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开除学籍的法律问题分析

    关键词 学籍管理 法律保留原则 正当程序

    作者简介:姚雪儿,广东碧桂园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30

    《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的学籍管理权,开除学籍是最严厉的方式。学生被开除后,其余高中出于管理风险的考虑,接受被开除学生的可能性较低。这意味着学生不仅丧失了原高中的学籍与学生身份,也几乎丧失社会层面的学生身份,受教育权受到严重影响。显然,开除学籍不仅涉及严肃的法律问题,更涉及复杂的社会问题。 但该问题在普通高中阶段却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案例的提出与概念辨析

    (一)案例的提出

    1.案例一

    某学生在教师办公室发现一敞开的手提包,里面装有数千元的红包,该生将红包拿走。老师通过调查监控录像,发现其行为并进行询问。该生承认后,老师将此事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班主任。最终学生处通知学生、学生家长、班主任、年级组长以及高中部学生处主任召开五方座谈会,处理结果为该生违反了學校纪律中“严禁偷窃公私财物”的规定,予以开除。最终家长无奈带孩子离开学校。

    2.案例二

    某学生在宿舍抽烟,生活老师目睹并出面教育,要求该生写书面反省,同时通知班主任。最终学生处通知学生、学生家长、班主任、年级组长以及高中部学生处主任召开五方谈话,处理结果为该生违反学校“严禁吸烟”的规定,予以劝退。但该生后否认吸烟事实,家长拒绝接受处理结果。最终学校维持处理意见,强制吊销校卡,学生只好离校。

    (二)具体概念辨析

    1.开除学籍与劝退的概念辨析

    前述案例中学校分别采取了开除与劝退两种方式,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

    开除学籍是对学生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而劝退是一种学籍处理方式,由学校提出建议,再由本人申请退学。两者的性质并不相同,实践中却经常混为一谈。正如案例二所述,本人及家长都不同意退学的情况下,校方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进行学籍吊销,“劝退”产生了“开除”的效果。学生和家长无力对抗学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严重侵犯。

    2.普通高中的法律性质

    普通高中在教育体系中处于较为特殊的位置。《义务教育法》规范小学、初中的教学管理,《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制高等教育。高中教育不具备义务性、强制性,也不属于高等教育活动,其教学管理只能依靠《教育法》等基础法律。

    立法上虽处于模糊状态,但普通高中享有招生、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等权利 ,其教学管理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及强制性,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在教学管理中应为独立的行政主体。二、实体性问题探究

    (一)普通高中的校规制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授予了学位授予单位制定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的权利,这构成了校规的部分内容。可见,普通高中有权制定校规。

    (二)普通高中的学籍开除权

    法律保留原则基于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尊重基本人权原则而产生,在行政领域具有强有力的影响力。 开除学籍这等关涉到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为,理应使用绝对保留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普通高中无权自行实施。

    此外,行政处分共有六种,均为内部管理措施,所针对的都是基于内部关系产生的内部权利,不能削夺被管理者的外部权利。 而行政处罚可以削夺违法者的外部权利以示惩罚。开除学籍显然不仅涉及到学生在学校的内部权力,还涉及到外部权利,应该属于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了第八条所列举的行政处罚,其余类型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存在越权问题。

    最后,根据《教育法》第28条赋予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但第29条要求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从其内在逻辑可见,对学生的处分应以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前提,不能轻易采取开除学籍等极端方式。

    (三)开除学籍处分的适用范围

    开除学籍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手段,针对的是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了开除学籍的八种情形,包括违反宪法、构成刑事犯罪、论文抄袭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笔者认为,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虽不同,但《高等教育法》将“高级中等教育”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前提,高中教育相对于高等教育更加基础,受教育群体更庞大,开除学籍的适用范围不应低于高等教育。故而,即使高中可以开除学籍,也只能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进行:

    1.行为触犯刑法或严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包括违反刑法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法律、违反刑法但未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重后果应包括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侵犯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

