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合同履行问题分析
关键词 合同 合同履行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作者简介:张丽,南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09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具体分析
(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概念
在我国,不可抗力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而情势变更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即采取二元规范模式。
关于不可抗力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一般表现形式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灾难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海啸、冰雹、水灾、特大火灾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罢工、军事封锁等。
而对于情势变更,我国法律并未对其作出直接的规定。2009年由于实践需要,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情势变更的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其一般表现形式为意外事件、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等。对于情势变更制度来说,客观情况的变化只要使合同内容严重失衡即可,即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债务人仍然可以履行债务,只不过继续履行债务会使债务人付出过分的代价或者会使其难以实现订约目的。
(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為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论是部分免除还是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的责任,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均负有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义务,除此之外还应当积极采取相关减损措施,如若其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受不可抗力影响而违约的一方不能就扩大的部分损失进行免责。
除上述法律后果外,不可抗力亦是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如若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情势变更则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赋予了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请求权的同时又赋予法官公平裁量权,由法官结合案情,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地免除当事人责任。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二者之间的区别,除上文中表述的客观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外,还包括:
1.合同履行障碍程度不同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被履行,其已构成履行不能,它包含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如合同标的物灭失,以及法律上的不能两个方面,即法律规定的履行不能;而情势变更则未达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只是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将相对困难并可能导致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有违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
2.合同效力以及效力出发点不同
不可抗力的效力系当然发生,其目的是解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关于情势变更的效力问题,则是非当然发生。至于相关情形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是否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及是否可以免责,均取决于法官的裁量,其目的是解决双方当事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3.权利性质不同
不可抗力为法定合同的解除事由,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如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仅需通知对方即可免责,法院对此无裁量余地,属于形成权;而情势变更则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其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而同时授予法院公平裁量权,属于请求权。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下合同履行问题及履行不能的救济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下的合同履行问题
新冠病毒疫情之下的合同履行问题究竟是构成不当得利还是情势变更,笔者认为还是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进行区别看待。
比如在当事人所在地发生疫情,大规模的停工、停产、停运,此种情况下,如若一方须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的前提下,因实施停工、停产、停运措施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则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再比如,当事人所在地发生疫情,但其需履行的合同义务并非货物交付义务,而是支付应付款项的义务。此时,虽然当事人所在地发生疫情,但以现支付技术水平的发展,尚不足以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如若无法证明疫情与无法履行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以“发生疫情”为由要求免除付款义务的,则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支持。实际上,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针对不可抗力的适用是非常谨慎的,需考虑不能履行合同与不可抗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有则可适用不可抗力,如不存在不可抗力,则不能一味地适用,更多的应是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除上述情形外,疫情期间还常有合同签订在前,因疫情期间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变化,如若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出现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如果要求继续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已無意义。此时,可以认定相关情形属于《合同法解释(二)》中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形。
最后,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根据不同地区所采取的不同行政措施、不同的合同类型以及所影响的义务履行的范围,确定疫情影响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最终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下合同履行不能的救济
1.积极履行通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后,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通知义务,该等通知需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查看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针对通知的内容作出相关约定,如有,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若没有,则可在通知中列明合同签订情况回顾、合同履行问题分析,即疫情影响情况分析、一方拟采取的减少损失扩大的方案、后期的合同履行安排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需要通知的内容。
其次,查看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针对通知期限以及通知方式的内容作出相关约定,如有,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若没有,则尽量使用书面方式进行通知,以便留存相关证据,确保通知到位。
2.快速固定相关证据
虽在疫情期间大部分企业都受到了疫情的影响,但并非所有合同都会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首先要区分合同履行困难的类型,比如合同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暂时不能履行等。如若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构成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需提供不可抗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疫情防控部发布的相关通告、政府部门紧急征用医用物资的征用通知、省人民政府网发布的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通知、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
3.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遭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除了在第一时间履行通知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扩大外,还可以积极地与对方取得联系,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相关减免请求,以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确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亦可协商解除合同,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遭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如若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
笔者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若一方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件,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将面临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三、结语
综合上述内容,疫情之下,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一定冲击,但笔者在此建议遭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在遇到可能影响合同履约问题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并保留相关沟通证据。如若协商无果的,且符合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相关构成要件,则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如仅因受疫情影响其主观履行动力的,则不构成合同履行不能,不能免除责任。
注释:
肖谢.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评判标准的一种路径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1999.
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情势变更问题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09(8):44.
吴汉东,陈小君.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