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遍主义”到“交叉话语”
李鹏
“主体性”概念是电影受众研究领域的核心学术问题指向,受众的“主体性”构建与确定与电影文本意义接受、阐释和解读行为密切相关。“主体性”意指受众在电影文本意义接受与解释过程中实现自我身份构建的位置关系维度。遵循“普遍主义”理论分析导向的“心理研究”范式强调从结构主义的“主体性”概念维度出发,假定电影文本对于受众文本意义解读的决定作用,预设“文本客体”与“受众主体”的二元对立关系,存在着固守“实体性”的“主体性”概念认知观念局限。以佩舍为代表的“交叉话语”分析模式则依托于后现代的“相对主义”理念,将电影受众文本意义阐释置放于批判和反思现代性主体话语过程之中,从“主体性”的话语“质询”和“召唤”角度重新构建了“主体性”概念体系,为文本意义阐释行为分析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解释视角,这种新的“主体性”构建形式为重新审视文本与受众的互动机制、电影文本意义解读的阐释框架提供了全新的参照系,实现了对受众“主体性”概念研究的价值反拨和范式重构。本文拟从“主体性”概念的学术观念变化机制层面讨论两种范式转向之间的内在学理机制。
一、受众“主体性”概念的理论指向与研究旨归
“主体性”概念源自于西方哲学话语,意指作为“主体”的人对于自我是否属于拥有独立意志,并能够进行自由选择的个体理念认知。这一概念建构的理论意义在于分析和考察主体与客观世界互动结构中的逻辑关系,强调主体在与外在世界接触、认知和理解构成中如何确立自身价值身份和确立意义的方式,是人对外部客体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进行接触、界定和确证的根基。
20世纪60年代初期,受西方哲学语言学转向思潮影响,电影受众研究领域开始关注电影文本意义的阐释和解读机制,从而引入了“主体性”概念。对于受众研究而言,“主体性”概念除了具有构建受众自我身份的“本体论”分析意义以外,更多的研究倾向于侧重概念的方法论实践意义指向,即将其视为一种研究分析技术工具,通过考察受众电影文本意义阐释、解读和认知行为机制,从而界定、确立主体与作为客体的文本意义之间逻辑关系,为讨论文本生产、流通与传播过程中的意识形态运作机制确立理论研究框架。
“主体性”概念对于电影受众研究来说具有两类现实技术运作表征:一是通过对受众在文本意义阐释过程中的结构性“位置”进行分析,目的是用于辨析主流意识形态在电影文本意义结构中的运作机制;二是通过对“主体性”概念的考察,可以将文本意义的解读方式、意义边界和意义博弈与文本意义解读的效果机制关联起来,为考察受众文本意义解读中的能动性分析提供了理论切入点和分析框架基础。
首先,“主体性”概念与电影文本结构中的意识形态运作机制密切相关。根据“主体性”概念的逻辑界定,电影文本的意义结构,是一种充满权力博弈机制的意识形态场域,文本的意义产生和接受是一种控制和顺从的意识形态运作关系,其是现实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及运作模式的必然反映和外在表征,也就是说,文本并非是一种单纯的“符码化”意义呈现,而是以一个凝结并隐含着权力关系的价值判断和利益冲突的斗争场域,即意识形态是以“缺场”的表意实践方式进入电影文本内部的,而文本意义链条之间的博弈和冲突正是文本与意识形态的矛盾关系使然,“文本中的矛盾是这样一种受到意识形态决定的真实矛盾反映‘缺场的产物”。文本生产并非完全被动地接受前文本意识形态材料,而是按照文本自身的表意法则赋予它们特定的形式。因此,对受众来说,其对于文本意义的认知、理解与接受过程就是主体进入意识形态场域的过程,文本意义解读不但是对于符码意义的认知和把握,更是一种文本意识形态斗争的外化行为。因此,通过讨论“主体性”问题而确定受众在文本意义阐释过程中的结构性“位置”,其目的就是为了阐明文本意识形态意义链条的矛盾关系,也是对文本意义中的意识形态运作机制的重现和复写过程。
因此,通过对“主体性”概念进行分析,电影文本意义解读被转化为文本意识形态运作机制分析,它根据受众相对自主的意义解读生产机制展开,将“主体性”的构建视为一种权力表意生产,而正是由于“主体性”概念的介入,表明了电影文本意义生产是意识形态决定性与文本相对自主性共同构成的“权力场域”。文本意义的解读研究,就被转化为一种对社会意识形态再生产过程的考察——“文本是意识形态的某种生产。”[1]
