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

    袁合川 王锦

    关键词 应用型 法治人才 培养 法学教育

    基金项目:西华师范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重大项目“‘卓越计划背景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jgxmzdl811); 四川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项目“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协同培养模式创新研究”(CJF18051)。

    作者简介:袁合川,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王锦,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G6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07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法治领域如果不能人才辈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全面依法治国也是不可能做好”。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的工作。[1]法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是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法学教育历经多年的实践与探索,为法治实务部门输送了大量的应用型法治人才,但我国法学教育对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升的空间。一、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现状

    (一)法治人才的供需失衡

    根据麦克思研究所2019年6月发布的《201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是2018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有的人认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原因是由于法学专业招生扩张,导致法学毕业生的供给数量大于法治实务部门的实际需求量。但事实上法治实务部门对人才的需求并未达到饱和状态,司法系统中有不少的书记员、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等不是经过系统训练的法科生而是非法科学生,法治实务部门也期待高质量的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加入。笔者认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的更深层次原因应该在于法学教育培养的应用型法治人才的质量参差不齐,大多数的法治人才不符合法治实务部门要求,即高质量的法治人才供给数量小于实务部门的实际需求量。

    (二)法治人才的结构失衡

    我国法治人才的类型和地域分布不合理。在类型分布方面,复合型、实务型、涉外型法治人才缺少,而大众型的法治人才相对较多;诉讼人才数量充裕,而非讼型人才和立法人才稍显不足。在地域分布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东部法治人才数量多于中西部的法治人才,质量也优于中西部的法治人才。此外,在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内部,也存在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导致的法治人才分布不均,如经济发达地区的法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也优于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缺乏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情况尤甚。

    (三)法治人才的质量欠佳

    当前法学教育培养的法治人才存在实践能力欠缺、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不佳、知识结构单一的问题,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初到法治实务部门时不能立即着手工作,一时难以应付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从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书的撰写,到诉讼的参与等都需要长时间去适应。二、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足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著作《普通法》中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所谓经验则侧重于实践,法律是一门实践的学问。“纸上学来终觉浅”,仅仅通过课堂的理论学习、翻阅法学经典著作等是无法真正形成法律思维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学习法律必须要“躬行”,除了理论学習之外,还需要亲身实践。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的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注重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的阐释,而忽视了对理论知识的实践应用。很多院校开设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将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寄托于模拟法庭活动,囿于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形成的重理论灌输、轻实践应用的固定模式,导致学生的积极性不高、参与感不强,更多的是抱着完成任务的心理状态,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往往流于形式,学生并未在实践方面有太大建树。

    (二)教学评估制度不合理

    当下法学教育教学评估以教育部分别于2001年和200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制度》《普通高等学校专业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为依据,这种以法学教育主管部门为主体的教学评估制度,具有较强的行政性质,客观方面注重学术研究,评价标准统一,没有考虑各学校、地区、教学水平的差异性,在通常情况下很难对法治人才的质量进行正确的评估,也很难满足法治实务部门对应用型法治人才的期待。[2]

    (三)道德教育缺位

    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3]可见道德对法律人来说具有何等的重要性。在法治实践中,有许多严重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尊严的事件被报道,比如,法官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这些反面事例的出现严重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并未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的重视,导致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受到社会质疑。三、完善我国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

    (一)完善课程设置

    1.丰富实践课程,完善实践教学环节

    课程设置要正确处理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关系,既要学习理论知识,也不能忽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锻炼。探索设立法律诊所课程、案例研习课程、比较法课程等必修课程,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紧密结合,激发学生的参与性、积极性,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升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4]

    2.增设跨学科课程

    一名优秀的应用型法治人才必须要具备多学科知识,具有完备的知识体系。正如美国大法官布兰代兹所说:“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公敌。”[5]因此,除按照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确立的法学本科核心课程之外,高校还应当增设学科交叉课程(特别是法学相邻学科课程)、综合应用课程等,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丰富学生跨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跨领域知识融通能力和实践能力,慢慢地改善法学生知识结构单一的现状。[6]

    (二)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协作,构建与法治实务部门的双向协同机制

    由于高校的资源和能力有限,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单凭高校一己之力是无法完成的,必须要协同法治实务部门共同培养。[7]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高等学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由此而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应当成为法治人才培養的第二阵地。高质量的应用型法治人才需要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共同培养,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之间应当逐步形成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由高校向学生传授法学理论知识,法治实务部门成为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前沿,逐步推动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学生实习、法学学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职责,[8]杜绝“牌匾式”实训基地和教育实习的形式化,让法治实务部门成为法治人才培养名副其实的第二阵地。

    (三)完善教学评估制度

    通常情况下,刚毕业的法学生往往不能立即胜任法治实务部门的工作任务,还需要在法治实务部门进行长时间锻炼,才能真正满足法治实务部门的需要。法治实务部门作为法治人才的需求者与接收者,应当获得评估应用型法治人才的话语权,也应当参与到法治人才质量评估中来。教育部门与法治实务部门共同携手打造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估机制,通过评估的结果,决定高校法学院的办学资格、教学资源的分配。

    (四)以德树人,培养德法双修的法治人才

    当前,提升人才的实践能力是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重点内容,但是在强调实践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法治人才进行道德塑造。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依靠,但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离不开这支队伍中的每一个成员,在这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中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德法兼修。因此,加强对法治人才道德的培养也是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

    1.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的理论、具有人民性的理论、实践性的理论,对法治人才的职业生涯具有指引和指示作用。高校的教学活动应当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穿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每一个法治人才的心中生根发芽,成为每一个法治人才心中的信仰。

    2. 加强职业伦理道德教育

    进入新时代,处于新的历史阶段、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法治人才有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美国的法律人才以培养律师为目标,而他们的法官、检察官大多从律师中选拔,其中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一个重要的选拔标准,在此过程中就会淘汰一批职业伦理道德较差的从业者。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往往都是从大学中直接选拔,因此我国法治人才的伦理道德培养在大学本科阶段就应当得到重视,应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贯穿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9]在具体的培养中可以将职业伦理知识融入部门法知识中,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敬畏精神,对法律的信仰,实现法律职业伦理与专业知识共同发展。四、结语

    法治人才的质量关系到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要依托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是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新时代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总体判断,法学教育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不断适应新环境,解决新问题,迎接新挑战,承担起为新时代法治建设培养法治人才的重任。[10]德法兼修的应用型法治人才是新时期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因此,在以提升法治人才的实践能力为核心的基础上,法学教育既要以培养法治人才多学科知识为重要内容,也要以加强法治人才的道德教育为重要保障,全面提升应用型法治人才的质量,推进应用型法治人才从“量”向“质”的转变。

    参考文献:

    [1]黄进.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引领中国法学教育进入新时代[J].中国高等教育,2018(9):29-31.

    [2]廖永安,段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供给侧改革[J].湖南社会科学,2017(4):53-60.

    [3]水天同.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93-200.

    [4]徐显明,黄进,潘剑锋,等.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教育[J].中国法律评论,2018(3):2-27.

    [5]John A. Garraty,ed., Quarrels That Have Shaped the Constitution, Harper & Row,1987:195.

    [6]季卫东.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行业需求[J].学习与探索,2014(9):883-87.

    [7]郜占川.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之道与术[J].政法论坛,2019(2):3-46.

    [8]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2018-10-08.

    [9]陈云良.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方案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4):24-33.

    [10]周叶中.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与使命[J].人民法治,2018(16):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