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张庆豪

    摘要:新闻行业讲求的是报道的真实性,但是,在全媒体时代,一方面公众的行为得到了全民监督,而在另一方面,由于公众的监督缺乏严谨性和权威性,新闻的真实性遭到了挑战,同时,在新闻报道中,为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谴责肇事者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新闻媒体对这其进行揭露,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一些负面影响对其的生活造成了威胁,特别是一些没有经过严格审核和求证的报道。在人人平等的大环境下,任何人都享有名誉权,因此任何公民名誉权都应当受到保护。本文研究了新闻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民事责任问题。

    关键词:新闻媒体;名誉权侵害;民事责任

    (一)公民名誉权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名誉权是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任何公民的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有恶意损坏他人名誉、诽谤他人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在这个全民都是媒体人的时代,人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呢,同时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而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这种情况,又应在一年一度的宪法修订案中作何修改和备案呢?

    (二)新闻媒体侵权表现

    随着网络媒体的盛行,人们的言论自由转变为匿名言论,很多人都会选择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关键性言论的发表,其中,涉及到他人名誉的言论很多,而这些言论当中,对他人名誉造成伤害的也很多。网络言论的匿名发表使公民对自己言论的解释权有了一定的松懈,而这种所谓的解释权主要是针对一些空头言论、不切实际的言论,发表言论的人不想对自己所说的话负责,或者甚至是有意恶意中伤他人,对他人进行名誉权的侵害但是又不想担负法律责任等情形,因此采取匿名或者化名的方式进行发表,而发表的途径很多,现代不比往日,以往任何新闻都将经过权威媒体的证实才能告知大众,而特别关乎到他人名誉和人格的言論,更是不能妄加评论和发表,现在的新闻通道很多,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网络新闻更是让人眼花缭乱,这导致对媒体的规范化管理不力。比如微博、论坛、贴吧、博客等公众言论聚集的平台,无论是商界、体育、时事、娱乐大众都齐聚一堂,在一天或者一段时期内,在大众舆论声中将最具关注价值的新闻推向至高点,但是其中被忽略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大众只是用其好奇心将新闻推上热议榜,但其真实性却无从考证。

    (三)公民名誉权受侵害实例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对日常时事的关注是没有错的,但是一旦涉及到一个具体当事人的名誉问题时,还应当追求时事的真实性,以“著名节目主持人何炅吃空饷”事件为例,事情的来龙去脉据了解大致为:著名节目主持人何炅的另一个身份鲜为人知,为何大家都称其为“何老师”,在网民的深入挖掘和亲自证实之下发现,他不仅是公众人物,是明星,还是北京师范大学外语系的一名阿拉伯语教师。这对于一个明星来说是另一个光环,但是就在大家对他肃然起敬的时候,一微博名为乔木的人发出长微博控诉知名节目主持人何炅八年来顶着北外老师光环却从不回学校任教,事发之后网友纷纷跟风向乔木喊话,为何炅打抱不平,并且将乔木的微博以及私生活公诸于众,大肆谴责其往事不堪,何炅的一些粉丝甚至做出十分过激的行为,何炅六千万的粉丝在此时此刻都将愤怒指向了乔木。在这件事情中,首先,何炅吃空饷到底是否属实,如若虚构,乔木则是对何炅的名誉造成了侵犯,但是网友的做法依旧没有就事论事,而是对乔木毫无保留地辱骂和指责,这也是对乔木的一种人格侵犯,最终使双方名誉都受到了侵害,如若不属实,这对乔木来说就是很大的伤害。但是这种网上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害的行为应该如何问责是当下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言论自由不等于手持言论免责金牌,公民法律意识薄弱

    网上铺天盖地的言论容易蒙蔽人们的双眼,尤其是对于涉及到个人声誉的言论,人们极其容易跟风误解。这归根到底是网络秩序问题,国家鼓励积极言论,且言论自由,但是公民也不能滥用权力,权力与义务同在,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肩负维护他人声誉的义务,而大多数网民都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言论散播,并且匿名发表言论,既恶意中伤他人,也无需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网络新闻媒体最大的漏洞,也是大多数虚假新闻的主要成因,谣言的散布和大众的盲目跟风导致他人的声誉受损。为此,在当下能够快速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形成网络审核制度,对公民发出的涉及到他人名誉的言论进行证实,过激言论进行过滤,确保言论安全,保护他人声誉。

