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戴云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社会治理领域的法治建设亟待推进和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有效途径两个方面,对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建设进行研究,以期确保公民合法权利,实现社会依法自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关键词:社会治理;依法治国 ; 法治机制 ; 法治理念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09-0059-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具体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实现社会依法自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一、社会治理领域的法治建设亟待推进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和实施以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已经有了一定基础,比较而言,社会治理领域的法治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短板。
(一)社会治理类立法不充分、不健全
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并支撑起法治中国建设的“四梁八柱”,但制度的总供给仍不足,特别是社会领域的法律制度尤为短缺。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主要是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进行,对社会治理立法的关注远远不够。社会发展落后于经济建设的问题在法律领域同样存在,社会立法落后于经济立法。目前社会治理类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社会治理立法不充分、法律空白多。在城市社区管理、农村社会治理、城乡统筹发展、非政府组织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等领域的立法空缺还很大,另外,社会组织自治、公民权利及社会事业领域的相关立法也非常欠缺。二是社会治理领域法律法规相互交错,社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布零散,社会治理规则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特征。三是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而导致的“找律师难”、因法律服务渠道不完善而造成的“诉讼难”、因法律援助体系不到位而形成的“赔偿难”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上述问题的存在削弱了群众对依靠法律维权的信心,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二) 社会领域法治机制不完善
首先是法定社会治理主体单一。传统的社会治理主体只有政府,随着十八大精神的落实,社会治理主体将变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多方协助,然而我国还没有新社会治理主体的立法规定。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来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治理主体向多元化发展。其次是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有待加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和政府的公权力越来越庞大,同时又缺乏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不少腐败问题发生的根源,是与制度缺失和制度漏洞有关。比如2012年审计署审计发现我国5所大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问题,调查显示: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不足50%,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频繁发生的科研腐败则源自当前我国学术科研体制存在的漏洞弊病,比如:立项信息不公开透明、科研费用和科研成果无人监管等等,这就使得一些身负重任的科研人员身陷囹圄。只有加强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让公权力的行使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才能有效防治腐败,降低廉政风险。
(三)法治理念滞后
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等法治文化建设,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强,但是法治理念的具体精神还没有深入骨髓、深入民心。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处于文化层次低、公民法治理念旧的传统模式,有些人习惯于用传统的生活观念解决纠纷,而不习惯于用诉讼方式化解矛盾,认为打官司“丢人”、“没面子”或“不光彩”;有些人停留在过去的“人情社会”、“熟人关系”理念中,信奉“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讲法律不如讲人情”, 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于是人治大于法治。有些政府机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重视行政手段却轻视法律手段,认为领导批示高于政策,政策高于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随意突破法律禁区,损害法律权威;如若不能改变这种落后的治理理念必然会导致社会治理进程的顺利进行,近年来许多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敏感领域的突出问题正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能严格依法办事造成的,政府靠行政命令压制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只会获取短期的静态稳定,为社会长治久安埋下了隐患。
二、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推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最大限度实现社会良好治理,就必须要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切实发挥法治在规范主体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冲突中的作用,以法治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一)健全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
首先要加快对社会领域立法,建立健全民生民权服务保障法制、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法制、社会管理队伍建设法治、安全稳定维护应对法制、公民社会培育发展法制、社会管理组织法制等,不断完善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二是推动社会治理地方法制建设的发展。充分尊重各地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差异性,推动各地在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从而更好地为本地社会治理活动提供有效法律和制度保障。三是要积极推进立法的精细化,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坚持法律出台前后评估制度,增强立法的及时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二) 推进社会领域体制机制创新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将社会治理法制的基本理念、程序方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实际行动,社会治理创新才能实现。所以,社会治理不仅是法制建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实施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一是要致力于多元治理主体的培育,打破垄断公共服务的局面,搭建与公民沟通的平台,以全新的思维,引导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在政府和行业间架起一座坚实的桥梁。同时,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构建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融合、政府管理力量和社会调节力量互补的新型社会理体系,为现代行政注入新的活力与生机。二是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进政务公开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的有效监督、责任追究、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制度,通过健全体制机制,逐步消除政务公开的一些阻碍因素。其次把握好公开重点,特别是要抓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再次要创新公开方式方法,加强载体建设,特别是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倾听网民的意见建议,充分调动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实际效果。要善于使用新媒体手段,进一步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的积极作用,灵活传递政务信息,增强政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四是规范工作机制与流程,深化执法行政问责。通过实践,完善政府决策运行的法规体系,及时修正与实际不适应的政策法规,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越权行政引起的不合理现象”和“粗暴执法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对违法行政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通过强化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形成法律至上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
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备因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也就是要求让法律服务惠及更广大的人民群众。首先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优秀法律服务人才到基层为公民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咨询和顾问服务,加快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等问题。特别要针对中西部等一些欠发达地区和城乡困难群体加大法律援助,加快构筑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其次要创新传统性法律服务方式,积极创新法律顾问和非诉讼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搭建法律服务的信息化平台,畅通连接省、市、县、乡四级的法律服务信息化网络,研发适于互联网推广的标准化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项目。创新综合性服务方式,构建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平台,有效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优化法律服务流程,以此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便利性和高效性,令城乡居民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四) 强化法治理念教育、增强法治意识
首先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使公民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形成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置法治知识课程,从小给孩子根植法治知识,有利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其次要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深入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道德建设,培育讲正气、作奉献的文明道德风尚, 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进而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最后是党员干部要发挥示范作用。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尤其要以身作则,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做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我们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实现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幸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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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治为本、推进城市运行治理现代化[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2).
[4]依法治国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红旗,2014,(24) .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