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法律执行力的思考
关键词 法律 执行力 思考
作者简介:王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318一、提高法律执行力的重要性
执法的公正与否,取决于国家法的科学可操作性、司法权在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公正行使、公众对法治的基本道德信仰以及国家正义的相对性和独立性。近代中国对法治合法性的信仰,只能说是建立在对法治的信仰之上,它体现了一个人的自由和理性,使一个人对法治的信仰与制度的基本价值相一致,具有人的内生性、自觉性和社会秩序性。如果中国没有这种内生的法治信念,没有守法爱民的积极精神,没有实行法治的社会文化和经济霸权,现代中国的法治就不可能进一步发展。只有把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地作为一种道德信仰加以尊重,才能有效地促进有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相反,执法也是基于人民自愿支持执法的基本权利。因此,加强执法不仅可以增强人们的政治和法律道德信仰,而且可以促进国家统治者的执政和法治核心,从而实现国家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二、当前我国法律执行力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是中国人治法的传统根深蒂固,邓小平同志敏锐地深刻意识到这个不是政治法律问题,现在的政治问题主要是这个法律制度是非常不完善的。许多地区法律还没有正式颁布。领导人们所说的话通常被人们认为可能是违反法律。领导人最常说的数字是“违法”。当国家领导人的话语发生变化时,法律也自然改变了国家法律及其制度的不变和完善,使其在政治上的权力完全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人治国的传统自然随之延伸融入到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之中。政治经济权力对国家执法的直接渗透极大地严重破坏了国家执法,严重地直接侵蚀了中国国家法治的理论基础。因此,为了加快建设民主法治和谐社会,必须彻底坚决废除了以人治国的传统,在社会主义国家完全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民族国家,我们已经被民族封建主义统治了几千年,邓小平同志如是说,现在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建立和不断完善党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民主制度。
二是专业行政性和立法机关工作服务质量差,缺乏行政立法性的可操作性,导致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不力。经过20世纪80年代初的民主立法大规模爆炸,我国已基本建立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发达国家现代民主法律理论体系。这无疑也是规范和推进了我国现代民主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一步。但这些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因为在那个比较有历史的时期,我们过分地强调“立法要厚而不精”的基本原则和思想,立法过于宽泛,虽然我国的立法很多,但我们的立法总体理论质量不高。许多基本的法律不能完全地满足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需要。面对新世纪新的国际政治形势和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对法律的一些有关条款和规定在一些法律原则性的问题上只是作了僵硬而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严重地失去了现代民主法律的实际可操作性。从对我国现代民主法律的立法建设和工作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看,过去一直过于注重成熟的现代民主法律理论立法,制定了成熟的现代民主法律理论立法,忽视了先进的现代民主法律理论立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引领和推动作用,致使先进的立法活动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由于这些法律不能及时、正确地颁布,不能及时产生有效的规范和不可调整的效果,特别是在合法和不合理的社会关系逐渐成为陈规定型观念,从而被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情况下,不承担直接法律责任的犯罪就成为必然。同时,由于政府立法进度滞后,一些法律在经济管理领域长期不能完全依靠,必须严格遵循一些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甚至只能依靠一些政策指导的精神,这严重影响了政府公正执法的工作效率。但是,一些已经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往往原则性太差,操作性太弱,不能真正达到群众期望的立法实效。此外,司法秩序的混乱和法律解释的自由裁量权也导致了我国司法的混乱。
三是从整个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法治发展历史角度来看,法治道德精神严重地缺失,公民的对法治道德精神信仰严重地缺失。在当代中国,从古至今,爱情的制度远远大于整个国家法,权力的制度远远大于整个国家法。其次,大众传媒的经营者缺乏了守法的意识,缺乏对于法治和公平的坚定信念。对法治和道德精神信仰的严重缺失直接导致了对法律的权威和发达国家政治权威的严重忽视和丧失。在许多实际的案例中,人们根本不知道是否愿意严格地遵循发达国家关于依法行政的基本法律道德原则,而是不断地在传统的法律道德体系之外寻找法治的潜规则。正如一些国内的专家学者曾经指出的那样,“中国社会法治的长期发展趋势是:由于有效的制度不能移植,社会法治的基础较少;存在传统的机械技术模仿,没有实现整个技术进步;没有先进文化的引导,人民群众的基础较少。”因此,可以这样说,没有培养世界各国公民对于中国社会法治的责任感和坚定信念,没有守法爱民的积极精神,没有全世界社会的共同参与,法治中国只能成为一个遥远的中国梦。
