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学校园暴力欺凌事件的原因探析及治理对策
关键词 中学校园 欺凌暴力 刑罚
作者简介:王婧,黑龙江省實验中学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311一、中学校园暴力欺凌事件介绍
2019年12月11日,福建省莆田市发生了一起初中生校园暴力欺凌事件。事件是这样的:一个短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视频中一位穿着当地初中校服的女生被同学围殴,两名男生轮流扇其耳光,最后逼其下跪。女生不同意,随后又被一名男子跳起来踢了一脚。女生被踹的一个趔趄差点摔倒在地上。最后女孩委屈的捂着嘴巴哭了。
视频传播之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警方查明后公布案情,原来是因为同学之间发生摩擦,最后演化为口角争斗。二、校园暴力欺凌事件原因分析
我认为当前国内发生的许多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都有几个共同的原因,最重要的是:学生心理脆弱、法律意识淡薄。
(一)心理的脆弱
现在的许多在校初中生、高中生都是零零后,且独生子女较多,在成长过程中备受家人宠溺,比较自私、特立独行,自主生活和学习的能力较差,因此面对复杂的校园环境很难去适应,对于外界所带来的压力和挫折承受能力很差,心理比较脆弱。一旦发生自己心理无法去接受的事实,就很有可能心理发生偏激、极端的想法,从而造成不良后果。
步入中学之后,面对学习和生活、乃至未来中考、高考等现实压力,往往让这种脆弱的心理变得不堪一击,发生扭曲变态的情况,最终导致犯罪。我通过上网搜索相同的例子发现,这些校园暴力欺凌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心理原因,这种原因是内在的原因,是内在情绪的异化。
(二)法律认识浅薄
有些研究者认为,中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和了解的浅薄程度,超出了人们想象。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中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够,在面对矛盾和冲突的时候,不会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有的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有效性认识不足。就像这个案例提到的一样,两个女生发生口角后,一个女生因为心情不爽就叫了几个校外的男生帮助她殴打另一个女生。后来警察问话时,她居然对警察说自己要回去上学。真是让人唏嘘不已,感叹不止。可见当代学生的法律认识有多么浅薄。三、校园暴力欺凌犯罪的惩罚适用原则
我认为,按照法律面前公民平等的原则,针对这些校园暴力欺凌犯罪的惩罚,要依法进行处理,避免司法“偏爱”,要在合理的从宽限度之内,加大惩罚力度,扭转传统的学生不受刑罚的错误认识。在惩罚过程当中,要根据惩罚适用的原则,采用有效的惩罚手段,严厉杜绝校园暴力欺凌犯罪行为,将社会危害降低至最小限度。
(一)轻量刑化适用原则分析
我国立法中规定了对校园暴力欺凌犯罪等违法行为可以采用宽大处理的司法实践,但是并非是一个硬性的规定。所以说,轻量刑化适用原则并非可以绝对地对校园暴力欺凌犯罪适用,对于有些校园暴力欺凌犯罪,仍然要采取从重处罚的司法判决。另外,轻量刑化适用原则容易产生罪罚相悖的结果,导致最终的处罚失衡现象的发生。这样就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形成损害,让法律的公正性得到破坏。法律的公正性适用于一切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任何人都不能随便践踏法律,未成年人也是如此。对于恶劣的暴力犯罪行为及社会影响危害极大的行为要本着法律的公正性,不能随便进行轻量刑化适用,这样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让暴力更加频繁化。
总之,轻量刑化适用原则,只能在一定的限度之内适用,并非具有立法性和司法的必然性。轻量刑化适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纠正校园犯罪者的犯罪倾向和动机,但是要考虑到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和伤害,考虑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破坏程度。因此要正确对看待轻量刑化适用的原则,认清适用的区域和界限。
(二)社会心理反馈原则分析
校园暴力欺凌现象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无论是高校,还是中小学,现在每年所发生的暴力欺凌行为都令人发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从许多网站上面,都可以看到许多暴力的视频存在。其真实度和残忍度非常高,在全社会之内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得到了许多反馈。
对于校园暴力欺凌案件如何刑罚适用?一般来说,社会的心理反馈有两种。其中一种社会反馈意见是案例中的几名男生和打人的女生是未成年,心理年龄尚未成熟,没有成熟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道德观,他们的具体行为只是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干扰,缺少合适的引导,因此在量刑上面可以轻量刑处罚。另一种社会反馈意见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彰显司法的公正性是首要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而且他们认为这些女生的心智完全成熟,她们也知道后果,仍然还要触犯法律,应该从重处罚。可见社会心理反馈的意见争议很大。法律的司法公正性和社会心理反馈,都是校园暴力欺凌犯罪惩罚实践的适用原则,对于社会心理反馈原则,目前没有统一的准则界定。四、校园暴力欺凌犯罪的惩罚手段分析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讲过:“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比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这句话的意思是刑罚必须以客观情况为基础,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对于校园暴力欺凌的犯罪者而言,刑罚尺度必须要结合客观后果来定裁。我认为,这是对校园暴力欺凌犯罪惩罚的最合理依据。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一)明确校园暴力欺凌犯罪刑罚处罚界限
