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二元权力的主体构成及其合作

    郑丹妮

    摘 要:当前档案领域存在“国家—社会”的二元权力格局,国家权力主体是档案机构,社会权力主体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力主体发展合作关系有助于推进档案事业向前发展。针对档案二元权力的主体构成,分析发现当前的国家体制、行业规划都利于合作关系的发展、权力主体各自身份优势和已有的合作先例都可以作为双方合作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从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公众监督、建设信任情景三个角度提出建议以加固合作关系。

    关键词:档案;合作;权力主体

    Abstract: In archives field, there is a pattern of "state-society" power, the main body of state power is archives, the main body of social power are organizations and citizens, cooperative relations will help promote the archives career forward. Now,the national system and industry planning are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ve relations. The respective advantages of the main body of power and the precedent of cooperation can be used as a prerequisite for cooperation. On this basis,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strengthening public supervision, and building trust scenarios are do well to the cooperation.

    Keywords:power;archive; the main body of power

    1 引言

    随着民主、人权运动的发展,及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国家逐渐重视社会管理职能,以“提供社会服务、为人民谋求幸福”为主要目标。服务立足需求,当前社会的需求具有多元化、多层次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国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任务过载的情况,无法及时、全面地提供社会服务,要求社会力量介入并提供协助以缓解压力。国家权力主体出现还权于民的趋势,社会权力重新受到重视,权力格局从单一的国家权力发展成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并存的二元格局。

    档案领域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部分,同样出现二元权力格局。在“档案服务社会化、档案服务国家治理”理念指导下,档案机构逐渐关注社会公众的档案需求,重视档案在社会层面影响力的发挥。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社会档案需求,以提供精准的档案服务,档案机构开始同社会力量进行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进档案事业向前发展。

    Terry Cook曾提出档案的四大范式“证据、记忆、认同和社群”[1],其中社群范式所代表的就是社会力量参与档案管理过程,体现了档案领域内的“国家—社会”二元权力格局。在阅读和检索文献过程中,笔者发现当前档案领域对权力和合作各有研究,但尚未有学者将二者结合起来探讨。在二元权力格局之下,档案权力主体之间如何实现合作并通过合作以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

    2 档案的二元权力及其主体

    2.1 檔案领域国家权力及其主体。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任何主体只要能够运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控制力,促使或命令、强迫对方按权力者的意志和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此即权力,当权力的拥有者是国家时,就称为国家权力[2]。国家权力依赖于制度和法律,由国家宪法和法律共同授予,故而具有高度的强制执行力。国家权力具体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类。从档案领域来看,档案领域内的国家权力更多属于行政权力范畴,呈现明显的强制性、公益性和扩张性特质。

    强制性是指国家权力通常以行政命令、行政指令、行政计划、行政制裁等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表现形式存在。国家权力具有运用宪法和法律来维护国家与社会的法治运行秩序,保护公民与社会组织的法定权利与法定权力的功能[3]。由此可知,国家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托相关法律得以实现,在国家权力运转过程中,宪法和法律本身拥有高度的法律效力会被传递到国家权力之上,使国家权力产生强制力。

    公益性是指档案领域内的国家权力来源于民,用之于民。从权力来源看,档案领域内的国家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而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故而档案国家权力是来源于人民授权。从权力指向来看,档案领域内的国家权力是实现档案服务社会目标的重要工具,是面向为社会公众的利益的。

    扩张性是指国家权力作用的客体范围具有扩张的特性。传统的档案行政权力主要涉及档案领域自身。但随着档案服务社会化的推进,档案行政权力的作用客体范围扩张,还涉及了民生、法律、教育、经济、文化等。这种客体范围的扩张可以通过档案收集范围的变化体现出来,2011年国家档案局颁布《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将综合档案馆可收集或代存的档案收集范围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制和典型个体户、专业户”[4]拓展为“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5]。

