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婚姻现状及其离婚冷静期的实践探索
关键词 离婚冷静期 婚姻 登记离婚
作者简介:郑静燕,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99一、我国婚姻总体态势
(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与结婚率的持续走低
截至2019年,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7年上涨,结婚率持续5年下滑。2003年出台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对比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一个明显的变化在于取消了离婚双方当事人需持有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 ,手续的简便和成本的下降,使得该年离婚人数增加到了166.5万对,比2002年增加33.4万对 。在2002-2019年間,离婚率从2.7%上升到3.2%,离婚对数从363.7万对上升到446.1 万对,结婚率从9.6%下降到7.3%,结婚对数从1306.7万对下降到1013.9 万对。(数据来源于2004年-2019年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二)离婚率不断上涨的原因
离婚的原因,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经济学家从收益和成本上分析,认为婚姻是两性之间的合作与共存,男女双方在婚后收益大于婚前收益的可能性下缔结婚姻。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收入和已婚妇女劳动参与率的提高,使得结婚的收益减少了,从而增大了离婚的吸引力,因为家庭里性别分工的优势变小了。社会学家认为社会生活的变化是隐蔽而复杂的,婚姻作为社会生活重要的一部分,也在变化着的社会生活中不断重塑与再造。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导致了离婚原因的多样化,男女双方的择偶观念,家庭观念,双方的职业背景以及经济收入等,都会间接地影响婚姻的稳定性。而从中国当代婚姻态势出发,改革开放是中国婚姻市场产生剧烈波动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1. 改革开放对传统婚姻观念的冲击
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向来奉行“家和万事兴”,家庭和宗族在社会和个人的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再加上女性长期“被物化”依附于男性的社会现象,使得女性在婚姻中几乎丧失了自主权,因而比起西方国家,我国的婚姻家庭一直较为稳定,离婚率较低。
但是,改革开放使得这种稳定性慢慢失衡,我国的离婚率开始走高,而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是女性提出离婚的居多。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增长与客观环境急速变化,不断冲击和重塑公众的婚姻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崛起,与之配套的自由、平等、民主等思想慢慢地在这个时代被外化于形,内化于心。其中最重要的是女性个人意识的觉醒,女性在社会的劳动参与率不断提高,逐渐改变了在婚姻市场中“弱势群体”的地位,有能力争夺婚恋市场中的话语权。比起过去,只能在家庭中继续忍受“名存实亡”的婚姻,现在女性更倾向提出离婚。这种现象在经济越发达的城市,文化水平越高的女性身上,体现的更加明显。
2. 改革开放对传统离异观念的冲击
在婚姻观念中,离异观念的改变是离婚率上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注重“颜面”的中国,离婚属于“家丑”,有伤颜面,离婚群体会不断受到社会舆论的负面评价。但改革开放后,接受新婚姻观念的这代年轻人,比起将婚姻家庭视为人生全部的父辈,他们更愿意将婚姻家庭当成人生的一部分,比起社会的舆论,他们更加重视自身的悲欢。同时随着离婚现象的不断增加,国民慢慢对离婚现象见怪不怪,舆论对于离婚群体也越来越包容,个人维护声誉的成本随之下降。可以形象地说,当代中国的婚姻关系已从粗糙但稳如磐石的“石器时代”进入了精美但易破碎的“瓷器时代”。
3. 离婚成本的降低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作为离婚前置程序的审查制,离婚不再需要双方当事人开具介绍信,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可,离婚的程序成本大大降低。
4. 正确看待离婚现象并积极止损
不能把离婚率上升当成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离婚是一个社会中的正常现象,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民自主意识的觉醒,女性个人意识的提高,自由与平等在公众中潜移默化,是一个社会进步的体现。我们所要做的是,正确辨析“死亡”的婚姻,并对未“死亡”的婚姻进行止损。因为婚姻作为家庭的灵魂,是维持代际传递的重要纽带。婚姻的稳定性与家庭的稳定性密切相关,二者的失衡会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二、离婚冷静期实践探索
对于一段已然“死亡”婚姻,婚姻的关系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种解脱和重生,但一段未“死亡”的婚姻,贸然离婚,留下的是无尽的遗憾。在众多离婚案件中,不乏轻率离婚的案件,对于这种还有“生机”的婚姻,我们应正确加以引导,这就使得离婚冷静期有了现实的需要。
(一)离婚冷静期的萌芽