2016年5月9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暴力等恶性事件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学校,包括中小学、高校校内,对于学生之间的针对人身财产安全等恶意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涉嫌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此通知是我国第一次对校园暴力等恶性事件进行专项的整治,在通知当中,明确规定校园暴力的态度,体现了立场。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判决以事实为准绳。这个通知真正表明了国家对待校园暴力欺凌犯罪的惩罚态度。
另外,我认为在刑罚一致的情况下,仍然要考虑到案情的具体情况,要特殊问题特殊分析,在有效的范围内考察从轻惩罚的必要性。比如从犯罪的动机、是否主观故意、危害的严重程度等等。对于人身安全威胁较轻的、主观无故意或者主观故意不大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惩罚。对于马加爵之类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刑罚规定来惩罚,一视同仁。
我认为,由于时代的发展,之前所适用的量刑标准也要与时俱进。首先不应该将心理成熟与否作为量刑标准,不应该将法律有盲点的犯罪人采取从轻量刑。而且还要考虑到校园暴力欺凌犯罪的新发展趋势,结合新的形势来判断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
(二)公开审理过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明文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这条原则主要针对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进行了说明。但是,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如果一律不公开审理,就伤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可见不公开审理并非具有绝对性,还要考虑到公众知情权等方面的其他民众权利。从知情权来看,必须要本着最大可能的公开原则,也就是说,校园暴力欺凌犯罪案件公开与否,要考虑到公众的知情意愿。
我认为,对于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校园暴力欺凌案件的审理,要公开审理;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公开审理案件,在旁听人数和社会领域的限制上,要重视。如果案件涉及到个人特殊、国家机密,可以不公开审理。
(三)建立合理的量刑听证制度
量刑听证制度是司法当中,法官通过法庭审理的方式,在了解和掌握大量客观事实的情况下,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进行量刑意见的征询听证制度。征询人包括人大代表、当事人的监护人等。他们的意见,可以作为司法裁决的辅助意见。比如听证过程里可以进行辩论,目的是突出刑罚的特殊性;对社会公众心理反馈进行搜集,综合有效意见,作为辅助判决依据。最后还要透明化,让公众进行过程参与,充分实现知情权。
(四)结合不定期刑方式惩罚
不定期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制度,它最先由英国开始使用。主要内容是按照特殊群体的犯罪行为而设置的特殊刑罚体系。具体服刑期限,由刑罚处罚期间而定。虽然它也是一种刑罚惩罚方式,但是并没有对具体刑期进行规定,而是灵活进行规定。如果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减短刑期。这里面具有特殊的积极因素,对于校园暴力欺凌犯罪惩罚,是有好处的。
(五)适度采用羁押措施
校园暴力欺凌犯罪的羁押惩罚从根本上来看,与社会暴力犯罪的羁押惩罚效力相等。传统的校园暴力欺凌犯罪惩罚几乎没有采用羁押措施的方式,这和传统的刑罚不进校园有关。
我认为,校园暴力欺凌犯罪必须要采用羁押惩罚,尤其制针对恶意犯罪、故意犯罪、后果情节严重的校园暴力欺凌犯罪行为,羁押惩罚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羁押惩罚是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它比其他的教育、说法、宣传等方式更加有效。随着校园暴力欺凌犯罪的不断升级、恶化,羁押惩罚措施要尽快实施,这样才能突出社会公正性,才能对被害人的公正性给予保障。通过对人身自由进行适度限制,可以对校园暴力欺凌犯罪行为起到有效的预防和警示。五、结语
随着多元文化的常态化及互联网的兴起。目前的校园暴力欺凌犯罪已经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发展方向。主要有智能型犯罪及团伙犯罪为主。智能型犯罪是以专业知识为根本手段,通过电脑技术实施犯罪行为。这类人群数量越来越多,每年以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上升。團伙型犯罪是多人合作的一种犯罪模式,主要集中在盗窃为主的犯罪行为当中。团伙型犯罪的性质和手段都比较模糊,常常是随机发生,因此目前很难界定和总结。
所以,我认为校园暴力欺凌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一种校园现象,值得重视。
参考文献:
[1]李玲.“校园欺凌”谁之过,怎么防[N].南方周末,2016-05-26(B10).
[2]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J].中国青年研究,2016(1):23-25.
[3]张栋.未成年人案件羁押率高低的反思[J].中外法学,2015(3):826-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