的财产利益(种类物),这反过来又将它们与除货币意外的一般的物理对象和网络虚拟资产区分开来。
此外,对于各种涉及财产类犯罪行为的刑法理论,还需要在虚拟货币的背景下进一步加以变通和补充。以占有为例,对非法占有的传统解释显然不能概括目前虚拟货币犯罪行为的内涵。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基础理论上对占有进行分解,有所区别的看待占有对于不同事物的含义,对于虚拟货币这一特殊有价电子数据,非法占有并不仅仅是事实管理和支配的排他性状态,而应当以其利益价值的指向和变动作为占有的指征。
(二)目前虚拟货币涉及犯罪的新形态
无论是财产权益的犯罪还是破坏财产型犯罪,我们研究的都是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有价电子数据进行研究,由于比特币本身惊人的巨大价值,利用比特币进行的犯罪多为洗钱方向,实际侵财类犯罪较为罕见,但人性的贪婪远远超过中本聪当初可能的预料,现有的虚拟货币犯罪不再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货币,而是借助于虚拟货币巨大的波动性,与非法炒金、炒汇一样,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炒作的工具。而比特币除了具有货币的属性外,还具备商品的双重属性。当比特币成为一种商品的时候,则成为一种投机商品。由于我国政策对虚拟货币平台的禁止,加之网络金融的飞速发展,虚拟货币市场逐渐演化出各种偏离“货币”这一本源的各种变种,而监管比特币交易平台及比特币集中交易行为,惩治比特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载于确定基础法律框架,而这显然无法回避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判断:
其一,非法平台类:以国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作为幌子,类似于非法现货交易的形式进行犯罪。主要有2种:
一是确实以国际虚拟货币价格作为基准,利用比特币或者其他虚拟货币巨大的波动性,让被害人进场买多卖空交易,赚取高额点差、手续费,以及客户亏损的部分。由于资本市场的二八定律,平台主不需要在价格上动手脚,也无需实际与国外平台进行交易,即可将大部分客户的亏损收入囊中,但也有少数客户能盈利甚至大额盈利。
二是以国际虚拟货币价格为幌子,在交易中采用滑点、卡顿等等手法,刻意加大客户亏损,以骗取被害人的交易资金,对于此类平台,被害人除了自行离场或亏完离场,没有第三种可能。
对于前者,笔者认为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后者,笔者认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二,自行建立虚拟货币类:由于区块链技术已不复当年神秘,有不法分子自行建立某一虚拟货币,雇人吹嘘其发展前景,利用国外平台(以日本平台为主)上市交易,甚至寻找炒家、建立所谓估值机构(实际上是庄家),利用龐氏骗局的方式,一层层提高加码,最终接盘的被害人血本无归,对于此类犯罪,笔者认为应当区别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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