    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授权和规限的各类国家机构及其负责官员[6]。从组织机构角度看,档案国家权力的主体必然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档案局。但是,考虑到中国的档案事业独特的局馆合一体制,也可以将档案领域国家权力的主体进一步理解为各级各类档案机构(机构内部的档案工作人员亦包含在内)。档案机构在社会档案管理活动中行使领导、服务和监督职能。具体来说,国家档案局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领导档案管理活动的发展方向,并对档案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惩罚,这是领导和监督职能的体现;而档案机构的服务职能可以从《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基本原则中体现。

    2.2 档案领域社会权力及其主体。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和支配力[7]。社会权力具有多元性,从社会权力的来源可将其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道德权力等不同形态[8]。档案领域的社会权力更多表现为文化权力和道德权力,具有公益性、私利性、多向性、临时性特征。

    公益性和私利性主要是针对档案领域的社会权力所维护的对象范围而言的。其中的公益性是指,拥有共同档案理念的社会权力主体,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集结起来,为整个社会谋福。而私利性则是指维护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

    多向性是指档案领域的社会权力的运转轨迹具有多样性。区别于档案国家权力恒定的自上而下的运转轨迹,档案社会权力的运转轨迹更具灵活性,既可以自下而上地作用于档案机构,通过影响国家档案机构的管理活动来推动档案社会化进程;也可以横向行使,通过影响其他社会群体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

    临时性是针对档案领域社会权力的时效性而言的,档案领域社会权力通常为满足社会某个方面的特定需求,而凝聚起来的力量,并不像国家权力那样被宪法和法律授权,固化在国家机制之中。档案领域社会权力既会随着社会需要的满足而逐渐弱化,甚至消失,也会随着新的社会需求的出现,再次出现、凝聚。

    从主体角度来看,档案领域社会权力的主体涉及社会组织和公民两种。社会组织拥有公益性社团、民营企事业单位、民营利益团体、社会群体、学会、协会等多种形态,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质[9]。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通过组织发起的社会档案管理活动发挥影响力,并在活动进程中得到增强。比如在贵州省水书档案的维护与抢救过程中,水家学会荔波县水书抢救组率先发现水书传承和文献流失困境,并主动发起水书文献抢救工作,通过活动规模的逐步扩大,吸引荔波县政府关注,从而推动了水书建档和水书文献申遗工作的开展[10]。

    综上所述,档案领域国家权力的主体是档案机构,而社会权力的主体涉及社会组织和公民。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主体的合作问题就是档案机构与社会组织、档案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合作问题。

    3 档案权力主体的合作条件

    3.1 档案权力主体合作的体制及政策保障。友善的制度环境是良性合作关系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具体涉及国家体制和档案政策两个方面。

    就国家体制而言,当前所采用的民主性的国家体制,在合作关系中具有奠基的作用。从国家权力主体角度来看,民主体制下档案机构对于社会组织、公民参与档案管理活动具有更高的认同感和接受度,从档案机构层面主动发起合作或积极响应社会权力主体声音的可能性更高;而对社会权力主体而言,民主体制提倡公民权利的发挥,公民主动参与档案管理活动的意愿较高,公民或由公民个体团结在一起而形成的社会组织主动参与档案管理活动,协助档案机构发展档案事业的几率更大。

    就档案政策而言,利于合作的政策为合作关系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当前档案领域在合作政策方面比较欠缺,尚未出现以推动双方合作为核心的法规政策,但是从规划纲要等文件中还是可以直接或间接发现推动双边合作的理念。以《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例,《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从“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带动”原则出发,提出“以开放、共享理念,积极构建百姓走进档案、档案走向社会新格局”的要求[11]。“百姓走进档案,档案走向社会”并非档案机构的独角戏,开放意味着无差别地公开,共享表示档案机构与某一个或一类全体构建双向交流平台,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共享必然要求档案机构与社会组织、与公众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交涉与互动。而在《浦东新区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对于合作有更直接的表述,要求“推进档案服务社会化。……支持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档案服务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承接档案事务,鼓励开展业务培训、行业交流、技术革新和档案科研”[12]。

