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相关探究与思考
付玉
[摘 要] 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包含征税制和缴费制。到目前为止,我国一直采取缴费制的筹资方式,即收取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则对征收刚性的增强,以及确保社会保障筹资的来源极为有利,提高统筹级别,更有益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长远发展。社会保障税费之争已有三十年之久,而2018年7月颁布的相关改革方案也预示着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大势所趋。文章将从我国实施社会保障筹资“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进行相关探究和思考,并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设想。
[关键词] 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险费 费改税 筹资方式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志码:A
从1996年起就有学者提出“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构想;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征管部门的变革,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划给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截止到目前,社会保障筹资仍采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没有引进社会保障税。然而,实施社会保障费改税已经成为顺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之举,我们应当探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相关设想,以期未来可以实施对国家持续发展有利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改革。
一、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筹资存在的弊端
(一)社会保障筹资的统筹层次低
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涉及的险种共包括五大类,但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说,尚未有一项实现全国统筹。除此之外,由于在省级统筹中,社保资金流动困难,不利于社会公平。
(二)社会保障筹资覆盖还不全面
到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城乡二元结构仍十分显著,并未做到大面积覆盖,相较于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的目标,仍存在明显的差距。相比而言,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具有较为广泛的覆盖面,但农村覆盖面仍有诸多空白存在;而其他险种距离全面覆盖还有很大的距离。
(三)社会保险基金缺口逐渐增大
从2013年开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呈现出入不敷出的态势,且社保基金缺口正在逐渐增大,只能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来补足。
(四)征收基数不实,基金收缴难
我国在社保基金筹集的过程中存在征收基数不实的问题。根据有关调查,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率远远低于名义缴费率,造成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险金的流失。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险费的比较
(一)二者的相同点
(1)缴纳社会保障税或是社会保险费都是为了对社会资金予以筹集,从而在社会再分配的方式。
(2)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税均是由政府征缴,和经济关系中的平等互换差异十分显著。
(二)二者的不同
(1)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社会保险费存在“有偿性”,社会保险费的受益人要立足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相应的社会保障获得;而社会保障税具有无偿性,群体社会公众便是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在政府的相关服务或公共物品中,其可以受益,这也符合税收的受益原则。
(2)社会保险费为专款专用,无须纳入国家公共财政预算之中;而作为一种税收,社会保障税需要列为国家公共财政预算范畴中,由国家统一分配。
(3)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在某些方面存在可选择性,例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不缴纳;相比而言,社会保障税具有强制性,和一定条件相符便必须缴纳相应的税款。同时,可以立足于税收相关法律进行征收,刚性更强[1]。
三、我国社会保障筹资“费改税”的可行性
(一)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奠定坚实基础
我国的经济总量目前位于全球前列,早在2009年GDP总量就已经超越了日、德两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良好的经济基础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为实施 筹资方式“费改税”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条件。
除此之外,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控制了我国人口增长速度,大部分家庭目前都是“421家庭模式”,人们对医疗和养老需求越来越强,在此形势下需要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也使人们的视野更加开阔,逐渐增强了社会风险的防控意识,所以,人们更加愿意积极投身于社会保障之中,给筹资方式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国外经验为我国“费改税”提供有力的借鉴
从当前情况来看,在诸多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是一种主要税种。同时,通过积极完善和总结,部分国家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制度日趋成熟。例如,德國采用的是项目型社会保障税、英国采用的是对象型社会保障税,美国采用的则是混合型社会保障税。虽然其他国家所涉及的社会保障税有所区别,但均能为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
(三)征管体制改革为“费改税”打下良好开端
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权彻底由社保机构向税务部门转移。此项机构改革使征管主体得到了简化。征收权的划转将社会保障“费改税”改革进程中的一大难题有效解决,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我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基本设想及建议
(一)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
1.纳税人的界定
判定纳税义务人,应结合受益范围进行界定,即我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具体涉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我国境内各类职工,一些和条件相符的农民以及自由职业者这几个大类。
2.税目及税率
参照英、美等国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模式和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费的内容,我国社会保障税可以运用各种项目当作税目来征收,但考虑到改革难度较大,可以先就覆盖面最广、受益程度最大、资金需求量最大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种险种对税目予以设置。
在设置税率方面,应严格遵循“以比例税率为主,定额税率为辅”的原则,也就是,如纳税人收入稳定,应运用比例税率的方法对其应纳税额进行计算,而若是纳税人的收入不稳定,则采用定额税率的方法。
3.减免税
在进行税制设计时,可以针对特定对象设置税收优惠,如困难家庭、农村无收入人群、有重大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人群、残疾人等。立足于特定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以借助减免税的形式将其负担减轻,但要保证给予优惠的同时进行严格的审批与备案程序,保障社会公平。
(二)建议
1.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税款的征收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想征收社会保障税,应尽快制定并通过独立的《社会保障税法》,将其作为征收依据,实现公共收费到国家税收的转变。《社会保障税法》中应对纳税人和应尽的纳税义务予以明确界定,把合理的税率和税目列出,并将相关税收优惠准确描述出来,避免产生歧义和漏洞[2]。
2.加大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
社会保障税开征后,税务部分要将社会保证税的计税依据核定、征缴以及追缴等全过程承担起来。税务部门作为征收责任人,应当明确自身职责,对纳税人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核对和检验,严格依法征收,针对未按时缴税者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利用好现代科技信息技术,保证税款能够及时、全额征缴。
3.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费转税”改革涉及全国十几亿人口的根本利益,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制度设计阶段要考虑充分、做好总体規划。初步实施时要稳步推进,力求平稳过渡。可以先选择一些省份当作试点,对试点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充分改进后再逐步推行至全国。
4.兼顾效率与公平
社会保障税改革过程中,要同时兼顾好效率与公平。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因此维护公平是首要任务。同时,必须重视效率,不然就很难把规模广泛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到,同样也无法达成保障人民生活的目的。因此,要合理确立社会保障税的相关制度,保证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5.征税与补贴并行
如何从制度设计上避免社会保障税被企业通过刻意降低工资的方式转移给职工,确保不会影响职工的收入水平,是我国对社会保障税进行征收过程应深入思考的问题。从现阶段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力供给比需求大,为避免税收给劳动者带来过重压力,政府可给予纳税人一定的补贴[3]。
6.做好对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体系,以此对设备保障资金的支出方向、收入结构予以优化和规范,进一步强化预算监督机制,避免社会保险费征收时期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再次发生。
五、结语
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转变是关系到全体国民的重大改革,实施困难、囊括范围广,这需要相关部门在设计制度的过程中对我国目前筹资方式的不足以及国外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经验予以总结,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循序渐进、逐步推行,以此来完善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广大民众的幸福生活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吴军海.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莆田学院学报,2006(01):35-40.
[2]董伟康.开征社会保障税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06):453-456.
[3]任寿根.社会保障费与社会保障税的本质区别[N].证券时报,2018-09-25(A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