其次,“主体性”概念同时也与受众文本意义解读效果机制分析的范式选择相互关联,对于“主体性”概念分析范式路径的不同选择决定了受众在文本意义解读中能动性结论的差异性。第一,“主体性”概念的介入将文本意义解读过程文本与受众的张力关系问题纳入研究视野之内,正是对于这种关系的讨论决定了受众对于文本意义解读能动性发生可能和效果强度的定位变化,从而形成了受众研究“心理分析”方式和“交叉话语”范式的不同研究路径。第二,“主体性”概念将受众对于电影文本意义解读方式问题放置于研究效果之内。受众文本意义的解读形式决定了其主体身份构建方式,文本意义理解同时也是受众确立自身“主体性”身份认同的过程,可以说,主体性概念将确立“文本存在方式”与“主体存在方式”统筹到电影文本意義解读分析过程中来,从而引发了对文本意义生成的本质主义与相对主义冲突、文本意义的主体复现与再现、文本意义的编码解码以及文本解读反馈机制问题关注和讨论。
二、“心理分析”范式:基于“普遍主义”观念的传统研究
(一)“普遍主义”观念视域下的“主体性”价值定位
在传统电影受众研究领域,“主体性”问题是在结构主义“心理分析”范式框架下进行分析和考察的。20世纪70年代,以英国学者劳拉·穆尔维的《视觉快感和叙事电影》一文为代表,英国著名的电影研究期刊《银幕》杂志,刊登了一系列从心理学角度使用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为分析工具的电影受众研究文章,从而确立了受众研究的“心理分析”范式。作为一个遵从“普遍主义”理论观念的研究范式,心理分析从经验主义的抽象层面出发,将受众“主体性”的产生、运作机制视为“电影文本决定论”的结果,从而以一种静态的结构主义视角分析讨论了受众的文本意义接受行为。
“心理分析”范式的受众研究将“主体性”问题放置于“精神分析”理论框架中进行考察,把“主体性”视为文本社会关系和话语结构之外的独立要素,因此,受众文本意义解读行为就被看作是在特定历史语境中发现“固定意义”的对应性主个体行动。也就是说,该范式采取了一种人为设定的“普遍主义”观念,即将所有电影文本意义的解读预设成为在单一性文本规则制约下的“同类化”主体行动,文本和受众关系就成为一种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同质化模式。因此,文本意义解读行为都被“概念化”为统一的“特定意义”复制与再现过程,然后再利用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对其进行初级心理分析和解释,诸如俄狄浦斯情结、镜像阶段以及阉割情结等心理学概念就成为重要的主体性构建内在动因,而按照拉康对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解释,受众的“主体性”正是基于上述过程而构建产生的。文本被看成是这个初级位置的在线和再生产,这成为一切解读的基础,也就是说,“心理分析”范式试图利用“主体性”建构的“普遍主义”观念理论解释所有文本与受众之间的逻辑关系。
根据上述观点,对于“心理分析”范式来说,主体性问题就被转化为文本意义对于主体进行单向度定位的问题,主体性理解就被仅仅囿于主体的“存在层面”,而将文本解释视为文本意义定向活动的结果,剥夺了主体意义阐释行为的能动性。这种理论话语范式将对文本意义进行解读的受众定义化为“被决定”和“定向限制”的被动性客体,文本及其意识形态成为意义理解的权威和标准,获得了文本意义解释过程中的支配性地位,受众在文本意义解读过程中的位置是一种被“结构化”和“固定化”的状态,这种位置的确立是文本及其意识形态意义所“决定”的结果。“受众是一种静态的组合群体。”从本质上看,主体的文本意义解读行为就是对文本主流意义的简单重现和复写过程,因此,基于“心理分析”范式的“主体性”概念呈现出典型的“固定化和静态性”定位特征。
(二)“原子化”个体与文本意义解释的局限
