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现状及解决路径探析
熊颖
关键词音乐版权 侵权现状 版权保护一、事件回顾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事件回顾
2019年6月,著名经纪人ScooterBraun以3亿美元的价格,通过其控股公司Ithaca Holdings收購了Taylor Swift前公司BigMachine Label Group。由于该公司拥有她前6张专辑的录音版权,在8月25日,TaylorSwift表示,将会通过重录前六张专辑来拿回自己的录音版权。然而在11月7日,TaylorSwift在Tumblr上发表声明称,除非她同意不重新录制前六张专辑,否则BigMa.chine Label Group以及其前老板和Scooter Braun不允许她在AMA和天猫“双十一”晚会演出自己的老歌,甚至连个人纪录片中也不能出现之前音乐的片段。
(二)相关问题引发的思考
对此事件的反思。根据美国有关法律法规,当歌手写出她的第一首歌时,就有以下几个权利: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演绎权、展览权以及录音的数字音频传输表演权。在这几项权利中的复制权与发行权,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音乐作品一旦公开发行,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任何人都可以不经Taylor Swift许可进行翻唱,但是这里的翻唱范围仅限录音,不包括公开表演。这跟版权是否出售给其他人无关,只要发行了的音乐作品,都可以都适用这个法规。因此我们可以得知,Taylor Swift只是不能表演,进行翻唱是完全合法合规的。但当第三方想要复制发行Taylor Swift前6张专辑,其并不需要获得Taylor Swift授权,仅仅需要录音版权人的授权,而对于录音中的音乐作品,只需要向TaylorSwift支付版权费即可。另外其表演权有没有被出售也是让人关注的问题,如果TaylorSwift的表演权完全出售给IthacaHoldings了,那么即使是Taylor Swift重录前六张专辑,也只能通过专辑出售的方式宣传歌曲,而无法在公开场合表演。对于演绎权、展览权、录音的数字音频传输表演权这三项权利没有特别的规定,基本和表演权相同,取决于Taylor Swift卖出了多大的比例。二、我国音乐版权的侵权现状
在我国,音乐人签约唱片公司后,其作品的版权被买断是一件十分普遍的事情。甚至在一些唱片公司的合同的约定中,由于音乐人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创作合同,其从一开始就失去了谈判权。音乐家们通常只能保留与著作权有关的人身权,而失去收益分配权。目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唱片公司利用绝对优势占据主动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音乐人的合作模式和版权费分配比例很容易受到唱片公司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限制,其交易缺乏灵活性,尤其缺乏对后续音乐使用的控制。在与唱片公司采用独家授权或买断式合作后,音乐人几乎放弃了对音乐权利的后续控制。根据我国著作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音乐人一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约后,即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在授权期内对音乐版权的控制力与主动性。在1998年,花儿乐队签约新蜂音乐的合同中约定,公司以每首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买下花儿乐队在公司所有歌曲的词曲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等所有相关权利。这就意味着,哪怕是大张伟本人演唱、录制自己的歌,也要获得前公司授权。
(二)政府及有关机构未发挥有效作用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版权部门监督音著协的业务行动、资产利用和财务的管理。若出现了侵权行为,音乐著作权利人、使用者以及社会成员可以向政府反映,政府会依照法律处理。但事实上,政府对其监督的消息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音著协长期处于垄断地位,但只对著作权人作品的财产权进行信托管理,而邻接权人的权利集体保护组织却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设立和运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相关音乐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从执法效果上来看,虽然我国在新世纪初就先后颁布和修订了《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数字音乐的侵权行为依然难以遏制,尤其是网络侵权现象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三)音乐人本身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根据2019年11月6日发布的《音乐人生存现状与版权认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显示,目前约29%的音乐人未能从音乐获得一分收入,除此以外,有近七成的音乐人从事兼职工作,否则便无法负担起日常生活。与此同时,在音乐人的收益来源调查中显示,版税收益是主要音乐收益来源的,仅占比5.91%。而在2019年11月9日中国传媒大学张丰艳教授团队发布的《2019音乐人生存状况报告》数据显示,近40%接受调查的音乐家表示,他们经历过侵权行为,而将近一半的的音乐家表示无法单独维权。49.8%的受访者当谈及被授权给版权代理机构时,不知道他们授权的是什么业务,高达72%的中国音乐人,从来没有听过版权讲座,不知道版权的价值。从这些报告数据中可以看出,目前音乐人对于版权的保护意识并不强,甚至可以说是相当薄弱。