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设置

    马雪嘉

    摘要: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促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冷静考虑,以减少冲动离婚率,同时保护离婚家庭关系中的弱势方以及保障婚姻自由。这一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有许多不合理之处,如对多数人的利益缺乏有效保障,对弱势方的利益保护有限,对婚姻自由的侵犯超过了限度等。在当下社会双轨制婚姻背景下,登记离婚设置一个月的冷静期没有其必要性。

    关键词:登记离婚;离婚冷静期;婚姻自由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05-0058-02

    0引言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与现行婚姻法相比,草案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分,增设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的限制条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冷静期,给办理离婚的当事人一个月缓冲期,让其思考是否需要离婚。无疑,冷静期的设置有其现实原因,但此修改对于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究竟有何影响,值得深入讨论。

    1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积极影响

    正如沈春耀所说,增设冷静期一定程度上对减少冲动离婚和稳定家庭有积极意义。此外,这一制度在保护家庭关系及弱势方以及保障离婚自由上也有作用。这也是支持加入冷静期的专家学者们所持的观点。综合现实情况,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积极性。

    1.1减少冲动离婚

    2018年,四川安岳县率先施行离婚冷静期,对所有调解过程中发现是冲动离婚的夫妻发出《离婚冷静提示书》。在试运行的5个月中,他们发出的20份文件有10多份到期,约90%的夫妻没有再提出离婚。可见,冷静期的设置确实有效避免了一部分人冲动离婚,降低了离婚率。这一制度主要还是依靠相关机构人员进行判断,通过给予这些夫妻一定的缓冲时间,让他们自己想明白,从而挽救岌岌可危的婚姻。

    1.2保护家庭关系及弱势方

    女性是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原因如下:一是男性更倾向于找比自己年龄偏小的女性;二是女性在婚姻中的付出占比高于男性,因为她们要生育、喂养子女、暂停工作等;三是男性在离异后再婚的几率高于女性。[1]离婚对于女性来说,会增加物质和精神压力。如果社会不能给予这部分人群及时可靠的救助,她们可能会面临极大的困难。与此同时,离婚对于子女的影响也十分重大,这些影响同样体现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在登记离婚中加入冷静期,能通过降低离婚率来减少离婚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影响,保障他们的利益,缓解社会压力。

    1.3在一定范围内保障离婚自由

    贺栩溪等学者认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看似维护了离婚自由,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做到保障离婚自由权利。离婚者大都处于非理性的状态当中,离婚并不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在登记离婚过程中增加一个月的冷静期有利于离婚当事人从非理性人向理性人转变,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在一定范围内保障离婚自由[2]。

    2冷静期制度的不合理性

    冷静期制度固然有其积极一面,也有其不合理之处。这一制度保全了部分人利益,牺牲了多数人的权利,有违公平正义原则,且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有利于弱势方的保护,同时又限制了婚姻自由,可以说,这一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达到其立法目的。

    2.1为少部分人牺牲利益有违公平正义

    冲动离婚者不在少数,但只占离婚总数的少部分。卞亚琼曾对天津市北辰区近5年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属于冲动型离婚案件只占近1/8[3]。登记离婚冷静期对于降低冲动离婚率的作用未知,在这种情况下,就它所牺牲的多数人的利益来看,就表现出不合理性,也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

    从当事人的角度看,这一制度实际上以限制多数人利益为代价减少冲动离婚。对于许多确实需要迅速从失败的婚姻关系中解脱出来的人,另一方利用冷静期制度单方撤销离婚申请,不仅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还会给一些矛盾激化的婚姻家庭关系弱势方带来严重后果。再者不排除有些冲动离婚者拿冷静期制度当挡箭牌,甚至以提离婚来吓唬另一方,因为申请可以在一个月内随时撤销。这让婚姻变得更不庄重,可能会增多登记离婚闹剧,不是制度意义所在。从民政局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无疑需要人力物力投入,极易造成资源浪费。