“心理分析”范式假设所有文本意义解释的发生都是依据同一个主体位置,即从文本定向的主体位置识别出文本意义阐释的主体。这种范式没有对“主体性”的构建社会条件和其他文本话语要素进行区分和识别,仅仅把主体视为文本的依附因素,由于将文本与受众的接触与外部社会的历史语境以及其他文本进行了人为隔离,因此,“心理分析”范式将受众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话语环境抽象出来,将其视为孤立存在的原子化个体。按照韦尔曼的观点,“银幕理论未经确证就把文本主体和社会主体盲目混同起来。他指出,真实读者与内嵌读者之间有一条逾越的鸿沟。而主体应当是在文本中所创建的,并被文本所标识出的”。[2]“真实读者是存在于历史之中的,生活在社会构型中,而不仅仅是一个单一文本的。这两种主体不是等同的,然而为了达到形式主义的目的,真实读者被假定为与建构出的相同的。”[3]
由于“心理分析”范式缺乏对构建“主体性”的社会条件和文本话语关注,电影文本的意义阐释过程就等于“先在的”否认了解读本身是意义产生的环节,这种忽略了其他文本和话语介入的分析框架导致一种“机械主义”主体性观念:第一,否认受众“主体性”的建构是由多元特定话语交叉、复杂文本意义博弈以及不同价值主体斗争博弈等多重机制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这就从分析层面排斥了电影文本意义解读所具有的历史主义和相对主义特征,意义理解成为主体对于文本主流意义的“静态性”镜像反映,而受众的文本解释行为也成为“固定化”的文本意义单向认知。作为认识的形式,受众的主体意识至多也只能识别和接纳文本意义,而不能成为电影文本意义解读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心理分析”范式很难找到理论空间能够对受众文本解读、诠释和反应的差异性进行探索。第二,由于“心理分析”范式认为意义解读就是受众对于文本的绝对客体化过程,这就将意义生产转化成为主体对于主流文本意义复制和再现机制,从而否认了文本与受众进行互动沟通的可能,同时也就否认了文本意义生产的建构性和意义结构的多维性,将文本的开放性与动态性还原成为一种静态的物质符号集群。
三、多重话语空间:“交叉话语”范式的“主体性”重构
(一)多重“话语召唤”与文本意义生成
针对“心理分析”范式存在的“普遍主义”局限,文化批评学者佩舍(Pecheux)提出了“交叉话语理论”(intercourse),并以此作为全新分析框架来重新定位与审视受众的“主体性”问题。根据佩舍的观点,所谓“交叉话语”是指电影文本的意义空间不是由主流意识形态意义控制的“独白性”话语世界,而是在不同关联文本共同作用机制下的复杂话语场域,也就是说,不同文本意义主体构建了一个“相互召唤”意义空间,受众则是处于其中被多重话语控制和制约的对象。因此按照“交叉话语”理论的观点,受众与文本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决定论”视阈下的简单因果逻辑,而是由主体与意义相互之间多元话语的张力冲突。
“交叉话语”理论认为,心理分析范式把受众在文本意义解读时的“能指的政治问题”简化为单纯符号学意义上的直接对应关系,“主体性”由此被确立为文本主流意义定向的结果。“没有进一步的研究和剖析,在弗洛伊德和拉康话语中的俄狄浦斯情结是普世主义的、跨历史的,因而是本质主义的。”[4]因此,根据佩舍的观点,对于心理分析范式来说,在主体与文本话语关系上不存在任何矛盾,因为矛盾的关键冲突已经被心理分析层面决定并消解了。因此心理分析范式聚焦于单纯文本意义分析而无视文本符号的生产、制造与复制的外在社会结构性因素对于意义的权力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交叉话语”理论超越性在于拒斥了传统范式将所有特定话语效果简化为一种普世性心理机制作用的观点,从而在本体论和认识论层面对受众“主体性”概念体系进行了全面反驳。
