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探析

    康耀文

    [摘 要] 公共危机事件是危及全体社会公众整体生活和共同利益的突发性、灾难性事件,会引发个体和社会公众不同程度的负性情绪甚至心理创伤。政府应将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纳入公共危机事件管理的整体部署。文章旨在分析当前公共危机事件管理中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存在的几点问题,并就如何构建良好的心理干预体系提出几点思考,希望可以降低公共危机事件对公众和社会所造成的心理危害。

    [关键词] 公共危机管理 公共危机事件 心理危机干预

    中图分类号:F842.61 文献标志码:A

    公共危机事件是危及全体社会公众整体生活和共同利益的突发性、灾难性事件。无论是哪种危机事件,都会对经历危机事件的个体和社会公众带来不同程度的负性情绪甚至心理创伤。若政府不予正视,这种负性情绪和心理创伤很容易继发为更严重、复杂的公共危机事件,导致社会舆论扭曲、政府公信力下降,形成影响深远的社会心理创伤。政府作为公共危机管理的主导,需要在公共危机事件产生、发展过程中,建立合理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采取对策以减少、消除危机事件对公众和社会的心理危害。在经历了汶川地震、天津港爆炸案等灾难和危机后,我国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对于心理干预在危机管理中加强了重视。但面临突发的事件,依然暴露了很多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体制机制和能力方面的不足,尤其是对心理危机干预,无论从认识、组织,还是实施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1]。

    一、公共危机事件管理中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政府对公共危机事件中的心理危机干预重视不够公共危机事件不仅会给遭遇创伤性事件的直接受害者带来严重的躯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引发强烈的应激反应,而且与受害者直接接触的一线救护人员很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替代性心理创伤。公共危机事件通常会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危及普通民众,全社会都处于严厉的管制压力之下,更容易引发公众恐慌[2]。若不能采取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措施,这些负面情绪和心理应激反应,可能会转化为对政府应对危机事件不利的愤怒,对信息通报不及时不透明的苛责,进而对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产生怀疑和挑战,引发更严重的公共危机性事件。然而从我们国家目前的公共危机事件应对体系来看,心理危机干预并未作为必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在经历了多次大型公共危机事件后,政府部门虽意识到了心理危机干预重要性,但对心理危机干预作用机制不甚了解,导致心理危机干预延迟,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因为心理危机干预最佳时间是遭遇创伤性事件后24—72小时内。若超过72小时再进行干预,效果就会下降。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并非政府危机干预的固定组成部分,那么往往由于工作难以及时介入,心理危机干预作用得不到发挥。這必然会给危机事件当事人和受危机事件影响人群,乃至社会带来长期、严重的心理创伤。

    (二)社会缺乏足够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团队

    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干预人员在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的伦理框架下开展工作,并具备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创伤心理学等心理学的理论和技术[3]。同时,为了避免干预人员在助人的过程中产生替代性创伤,危机干预者不仅要懂得心理自助,还必须有同辈督导或专业督导师共同参与工作,以保持专业水准和心理健康。由此可见,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需要团队作业的专业工作。

    由于心理咨询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具有心理咨询专业背景和从业资质的人员本就不多,加之从业经验不足,专业能力良莠不齐。而即便是具有心理咨询能力的专业心理咨询师,掌握心理危机干预理论和技术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一旦面临公共危机事件,各地方政府如何组建一支足够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团队,是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精神卫生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然而我国精神卫生法律保障起步晚、进程慢,目前在贯彻落实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侧重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并未提及心理援助或心理危机干预相关内容。2012年,我国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未进行相应调整,各省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贯彻落实情况参差不齐,部分省份尚未出台相应的精神卫生条例。

    2015年6月4日,多部委印发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提出,到2020年,每个省(区、市)至少开通1条心理援助热线电话,100%的省级、70%的市(地、州、盟)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均能根据需要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虽然部分省级政府都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然而各地具体细化的地方性政策仍不完备,实际上多数地方政府或许并不具备应对公共危机事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能力。