    现有登记离婚制度通过一系列程序让当事人自主协商,特别是在财产和子女问题上,都要达成协议才能离婚,这已经给予离婚者一定的考量空间。当然,现行制度确实无法做到筛除冲动离婚者,但即便加入了冷静期,冲动离婚也是无法做到被完全剔除的。当占比较少的冲动离婚者离婚了,还有后悔的余地,但對于那些需要离婚却因此迟迟不能离的人来说,造成的伤害可能无法回转。现有制度既能保护多数人利益又能节约成本,也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是现在情况下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2.2高冲突家庭环境更不利于权益保障

    当一个完整家庭由于夫妻离异解体,会有三方因此承受影响:夫妻本身、家庭中的子女和其他影响。传统意义上,离婚似乎会对妇女和子女这些弱势方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加入冷静期,就是希望能通过降低离婚率来减少对弱势方的消极影响。

    现有研究无从对比,子女长期承受父母家庭的矛盾冲突情境,与子女长期生活在单亲家庭情境相比,二者的消极影响孰轻孰重。但是,各方研究表明,离婚对于子女影响有限。父母离婚虽然会给孩子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如家庭经济水平下降、家庭角色缺失、遭遇家庭纠纷等,但由于父母积极的情绪状态、父母融洽合作的关系、有力的社会支持等保护性因素作用,会帮助孩子修复创伤,故消极影响因人而异。

    对于出现裂痕的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女方来说,短期内从这些冲突中解脱出来更为有利。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近四分之一的女性遭遇过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分解。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出轨、吸毒、赌博是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在一方需要离婚时,不能迅速离婚会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还会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磨灭的消极影响。这些高冲突的环境影响是极其恶劣的,相较而言,离婚可能是更优选择。

    对这些家庭,登记离婚无疑是为他们打开了方便救济的大门。可见,登记离婚中加入冷静期的意义不大,因为高冲突的家庭环境更不利于保障弱势方的权益。

    2.3冷静期实际上限制了公民婚姻自由权

    1950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这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1980年婚姻法则是对婚姻自由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明确了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离婚自由也是对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4]。正如结婚登记充分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自身意愿,我国离婚登记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离婚自由意志的尊重。但因结婚而产生的婚姻家庭关系在离婚时的处理会更复杂,所以就有了社会法律干预,即诉讼离婚制度,以保证在行使自由权时不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这样双轨制的离婚制度既保证了当事人的自由,也相对而言保护了当事人、他人和集体利益,更是契约自由精神在婚姻法领域的体现。现在在登记离婚制度中加入了一个月的冷静期,无疑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3结语

    综上所述,在登记离婚中加入一个月冷静期,似乎在表面上能够降低离婚率,减少冲动离婚概率,但是实际上牺牲了多数人的利益,也限制了他们的自由。现行的双轨制离婚制度已经能够有效保障婚姻家庭中的弱势方,且一般人所担心的离婚对子女及弱势方造成的消极影响并没有想象中那么严重,相反,不离婚可能更加会将弱势方置于高冲突家庭环境下,引起更多负面结果。在登记离婚的现有制度下加一个月的冷静期,还容易造成资源浪费,不僅相关机构要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还会造成人们对婚姻不尊重的现象。此外,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公民并不支持冷静期的设置,冷静期也没有民意支持。最后,冲动离婚者还有复婚这条路可选,但是对那些需要快速离婚寻求解脱的人来说,因为迟迟不能离婚而造成的损害大都不能再后期弥补。所以说,在登记离婚制度中加入一个月冷静期并不合理,相较而言,或许结婚更需要冷静期。

    参考文献

    [1]张云姬,郝晋.从离婚登记制度看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J].法制博览,2019(17):128-129.

    [2]贺栩溪.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研究[J].枣庄学院学报,2017,34(6):96-99.

    [3]卞亚琼.冲动型离婚的分析与思考[N].中国社会报,2013-10-29(004).

    [4]郭天超.婚姻自由脉络下离婚自由之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9(6):93-94.

    (责编:周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