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遗嘱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规则
关键词 电子遗嘱 法律地位 效力 规则 应用
作者简介:张文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29
“这是一场不期而遇的遭遇战。病毒,前所未见;形势,空前严峻。” 2020年年初,爆发了一场全国性的突发性传染疾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许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医务工作人员、公安警力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等日夜不休地工作,为抗疫工作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其中以医务人员的工作风险最高。很多医务工作人員在即刻调入防疫队伍的紧急时刻,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设立电子遗嘱,以求能够在自己倘若出现突发意外情况之后,使得自己的财产、家庭得到合理的安排。那么,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所订立的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何促使电子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如何满足疫情或其他特殊时期的特殊工作人员设立遗嘱的需求,是当下我们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1]。一、疫情背景下的电子遗嘱概述
(一)疫情背景下的电子遗嘱
“敬请相亲多原谅,莫怪儿子心不良……”,这封红遍互联网的遗嘱是一名老党员在新冠疫情期间所写,这名老党员因病去世,但是为了配合地区有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生前立下遗嘱,主动要求简化一切身后事。在“新冠疫情”期间,还有许许多多类似的遗嘱,老人主要是通过纸笔写出来,并且拍成照片公布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而年轻人主要是直接在网络平台中设立遗嘱,安排自己“身后事”。在“新冠疫情”的抗疫过程中,还有一些人是“电子遗嘱”的主人,这些人就是参与本次抗疫活动的众多医护工作人员、武警官兵人员、地区维稳人员等,在争分夺秒的时刻,面对未知的前路,很多医护工作人员、武警官兵人员、地区维稳人员将自己的“身后事”通过网络平台以文字的形式储存起来,建立“电子遗嘱”[2]。
在“新冠疫情”期间,这些特殊人群设立的“电子遗嘱”并不是刚刚形成的遗嘱形式,而是之前就存在的一种“网络遗嘱”的延伸与发展。在“网络遗嘱”中,人们可以将自己的重要信息、文件、资料、数据等存储在网络中,将其保存在遗嘱保管箱内,设立指定联系人,若发生特殊情况突然离世,则网络遗嘱平台能够将保管箱内的遗嘱传递给制定联系人[3]。
无论是“新冠疫情电子遗嘱”,还是“网络遗嘱”,从我国法律体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均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这主要是由于电子平台与网络平台均是储存、传递信息的工具,与传统遗嘱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够按照传统遗嘱的法律效力原则进行思考。
(二)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遗嘱的分类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这一体系中,与“电子遗嘱”的解释最相近的就是自书遗嘱与口头遗嘱;自主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而口头遗嘱指在危急的情况下,通过口述的方式立下遗嘱,但是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此可见,“电子遗嘱”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条件[4]。另外,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电子遗嘱”待危急解除时,应当由遗嘱人重新订立书面遗嘱才有效力。二、由“疫情下的电子遗嘱”透析电子遗嘱存在的法律地位?
在上述文章中提到,本次疫情期间有很多具有特殊工作性质的人在比较紧急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平台立下“电子遗嘱”。举例分析,小卢的父亲在本次疫情期间设立了电子遗嘱,并且通过微信公布在朋友圈中。基本条件是:小卢有兄弟三人,父亲将自己的财产(100万的遗产,3套房屋),明确分配给小卢及他的两个兄弟,其中提出了“将100万遗产与一套房屋全部给小卢,小卢的哥哥们每人一套房产”,并且注明了时间、地点。由于遗嘱的形式为“电子”形式,其虽然明确提出了遗产分配与设立“电子遗嘱”的原因与时间,但是缺乏本人签字。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没有对“电子遗嘱”提出相应的规定,也没有进行说明解释,因此,若“小卢父亲的遗嘱”出现纠纷问题,则只能够利用《电子签名法》判断本遗嘱的法律效力。
此外,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明确提出了五种不同的遗嘱形式,并不包含“电子遗嘱”,因此,通过司法实践可以认定,“小卢父亲遗嘱”没有法律效力[5]。三、电子遗嘱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规则
关于“电子遗嘱”,现如今的法律学术界还没有提出一个具体、明确的说法,但是大致的意思就是:“电子遗嘱是遗嘱人利用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博客、微信等新型社交渠道或者平台,对外公布的一种遗嘱形式,是对自己死亡之后的财产分配的形式”[6]。
关于“电子遗嘱”的法律效力及效力规则,结合上述分析,从《继承法》的角度思考,是应当承认“电子遗嘱”的法律效力的,还要将电子遗嘱纳入普通遗嘱的形式体系中。要想认定“电子遗嘱”的法律效力,就要依照“问题原则”,根据当下存在的“电子遗嘱”法律效力的认定方法问题,在未来的立法中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
此外,结合对“电子遗嘱”的设想,要想践行法律效力原则,就要对把握“电子遗嘱”失效的根本原因,结合缺乏证据这一项进行补充,进一步强化证据要素,是电子遗嘱能够生效的主要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