针对上述“主体性”概念体系的局限,佩舍提出,應当从主体构成原始机制层面对主体性生产模式进行区分。按照他的观点,“被决定”的主体与“构建”的主体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而后者正是存在并产生于特定话语“召唤”的交叉点上,也就是说,主体正是在交叉话语空间中进行运作的,这等于承认——基于“元语言”的主体构建与源于文本话语“召唤”过程而形成的主体是不同的,因为后者摆脱了主体的被动性属性,而呈现出一种流变不居的动态性特征。根据“交叉话语”理论,受众“主体性”的生产机制是由已经先在出现的文本意义联合构成的,这些组成了受众“主体性”产生的逻辑基点,使得“主体性”具有了明确的建构主义特征。佩舍由此提出,由于“交叉话语”所带来的这种主体性建构主义特征,文本意义场域就不再由主流意识形态完全占据,从而消解了“心理分析”范式所造成的文本意识形态结构单一化局限性,而是承认意识形态在意义空间中的多元化组成,重构了文本的意义生产和运作的价值空间,因此对于文本意义的解读来说,主体不再是对主流意识形态意义的单向复写和再现,而是对多元意义的充分对话和相互沟通,主体自我经验与文本意义结构的相互印证、彼此映衬和共同创生。
(二)“主体性”能动空间与文本意义解释的相对主义
根据佩舍的理论观点,受众“主体性”由于处在不同文本意义的交互作用场域,因此被赋予了一种充满创新性、生产性的能动属性特征。这意味着“主体性”的概念理解必须从传统的静态性“决定论”模式中摆脱出来,进而被放置于一种相对主义和历史主义的“能动性”框架内进行审视考察。这表征为受众采取赋予电影文本意义的方式参与意识形态运作机制,从而主动地生产出最终的媒介文本意义空间。从这个意义上看,受众“主体性”实际上是一种文本意义解读能力的赋权,文本意义的被动性呈现被消解,取而代之的是意义的再生产,因此,文本意义的释放不再是主导意识形态的固定性镜像反馈,具体文本的解读源自受众主体自身的、被给定的传统视域和经验之中,这正是文本意义解释的逻辑起点,也充分说明了“主体性”能动空间中的文本阐释是一种具有历史主义价值意蕴客观理解行为。“意义永远不会只存在于文本中;意义存在与文本和受众互动中形成的解读。”[5]
经由“交叉话语”赋予的能动“主体性”,使得受众在文本意义阐释过程中获得了明确的自我主动权。对于佩舍来说,文本主流意识形态的“威权地位”遭到来自不同意识形态话语的消解,尽管其仍然试图通过电影文本对主体实现意义控制,但意义生产的主动性却已经转化到受众一端,其通常凭借自我的经验和内在观念结构对文本意义进行重构和再生产。这就意味着“主体性”可以主动规避主流意识形态霸权的控制,甚至对其进行再造和转化,以获取甚至创造出属于主体自身文本意义与体验。“交叉话语”这种具有典型“生成论”特征的文本意义模式,以受众特定经验形态为前提,以话语的关系、语境和场域为条件,将文本意义的解读放置于一种有机的、历史的和交互的视域之下,祛除了主体性的孤立化静态属性,因此把这一概念从主客二元对立和文本中心主义的窠臼中解放出来。
需要指出的是,“交叉话语”理论虽然承认了“主体性”的文本意义创造和重构功能,但并不意味着其认同和接纳所谓的意识形态“消解论”,而是承认文本意义关系链条中始终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境况。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恒定的结构性元素仍然持续对文本意义的理解发生作用机制,但这种作用不再表征为一种完全压制性统治支配地位,而是通过受众与文本意义的联接与交融的过程相互催发制约,从而始终把文本意义的阐释空间置放于多元意义的博弈与张力之中。
参考文献:
[1]Voloshinov,V.Marxism and the Philsophy of Language,New York:Academic Press
[2]Wellman,B The community question,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gy ,1979:84
[3]Runciman.W.A Treatise on Social Theory ,Vol.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4]戴維·莫利.电视,受众与文化研究[M].史安斌,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68.
[5] Hall,S. et al (eds) Culture,media language,London:Hutchinson,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