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黑龙江省生态协作机制的一些思考
陈士宏
摘要: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提出与实施,为龙江新一轮大发展迎来了机遇和挑战。抓住机遇,发挥“龙江丝路带”的引擎作用,统筹实施“五大发展规划”,必须要高度重视我省生态协作机制的建设;迎接挑战,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建立统一的生态文明建设协作机构、功能区规划建设协作、生态法制建设协作、生态价值转换协作、生态经济文化协作等多方面入手,构建和完善区域生态协作机制,彰显和释放生态生产力的实惠和红利,造福龙江人民。
关键词:生态协作机制;生态文明;思考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10-0045-02
全面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机遇,加快推进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实施“五大规划”战略,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推进龙江生态协作机制系统工程建设,充分发挥龙江的区域与生态优势,造福龙江人民。
一、成立强有力的统一生态文明建设协作机构
在中央还没有成立生态文明建设统一协作机构的现实下,按照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可以率先成立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协作机构,用以指导、管理和协调我省各地生态文明建设与协作。同时,各地市也相应成立生态文明建设协作机构,垂直领导,统一指挥,强化生态保护协作发展。
建立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跨部门协作机构,一方面,可以协调领导各部门以及各地市政府的环境保护、生态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通过组织召开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形成全省各地市定期生态协作机制,就区域规划、资源保护和利用、生态产业发展、生态修复等多方面,达成合作协议,不断推进区域、流域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另一方面,可以开展不同地市的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可以利用省内高校资源,建立专门的省内生态研究院,共同研发生态发展、生态环保、节能减排等生态建设与协作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为生态建设和协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建立科学的龙江生态功能区协作机制
目前,黑龙江省共划分为6个一级生态区、13个二级生态亚区、45个三级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区的定位与划分趋于科学合理。但是,生态功能区的建设与发展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生态功能区的协作机制建设几乎是空白状态。
第一,要树立区域生态协作思想。鉴于我省的实际情况,要以“一条河”、“一座山”、“一片湖”“一平原”为区域,联合周边省份和俄罗斯等国,实行生态协调和联动机制。比如,对于“黑龙江”、“松花江”、“嫩江”、“挠力河”等流域进行统一的生态协作与管理,建立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统一协调的生态功能管理区,等等。为了生态长远的发展和龙江人民子孙后代的利益,必须树立大区域生态协作思想,全面规划,共同保护,永续发展。
第二,要落实生态区的生态补偿和科学保护与开发机制。生态功能区的最终目的是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利于生态环境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所以,在生态区的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要注重生态因素的协作功能,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充分的服务。一方面,落实生态补偿机制,解决老百姓生存的问题;另一方面,要研究生态协作的生产力效应,满足老百姓物质精神的更高一层的合理需求。
另外,要建立生态区内外协作机制。在保护和恢复生态水、土地、动植物、矿产的硬环境的基础上,建立内在资源协作以及与人类协作的软环境。利用自然规律和生态的副产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利用自然的恩赐和生态的原始优势,发展生态文化产品和旅游经济,让生态协作释放合理的红利。
三、进一步优化龙江生态法治建设协作机制
要不断完善龙江生态立法体系,为龙江生态保护协作机制提供法制保障。随着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黑龙江省生态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比如,我省就森林、湿地、草原、野生药材、水资源等不同生态资源的实际情况颁布了不同的保护条例,体现我省的生态立法针对性比较强。再如,我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绿色食物管理条例,填补国内此领域的法律空白。另外,我省的生态立法立足于部门,注重环境保护。立足经验,在30多部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宏观指导下,我省要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系统全面的地方性生态立法体系。首先,要梳理整合现有的生态法律法规,形成综合系统的生态立法机制。其次,要立足本身实际情况,从国家宏观法律的层面上延伸出微观的操作性强的地方性生态法律法规。再次,要增强生态法律的权威性和可行性。我国的立法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我省很多生态法规都是省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缺乏权力的保障,缺乏权威的震慑,缺乏民意的支持。另外,要强化生态资源滥用的惩处性立法。目前,我省出台的生态法规多数是从保护的角度出发,惩处性硬性规定措施不足。还有,为了保证生态法律的科学性、实践性、客观性、有效性,体现更为广泛的民意,可以探究第三方生态立法。