三、各国音乐版权保护实践及立法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都是处在一个盗版的恶劣环境之下,不管是哪一种音乐载体或者播放设施,几乎都是盗版。针对此种情况,中国政府在2015年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来保护正版音乐合法权益。在有关政策的严格实施下,过去数字音乐盗版猖狂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音乐产业的版权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总体上来说,我国在诸多与音乐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中,商业化程度仍落后于全球总体水平,这也使得音乐创作者的版权价值无法得到最大化保护。因此借鉴其他发达国家成熟完整的版权保护体系,了解并学习其对于音乐版权的保护历史及发展机制,使我们能汲取一些经验与教训。
(一)美国的音乐版权保护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版权法对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是晚于对文学作品的保护的,经过了几百年的时间,美国在宪法及相关法律上不断地进行完善。1998年,美国通过了《版权期限延长法案》,该法规可以看出,歌曲属于音乐作品,是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客体。实践中也有很多相关实例。例如,歌曲“祝你生日快乐”只有6个音符,但无论是在影视作品、广播电台,还是在各种公共场合使用歌曲,该曲目都要收费。但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国内1986版的经典电视剧《西游记》的音乐制作人许镜清老师,他为该剧创作了《女儿情》《敢问路在何方》等耳熟能详的名曲,许多影视作品借用了许老师的音乐,但他收到的版权费屈指可数。
(二)韩国的音乐版权保护
韩国的音乐产业是韩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但是与此同时侵权与抄襲事件层出不穷,面对此种状况,韩国国会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了“禁止外国文化产品和复制音乐”法案。该法的制定是韩国从政府层面应对文化产品侵权行为的一项措施,该法的制定是韩国从政府层面应对文化产品侵权行为的一项措施,但并不是韩国政府第一次实施版权保护,作为一个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其不论是在立法体系还是公民教育上,一直在不断完善其版权保护政策。从2009年开始,韩国每年都不在美国贸易代表部的知识财产监视对象国行列,这说明韩国对于知识财产的保护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也从另一方面证明这些国内国外的双重措施有利的保护了韩国的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四、对我国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
(一)做好相关的组织建设
2019年4月2日,国际唱片协会IFPI发布的《2019年全球音乐产业报告》的数据显示,目前我们的音乐付费比例很低,2019年只有5.2%,这意味着我们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虽然目前国内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近九成的音乐人目前还不是其会员,还是需要依托组织来帮助音乐人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凝聚集体的力量。对此,2019年12月13日至14日,第七届中国国际音乐产业大会开幕式暨高峰论坛正式发布了中国音乐家版权保护与服务平台,该平台将促进建立良好的在线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逐步实现数字音乐的合法运营,并以此来保护中国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平衡音乐人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关系
唱片公司是音乐人的营销资产,音乐人依靠唱片公司的推广、渠道、资源快速找到受众群体,依靠唱片公司获得音乐版权代言、演出等收入;唱片公司则利用音乐人的作品来进行收益。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未来现代音乐行业将趋向于不再完全由唱片公司控制。越来越多的唱片公司呈现出多元化经营模式和专业化水平的趋势。现如今,当音乐家有更多的选择时,唱片公司应该更加积极地寻求转型,提供不同的合作模式和更专业的服务,以此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趋势。
(三)寻求多样化的收入方式
现如今由于唱片公司版权条约过于苛刻,越来越多优秀的音乐人往往选择不签订合同,他们要么切换到一个更宽松的一家公司,要么找到自己的第三方分销平台,有些人甚至选择直接与音乐平台合作。韩国的Musicoin就值得我们借鉴,它是韩国的一个独具特色的音乐发行与消费系统,该平台像出售股票一样出售版权,其可根据持股比例收取版权使用费,且支持个人间的交易,粉丝们除了可以重新评价一首歌曲的著作权并获得股份、每月收取特定比例的著作权费,未来产生的利润也会回归歌手,这种模式对于粉丝和歌手是双赢局面。五、结语
自从2015年版权被不断规范以来,越来越多的音乐人也开始逐步重视版权管理,不再轻易选择将版权转让,对于词曲著作权,音乐人对于相关法律规定都比较熟悉的情况下,在签订合同时也更加谨慎。在这种环境趋势下,我们应该探讨未来的音乐人新的营利模式,一方面,音乐人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广大唱片公司应该探求多元化发展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规范音乐行业,让二者真正实现互利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