四是社会政治司法独立性的严重法律意识缺失和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政治道德素质的低下,极大地严重削弱了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在发达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也在实际上享有一定相当程度的社会政治司法独立性。然而,与国外的相比,中国的司法独立监督体制改革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继续走。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双重领导和监督体制为了促进各级行政机关的司法权向其他司法机关的有效渗透提供了一条制度化的司法监督渠道。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往往明显地缺乏了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高,往往直接地影响相关行政法律的起草和实施,阻碍了社会公正。正如著名的中国司法腐败问题学者胡鞍钢先生曾经指出的,司法腐败已经发展成为了中国主要的社会腐败现象之一,这也反映了其司法制度的缺陷和脆弱性,其主要根源在于其司法机关缺乏制度的独立性和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高度依赖性,同时,在目前的我国高级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中,执法人员的一般基本的法律知识和道德素质不高,许多高级行政法官本身对基本的法律知识和道德的信仰也缺乏坚定信心,执法违法、腐败和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十分突出。这些都严重地损害了执行我国基本法律的理论科学性和行政司法的公正性。当然,执法不力不仅仅是基于以上的原因,但不管这是什么样的原因,我们都不能视而不見。当我们很快就会发现这些制度性问题的解决非常关键时,我们确实认为应该积极地寻求新的解决方案,并以各种方式对其加以推广应用。我们以期不断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慈善执法的指导和监督,从而大力地推进和发展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慈善事业。
三、提升法律执行力的具体措施
仅仅高喊口号,提高执法能力,增强公众的法治信念是不够的。这需要我们所有人贡献自己的智慧和技能。因此,作为一名理论家,我认为要加强法律的实施,推进法治事业,我们必须密切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和立法的关键在于科学研究和可操作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组织和政府决定审议有关政策和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立法和决策项目实施过程的严密性、规范性和立法的科学性,认真研究和组织立法审议,认真地研究和组织,做好有关立法和决策的审查,并在准备的基础上,对立法和决策项目实施过程的立法成果可操作性进行全面的科学研究和论证。在对相关政策和立法的研究和实施阶段,我们还认为需要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对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具体法律可操作性和其总体的情况,使得相关政策和立法的成果尽可能地反映出国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需要,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立法成果可操作性。同时,在立法决策项目组织和实施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建立良好的错误反馈和管理机制。如果在立法决策项目组织和实施的过程中立法成果出现重大的偏差,应及时发现和加以纠正。只有这样,才能大大提高我国行政立法工作的质量水平,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保障我国行政执法管理能力的水平。否则,新法在我国出台后,嚴重影响了社会实践滞后于法律现实,更不用说新法的可操作性,如何才能有效实施。
二是彻底地根除中国的人治和封建专制法治的传统。彻底根除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和专制的传统,使得中国的社会主义认同和规律使社会主义制度得到了非凡的提高和发展,人治的传统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在这样的政治历史和社会现实的条件下,一方面旧的社会主义法律和制度不断地适应了现代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合理发展形式,另一方面新的统治者和其被统治者完全地受到了社会的认同和规律的直接制约。因此,形式上的平等和享有法律自由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光荣的虚无事物,但在社会现实中,权利和其身份仍然被认为是社会主义人们普遍崇拜的东西和对象。只有在社会主义宪法和其他社会主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和身份范围内正确地实现平等和法治才能保障国家的平等和合法权利,正确规范法定权力的合法行使和运用,才能有效地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法和行政的能力,树立社会主义国家平等和法治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实现社会法治。正如一位开明的美国哲学家所说,法官故意歪曲法律的行为,对平民的伤害要大十倍,因为后者污染了他的水源,而前者则破坏了它。因此,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实现公民法治权利的首要和根本关键。
三是继承和弘扬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国际特色法治社会主义精神,提高了我国社会公民的基本遵守法律和对道德的信仰。我国公民执法道德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离不开我们全社会共同倡导的弘扬中国特色法治社会主义精神,离不开对守法公民守法的意识、守法道德的信仰、公民忠诚、守法的正义精神。如果一个中国特色法治的社会不能被人民公众广泛信任为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律的最高执行者和权威,那么即使其社会法律道德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也不可能生来就具有良好的道德执法。法律必须被相信,否则它就不存在,中国没有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政治文化氛围,公众生来就没有良好的对法律和道德的信仰,公民没有一种忠诚守法的道德自律意识,没有一个更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道德管理体系,我们不可能生来就必须具有良好的执法管理能力。四、结语
因此,法治建设是我们实现所有基本要求的根本保证:没有现代法治的有效实施,就不可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没有现代法治的有效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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