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徐东波
[摘 要] 政府采购是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引导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政府部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但在政府实际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降低了政府采购效率。文章围绕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展开论述,指出现阶段政府采购面临的问题,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建议。
[关键词] 政府采购;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政府采购是国家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市场购买行为实现为公众服务,引导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政府采购作为我国财政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同时维护政府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值得各级部门高度关注,要避免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效率。
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实践,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政府部门关注。
(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尽管行政事业单位每年都按照财政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也是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但是由于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没有提供相应工程、服务、货物采购的市价作依据或第三单方的论证与测算,导致预算采购项目编制随意性较大,采购预算编制的理论依据不足。其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在预算编制时工作量大,人手不足,无法审核考量采购项目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特别是采购工程类、服务类预算编制方面较为突出。待次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时,由于有批复的部门预算作依据,还受采购预算资金年底结余要被财政收回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在采购环节监督不力,预算编制的采购金额可能通过“合适”的采购方式就成为结算价格,给有些怀有私心的人可乘之机,导致贪污腐败等不良社会现象产生,不仅造成政府资金的浪费还破坏政府公共形象[1]。
(二)政府采购过程监管制度缺位
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导致各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工作时缺少相应的行为依据,监管效果不佳。因行政事业单位规模不同、内部控制的设计、实施差异较大,采购人常常同时兼顾采购和监督职能,既是采购计划的制定者又是采购过程的执行者、监督者,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无暇监督或只能从形式上监督,这导致采购过程监督实质上失控,财政资金流失。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从三个责任主体看,采购人、投标人、代理机构三方均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好处费”现象时有发生,投标人之间的串标、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串通等违规行为也较普遍。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随意性较大
用合同追加条款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中时有发生,《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少数供应商在投标前即与采购单位经办人达成“君子协议”,供应商先以低价中标,中标后签订补充合同,达到“双赢”;还有的供应商为中标,在投标报价时压低价格,中标后与采购人共同“谋划”,采取降低服务质量、提前支付进度款、降低合同质保金比例等办法,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四)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与其他财务核算平台的信息共享不足,影响工作效率
目前政府部门并未将信息技术完全应用到采购工作中,采购信息平台建设不合理,信息化人才的缺失等原因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的进程。政府采购平台、资产管理平台、国库支付平台、财务核算平台、预决算平台五个主要核算管理信息平台没有无缝对接,数据共享,造成基层财务人员工作任务繁重,工作效率低下。
(五)采购法宣传未深入人心,采购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政府采购具体工作专业性较强,涉及财经、法律条款、规定多。采购过程中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投标、合同的订立、验收报告等工作需要充分的专业知识和实操能力。目前,在限额内的物品主要采用分散性采购,大部分采购仍然集中在政府采购部门手中。但采购人员的综合能力却高低不一。在实际采购过程中经常出现采购计划不全面、上报而不采等问题,导致采购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二、国外政府采购经验
为实现政府采购资金的高效使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新加坡政府的政府采购经过几轮变革,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反腐廉洁政府采购机制。为保证采购制度的有效落实,采取财政部主管的方式。采购信息有财务部通过电子招标信息化系统进行发布,通过审计总长制实施对采购过程的监管,成立采购仲裁庭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新加坡政府在采购人员选拔中对十分注重采购人员的诚实正直等品质的考察,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采购人员贪污处罚措施。同时对采购人员的工作流程等作出详尽地规定,保障采购工作的高效率开展。其次,美国政府作为较早实施政府采购的国家,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值得参考。美国的采购法以其宪法为总法,形成两级政府采购法律机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采购过程中实行本国产品优先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以此实现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目的[2]。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建议
(一)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求采购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将采购全过程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基于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针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少报、漏报行为,要求相关采购人员进行先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等警告处分,增加其更加嚴肃规范地对待今后的采购工作,严格按相关流程办事。此外,采购单位内部应大对招标、议标流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减少因人造成的“政策漏洞”。
(二)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立速度
政府采购部门应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使用数字签章加密等信息化技术,保证在互联网平台中的安全性。相关部门应加快政府信息化采购立法,使信息化工作有法可依,进一步规范采购中的各项工作流程。政府采购部门要建立全国性政府采购平台,整合各地采购信息,拓宽政府采购渠道,为其提供更多的选择,实现采购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最优化,增强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还要注重政府采购平台与其他财务核算平台的同步开发和衔接,提高整体财务工作效率。
(三)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加大采购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
为保障采购中各项工作平稳推进,政府部门应打造一支高水平采购团队。招募具有经济、法律背景的人才制定采购方案,保障采购工作的专业性和合法性。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人员由财务人员兼职的现状,政府采购专家团队应经常下基层指导宣传,针对不同单位的不同问题,提供个性和服务与咨询。
(四)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预算采购资金的编制质量
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行政事业单位关键是并做好采购项目的市场询价和第三方论证,增加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可信度。建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在安排预算编制工作时,对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应要求预算单位提供翔实的依据,财政在组织专家评审时应给予专家充足的时间,便于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正确、合理评价。确保采购预算编制的质量,避免财政资金浪费。
(五)规范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是事前要重视合同签订的审核,经办人要逐条审核,复核要对合同主要条款把关,最后又条件的单位分别给律师顾问、财务顾问总体监督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合同签字盖章手续。二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委托事务所对采购合同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合同签订中违纪违法事件和人员,有效制止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发生。三是采购合同要按签订时间顺序按年装订存档,重大合同要永久保存,所有合同要经得起历史的检查。
政府采购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日益推进,采购规模逐步扩大,相关部门应避免各项采购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学习西方国家丰富的采购经验,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立的速度,打造高水平政府采购团队,增强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邓龙来.浅谈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招标,2018(29):25-26.
[2]李建英.行政事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财税,2019,479(1):22-23.