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研究
关键词 忠诚协议 效力研究 裁判标准
作者简介:张砚,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三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47
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自愿平等签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婚姻关系存续间的忠诚义务,设定以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或结合两者的调整变动为违约责任,维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具有惩罚性质,以此为目的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针对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忠诚协议缺乏道德性,不应具备法律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忠诚协议是对夫妻间忠诚义务的具体体现,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针对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如何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司法实务中针对忠诚协议的裁判标准如何进行考量的相关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一、 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现状
在法律条文中,针对夫妻间忠诚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并未对忠实、忠诚协议的概念进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存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在上述情形之外的损害婚姻的行为,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中,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况多种多样,不仅仅限于上述四种情况。例如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出轨导致承担赔偿责任,亲子关系、抚养关系等涉及人身权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调整,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实务情况
(一)肯定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
杨某与陈某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如一方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具体包括房产、现金、车辆、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由无过错的一方抚养。”庭审中,陈某抗辩该协议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杨某逼迫其签写,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杨某对该主张也不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与陈某签订的《协议》属于夫妻忠诚协议,其本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的效力的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杨某与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协议的内容涉及双方对财产的处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能够实际履行,若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则真实、合法、有效。陈某在辩论中认为,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不是法律义务,仅为道德义务,并不是权利义务规范。但法院认为,即使忠诚义务属于倡导性规范,若夫妻双方认可该规范,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签订协议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则通过约定形式将该协议赋予法律强制力。在此前提下,若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二)否定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
高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契约,在契约中写明“如果因第三者引起离婚事件,则犯错一方负有全部责任,本人的所有财产归对方所有,财产内容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双方签字表示遵守。随后,张某在家中发生婚外情行为,高某报警,双方家长到场进行调解,张某再次签署承诺书,写明“承认错误,自愿赔偿人民币150万元,将名下所有财产过户给高某。否则,依据司法程序办理。”高某以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约定,将涉案不动产加名,双方共同共有。
法院经审查认为,高某与张某签订的“契约”,属于夫妻忠诚协议,但是,夫妻间的忠诚不属于法律管辖范围,是道德情感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协议约定自行履行。高某要求张某履行相关忠诚协议内容约定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了高某的起诉。
(三)根据實际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例
高某与陈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是高某与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间应予相互忠实,协议约定“若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则将个人婚前房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庭审中,高某认为该协议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违反了该协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签署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在学界、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本案中,协议的签订是高某和陈某的合意,法律应当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忠诚协议是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针对私人生活签订的合同。若该协议的签订符合合同签署的全部构成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忠诚协议约定的道德内容,但若该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则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认定忠诚协议有效,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稳定。高某与网友见面、聊天等事实,对陈某的感情造成了一定伤害,但该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是对感情的背叛、也不能认定为违反忠诚协议的约定。故陈某请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将高某婚前住房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内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所以可以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承担责任或放弃财产,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忠诚协议有效;二是忠实义务是道德标准,非法定义务,或认为存在金钱给付义务和财产权利放弃的承诺,可能对夫妻关系、人身自由等造成影响,违背婚姻关系的实质,忠诚协议应属无效;三是认为包含复杂的人身关系,不应通过合同对其调整,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忠诚协议认定有效,但对是否认定违反协议,法官具有较大裁量权。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对忠诚协议效力的判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是否涉及财产和人身、社会的普遍认识,多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婚姻法》规定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并未规定夫妻不可以针对忠实义务约定财产的分配,因此,忠诚协议的存在是合理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当事人针对私人生活订立,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違约方对另一方负有违约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针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在本文引用的案例中,类似的情况,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其次,若忠诚协议涉及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因身份权的法定性,协议应被认定无效。例如:笼统约定一方不得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进行交往,否则均视为对另一方感情的伤害和背叛,双方无条件离婚。但离婚需要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判定。同时,在约定中要求过错一方放弃监护权、探视权,通过不允许对方探视子女作为惩罚方式,这种约定不能赋予其法律效力。因监护资格的撤销具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探视权同样具有法定性,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限定监护权、探视权的约定,约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若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主要以处分财产的方式承担,即涉及金钱给付、财产放弃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调整。一是涉及金钱给付的忠诚协议,在一方存在不忠行为时,应给予合理的金钱补偿,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该忠诚协议有效。常见的协议约定为“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支付50万元精神损失费”,但是该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实际状况相符合,是否公平、合理,在约定过高时,法院如何适当调整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涉及财产放弃忠诚协议,即过错方需要放弃或部分放弃个人婚前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上述案例涉及的情况,笼统约定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净身出户等。与金钱支付的方式承担责任不同,财产放弃是对个人婚前或婚后的所有财产权的放弃。这种协议的履行对违反协议的一方,明显不公平,甚至导致困苦的情况。此时,应当对忠诚协议进行有效的认定,需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程度。对于同时包含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忠诚的协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而实践中,并未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四、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完善建议
(一) 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却没有具体条款对其予以认定,导致法院在实际处理案件中,难以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夫妻间忠诚协议予以认定。 在实践中,不同法院针对夫妻间的忠实,具有不同的解释。有的法院对夫妻间的忠实作狭义的理解,即夫妻双方不为婚外性行为,互守贞操,保持专一;有的法院进行广义解读,认为忠实义务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了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方利益。因此,应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予以认定,并明确其衡量的标准。
(二)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
根据目前法院的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在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签署流程进行规范:(1)关于协议签订的主体,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在婚前签署忠诚协议,应约束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以后需履行或遵守的行为;(2)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需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维持婚姻关系为宗旨,排除欺诈、胁迫等情况;(3)忠诚协议不能约定剥夺过错方身份权,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4)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要遵守善良风俗,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约定;(5)在协议中对财产分配的约定,需要与当地生活状态、家庭的收入水平、地方民族的差异习惯等相符合,约定合理的违约条款,使该赔偿额度更具有可操作性;(6)忠诚协议应采取书面的形式,具体明确,避免无过错方无法得到保障。
注释:
裁判文书网:(2016)粤20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网:(2018)苏0508民初579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网:(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
朱玮.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EB/OL].中国法院网,2019-05-16.
王曼.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研究[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