    3.2 档案权力主体合作的身份优势保障。对于档案机构而言,其身份优势在于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和资源优势。强制性使得档案机构在必要时有足够的执行力来保障其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资源优势主要体现在经济资源、信息资源、政策资源等方面。档案机构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公民提供经济援助,支持其活动;可以分享自身掌握的信息,让社会组织和公民更方便地获取所需信息,协助社会组织、公民实现目标。可以通过政策疏通沟通渠道,更及时地进行信息交流。

    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其身份优势主要源于民间性特質,即社会组织是根植于基层的组织。这样的特质使得社会组织在与基层沟通方面存在天然优势。一方面,与民众距离近,能够及时发现基层存在的问题,先于档案机构涉足国家权力所忽略的或者暂时无法关注的社会档案事务。另一方面,距离上的亲近,方便社会组织在基层开展宣传活动,潜移默化地培育基层档案意识,达成档案机构无法企及的宣传效果。

    对于公民而言,其身份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对象身份优势,满足社会公众档案利用需求是档案机构进行管理活动的目标之一,公民是社会公众的构成单位,本身就是档案机构的服务对象,对社会档案管理活动具有天然影响力。二是职业身份优势,公民往往来自不同行业,具有丰富的职业背景,可以从多学科、多领域的角度对社会档案管理活动提出建议与意见。

    3.3 档案权力主体间的相互信任。信任是合作的前提[13]。当前,档案权力主体合作已具备基本的信任基础,这种信任从逻辑和实践两个层面体现出来:

    从逻辑层面来看,档案机构与社会组织、公民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为了实现档案有效服务国家治理的目标,要求档案机构“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实现档案有效服务国家治理,绕不开档案服务社会,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用需求是档案服务社会的必然要求;而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档案管理活动的初衷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档案权益。就这个角度而言权力主体之间存在共同目标。目标上的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权力主体对相互间展开良性合作的信任感。

    从实践层面来看,成功先例能够为档案权力主体合作树立信心。档案领域内国家权力主体和社会权力主体的合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社会权力主体发起,国家权力主体参与;另一种是由国家权力主体发起,社会权力主体参与。国家权力主体主动发起的合作以公民参与项目为主,公民是档案机构的主要合作对象。这类合作多是档案机构以档案管理活动的某一个具体环节为起点,号召公众参与其中,协助档案馆完成档案管理活动。比如美国公民档案工作者项目、荷兰的众人参与项目。社会权力主体发起的合作具有多样性,拥有多种不同形式和主题。这类合作主要发生在档案机构与社会组织之间(个体力量在过程中被社会组织吸纳),由社会组织率先发现问题,发起活动,当活动影响力扩大,档案机构介入,协助社会组织实现其最终目标。在国外,这类合作多是以关注弱势群体为主,社会组织通过宣传特定群体档案的内容来加深社会对其的了解,协助弱势群体融入。这些组织既包括以黑人、妇女、同性恋者为代表的社会弱势群体自治组织,也涵盖希望共同分享某地区、职业或兴趣而设立的社群档案机构[14]。而国内,合作更多地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危机,出于保护文化遗产的动机,社会组织与档案机构联合开展建档工作,比如水书文献抢救工程、东巴文献传承工程、侨批档案保护工程等。

    4 档案权力主体的合作路径

    4.1 健全法律制度。“一个支持性的法律框架对具有活力的非政府组织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的出现,以及建构有效的伙伴关系都是首要的。”[15]建立健全对合作有益的法规体系有利于档案权力主体合作关系的开展。

    《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档案治理法治化的发展目标,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档案立法,将档案法规的制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推动档案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而档案机构与社会组织、公民的合作也要求建立相关法律体系。故而可以乘此东风,积极参与全局视阈下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队伍之中,通过立法推动档案机构与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合作关系得到进一步升华,让合作关系更加稳固。具体来说,在立法内容中应当以明确档案机构与社会组织、公民定位和职责为核心,敲定合作边界。在合作关系中,档案机构主要是引导者角色,协助社会组织更好地实现组织活动目标,引导公民参与社会档案管理活动。立法应当关注对档案机构引导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避免出现档案机构用权不当的行为。而社会组织则是执行者和传声筒角色,立法应当明确其代替档案机构在基层进行档案管理活动的范围,并明确相应奖励机制,提高社會组织参与社会档案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公民则是参与者和监督者身份,应当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参与档案管理活动和形式监督权的权利,让档案服务更符合社会公众的需要,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4.2 加强公众监督。要保证国家权力主体和社会权力主体合作的顺利运作,需要构建以公众监督为核心,档案机构、社会组织为保障的联合监督机制加以约束。

