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税的征收对环境保护的实证研究

    周嘉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尤其突出,大气污染便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难题。我国的税收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尤其针对大气污染方面的税收,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在外部性理论、公共品理论等基础上,吸取发达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先进经验,到实地走访调查,从而讨论在我国开征大气污染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大气污染税;费改税

    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我国的工业实力就不断增强,而重工业的增长一直处在十分显眼的位置,它在工业中的占比对于GDP的增长有着非常有力的推动作用。2006年,中国工业增加值占到GDP的49%,重工业的比重就达到一半以上,取得可喜成果的同时,大气环境的恶化也显示了我们在经济发展方面对于环境的巨大牺牲。

    我国的税收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和全面,很多面向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和产品征收的专门税种还没有设立,涉及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处在一种分散、零碎的状态,多数分布在诸如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中间,各个税种之间的协调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强化。因为缺乏协调性,税收对各种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被限制,比如大气污染税的征收需要专门的税源,因为政策的不完善,税源难以形成,税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被弱化。到目前为止,政府对于环境保护采用排污收费的方法,随意性比较大,而且成本高、效率低下。环境状况已日益严峻,采取行动迫在眉睫,正因如此,我国大气污染税征收的相关分析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开征大气污染税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比如197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个议案,讨论的是对向环境排放硫化物的排污者征税,此后税收手段开始逐步进入环保领域并率先开征了二氧化硫税。荷兰,处理大气污染,纳税人是供电或者工业需用的燃料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征税对象主要是天然气、与矿石燃料等,税款纳人大气污染专门的防治基金,用于环境保护。

    目前治理大气污染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英国学者马歇尔和庇古提出的“庇古理论”,也被称作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强调市场中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实体的福利产生了影响,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之分。如果排放者把未经处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使得成本溢出,导致其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于是便产生负的外部性。解决的方法是提高排污者从事该活动的成本,促使他们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外部性的不利影响。政府可以采取税收和补贴政策,对排污者引导性较强。

    目前,我国环境相关政策主要分为两类,分别是收费制度和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收费制度也是现在正在实行的排污费制度,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中,很少有税收制度涉及环境保护,只有诸如车船税使用税、消费税、资源税等有直接或间接的措施是为了保护环境而设置,我国对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陆续进行修订,建立了越来越完整的污染源排污申报制度、主要大氣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等。但是依旧存在很多问题,诸如管理不严、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从而干预执法、缺乏环境保护意识,重污染工业的盲目建设、超标排放等问题。现有的税法对于环境保护目的不够明确,存在课税范围有限、课税依据不合理、税率设计的不合理等问题。

    举例来说,我国目前已经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通过“费改税”的改革,二氧化硫税的征收会有一个相对平稳的过渡。目前我国二氧化硫排放的来源中,燃煤占有绝大部分比重,而燃煤在中国能源构成中占比高达百分之六十以上。另一个问题是,我国目前的资源税率较低,对资源的调控作用比较微弱,而我国的资源普遍开采成本低,也就难以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比例。可以从消费税着手,提高汽油、柴油等污染型能源消费品的单位税率,解决它们的征税率过低的问题;还要扩大征税范围,把煤和一部分矿产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中,征税的增加会让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促使他们少排放污染物或者研究新的技术,减少污染。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在环境保护的税费制度方面虽然涉及面较广,但内容分散,强制性规定较少,缺乏全面性和统一性。而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制度,无法提高资源开采的成本,所以效力有限。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我国目前实行的这些税费制度并没有在保护环境方面取得理想的效果。大气污染税的征收会使得排污者对环境的污染付出更高的代价,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会想尽办法减少这种成本,即采取一些并非自发却可以保护环境的行动,优化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