    二、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发挥心理危机干预作用的几点建议

    政府作为公共危机事件管理的主导,需要建立合理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以降低危机事件对社会公众造成的负面影响。基于现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公共危机事件中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一)根据公共危机事件的性质制定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根据事件起因,不同性质公共危机事件分别属于不同行政部门主管范围。按照我国政府职能划分,卫健委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事件应急救援。因此,卫健委、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等危机事件主管部门应根据所负责的危机事件特点,制定相应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并纳入公共危机事件管理整体部署。一旦危机事件发生,第一时间根据危机事件做出适当调整,为科学、规范、有序加强心理危机干预提供有力指导,便于心理危机干预团队及时拟定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内容、宣传手册、心理危机评估工具,使心理危机干预及时有效开展,减轻危机事件所致心理伤害。

    (二)加强心理危机干预组织与其他危机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

    任何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都需政府整合职能部门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应对。心理危机干预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与社会支持系统结合。在遭遇重大灾害和疫情时,心理危机干预和社会服務要紧密结合在一起。只有保证被干预对象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后,心理危机干预才有了发挥作用的基础和保障。因此,负责公共危机管理的职能部门需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为危机事件当事人构筑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保障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同时,也要以社会稳定为前提进行工作,不给整体救援工作增加负担,注意减少次级伤害。

    (三)加强心理危机干预的组织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研究表明,在面临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时,个体会不同程度地产生焦虑、恐慌、愤怒等情绪,不同群体也会产生不同心理应激反应。越是公共危机事件发生时越倾向关注负面消息,越易引发负性社会舆论。因此,在促进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危机事件的主管部门应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利用媒体的资源,正确地回应舆论,引导舆论关注积极信息。向受到危机事件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类社会公众,宣传科学的心理危机和精神健康知识,普及应对危机事件的有效方法,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的有效资源,积极预防、减缓和控制危机事件所引发的负面的社会心理影响[4]。

    (四)为不同人群设计心理危机干预方案

    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不同人群受事件影响程度不同,所引发的心理应激反应有很大差异,心理危机干预措施也应有所不同。例如,新冠病毒暴发后,国家卫健委及时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将心理危机干预目标人群分为四级,明确了分级干预要点。为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等其他危机事件主管部门做了有效示范。作为危机事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就是危机事件现场救护人员,而他们本身属于需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人群。他们承受着高强度工作压力、责任风险,还可能有严重哀伤、内疚等情绪反应,容易造成替代性心理创伤。因此,要加强对从事公共危机事件管理的工作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援助。对于长时间处于高应激状态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应该多些理解,慎重问责,提升其价值感,更利于心理建设与开展工作。

    (五)将心理危机干预团队常态化运行

    如前所述,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需要团队作业的专业化工作。目前,全国许多地方尚缺乏一支专业能力足够的心理危机干预团队。尤其是当大型公共危机事件突然爆发之后,往往需要借助国内极少的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的力量,临时动员当地政府人员、援救人员、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或志愿者接受工作组的短期培训,让他们参与心理援助活动。因此,无论是心理危机干预的及时性,还是专业性,甚至数量上,都无法满足危机事件的实际需求。

    另一方面,我国有相当广泛的心理服务志愿者。他们参与热情高,职业素质强,但由于参与渠道狭窄、服务周期过短、管理体系混乱、心理危机干预专业知识和技能匮乏等问题,无法有效参与到公共危机事件的干预中来。

    政府部门应有效组织本地的心理服务志愿者,聚合团队资源,提供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培训,进而组建一支本地的常态化、组织化、专业化的心理危机干预团队。在平时,团队成员可服务于日常心理援助热线,提供线下心理咨询。一旦公共危机事件爆发,团队成员可以快速反应,团队合作,有效承担起公共危机事件的心理干预工作[5]。

    政府作为公共危机事件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必须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随时准备好妥善应对和处置公共危机事件,而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建立,应是贯穿公共危机管理始末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参考文献:

    [1]段坪利,张丹妮.我国灾后群众心理危机干预救助机制研究[J].价值工程,2020,39(03):197-198.

    [2]路欣,肖珩.心理危机干预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应急管理,2020(01):22-23.

    [3]张海波,童星.中国应急管理结构变化及其理论概化[J].中国社会科学,2015(03):58-84,206.

    [4]刘尚亮,沈惠璋,李峰,张聪.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30(19):202-206.

    [5]徐金芹.公共危机处理中领导者的心理援助模式探析[J].领导科学,2012(32):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