进一步强化龙江生态执法力度,为龙江生态保护协作机制提供安全保障。2014年以来,黑龙江省生态执法力度达到了空前。省委成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联合成立了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省政府1号文件重拳出击PM2.5,史上最严秸秆“禁烧令”出台,淘汰黄标车20.6万辆、锅炉3130台,16家环境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等。[1]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成立了生态执法机构,出台了相关的生态执法措施,已经出现了生态执法效果。接下来就是要建立区域生态监管执法协调机构。[2]建立各地市联合生态执法制度,主力解决生态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成本过高、执法效率过低等突出问题。一是使生态法宣传成为常态,奠定生态执法的舆论基础。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和传播机会,在执法人员中宣传,在企业中宣传,在百姓中宣传,让宣传无死角,加强沟通与理解,全面认识生态执法的重大意义。二是要培训好一批高素质的生态执法队伍,为强化执法奠定人力基础。通过各种培训学习,提高执法队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锻造出一支政治意识强、工作作风硬、专业技术本领高的生态执法队伍。三是要真正落实生态执法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生态执法考核制度,加强生态执法巡视和监督,形成全天候、无缝隙生态执法网络。另外,要依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建立和完善生态执法法律制度,构建和遵循科学合理的生态执法程序,建立健全生态执法监督体系,形成生态执法常态化。
四、发挥企业的基础作用,构建完善的生态价值转换协作机制
发挥我省的生态优势,为企业打造生态平台和宽松的投资环境,引导、鼓励和企业走上生态发展之路,坚决逐步取缔“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的三高企业。
党和政府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的生态教育,提高生态在干部考核上面的比例,甚至可以提到“一票否决”的地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领头羊作用。同时,可以通过税收等多种政策优势,鼓励和支持企业走生态发展之路,培养科学合理的生态价值转换协作机制理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落实党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引导企业重视建立健全生态价值转换协作机制的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要拓宽企业的投资渠道,共同打造绿色农林业、优质渔业、民族生态旅游业等独具特色的品牌,加快龙江生态价值转换的步伐。招商引资的同时,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合理统筹,注重恢复,永续利用大自然赋予资源的原则;必须遵循开拓创新,绿色为本,注重节约,善于利用高科技减少污染的原则;必须牢记统筹兼顾,地区优势互补,上下沟通联动,共建生态经济合作发展的常态机制的原则;必须本着公开透明,相互监督,民主集中,集思广益的原则,在优良的生态法治环境下,发挥企业的基础性作用,构建生态协作机制。
党和政府在保证企业享受生态价值转换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让老百姓享受生态红利的好处。要本着“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发挥企业的资金、技术与人才优势,共同整合龙江生态旅游资源,打造龙江生态旅游品牌,共同规划构建绿色现代化大农业生产基地,打造龙江绿色农产品品牌,共同发展生态外向型经济,与周边国家地区企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产品开发、生态贸易合作等,提升我省生态国际影响力。
五、发挥社会组织、媒体作用,构建生态协作传播与监督机制
据调查,基层社区群众参加社区公益组织的仅有12.6%。参加过基金会活动的仅有2.1%。[3]这说明,我国社区组织发展滞后,生态公益组织更是微乎其微。党和政府要积极宣传和引导人民群众,成立“生态研究协会、生态企业家协会、社区环保协会、生态文化协会”等各种各样以“生态文明”为核心内容的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形式培训专门生态宣传队伍,编订各种生态宣传资料或书籍,制定生态宣传中长期规划,层层普及生态文化,提高老百姓的生态意识和生态文明理念。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宣传生态知识,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我省需要通过龙江网络、中央和黑龙江省地方电视、以及各大报刊杂志等媒体,依靠龙江教育主阵地,利用生态文化大集、生态纪录片、生态故事会、生态大讲堂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龙江人民的生态宣传力度,帮助老百姓形成正确的生态伦理观。一方面,本着节约环保、健康生活的原则,引导老百姓步入低碳生活的轨道。比如,政府部门通过政策措施鼓励居民骑车出行或乘公交、地铁出行,使之成为一种为民众接受的文化。黑河市“绿色公共自行车”是值得推广的成功范例。另一方面,借助主流媒体的平台,传播生态文化的同时,大力倡导发展生态文化产业。借助国家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环境,黑龙江省提出建设边疆文化大省和文化兴省的口号,文化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生态文化产业依然停留在“规模小、层次低、影响力有限”的水平上。我省应加快建立起以政府投资为主导,以媒体宣传为主阵地,积极鼓励、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兴办的生态文化产业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网站消息[DB/OL].http://xjs.
mep.gov.cn/dfxj/201502/t20150225_296112.htm.
[2]刘英奎.京津冀生态协作机制建设研究[J].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研室, 2015,(2).
[3]李强.创新社会治理机制[J].前线,2014,(1).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