    (二)新闻媒体数量激增,管理不当

    一般权威性新闻所集中的是大多数人的视野,其人物曝光的严谨度比较高,有侵权行为的案例比较少,而一些地方性新闻、小众新闻、娱乐新闻和网络新闻则常常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例如:网上散播明星整容事件被网络新闻和娱乐新闻争相报道,而这些事件都是没有强有力的证据的,这样的报道只会对当事人造成心灵伤害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影响到这些公众人物的声誉;还有对一些社会事件的议论,仅凭一家之言妄加猜测,却没有证据证明事实,这样的报道只会在社会舆论浪潮中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并起到娱乐大众的作用,却并没有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改变社会风气的作用。因此,这样的舆论是应该制止的。

    (三)新闻媒体缺乏内部自律规范

    当今社会媒体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新闻报道的数量也与日俱增。有些媒体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为了使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一味地追求发行量,导致大量被夸大甚至完全虚构的新闻被刊播。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律法规来规范这种乱相,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新闻对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我国应当及时调整新闻业内的行业规范准则,指定相对应的成文性法律法规,来规范新闻行业的秩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夸大、歪曲事实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以此来规范整个新闻行业的秩序。

    (一)大众媒体应承担主要责任

    现如今的新闻媒体已经脱离了事情的真实性,而是为了赚取观众的关注度和收视率盲目地制造新闻热点和亮点,并且不惜歪曲和夸大事实,在这过程中,将原本的“可能”报道成“就是”,听风就是雨和妄加揣测是当下许多媒体的共同点,并且完全不顾及他人的利益,这是大众媒体不负责任的表现,这不利于长期发展。大众媒体不以身作则,不实言论的散播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应负起主要责任,且为言论的源头,也是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罪魁祸首。

    (二)网络传媒系统信息过滤不够严谨

    网络已经嵌入生活,我们的很多信息来源于网络,作为信息的传递媒介,在保护他人声誉上没有做到尽善尽美,网络媒体,如微博、论坛这样的平台一方面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在对虚假信息采取纵容的态度,造成了对他人名誉损害的事情发生,而被侵权者也无从控诉,只能任由其发展,因此,网络媒体应对这类信息严格把关,过滤掉会直接影响他人声誉的言论。

    即使是犯错在先的人,媒体也有责任保护其名誉权,就事论事不伤及無辜,首先新闻媒体要做到的就是确保新闻来源的真实度,并且有强有力的证据,在新闻报道中避免公布其真实姓名,真实相貌,相关亲属和其他人员,新闻媒体之间切忌盲目跟风;其次是在消息传播时将被报道者的名誉损害降到最低不盲目挖掘别人的隐私,不夸大事实,避免为了赚取观众眼球而歪曲事实;再次是网络媒体的报道,网络媒体也要自觉保护其声誉权,对网络言论进行筛选,不实言论明令禁止传播,而过滤这类信息的主要方式可以通过关键词限制,在时间传播高峰期可以通过针对性名词的限制进行管制言论散播,通过保护当事人肖像、私人信息等去维护当事人的名誉权,在短时间内能够将信息过滤这一办法落到实处,避免不实言论的传播和炒作;最后是作为公众应该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的利益,要避免满目跟风需要做到两点,一个是正确辨别消息的真假,谣言止于智者,并自觉形成保护他人名誉不受损害的意识,维护网络秩序;二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监督,自觉监督新闻媒体等大众媒体,提高言论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新闻对他人名誉权伤害的问责问题首先要将焦点集中在言论的发出者,再则是对言论的散播者进行规范化管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不能因此而制止,但是要让公民明确其责任和义务这一事实,如若对他人进行无辜诋毁、无证据伤害,无论是媒体还是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网络安全管理也要提上日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不仅是生活还是言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和发表,而在现实生活中要对其言论负责,网络中也是一样,因此,网络管理亟待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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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