    2.学生主观存在严重过错

    可以普通高中学生的认知水平为标准,通过行为判断主观上的过错程度。

    实践中,很多高中校规都超越了上述界限。以前述案例中提到的某高中校规(简称“XX学校校规”)为例。

    XX学校校规

    ……三次记过处分折算为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后再行违纪即作劝退处理。

    ……

    第九条 严禁沾染恶习。严禁谈恋爱,严禁吸烟,……违者一律给予劝退处分。

    第十条 严禁违法犯罪。严禁偷窃公私财物,严禁参与赌博,严禁吸毒,严禁传看黄色、反动书刊、音像制品,……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如前述案例,该校在实践中将劝退与开除混为一谈,第九条的“劝退”达到了“开除”的效果。其规定的劝退或开除的行为中,只有引起刑事犯罪的行为才可进行开除,谈恋爱,吸烟等行为皆不属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部分行为甚至都不算“恶习”。本校规明显超越了学校对开除事宜的规制界限,损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此外,三次处分留校察看后再违纪即做劝退处理,作出劝退处分的依据不是严重程度而是次数,这是极不合理的。三、程序性问题讨论

    部分高中开除学生时程序简单,由此引发了众多纠纷。程序性问题同样可以参照高校规定进行研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56、57条对学校处分的程序、学生的陈述权与申辩权做出规定。参照此规定,高中的开除学籍程序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学生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学校在处分前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学生需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工作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拒签的理由。

    (二)取证要有程序的正当性

    取证的方式要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不能采取违法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也不能诈供、诱供。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应予以排除。

    (三)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要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校长会议分为两种,一种是校长办公会,即由校长主持的相关会议;一种是由校长授权,由主管校长或其他校长及相关部门就解决特定事项召开的会议。 必须要有至少一项会议的召开,才可以对学生做出开除处分。

    回到前述案例。案例一中,学生盗窃数额高达数千元,构成刑事犯罪。学校取证得当,校长召开五方会谈会议做出决定。该决定在实质与形式上都达到了要求;案例二中,抽烟并未达到实质开除的严重程度。同时,学校仅做出了劝退的处分,后续强制学生离开学校无程序支撑。因此,该开除行为在实质上与形式上都不符合要求。四、完善建议

    (一)规范处分制度与执行程序

    首先,普通高中应进一步规范处分程序,遵循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如果学校要做出开除学籍等涉及关涉到受教育权的处分,应该经过管理部门的调查、校长会议的研究决议,由学校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并邀请学生家长以相关人员进行听证;除此之外,处罚时要注意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要将处分对学生的影响尽量减小,尽量避免开除学籍等严厉的处罚手段的出现。

    对学生进行处罚时,也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注意基本权利的保护。惩戒的内容要在法定限度内,手段也必须进行限制。即使对学生进行了开除学籍的处分,也要注意对其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不得采取全校通报、全校批评等公开方式,不得披露其行为的具体细节。

    (二)完善法律救济机制

    首先,要加强学生申诉制度的建设。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加强主管职能,与高中一起建立申诉受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需出台具体的申诉管理条例与实施办法,以明确申诉的主体、形式、受理范围等事项,让学生“申诉有门”;除了对申诉主体的指引,也要建立操作指南,对申诉的流程、答复期限等进行规定,使申诉人及时得到申诉结果,使“申诉有果”;在执行方面,要建立回避制度,学校内部的相关人员理应回避,由其他工作人员处理相关事宜。

    其次,要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诉讼制度。开除学籍等行为应明确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内,同时要对高中具体行政行为制定审查标准,加强对不当行为的监管;教育行政诉讼方面,明确普通高中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况,并加强法院对普通高中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审查。当普通高中在程序上或实体上侵害了学生的权利时,学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五、结语

    尽管高中阶段处于教育立法的空白区域,但高中如进行开除处分,必须要满足实质性与程序性条件。对开除学籍的做出与执行进行规范,通过申诉制度的建设、教育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明确普通高中的权力边界,才能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高中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注释:

    戴国立,马和民.普通高中开除学籍的乱象与法律规制[J].中国教育学刊,2016(10):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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