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出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规定对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要进行离婚登记审查,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作为离婚前置程序的审查制,旨在维护个体的私人权利与自由,避免公权力的过度干预导致私权利的不自由。虽然审查制度作为离婚的前置程序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价值排序中没有占据上风,但是离婚审查制度对于离婚需谨慎的初衷却延续下来。
(二)离婚冷静期的实践与经验总结
即使法律给予了公民最大限度的离婚自由,但实践过程中有关机关对于离婚的态度向来是十分谨慎的,认为婚姻关系到两个家庭的和谐,子女完整人格的塑造以及离婚当事人的重大利益,除非能够确定婚姻却已死亡,否则对于离婚的态度向来是“劝和不劝离”。因此冷静期在正式编入民法典草案家庭篇前,在民间早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已久。
1.登记离婚中的冷静期实践
我国实行双轨制的协议离婚制度,较之法国、荷兰等离婚条件更为严苛的国家,我国离婚的门槛较低,以当事人的离婚合意为主,并不要求当事人在离婚前维持要一定期限的婚姻。2004年面对不断增加的离婚人数与尚在“气头上”的当事人,上海市婚姻登记在经过一番摸索后采取了先发放“离婚告知书”的方式,希望当事人能在“告知期间”内冷静下来并重新考虑是否终止双方的婚姻关系。这种做法取得一定的效果,挽救了不少破碎的婚姻。离婚登记机关由此开始逐渐进行“离婚冷静期”的试水并不断总结经验,如2018年3月安岳县人民法院联合安岳县民政局成立家事纠纷协同化解工作室,该工作室在做化解工作时,不是盲目地规定所有前来离婚的当事人都需要度过“离婚降温期”,而是针对性地将“冲动式离婚群体”作为重点规范对象,通过劝和、回访与发放《离婚冷静提示书》的方式,给当事人一段时间重新考虑,挽救了不少婚姻悲剧。
2.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维护家庭稳定,法院对于离婚案件在首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随后会有6个月的冷静与考虑时间,以决定是否上诉。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9月1日,已经有70%左右的案件通过冷静期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出该省的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其在全国的“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构建和谐家庭”的工作成绩有目共睹;2016年,集美法院成立了家事案件心理调适中心,联合社会多方力量,有目的、分对象地适用离婚冷静期,积极地对尚未死亡的婚姻进行“治疗”和“修复”。
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联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在地方婚姻登记机关与法院对离婚当事人的调解、劝和、适当设置“冷静期”的先进经验上,于2008年和2010年提交了《建立婚姻辅导制度》提案和《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建议设置3-6个月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由此慢慢拉开序幕。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维护家庭和谐发文中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可以设置不超过3個月的冷静期 。2019年辽宁省高院在贯彻落实最高院的《意见(试行)》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同年全国人大常会审议了民法典,民法典草案家庭篇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该制度有望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我国地方司法实践试点积累的丰富经验以及今日婚姻之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不断创新与完善。离婚冷静期能从实践逐渐走入立法,已经证明了该制度在不断发展和成熟,在推广上具有可行性。
但离婚冷静期在实践中还存在广泛争议,这种争议在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纳入民法典草案后,迎来了一个小高潮。反对的理由主要有:(1)对于不同的离婚案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没有正确地反应当事人诉求;(2)公权力过分干涉私权力,导致离婚困难。
对于离婚冷静期,无论是今后的司法机关的调解活动还是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应当关注的:一是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挽救还有“生机”的婚姻,它规范的群体是轻率离婚群体,但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都需要挽救,对于因一方家暴、恶习、赌博等原因离婚的,应当仔细甄别、排除,不能让离婚冷静期延长当事人的痛苦。二是对于离婚冷静期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并积极安抚,减轻当事人的负面影响。
注释:
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第32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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