    就档案机构而言,档案机构应该积极开辟监督渠道,档案机构可以发布政策、法规自上而下地推动监督渠道的铺设,在传统监督渠道的基础上,顺应新媒体热潮,开辟以新媒体为依托的新型监督渠道。具体来说,档案机构可以依托官方网站、新浪微博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辟新的投诉与建议模块。

    就社会组织而言,在监督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其民间性特质,一方面自上而下地深入群众,通过开展基础知识普及宣传,向基层宣传档案法和普及公民档案权利,加深基层对档案事业的了解以激发民众的监督热情,并将监督渠道告知民众。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向档案机构提出有理有据、有利于“百姓走进档案,档案走向社会”的建议和意见,做到敢于发言,勇于代言。

    就公民而言,公民是社会公众的基础,加强公众监督实质上是充分发挥公民个体的监督权利。这首先要求公民熟悉现行的档案法律法规。熟知法律法规一方面可以让公民明白何为正确的档案管理活动行为、何为错误的档案管理活动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公民监督意识的觉醒,让公民明确自身在联合监督机制中的定位。

    4.3 建设信任情景。信任对于合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合作双方的互信程度越高,则合作越顺畅,故而信任培育亦是实现档案机构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良性合作必不可少的关键内容。什托姆普卡认为信任情景是信任产生的源泉之一[16]。关于信任情景,什托姆普卡解释做信任者和被信任者所处的形势,他认为在信任关系发生的模式中,有一些特征会对信任者给予或收回信任施加压力,从而使他们提高或降低对被信任者的可信度程度[17]。也就是说,信任的培育要求重视情景的建设,通过对情景中能提高可信度特征的影响因子的建设形成利于合作的信任情景。具体而言,信任情景建设涉及可见性和亲密性两个方面[18]。

    可见性强调呈现。有学者认为:“当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对各自社会角色上的表现达到可见程度,则增加了监督和惩罚的可能性,减少了相应的成本。”[19]意即,合作双方尽可能多的呈现能够让合作对象了解自己的信息,有助于加深合作对象相互间的信赖程度,推动稳固合作关系的进行。就档案机构而言,提高可见性意味着提高工作透明度,具体做法是通过大众传媒和新媒体平台实时公开档案工作动态和政策法规的变动,使得社会组织和公民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公民参与项目信息和档案政策法规动态。社会组织可见性建设亦强调工作的透明度。与档案机构不同,社会组织要做的是通过大众传媒宣传组织活动动态,让更多的人了解组织,提高组织的社会影响力,以赢得档案机构的关注和信赖,为实现良性合作的开展和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亲密性意味着熟悉。熟悉是信任的根本[20]。当人们处于一个相对熟悉的环境中时,会有较大的安全感。同理,当合作双方相互熟悉时,双方的合作也会更加安全、确定、可预测。增加熟悉程度的途径是加强沟通。就档案机构而言,加强沟通涉及沟通渠道建设和对外形象亲民化两个方面。在沟通渠道建设方面,要求档案机构与时俱进,开辟多元渠道。当前,多数档案机构拥有各自的微信公众号,可在公众号增加互动模块,拓宽和优化沟通渠道。对外形象亲民化是指对于参与对外交涉的工作人员行为举止的培育,负责对外交涉的工作人员代表的是档案机构,亲近的态度、礼貌的举止更容易拉近合作双方的距离,对合作顺利进行有促进作用。就社会组织和公民而言,加强沟通要求主动联系。社会组织代表的是社会公众,而公民本身就是社会公众的一员,这二者主动联系档案机构,会给档案机构以“社会需要我们”的信赖感,这种信赖感会增强档案机构的合作意愿,能为双方合作的持久进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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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 来稿日期:201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